我們的法官與我們眼中的法官丨品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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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法官馬彩雲在家中被一名當事人開槍殺害。明月猶在,彩云何歸?願逝者安息,法官及其家人的安全得到應有的保障,法治得到應有的守護。本文曾於2014年5月30日推送,在這個特殊的時刻,小編與您重溫舊文,溯法官之本。助理編輯:陳思怡
責任編輯:魏渝萱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導語:法官作為法律共同體中處於核心地位的群體,掌握著一國司法的「生殺」權。判決調停,定分止爭。這是一份普通的職業,卻往往帶有一定的隱秘與神聖色彩,使得每個人對這份職業都懷有一種特殊的理想或者期待。如何當好一名法官?法官們應該具有怎樣的職業操守與素養?我們眼中的法官是一個什麼樣的角色?
1王旭光:如何當好一名法官
一名好法官的標準是:「信、達、雅」。「信」,就是要忠實,忠實於原文,忠實於原作者的真實意思表示,要信法治、信職業、信國家、信自己;「達」,強調認定事實、使用法律的準確、流暢,要達事實、達法律、達地氣、達各方;「雅」,即要發揮程序之雅,要展示中立之雅;傳播平和之雅,更重要要秉承我們的良心之雅,要有一顆善良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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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地氣。俗話叫接地氣。法學是一個人文學科,實際上是由哲學演化分支而來的,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人和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司法的工作對象,當然也是人,以及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如果不懂人,不了解人,不研究人,不接觸人,是不可能成為一個好的法律職業者,當然也不可能成為一個法學專家,不可能成為一個好的法官。所以,在一個法官的職業素養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接地氣,要注意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當地的風俗習慣。要具體在個案當中研究當事人,把握當事人的心理。學法律史的時候,古人所說的「五聽」是很有道理的,是和人打交道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判斷規則。所以,在司法過程中,實際上就是和人打交道,和各種人打交道。如果不會判斷人,不會研究人,不會察言觀色,就很難做出一個妥當的判斷。這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尤其是從法學院學生學習的角度,要走出校門,儘可能多接觸社會。這個環節是每個法律人都必須經歷的,早經歷,早受益。要理解中國當今的國情,理解某一地域的風俗習慣,這樣才能把法律素養和社情,和當地的風俗有一個結合點。法言法語要講,但是,和不同的當事人要用不同的方式去說,這是法官很重要的一種工作方法。所以,一個好法官要學會接地氣,達地氣,要了解社會。這和醫生要了解人體的結構是一樣的,法學是研究社會關係的,醫學是研究人體自然結構關係的,道理都是一致的。
講平和。作為一個法官,他的語言應該是有自己的特色要求的。聲不在高,不能用高聲展示或者顯示權威,要給人一種不怒自威的感覺。怎麼才能不怒自威?語言很重要,需要用一種非常平和的語氣來主持庭審,調動各方,平衡各方。所以,當事人急,法官不能急,當事人如果有燥的苗頭,要急的時候,法官要及時發現,進行疏解,不能讓他積攢到爆發,這都是防患於未然的。所以,語言的平和是第一位的,也是法官很優雅的,很講究的地方。不能隨意用呵斥,用高聲去主持庭審。另外,用眼神也要到位。作為一個法官,該看的地方要看,而且要平衡的看,不能光及左不及右。作為一個法官,要旁顧左右,也不能忘了言他,這是「雅」一個要求。換句話說,既要旁顧左右,把握整個庭審的氛圍,控制大的局面,也要注意關注一個具體點,控制住一個點的問題。所以,點、面在庭審中都是需要關注到的。還有一個是手勢,也就是行為語言。行為語言對於法官來講,也要善於應用。法官是一個人,在說話的時候,行為語言就是一種很重要的輔助手段。而且這種行為語言如果運用得當,可以幫助法官展示應有的風度,達到他想達到的目的。對於法官的行為語言,包括他,的坐姿,當事人是很敏感的。如果法官看著外面,就像上課時學生看著窗外,老師雖然不說,但知道其心不在焉,「身在曹營心在漢」。因此,平衡基礎上的一種全面的平和是很重要的。
2何帆:在爭議中成長
「我們這些讀法律的人,常常迷失在各種抽象的概念里,那些慣例、程序、法律術語,會把法律人與那些尋求正義的人們分隔開。但是,布萊克門大法官一直堅定、果斷地與本國人民站在一起,始終關注人民的利益,他充滿人性的觀點不僅體現在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中,在異議意見中也比比皆是。大法官不僅是他的頭銜,也是指引他行動的光芒。」 ——柯林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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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人總是在爭議中成長。」這是布萊克門1995年對訪問者留下的一句話。按照《時代》周刊的描述,他本人也的確是「20世紀最受爭議的大法官之一」。他與首席大法官伯格本是童年好友,受其推薦、提攜,才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但兩人卻嫌隙漸生,漸行漸遠,最終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來。大名鼎鼎的「墮胎案」判決意見本來輪不到他寫,他卻在機緣巧合之下,成為判決主筆人,並因此被譽為「全美婦女的大救星」,然而,他之所以維護婦女的墮胎自由,最初卻只是為了讓實施墮胎手術的醫生免受刑責。他原本認為死刑廢立應由國會決定,反對最高法院越俎代庖,倉促宣布廢除死刑。但是,一旦諸多冤錯案件令他意識到,現實的司法環境,已無法避免殺錯人的危險時,他順應時勢,成為一名堅定的死刑反對者。
布萊克門1969年上任時,大家都認為他會是一名堅定的保守派。可是,到上世紀90年代,他卻儼然成為最高法院自由派的領軍人物。比爾·柯林頓總統在布萊克門退休儀式上的發言,頗能代表公眾對他的看法,柯林頓說:「我們這些讀法律的人,常常迷失在各種抽象的概念里,那些慣例、程序、法律術語,會把法律人與那些尋求正義的人們分隔開。但是,布萊克門大法官一直堅定、果斷地與本國人民站在一起,始終關注人民的利益,他充滿人性的觀點不僅體現在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中,在異議意見中也比比皆是。大法官不僅是他的頭銜,也是指引他行動的光芒。」
3周大偉:「Your honor,」尊貴的法官大人美國法官的形象在很多普通人的心目中是非常尊貴和神聖的。在美國的法庭上,原被告和雙方的律師都稱法官為「Your Honor」,通俗的翻譯是「尊貴的法官大人」。Honor的意思是:尊貴、高尚、正直、榮譽、崇高、尊嚴和信用等。迄今為止,「Your honor」這個詞幾乎成了法官這個職業的專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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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當一個美國法官穿著黑袍走出來時,大家或許會感覺到,這個人似乎是上帝派來的。大概沒有人會敢在他面前說:「Your honor(法官大人),您看,今天晚上要不要我來安排一下,咱們一起去吃個飯、洗個腳,然後我們再去夜總會歌舞廳一道白相相」?估計人們就連這樣想的念頭都不可能有。有人形容說,當法官作為一個俗人脫了黑袍,從你身邊走過去衛生間時,大家可能會一時認不出他來了。你會覺得這個人很面熟,仔細一看,他就是剛才坐在上面穿著黑袍的人,——這個人已經被神職化和非世俗化了。此時此刻,法律職業雖說不是神職,但卻近似神職。
也許,法官這個職業真的就是一個寂寞的職業、孤獨的職業。兩年前,我在中國政法大學的一次演講中,對台下一些將來可能去當法官的聽眾們說,你們如果覺得將來去從事這樣一個寂寞孤獨的職業很難受、很不舒服,那麼你現在趕快過馬路,想辦法去對面的北京電影學院學表演,或者到北京師範大學學文學。但是,如果你選擇要當法官這樣的法律職業人,那實在太抱歉了,在諸多場合里,世俗的東西跟靈魂的東西只好分開一下。如同《聖經新約》的開頭講的:「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在今天的中國,法官們儘管也裝模作樣地套上了和西方法官類似的黑大褂配紅胸領的法袍,手裡也在把玩著花梨木製作的深棕色法槌,但他們很少獲得過類似「Your honor」這樣尊貴的稱呼。長期以來,由於套用行政公務員編製,他們更習慣人們把他們視為「戰鬥在政法戰線上」並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幹警」,以至於在很多人眼裡,他們一點兒都不比那些大權在握的「黨政領導」更顯尊貴。中國的法官們對自己職業長期缺乏崇高感和尊貴感,不能不說是建設「法治社會」過程中的極大缺憾。
4陳長均:司法官的寂寞之路對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的司法官來說,寂寞與孤獨不僅是一種基於職業特點的角色需要,也是一種生存狀態,更是一種價值取向和精神追求。選擇了司法官職業,就意味著選擇了一條忍受孤單、接受寂寞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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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腐敗零容忍,掃除司法腐敗,建設過硬司法隊伍,除了要進一步紮緊制度籬笆、嚴格約束司法官之外,司法官自身必須與世間的喧囂保持適度距離,具備堅定的意志去面對寂寞與孤單。儘管司法官沒有必要都像美國大法官卡多佐那樣孤僻、那樣獨來獨往,但有時候,司法官甚至要謹慎節制一般人都視為正常的社交活動,因為想要影響司法的糖衣炮彈無所不在,稍有不慎,司法的方向可能就會被自己毫無防備的所謂友情、愛情甚或親情給操控了。同時,司法官本人可能也會因人情而葬送自己的名譽、前程甚至整個人生。在一些情景下,司法官的孤寂行為可能不被人喜歡,但如果「討人喜歡」與「受人敬重」不能兩全,司法官應堅定地選擇「受人敬重」。因此,台灣地區「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教授說:「法律人的尊榮,在於法律人的寂寞」。
要求司法官具有聖人般抵制外在紛擾和誘惑的能力,是不切實際的拔高要求。司法官也是世俗中人,有時可能也會在「豐滿的理想」與「骨感的現實」之間徘徊、糾結。司法官是公平的使者、正義的化身、法律的守護神,要讓司法官甘願在「寂寞的道路」上守護社會公平正義,全社會都要為之提供必要的條件、營造良好的氛圍。從國家來說,要建立和完善與司法官相匹配的身份保障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從社會來說,各行各業都要理解司法官的自律言行與寂寞狀態,寬容其不合群甚至孤僻的行為。只有這樣,司法官才能勇於面對寂寞、擁抱寂寞、學會寂寞、甘於寂寞,堅定地在「寂寞的道路」上奮勇前行,播撒正義。
5張建偉:法官錯案責任的撫今追昔案件錯了,司法人員是否有責任,要不要追責,不能一概而論。若非故意為之或有明顯疏失,僅屬於認識上的問題,便不應向司法人員追責,否則容易造成司法人員人人自危的局面,反而不利於司法獨立人格的養成。錯案集中暴露了司法制度上的缺陷,不彌補這些缺陷,徒在追究個人責任上下功夫,未必能取得滿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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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追究司法者的責任,應限於兩種情況,一是故意為之,二是顯有疏失,除此以外,屬於認識領域的問題,不可因判斷有異而加以懲罰,以免損害司法上獨立人格之培養。也就是說,追究案件處理者的責任,一方面要實現懲前毖後的功能,另一方面也要考慮法官應當具有的一定的職務豁免權,避免將辦案責任制變成傷及司法人格獨立的手段——道理很簡單:如果裁判者在辦理案件時跋前躓後、動輒得咎,遇有應當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獨立斷案的場合就會畏葸不前。對司法者責任規定過於繁密和嚴厲,目的是為了保障法律得到公正實施,但不能不注意的是,法官玩法之心受到抑制的同時,獨立公正地辦理案件的勇氣也會受挫。對司法者辦案責任的追究應當注重適當性,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加以規定,不能一遇錯案便急於向相關司法者歸責。有無責任,應當視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我國當代司法制度中的辦案責任制,為司法機關自己量身打造,對於追究司法人員的錯案責任提供了依據。不過,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傾向,需要加以矯正:一是責任追究泛化,只要案件錯了,不問司法人員有無過錯,一概加以追責,使得屬於認識上的錯誤也被追責,強化了司法人員的畏葸心理;二是司法集體操作模式,造成案件辦理中即使存在錯誤,由於介入的人員過多,變得人人有責,其結果反而人人無責,無法追究個人責任。要扭轉這一局面,需要將司法權下放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以明其責任,另外將辦案責任限定為兩個方面,一是故意為之,二是顯有疏失,僅屬於認識上的錯誤而不存在其他過錯,不追究司法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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