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易經65:春秋時的易經變占
今天繼續探討春秋初期及中期的易經占卜問題。
蒙卦卦辭:「非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利貞」,講了古代人的占卜。因此引述了劉大鈞先生的文章,研究春秋時期易經占卜的情況。微信寫作天天寫工作量巨大,因此在原創的同時,免不了要引述別人的文章來表達自己的觀點。本人讚賞劉大鈞先生的研究,因此加以引述。微信有原創保護,有人不願意別人轉載,就實施保護無法轉載。
發表這一組文章也不僅是探討春秋時的易經占卜情況,還是學習易經者的基礎知識,如果有學習易經的意願,就要學習研究這些枯燥的難懂的東西,一遍看不懂,就要多讀幾遍。
老徐研究學習劉大鈞都是的文章,和本人的另一個研究項目有關。
《左傳》記錄的最早的易經占卜案例是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93年——前662年),另一個案例是僖公25年(公元前659年——前627年),並且《左傳》和《國語》也記錄了《易經》的卦辭和爻辭,還記錄了「十翼」《文言》是的詞語,說明《易經》甚至「十翼」都早於孔子很多年,孔子讀過《易經》,但對《易經》並無多大貢獻。
那麼《易經》的作者到底是誰?
老徐認為,易學研究一定要堅持持 之有故,言之有據,不能傳說。
今天,還是引述劉大鈞都是的《變占探討》,探討春秋時的占卜。
通過《左傳》、《國語》十三條例子,特別是其中用以占筮的十條筮例,我們可以看出,在春秋時代,人們用《周易》占筮,並無一定的公式可循。如筮例中有的卦,筮史以為「不吉」,司空季子卻以為「吉」(《國語·晉語》)。有的卦,筮史以為「吉」,陳文子卻以為「不可取也」(《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這就是前人所說的「筮無定法」。
按之「變占」法,朱熹說「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 這是筮有定法了。但綜觀春秋筮例,一爻變者,雖然大部分取變爻之辭,但也要結合卦體、卦象與爻辭進行聯繫比較,其中以分析卦象為主,少數卦例還引變卦卦辭和卦象合占。由此看來,朱熹之說,不完全符合春秋筮法。
朱熹說:「二爻變,則以本卦二變爻辭占,仍以上爻為主。」
按<左傳》《國語》筮例,無二爻變之卦,這大概是朱熹自己的推測之言。
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而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前
十卦主貞,後十卦主悔。
三爻變之卦,見於前面所舉《國語·晉語》中「貞《屯》悔《豫》皆八也」之卦。司空季子解此卦時,以分析卦象為主,其中也曾引用本卦及變卦卦辭解占,稱「皆利連侯」。不過,這裡有個問題:如果所遇本卦及變卦之辭全然不同——一卦卦辭吉,另一卦卦辭凶,試問若以朱熹之法,我們又何以解占呢?
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仍以下爻為主。
考《左傳》<國語》及其他先秦典籍,也無這等筮例。朱熹此說,只不過是個人的推測。
五爻變,則以之卦不變爻占。
朱熹之解,求之《左傳》《國語》筮例,未見周人有此說,並且顯然與《左傳·襄公九年》所載「《艮》之八」「是謂《艮》之《隨》」一卦之解不符,此卦即五爻變之卦,但穆姜卻引《隨》卦卦辭「元亨利貞,無咎」解占,並未如朱熹所云,引《隨》卦之不變爻六二爻「系小子,失丈夫」解占。
至於「六爻變,則《乾》《坤》佔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辭」,查之春秋筮例及其他先秦典籍,亦無此記載,故朱熹所云,也只是揣測之辭。
由此看來,朱熹所定「變占」之法,與春秋筮法尚有出入。恐怕有些地方只是他對《周易》筮法的個人之見。
其實,翻翻歷代有關筮例的記載,古人解占,並不受框框的限制。
如他們對所佔卦爻之辭的講解,全隨解占者自己的理解做出解釋。最明顯的例子是我們前面所舉《左傳·襄公九年》穆姜算卦之例。她所得卦為《隨》卦,其辭「元亨利貞,無咎」。——這本是吉辭無疑。但穆姜解釋卦辭時,卻說:「有此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於此,弗得出矣!」
看來,穆姜認為,對卦辭的解釋,還要依占問者的品行而斷:品行壞的人,雖佔得吉卦也不會得好。若按此理推測,則品行好的人雖佔得凶卦,也會得吉了。要是達樣,占卦的人專門修德即可,又何必問卦呢?
還有人根據所佔事物的自身條件,隨意對佔得的卦爻辭做出全新的解釋。如《論衡·卜筮篇》記載這樣的傳說:「魯將伐越,筮之,得『鼎折足』,子貢占之以為『凶』,何則?鼎而折足,行用足,故謂之『凶』。孔子占之以為『吉』,日:『越人水居,行用舟,不用足,故謂之吉。』魯伐越,果克之。」文中「鼎折足」,指筮得之卦為《鼎》卦九四爻「鼎折足,覆公悚,其形渥,凶」。
子貢解此占,認為是凶卦。為什麼?卦中說鼎折斷了足,而出征行走用足,因此是一個凶卦。孔子卻認為這是一個吉卦。他說:「越人在水中居住,出征行走用居住,出征行走用船不用足,所以是吉卦。」魯國去伐越國,果然打了勝仗。
在這段傳說中,子貢解占以卦爻之辭的吉凶為準。而孔子解此占,卻以所問事物的自身條件是否與卦爻辭相符為準。
這樣一來,所佔卦爻之辭的吉凶,對占卦者就沒有多大意義了:解卦之人願說吉,就可以找到吉的理由,願講凶,就可以檢出凶的原因。如《周易古筮考》卷四列舉清人紀曉嵐少時應鄉舉,老師為他佔了一卦,筮得《困》卦六三爻,其爻辭日:「困於石,據於蒺藜,人於其官,不見其妻,凶。」老師認為此卦不吉。他卻說:「爻辭講『入於其官,不見其妻,凶』,我還沒娶妻,談何『不見其妻,凶』?依我看,這次考試,可能得第二名,『困於石』者,第一名可能姓名中有『石』字,或以『石』字作偏旁。」據說發榜之後,果然第一名姓石,紀曉嵐居第=,第三名姓米,米字有蒺藜的形象,故日「據於蒺藜」。這當然出自人們的杜撰,但由此看出,直到清人解卦,並不完全以卦爻辭自身的吉凶為準。有時全憑自己對卦爻辭的臨時發揮。
又,據前面所舉《左傳》《國語》有關筮例記載,有的古人乾脆推開卦辭不講,全以卦象解卦,後人亦從之。如《周易古筮考》卷二輯北齊人趙輔和善《易》,有人問父病,佔得《泰》卦,筮者說,此卦大吉,病很快就好。問卦人走了,趙輔和對筮者說:《泰》卦莖卦象是乾下坤上,乾為父,坤為土,父入土中,豈有吉理?
由這段故事看,筮者純據《泰》卦卦義解占,所以他認為吉。趙輔和專以卦象推斷,故謂之凶。同樣一卦,據義和據象竟能解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至西漢,京房又以「納甲」占卦,此法不見於春秋筮法,據說為西漢人自造,但對後人影響很大。
所謂「納甲」筮法,就是將六十四卦按「八宮」排列,每宮八個卦,由一經卦領首,宮中每卦有「世爻」「應爻」,再將天干地支按一定規律排列於八經卦的六個爻畫中,以得卦所值地支五行,與遇卦本官所屬五行之生克而定出「六親」,即「父母」「兄弟」「妻財」「子孫」「官鬼」。此外又有「六神」,即「青龍」「朱雀」「勾陳」「騰蛇」「白虎」「玄武」,以「六神」及天干地支所屬五行生剋及占卦時日的生克,推斷占事的吉凶。而 「世爻…『應爻」為卦中之主,主要憑此二爻推斷。至於「納甲」筮法可信; 不可信——這點,我們沒做考證。只知京房本人後來被皇帝殺了!他既造納甲筮法,不知他當初占出自己這個下場沒有。
其實,納甲筮法在占筮中,只給詭辯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如剛才我們列舉的那位趙輔和,他在給另一個問父病的人解卦時,因卦遇《乾》卦變晉》卦,趙便講了些安慰話。問卦人走後,他卻對別人說,《晉》卦是《乾》卦的「遊魂卦」,乾為父,父變遊魂升天,能不死嗎?
這裡,趙輔和棄象、辭皆不用,純以納甲筮法解卦。因為《晉》卦為《乾》官之「遊魂卦」,故趙輔和有此解。(《周易古筮考》卷七)再如《周易古筮考》卷四曾輯明朝人胡夼與袁杞山游金陵,住在神樂 觀中。觀主因丟了個金杯,酷責他的徒弟。二人見狀可憐,就佔了一卦,得《剝》卦變《頤》卦,他們便對觀主說,金杯沒有丟,從你住的院子西南角上挖地五寸,就可以得到。根據這類杜撰故事的規律,自然是「主人如其言,果得杯」。
這個故事的編造者,可能是用卦象再結合納甲筮法而湊成這樣一段故事的:《剝》卦外卦為艮,古人因經卦艮「五「像一個倒扣的碗,故稱 「覆碗」,碗與杯近似,據《說卦》篇,艮又解作止,內卦為坤,坤為土,有杯止於土之象,問卦以內卦為主,內卦既為坤,在八卦方位中,坤位西 南,故說向西南角上挖。在納甲筮法之八宮中,坤居第五宮,故說挖五寸,因杯子剛丟就發覺了,這個故事的編造者當然不會讓胡、袁二人說出「挖地五尺」的獃話來。
以上寥寥數例,可以看出,從春秋筮法,到清人解占,都沒有什麼一定的規律可循。有的用卦爻辭解卦,有的全以卦象論斷。有的這樣解釋卦爻辭,有的卻做出完全相反的解釋。有的象、辭兼備來解卦,但有的同樣一卦,解卦者用象推和依辭解竟會產生完全相反的結果。有的卦象卦辭皆不用,純以納甲法推斷,有的又卦象納甲兼而用之……種種筮例,皆無定法可循,因此,朱熹的「變占」之法,即便對宋以後的人,也只是起個參考作用,並不為解占者當法式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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