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包括序言和30項條款,其中19項涉及公民和政治權利,6項涉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是戰後聯合國通過的第一個關於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文件,是有組織的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鄭重宣言,對於推動世界人權事業的進步和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不失為世界人權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世界人權宣言》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人民剷除法西斯主義、根除戰爭禍害和維護人的基本權利的普遍要求和願望,表達了國際和平、民主和正義力量的共同主張。二戰期間,德、日、意法西斯主義肆意踐踏基本人權、殘酷屠殺人民的暴行,震撼了全世界。世界各國人民強烈要求迅速消滅法西斯,伸張基本人權。因此,1945年聯合國一經成立,便在《聯合國憲章》中將「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規定為自己的宗旨之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對《聯合國憲章》人權條款的第一個比較全面的權威解釋和反法西斯戰爭的一個重要成果,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所提出的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突破了西方的傳統人權概念,豐富和充實了人權內涵。第一,《宣言》擴大了人權的主體。眾所周知,人權概念最初提出時,不論在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在法國的《人權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 of man」,不僅在字面上將人權的主體限定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將享受人權的主體限制為富有的白種男性。而《世界人權宣言》則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權」概念即「human rights」,將人權的主體確認為無差別的人,即「human being」。正如《宣言》第二條所宣布的,享受《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主體,是「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見解、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所有人,從而使人權概念第一次真正體現了人人平等的普遍價值。第二,《宣言》第一次在國際範圍內確認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從而突破了將人權僅僅理解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西方傳統概念,為廣大勞動人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利開闢了新的領域。
《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半個世紀以來,國際社會經過不懈努力,在維護和促進人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世界上近百個國家掙脫殖民枷鎖獲得了獨立,統治世界幾個世紀之久的殖民體系土崩瓦解,從而為世界所有國家和人民實現基本人權開闢了廣闊的前景。與此同時,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和世界進步力量的推動下,聯合國相繼制訂了數十個有關人權的公約、宣言、議定書和決議,使國際社會繼《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在人權問題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準則。特別是1966年聯大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1968年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1977年聯大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1986年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宣言》以及1993年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等文件。《宣言》通過時聯合國只有56個成員國,而今已增加到185個。
(人民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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