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理論的分析與反思
追尋法學人的信仰--這裡是【法學中國】
權利理論的分析與反思,本文系「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壇(2006年)」的專場報告。報告人:梅夏英(中國對外經貿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源自軍都夫子(龍衛球)的BLOG。
今天非常高興來到政法大學和同學們交流。說實話,我沒有受到雙根老師那樣嚴密的德國法學院派的邏輯訓練,我覺得我做學問有點屬於草根系列,自己天天在琢磨一些東西,有些東西他們一看會覺得德國法上全弄好了你還在想什麼呢?我覺得有的時候自己想也有意義,因為畢竟思考的是我們自己正在面對的問題。關於權利理論,我今天由於頭緒太多,一個半小時講不好,所以我也不追求那種像寫文章那樣的體系,主要是談談我對權利理論的一些看法,所以可能有些東西串來串去搞亂了。這些不很完整不很系統的東西如果能引起同學們的一點思考,並在此基礎上激發研究興趣,這就達到目的了。對於權利我抱有一種複雜的態度,因為我覺得從近代民法逐漸成熟以來到現在,民法可以說是得益於權利,沒有權利這個詞,民法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但是在現代社會,實際上許多問題也都可以歸咎為權利,用中國古話講就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蕭何究竟是必要還是不必要,是好還是壞,講不清楚。我想在某一時期需要強調權利,而在某一時期則需要淡化。我從總體認為,現在對權利在民法上的地位應該盡量地淡化,尤其是在構建當代民法體系的時候,不要在權利上找突破口,因為找不到突破口。為什麼呢?那麼讓我們首先來追溯權利在民法上之所以能發揮重要地位的線索。我把民法典上的體系變遷概括為「由行為到權利」。從古羅馬法到法國民法典,實際上權利對民法來講並不是很重要。權利在古羅馬法上和法律是同一個詞,是完全抽象的,只在人們的觀念上起作用,沒有進入到法律構成中來。在羅馬法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連「權利」這個詞也基本上沒有。到法國民法典時,有了「權利」這個詞,但並沒有太注重它。從法國民法典的體系看,我們發現它很凌亂——人、財產、訴訟,其中財產那部分是很鬆散的,財產及財產的取得方法,並沒有將財產法分為物權法、債權法和其他的財產法。我們會覺得它很鬆散、很凌亂,沒有邏輯性,其實並不是這樣的。法國民法典不是以權利為著眼點,而是以規範人們的行為為著眼點的,意在建立行為秩序而不是保護個人權利。所以法國民法典體系內容主要是人、物、財產,是主體和客體的區分,人法是主體,財產法是客體,中間是通過行為聯繫起來的(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這樣看的話,法國民法典的線索很清楚,以個人作為基點,以個人的行為作為邏輯主線。所以,在它的體系中法人很難理解,很難容納,因為法人不是一個人,它不能實施行為。另外在財產法中關注的是財產的歸屬,至於流通領域的這些財產形式是通過行為,即取得財產的方法這一過程來實現的,典型的體現了人與客體之間的行為結構。法國民法典是經驗化的,對現實生活不是一種構建性的而是描述性的,體現了濃郁的生活氣息而不是抽象的理論色彩。法國民法典由於主體和客體之間通過行為直接聯通,所以它沒有貫串權利的概念,雖然在第三編中形式上規定了大量的權利,但不是對權利體系的歸依,只是作為財產取得的方法存在,所以這一篇的共性在於財產行為之中。行為本身雖然依附於主體和客體,但事實上它是整個法典的核心。法國民法典對行為並沒有進行任何有效的區分或抽象,但卻對行為進行了一定的分類——財產行為和非財產行為,這是從生活事實中來的,因為在非財產行為中,如結婚、離婚,在這些人身關係中它沒有一個與人對立的客體,所以沒有將其獨立成編而是納入人法中規定。從這一方面,也證明了他們對行為的理解是人與客體之間的紐帶。對這個體系,我現在的評價是:它是以建立行為秩序為宗旨,弱化了主體制度和客體制度,但是體現了對生活事實的尊重,與法學階梯的結構是一樣的。這個結構用我們現在眼光看來有點凌亂,但它卻在一定程度上與生活和法律的目的直接吻合。不足的地方,在於這個法典過於務實,過於生活化,使得民法典只是作為規範體系,沒有蘊含更多的意義,不能發揮民法典作為價值體系,就像拉倫茨所講的內在體系所應發揮的作用。德國民法典繼承了古羅馬學說彙纂的模式,採取理性主義對生活進行概念化、抽象化,對主體、權利、客體進行界定,有機的生活事實被概念所涵蓋,在法典結構上權利概念出現,並且成為無冕之王。那麼它是怎樣實現這個目的的呢?首先,以權利作為它的核心概念,主體經過權利化改造成為權利能力,主體、客體之間以權利作為中轉站,行為則部分的通過技術處理,比如說,法律行為旨在形成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所以法律行為也是為了取得或喪失某種權利為目的,主體和法律行為都通過權利定義,客體成為權利的客體,主體的意義經過權利包裹以後就獲得了一種前提性的意義,主體被抽象後就不一定與現實生活相符,它只是一個符號,脫離了人的自然屬性。第二,現實生活中的行為直接和權利聯繫,不再是取得財產方式的抽象,而是與權利密切相關的概念,有時體現為取得權利的方法,有時體現為行使權利的方式,有時又是債權的客體,行為由此變得支離破碎。但現在評價德國民法典的結構,我們還是覺得有積極意義,畢竟通過概念它能使民法典的結構最終確立起來。無論具體的內容多麼虛幻,但它確實使法典的結構由此展開,並使權利本身獲得了一種價值的意義,把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通過權利將其價值觀納入到民法典中去了。它確立了民法的價值體系和權利思維模式,這種立法技術在當時看來是進步的。它之所以受歡迎,就像德國工匠製造的機器受歡迎一樣,在於其結構的嚴謹和邏輯的嚴密。但這種指導模式有本質的缺陷。首先權利並不能夠涵蓋人的所有利益,有些利益和法律關係並不能通過權利的語言表達出來。第一是秩序性的利益,也就是梅迪庫斯所說的框架性權利。比如說市場,破壞市場規則的行為,它損害的是整個市場的利益,以不正當競爭、壟斷、哄抬物價或其他各種方式擾亂市場,損害了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那麼在民法上怎樣救濟?我們現在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經濟法,但都是主要在民事主體之間展開。《公司法》也是一樣,像內幕交易、虛假信息這些違法行為,如果用民法保護,則侵犯了什麼權利?沒有,它是一種框架性的權利,是在民事領域對一種秩序的破壞,很難用權利語言表達。再舉個例子,比如說排隊時,有人插到你前面去,他侵犯了你什麼權利?沒有,很難這麼說。第二,對於生活中一些鬆散的法律利益,沒有辦法類型化和制度化,如已經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房屋承租人的家屬對他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權、請客吃飯時客人享有飯店服務的權利等。第三,總是想通過權利命名的方式去分析法律問題會遇到很多障礙,有時還會弄得啼笑皆非。像人格保護中,他人的人格尊嚴,這些利益很難權利類型化,比如像以前案例中出現的親吻權、擁抱權的提法,這其實是一種權利思維慣性,但到底有沒有這種權利,是不是權利,能不能把它當作一項單獨的權利,是值得思考的。還有第四種權利,它很難具有行為的意義,因為權利本身是被打包以後命名的東西,它跨越了行為的母體。像人格權,你只是說一個人享有隱私權、名譽權,但它沒有行為內容,而只是在被破壞以後,你才能夠知道他權利的存在,你只有在證明侵權過程中的認定過錯的環節時你才知道他權利被侵害。所以這個權利不是先設的,而只能在認定之後才有,所以這種先設在我們解決生活中的糾紛時沒有意義。第五,我們現在正在制定侵權法,我認為侵權法之所以難制定,就是因為名字取錯了。其實,叫損害賠償法是最好的。叫侵權就必須侵犯權利,如果你找不到權利的話還能叫侵權嗎?其實我們發現侵權和違約就應該把幾乎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涵蓋進來,如果是這樣的話,侵權法就不一定要對應權利。如果說違約是違反合同義務,那麼侵權就是違反合同義務以外的其他民法義務。為什麼要叫侵權呢?叫侵權就很難解釋,從權利的角度和從義務的角度是不一樣的。龍老師對於債的本質在於義務的問題很有研究。那麼,權利在法律制度的構建中是不是非缺不可呢?我們上面所講的問題究竟是權利的什麼部分出了問題呢?我覺得,法律作為一個規範體系來講,從古到今,即使沒有經過權利化改造,它作為規範體系也能發揮作用。羅馬法就是這樣,它是建立一種與自然法相和諧的實在法,它的價值取向是建立秩序,自始至終以理性作為指導思想,他們認為法律是「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從今天來講,這就是和諧社會的概念嘛!他們認為如果用權利、用個人來定義社會的話,社會就亂套了。羅馬法到後來也發展出了精緻的法律技術,但他們並沒有過多的看重權利,只是認為法律是關於正義與非正義的學問,而不是關於權利與權利保護的學問,在他們那個時代法律和權利是一回事,沒有純個人的利益。只是到了近代,尤其是德國民法典進行了權利化改造,這個事情就麻煩了,使我們繞不過去權利這個東西。因此權利化還是德國民法典造出來的東西。所以,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只要把規則弄好了就行了,並非非得要搞什麼權什麼權,權利的保護,什麼請求權,這請求權那請求權的,這樣純粹使法律變得過於複雜。這個權利工具也不一定適合中國人,他骨子裡沒有這個基因。中國人考慮問題,就喜歡走綜合的路子,所以考慮問題時就想不到我們有什麼權利。中國有中庸之道,只想把這個事情處理完,做到合情合理就可以。為什麼非要從個人的角度講你有什麼權?對法律關係進行權利化改造的缺陷究竟在哪裡呢?我認為主要可以從這幾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它是一種先入為主,就是一屁股坐在個人與個人自由上面,從個人的角度看世界而且以個人為中心,德國民法典就是以自我為中心。如果每個人都以自我為中心,那麼他就會認為應該以自我為中心,同時別人也應該以自我為中心,但是,如果都以自我為中心就會有衝突,有衝突,然後就需要解決衝突。這個衝突剛按下去在其他方面又有衝突,而且調子越來越高,你唱高音我也唱高音,到最後都唱不下去了。他們覺得,首先自己的利益不能受損害,每個人的利益都不應該受損害,那麼就只能衝突不休,越衝突,就越不能把個人丟掉。西方的社會保護強調個人自由為起點,包括到現在還是新自由主義為主流,為什麼?就像比賽一樣,他一旦以個人自由作為前提,那麼就不可能再把個人拋開,已經形成一個均衡。越是有個人權利,越會產生衝突,越強調個人利益,就越衝突,這是一條不歸路。強化個人權利,實際上就是以個人來定義社會,權利優先,社會其次,說是權利和社會兼顧,其實永遠是社會跟著個人走,社會永遠是被動的,個人永遠是主動的。權利的問題,我想可能出現在假設方面,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第一從哲學上進行理解,第二從語義上進行理解,我們把權利的外裝全部撥掉,看它是個什麼玩意兒。在哲學上或者政治哲學上,對於一個社會的理解主要是關於個人與社會關係的理解,即誰優先的問題。我們中國古人有那麼多的典籍,對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有什麼理解呢?我們古人講天下為公,私講很得少,對私人是壓抑的。而西方則不是。首先,他們是從個人而言的,是權利優先於道德,或者說優先於公共利益。其次,他們認為權利可以預設,個人是一個獨立的宇宙,個人是自給自足的,所有人都必須受到尊重;權利是人與身俱來的,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剝奪。一些著名的思想家像盧梭、洛克的自由主義,以及近代的政治哲學都是這麼看的,即權利可以預設,可以先天的預見個人有什麼權利。每個有權利的人組成社會,當然是要維護自己的權利的。當然,西方思想家在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也並不是完全傾向於個人,像亞里士多德就持相反的主張,他認為善優先於人,按照現代的話就是社群主義優先——人是依附於社會的,沒有社會就沒有個人。我們舉個例子,魯賓遜,他本來在一個荒島上,假設他有什麼生命權、自由權,這有什麼用?沒有意義;但他一旦到社會上來,這就不一樣了。所以如果沒有社會,個人權利就沒有用,並且個人不在社會中也沒有辦法行使和實現他的權利。塗爾干是研究社會學的,我讀了他的著作以後覺得他講得很有道理,他認為從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上講,其實個人就是社會的產物,他說,我姑且不論個人與社會在邏輯上怎麼樣,這個社會上人可以隨時死亡,社會則繼續存在,只要有人,不管人的權利再怎麼受侵犯,社會再亂,但是只要還有一個人不死,社會就還存在。就是說,這個社會再怎麼亂,這個社會亡不了。因此社會還是能決定人,人應該更多的關注社會。權利優先的理論是理想化的,而社群優先是現實的。我們為什麼現在很怕聽到社群主義,就是因為害怕社群是一個無形的壓力,會侵犯人的利益,通過這套組織機構使人的基本權利得不到維護。但是,歷史就像是一個鐘擺,一會兒停向個人,一會兒停向社會,沒有一個確定的結論。既然是這樣的話,如果說權利理論在近代還是適應了社會的發展,即系統的構建了市民社會,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也使自由價值觀念深入人心,那麼在現代社會,它就不一定了。我覺得現在的德國人過於頑固,老是在權利上面做文章。本來德國民法典的基調就是這樣的了,改也改不了,你再怎麼改他還是個人主義的,為了照顧社會,無非是對權利增加限制,限制的把基本原則全都限制跑了。由於路徑依賴性使其只能是對權利進行限制,通過法律衝突的解決來調整當下社會。其實不必要這麼複雜,以前穿過的衣服不必老穿,換一件就行了。權利立法思維之所以出現問題,就是因為它考慮問題是先設性的,出發點是單一的,價值取向是單向的,所以其本身是反社會的,也是反人類的。每個人在社會上都在準備戰鬥,集合成千萬的敵人,這在現代社會已經不大合適。什麼是權利,什麼是自由,我看了那麼多東西覺得昂格爾對我最有啟發,他是研究了西方自由主義的,他覺得西方的政治哲學有三個原則:第一是規則與價值原則,第二是價值的主觀性原則,第三是個人主義原則。【此處錄音不清晰】他認為傳統的觀念都認為自由和權利的關係是先設的,但這種觀念並不能教我們怎麼樣去規定自由,怎麼樣立法,怎麼樣去實現我們的權利和自由。一旦立法者具體立法,法官在進行法律適用,他們都有自己的價值觀,因為價值觀念是個虛的東西。每個人的價值觀念不一樣,一旦在構建具體制度時,價值觀念就變成主觀的了,主觀了以後就不可信。另外,權利可以預設的前提還假設了社會中存在一個固定的標準和合理的立法程序,但這些都擺脫不了個人的範疇,中立的價值觀與主觀的價值觀是嚴重衝突的。其實任何社會如果要實現其正義,都不可缺少一定的規則量,但一旦人們試圖將規則和現實聯繫起來,就又顛覆了法律形式。很純粹的東西,比如像自由,你把它放在社會之中實現時會發現很醜陋,就像盧梭講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無往而不是在枷鎖之中」。他還舉了一個例子,說自由主義天真到什麼地方,它是個天使,但它下凡到人間以後,就變得很俗氣。權利思想到了社會上,就像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結了婚又過不下去,但是離又離不了婚,就是實踐起來很困難!我們這裡實際上暗含了一個前提,權利自由的觀念是嚴重抽象的,是意識形態的,是一種人們腦子裡的共識,至於它是什麼東西,那是「畫鬼容易畫人難」。你說什麼是人權?誰說得清楚?有很多種說法,你又不能說別人是錯的,這是「畫鬼」。法學界最大的「畫鬼」運動就是關於自由主義和權利的,因為你搞不清楚,一旦這些東西放到生活中來,它就成了形式了,到制度當中你還來找形式,就找不著了。所以我覺得權利頂多是一種觀念,其實它內涵什麼也沒有,它只是一種所謂共識。西方人在權利和自由上找到了共識,但它的實現方式千差萬別,甚至會逆其道而行之。權利的抽象性使它很難被界定,一個權利即便是被設計得很好,但是換個社會中就會有被分解的傾向以及趨同與社會的傾向。社會不是以權利為榜樣而是以妥協、合作為榜樣,各種社會其實都一樣,不同的只是觀念表達的不同。下面從語義上看一下權利概念是個什麼東西,這個也是很有意思的。現在,關於權利有很多種說法,什麼意思說、利益說、規範說、主張說、自由說、法力說。當然還有幾種學說不需要高深的理論去批評,也就可以排除了。你說應該採取意思說,但是無行為能力人他也享有權利,這怎麼理解呢?那好,採取自由說吧,可以權利並不意味著自由,權利跟自由也沒什麼關係。採取利益說吧,也不能這樣講,如果說權利是保護利益的那麼權利本身就不可能是利益,對吧?至於主張說,有權利也並不一定要主張。所以,最後講來講去還是法力說佔據主流了,實際上,法力說是最形而下的東西,但最後論來論去還是用最形而下最制度化的東西去定義權利概念了。法力說等於是什麼也沒說,因為形而下的東西沒有任何形而上的東西在裡頭,如果形而下的東西能解決還要權利幹嘛。所以通過語義分析,我們後來發現權利其實什麼都不是,它真的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來講什麼都說不清楚,所以我說它實際上只是一個社會的烏托邦,每個人都有這個東西,這東西很好,它究竟怎麼樣已經不重要了。這就像中國古代人說「天」、「天知道」,什麼是「天」?就是上有天,下有地,中間有空氣。這種抽象,是一種民族的共識,這種共識形成了一兩個概念,至於這些概念是怎麼搞出來的,就像中國人說是「龍的傳人」這個「龍」是怎麼造出來的那樣。這樣的話,那為什麼還需要「權利」這個詞呢?這就是西方法學家們認為,權利概念最起碼使人們樹立了一種個人的觀念,一個關於個人與社會關係的基本觀念、基本的共識,在思考任何問題的時候,個人的權利得到保護,個人自由予以關注。其實它揭示了一個方向——對個人的自由、個人的利益是很珍視的。所謂珍視,實際上它體現的是一種價值觀。在中國來講,我覺得中國人的價值觀跟權利觀是不太一樣的,中國人的價值觀沒有從個人角度闡釋,中國人幾千年來注重的是社會秩序,而且是統籌的方法,有很縱深的時間和空間的結構,而且中國人傾向於社會發展的互諒互讓,不主張個人衝突。這個也不見得就不好。16億人,如果每個人老是都把保護自己權利的積極性調動起來,那可不得了,那就像擁擠的泥鰍在一個桶裡面使勁蹦。這個是值得考慮的,我們國家需要不需要、在什麼意義上需要宣揚權利意識,是僅僅在市場經濟秩序完善的基礎上宣揚還是在市民社會中我們也要培養充分的個人主義?怎麼培養?是在什麼範圍內?這個是值得考慮的,我還沒有這個能力,我覺得余秋雨先生對這個了解比民法學家要高明多了,他講的確實有見地、有思想。我們說學東西要進的去出的來,我們學民法的人很容易進去了就出不來,言必稱希臘、稱德國,而對於事情本身意義他不理會。《韓非子》中寫了一個故事,在春秋時期有一個人,他的老婆很賢惠,愛聽老公的話,一天她老公回來扯了幾尺布要她做條褲子,她問老公要做成什麼樣的,老公說和我身上穿的那條一樣。結果他晚上回來,老婆說褲子做好了,一看上面補了十個補丁,老公氣壞了,老婆說,你不是說要和你身上穿的一樣嗎?我們現在學習德國、法國甚至台灣的民法,實際上就是像她做褲子,別人已經有的補丁褲子你也全盤照收,把褲子做好了挖兩個洞再補上。所以從語義分析我們看到,權利沒有任何實在的內容,而且,即便是一項具體的權利,像物權、債權,它一旦制度化之後,它也就沒了。就像有學問的人一樣,要得到社會的認可才算數。你認為你有這麼多實在的東西,但在制度裡頭你有什麼?你覺得制度很壞,像中國的科舉制度這麼長時間,有很多弊病,但是你能怎麼樣?你是不是覺得你有才能皇上就應該每天晚上想著你,等你長大成人就把你調來做狀元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覺得權利體現的是一種價值取向,它本是很虛幻的。下面我要談談權利制度在哪些方面適用,我們應該採取怎樣的態度,在我們民法典體系構建中究竟權利應該在怎樣的層面上發揮作用?從體系上也好,從民法總則上也好,不要太強調權利,因為很多東西是扯不清楚的。如果一項權利能夠被清楚的界定,就可以把它類型化,但是如果你界定不了,你就別亂弄。我引用一下德國學者的看法:應將權利限於在法律關係當中主體的可為規則,也就是說權利是針對具體法律關係的,即你如何行為,如果它的內容是完整的,它就具有濃縮的意義,就可以把這個東西打包,然後在上面貼個標籤,你看到這個權利就會知道它背後有一套規則,這個規則是很確定的。它的意義在於,首先它節省你的時間,另外它也有利於法規的確定。但是如果它還是形而上的東西,就根本不能打包,否則完全是增添負擔。但是,我們傳統民法上的權利體系不一樣,除一些有行為意義的權利以外,還有形而上學意義上的權利,比如人格權,就沒有行為意義,你不知道它究竟是什麼東西。像人格權中的隱私權、名譽權,都不是用權利兩個字能夠解決的,究竟它中間的界限在什麼地方,規則有沒有,打包在什麼地方,都不知道。所以,即使你享有這個權利,也不知道它是什麼。我覺得所謂人格權實際屬於侵犯保護他人的法律,是法律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但這種保護不是基於權利的保護,而是法律基於一種框架的保護,是對人格的尊重,這個用權利來講就很難講。還有一種權利是基礎法律關係,這個領域是一種不可能再衍生的基礎類型,比如說物權就是這樣的。具體的物權我們知道,但什麼是一般意義的物權?這個就很難搞清楚了。其實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權利的概念在德國也是沒有搞清楚的。所以梅迪庫斯認為,權利在私法中所佔的主導性地位,長期以來遮住了傳統學說考察其他思路的視線,人們將那些僅僅通過個別的命令或者禁令得到保護的法律狀態也視作了權利。比如對營業活動的保護,其實本來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但是如果你從權利角度把它當作營業權受侵犯來看,那麼顧客、營業額和利潤,都會成為企業主的財產,他就可以像所有權人保護其物的使用權那樣,要求法律保護它的這些東西免受第三人的損害,這簡直是太不合理了,如果那樣的話,任何競爭都會被窒息。這些說明他們也在思考這個問題。我認為台灣學者曾世雄對權利有他的獨特看法。他認為傳統民法的功能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個,一個是行為本位,一個是資源本位。行為本位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個人自由;資源本位體現了國家的公權力分配,比如我們剛才講的那種框架性權利,其實是一種資源本位的立法模式,它用法律權利的語言就很難表達,所以他認為今後民法的行為本位會越來越弱,而資源本位發揮作用會越來越大。對人格權而言,他覺得最深刻的不是體現一種自由的價值也不是體現一種權利的價值,他認為體現了一種分配的價值。民法是權利法,是自由的法,但是事實上現代社會沒有純粹的自由。中國古話講得好,「昏昏沉沉,才能百年」,生活的事實是這樣,法律也是這樣,不要總是理所當然地認為一些東西是對的,所以這個也不能動,那個也不能動,這個不能突破,那個也要維持。我不知道中國的立法者、決策者對這些問題是怎麼想的,因為我沒有當過官。生活中的很多事情為什麼不能從這個角度去理解呢?是不是放到學術上就複雜了,搞不清楚。本來一些事情通過老百姓的共識是可以做好的,怎麼一到法律上就變得複雜了?我覺得民法有它固有的理念,同時和它一樣大的分配的理念也一樣在起作用。現代民法的權利在制度化以後,事實上在它的末梢已經成為社群主義,我覺得這在今後的民法典立法過程中會進一步的體現,僅就此而言我覺得民法體系化是不可能成功的。我們看到為什麼現在很多制度從民法典中逃逸出來,那就是因為在不同的領域它需要不同的具體的制度,一個規則體系解決一個問題,問題解決之後形成制度,這些使得你很難用權利去表達,它是通過直接規制人們的行為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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