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說法:夫妻簽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說法:夫妻簽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http://book.sina.com.cn/2012年04月10日16:54新浪讀書微博   文章摘自《契約要狠 幸福才穩》  作者:畢汝才 成墨 出版社:人民日報出版社   本書簡介:全書由婚戀里容易引起糾紛的100個問題構成,並由婚姻法方面的資深律師親自解答。每個問題均先以來自於真實卷宗的「案情回放」展開描述,接著昭示案例在進入司法審判階段後的「法院判決」,明確判決結論及法律條文……[連載內容]

  案情回放

  1996年9月,高大、帥氣的溫立強與文靜漂亮的易秀清大學戀愛四年後如願以償地雙雙被分配到北京某國營建築材料公司工作。半年後,他們走進了婚姻的殿堂。過上了溫馨而幸福的小日子。隨著可愛兒子溫陽的降生,使幸福的小家庭更是增添了很多溫馨與快樂。

  一家三口的生活雖然幸福、快樂,但是經濟上並不富裕。眼看著一些大學同學下海經商過上了富裕的生活。有些眼紅的小夫妻倆經過商量後決定,由溫立強辭職下海創業,易秀清則繼續留在公司並負責孩子的撫養教育。

  2003年春季,滿懷著理想的溫立強背著簡單的行囊及多年的積蓄,南下廣州、深圳、浙江等地考察,在廣州郊區一家建材廠找到了一份工作。當溫立強拿到第一個月3000元的工資後,除了留下800元生活費外,全部給妻子匯了過去。在一年多的打工過程中,溫立強一邊懷著對妻兒的思念,一邊潛心學習建材生意的經驗。

  2004年秋天,滿懷著收穫以及思念的心情,溫立強辭職回到了妻兒的身邊。經過與妻子商量,決定自己開辦一個建材經銷公司。夫妻倆便拿出多年的積蓄,又從銀行貸款、向親友借貸,終於湊齊了所需的40萬元啟動資本。經過兩個月的籌備,溫立強的建材經銷公司在北京朝陽區的某建材城開業了。

  由於正趕上北京建築行業發展的大好形勢,加之溫立強善於經營、勤於忙碌,建材公司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就獲利頗豐,不但還清了所有欠債,而且還有20萬元的盈餘。溫立強用賺來的錢買了一輛中檔轎車,生意更是如虎添翼。到2007年年底,溫立強夫妻已經擁有了5套住房、三間門市、兩輛轎車、兩輛貨車、兩家建材公司。為了全力撫育孩子照顧辛苦的老公,妻子易秀清也辭職做起了全職太太,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可謂到了人人羨慕的程度。

  可是好日子總是那麼短暫。自從易秀清做起了全職太太后,發現丈夫出差的次數越來越多了、回家團聚的日子越來越少了,而且到家也是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倒頭就睡。不要說跟易秀清說說悄悄話了,就連兒子也顧不上多看幾眼、多哄哄,總是喊好累好累,對溫柔賢惠的妻子更是連碰都不碰。

  一次周末,易秀清帶著兒子去自己家郊區的另外一套房子里看看。在打掃房間時意外地發現床下一個廢棄的避孕套,這讓秀清大感震驚,馬上意識到老公溫立強肯定有問題了,心中不禁充滿了無名怒火。但是易秀清還是壓制住了自己,決定採取秘密偵查,以便驗證自己的判斷。

  經過半個多月的秘密偵查,易秀清發現老公溫立強手機中一條吳麗麗發的漏刪的曖昧簡訊以及與吳麗麗的多次的通話記錄、老公身上幾處淺淺的牙印。但是沒有偵查到那套新房裡老公與女人的苟且行為。於是易秀清又加強了對老公溫立強的跟蹤。她發現老公的車經常停在建材城附近的一家賓館門前。

  她便委派一個朋友在經過秘密尾隨後,發現老公進入了該賓館301房間,隨後看到一名年輕漂亮的女子也進入了該房間。易秀清在得到消息後馬上趕到賓館敲開了301房間的門,嚇得目瞪口呆的老公溫立強如實交代了自己的婚外情事實,並與妻子易秀清簽訂書面的保證協議,表示痛改前非,如再發生曖昧、出軌行為,同意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所有房產和車輛都歸妻子所有。

  在妻子易秀清的要求下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在開始的短暫的幾個月里,老公溫立強能夠堅持每天回家,也能偶爾盡到做丈夫的義務和做父親的責任了。然而,好景不長,溫立強以工作忙為由又回到了以前夜不歸宿的狀態。由於上次的教訓,溫立強的行動更加隱秘了,妻子秀清竟然一時抓不到任何把柄,但這根本無法消除對他的懷疑。終於,功夫不負有心人。在一天晚上,妻子秀清委派的人在丈夫就餐的飯店門口蹲守,當丈夫跟一名年輕漂亮女子回到車上後,車子很久沒有開動。

  易秀清悄悄來到車旁,看到裡面有動靜,她拿著相機打開閃光功能、摁動快門將老公與一名女子在車內苟且的行為拍下來。第二天,易秀清便委託了律師將老公溫立強一紙訴狀起訴到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兒子歸原告易秀清撫養、全部房產和車輛歸原告易秀清所有,公司股權、存款平均分割,等等。被告老公答辯稱夫妻感情尚好,堅持不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長期不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義務,與婚外異性屢有出軌行為,已經使原被告感情破裂,准予二人離婚。同時法官認為,被告與原告的保證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認定有效。判決兒子溫陽歸原告撫養,八套房產歸原告所有,四輛機動車歸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存款六十萬元原被告各三十萬元,一個公司的股權歸原告所有,一個公司股權歸被告所有,被告按月支付兒子撫養費一千元。

  律師說法

  本案中,原、被告出具的保證協議書屬於忠誠協議,符合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這就是法律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的規定。但這一條規定僅是一項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不過,本案中,被告基於法律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向原告出具的忠誠保證書具備可操作性,一旦出現保證書中的事實發生,在離婚時就可以依照執行了。

  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是關係到婚姻關係是否穩定的關鍵。雖然對於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可能還沒有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一方如何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也尚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忠誠保證書,是被告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自願的行為,內容也沒有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誠義務的現實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與精神,因而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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