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三國] 王弼 著目錄 上經乾傳卷一 上經需傳卷二 上經隨傳卷三 下經咸傳卷四 下經夬傳卷五 下經豐傳卷六 繫辭上卷七 繫辭下卷八 說卦卷九《周易·序卦》第十《周易·雜卦》第十一周易略例 《周易注》上經乾傳卷一[三國] 王弼 著 乾:元、亨、利、貞。 初九:潛龍勿用(1)。 (1)《文言》備矣。 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1)。 (1)出潛離隱,故曰"見龍",處於地上,故曰"在田"。德施周普,居中不偏,雖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則不彰,三則"乾乾",四則"或躍",上則過亢。"利見大人",唯二、五焉。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1)。 (1)處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在不中之位,履重剛之險。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也。純修下道,則居上之德廢;純修上道,則處下之禮曠。故"終日乾乾",至於夕惕猶若厲也。居上不驕,在下不憂,因時而惕,不失其幾,雖危而勞,可以"無咎"。處下卦之極,愈於上九之亢,故竭知力而後免於咎也。乾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亢龍之悔。坤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龍戰之災。 九四:或躍在淵,無咎(1)。 (1)去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乾道革之時也。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履重剛之險,而無定位所處,斯誠進退無常之時也。近乎尊位,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決志。用心存公,進不在私,疑以為慮,不謬於果,故"無咎"也。 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1)。 (1)不行不躍而在乎天,非飛而何?故曰"飛龍"也。龍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也。夫位以德興,德以位敘,以至德而處盛位,萬物之睹,不亦宜乎? 上九:亢龍有悔。 用九:見群龍,無首,吉(1)。 (1)九,天之德也。能用天德,乃見"群龍"之義焉。夫以剛健而居人之首,則物之所不與也。以柔順而為不正,則佞邪之道也。故《乾》吉在"無首",《坤》利在"永貞"。 《彖》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雲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御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命(1)。保合大和,乃利貞(2)。首出庶物,萬國咸寧(3)。 (1)天也者,形之名也。健也者,用形者也。夫形也者,物之累也。有天之形而能永保無虧,為物之首,統之者豈非至健哉!大明乎終始之道,故六位不失其時而成,升降無常,隨時而用,處則乘潛龍,出則乘飛龍,故曰"時乘六龍"也。乘變化而御大器,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 (2)不和而剛暴。 (3)萬國所以寧,各以有君也。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潛龍勿用",陽在下也。"見龍在田",德施普也。"終日乾乾",反覆道也(1)。"或躍在淵",進無咎也。"飛龍在天",大人造也。"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1)以上言之則不驕,以下言之則不憂,反覆皆道也。 《文言》曰: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干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 初九曰"潛龍勿用",何謂也?子曰:"龍德而隱者也。不易乎世(1),不成乎名,遁世無悶,不見是而無悶,樂則行之,憂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潛龍"也。" (1)不為世俗所移易也。 九二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九三曰:"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修業。忠信所以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知至至之,可與言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也(1)。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2)。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3)。 (1)處一體之極,是"至"也。居一卦之盡,是"終"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知至"者也。故可與成務矣。處終而能全其終,"知終"者也。夫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故"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夫"可與存義"者,其唯"知終"者乎? (2)居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明夫終敝,故"不驕"也。知夫至至,故"不憂"也。 (3)惕,怵惕之謂也。處事之極,失時則廢,懈怠則曠,故"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 九四曰"或躍在淵,無咎",何謂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為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群也。君子進德修業,欲及時也,故無咎。" 九五曰"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水流濕,火就燥,雲從龍,風從虎,聖人作而萬物睹,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則各從其類也。" 上九曰"亢龍有悔",何謂也?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1)。賢人在下位而無輔(2),是以動而有悔也(3)。" (1)下無陰也。 (2)賢人雖在下而當位,不為之助。 (3)處上卦之極而不當位,故盡陳其闕也。獨立而動物莫之與矣。《乾·文言》首不論"乾"而先說"元",下乃曰"乾",何也?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故首不論"乾"而下曰"乾、元、亨、利、貞"。餘爻皆說龍,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為目,何也?夫易者象也。象之所生,生於義也。有斯義,然後明之以其物,故以龍敘"乾",以馬明"坤",隨其事義而取象焉。是故初九、九二,龍德皆應其義,故可論龍以明之也。至於九三"乾乾夕惕",非龍德也,明以君子當其象矣。統而舉之,"乾"體皆龍,別而敘之,各隨其義。 "潛龍勿用",下也。"見龍在田",時舍也。"終日乾乾",行事也。"或躍在淵",自試也。"飛龍在天",上治也。"亢龍有悔",窮之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1)。 (1)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也。九,陽也。陽,剛直之物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故"乾元用九",則"天下治"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龍之為德,不為妄者也。潛而勿用,何乎?必窮處於下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舍也。以爻為人以位為時,人不妄動,則時皆可知也。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 "潛龍勿用",陽氣潛藏。"見龍在田",天下文明。"終日乾乾",與時偕行(1)。"或躍在淵",乾道乃革。"飛龍在天",乃位乎天德。"亢龍有悔",與時偕極(2)。"乾元用九",乃見天則(3)。 (1)與天時俱不息。 (2)與時運俱終極。 (3)此一章全說天氣以明之也。九,剛直之物,唯"乾"體能用之,用純剛以觀天,天則可見矣。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貞"者,性情也(1)。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也。"時乘六龍",以御天也。"雲行雨施",天下平也。 (1)不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無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是故"始而亨者",必"乾元"也。利而正者,必"性情"也。 君子以成德為行,日可見之行也。潛之為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辯之(1),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1)以君德而處下體,資納於物者也。 九三,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 九四,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 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亢"之為言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 坤:元、亨,利牝馬之貞(1)。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2)。 (1)坤,貞之所利,利於牝馬也。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牝焉,順之至也。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 (2)西南致養之地,與「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東北反西南者也,故曰「喪朋」。陰之為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 《彖》曰: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馬地類,行地無疆(1),柔順利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安貞」之吉,應地無疆(2)。 (1)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乾以龍御天,坤以馬行地。 (2)地也者,形之名也。「坤」也者,用地者也。夫用雄必爭,二主必危,有地之形,與剛健為耦,而以永保無疆,用之者不亦至順乎?若夫行之不以「牝馬」,利之不以「永貞」,方而又剛,柔而又圓,求安難矣。 《象》曰:地勢坤(1)。君子以厚德載物。 (1)地形不順,其勢順。 初六:履霜,堅冰至(1)。 《象》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致其道,至「堅冰」也。 (1)始於履霜,至於堅冰,所謂至柔而動也剛。陰之為道,本於卑弱而後積著者也,故取「履霜」以明其始。陽之為物,非基於始以至於著者也,故以出處明之,則以初為潛。 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1)。 《象》曰:六二之動,直以方也(2)。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 (1)居中得正,極於地質,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營而功自成,故「不習」焉而「無不利」。 (2)動而直方,任其質也。 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1)。 《象》曰:「含章可貞」,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也(2)。 (1)三處下卦之極,而不疑於陽,應斯義者也。不為事始,須唱乃應,待命乃發,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貞」也。有事則從,不敢為首,故曰「或從王事」也。不為事主,順命而終,故曰「無成有終」也。 (2)知慮光大,故不擅其美。 六四:括囊,無咎無譽(1)。 《象》曰:「括囊無咎」,慎不害也。 (1)處陰之卦,以陰居陰,履非中位,無「直方」之質,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括結否閉,賢人乃隱。施慎則可,非泰之道。 六五:黃裳元吉(1)。 《象》曰:「黃裳元吉」,文在中也(2)。 (1)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坤」為臣道,美盡於下。夫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順之德,處於盛位,任夫文理者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也。極陰之盛,不至疑陽,以「文在中」,美之至也。 (2)用黃裳而獲元吉,以「文在中也」。 上六:龍戰於野,其血玄黃(1)。 《象》曰:「龍戰於野」,其道窮也。 (1)陰之為道,卑順不盈,乃全其美。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戰於野」。 用六:利永貞(1)。 《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2)。 (1)用六之利,「利永貞」也。 (2)能以永貞大終者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動也剛,至靜而德方(1)。後得主而有常,含萬物而化光。「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 (1)動之方直,不為邪也。柔而又圓,消之道也。其德至靜,德必方也。 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辯之不早辯也。《易》曰:「履霜堅冰至」,蓋言順也。 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則不疑其所行也。 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也。 天地變化,草木蕃,天地閉,賢人隱。《易》曰「括囊無咎無譽」,蓋言謹也。 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 陰疑於陽必戰(1)。為其嫌於無陽也,為其嫌於非陽而戰。故稱「龍」焉。猶未離其類也(2),故稱「血」焉(3)。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天玄而地黃。 (1)辯之不早,疑盛乃動,故「必戰」。 (2)猶未失其陰類,為陽所滅。 (3)猶與陽戰而相傷,故稱血。 屯:元亨,利貞(1)。勿用有攸往(2),利建侯(3)。 (1)剛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則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則無險,故「利貞」。 (2)往,益「屯」也。 (3)得主則定。 《彖》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1)。雷雨之動滿盈(2)。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3)。 (1)始於險難,至於大亨,而後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貞」。 (2)雷雨之動,乃得滿盈,皆剛柔始交之所為。 (3)「屯」體不寧,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時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故曰「草昧」也。處造始之時,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象》曰:雲雷屯,君子以經綸(1)。 (1)君子經綸之時。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1)。 《象》曰:雖「磐桓」,志行正也(2)。以貴下賤,大得民也(3)。 (1)處屯之初,動則難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處此時也,其利安在?不唯居貞建侯乎?夫息亂以靜,守靜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謙。屯難之世,陰求於陽,弱求於強,民思其主之時也。初處其首而又下焉。爻備斯義,宜其得民也。 (2)不可以進,故「磐桓」也。非為宴安棄成務也,故「雖磐桓,志行正也」。 (3)陽貴而陰賤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1)。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1)志在乎「五」,不從於初。屯難之時,正道未行,與初相近而不相得,困於侵害,故屯邅。「屯」時方屯難,正道未通,涉遠而行,難可以進,故曰:「乘馬班如」也。寇謂初也。無「初」之難,則與「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從於初,故曰「女子貞不字」也。屯難之世,勢不過十年者也。十年則反常,反常則本志斯獲矣。故曰「十年乃字」。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1)。 《象》曰:「即鹿無虞」,以從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窮也。 (1)三既近五而無寇難,四雖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已路,可以進而無屯邅也。見路之易,不揆其志,五應在二,往必不納,何異無虞以從禽乎?雖見其禽而無其虞,徒入於林中,其可獲乎?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豈取恨辱哉!故不如舍,「往吝,窮也」。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1)。 《象》曰:求而往,明也(2)。 (1)二雖比初,執貞不從,不害已志者也。求與合好,往必見納矣。故曰「往吉,無不利」。 (2)見彼之情狀也。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凶(1)。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1)處屯難之時,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無物不與,拯濟微滯,亨於群小,而系應在二,屯難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間,小貞之吉,大貞之凶。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1)。 《象》曰:「泣血漣如」,何可長也? (1)處險難之極,下無應援,進無所適,雖比於五,五屯其膏,不與相得,居不獲安,行無所,適窮困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1)。利貞(2)。 (1)「筮」,筮者決疑之物也。童蒙之來求我,欲決所惑也。決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 (2)「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聖,昧莫若蒙。蒙以養正乃聖功也。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1)。「蒙,亨」,以亨行,時中也(2)。「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3)。初筮告,以剛中也(4)。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1)退則困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 (2)時之所願,惟願「亨」也。以亨行之,得「時中」也。 (3)「我」謂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陽也。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諮於暗。故《蒙》之為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 (4)謂二也。二為眾陰之主也,無剛決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 《象》曰:山下出泉,蒙(1)。君子以果行育德(2)。 (1)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2)「果行」者,初筮之義也。「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初六:發矇,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1)。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2)。 (1)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 (2)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1)。 《象》曰:「子克家」,剛柔接也。 (1)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婦者,配已而成德者也。體陽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處於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義。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1)。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1)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六四:困蒙,吝(1)。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2)。 (1)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暗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2)陽稱實也。 六五:童蒙吉(1)。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2)。 (1)以夫陰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2)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1)。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1)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也。為之捍禦,則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則物咸叛矣,故「不利為寇,利禦寇」也。周易注》上經需傳卷二[三國] 王弼 著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1)。利涉大川,往有功也(2)。 (1)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2)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1)。 (1)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1)。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1)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1)。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1)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1)。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1)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1)。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1)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辟,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1)。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1)「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1)。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2)。 (1)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2)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1),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1)窒謂窒塞也。能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1)。 (1)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1)。 (1)"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1)。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1)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1)。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1)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1)。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1)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訟(1)。復即命,渝,安貞吉(2)。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1)初辯明也。 (2)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九五:訟,元吉(1)。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1)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1)。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1)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師:貞,丈人吉,無咎(1)。 (1)丈人,嚴庄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1)? (1)毒猶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1)。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1)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1)。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1)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凶,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眾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六三:師或輿屍,凶(1)。 《象》曰:"師或輿屍",大無功也。 (1)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屍"之凶。 六四:師左次,無咎(1)。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2)。 (1)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2)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屍,貞凶(1)。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屍",使不當也。 (1)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1)。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1)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家,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1)。「不寧方來」,上下應也(2)。「後夫凶」,其道窮也(3)。 (1)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2)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之方皆來矣。 (3)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1)。 (1)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1)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1)。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1)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1)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已親,故曰「比之匪人」。 六四:外比之,貞吉(1)。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1)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1)。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1)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上六:比之無首,凶(1)。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1)無首,後也,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凶也。 小畜:亨(1)。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1)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1)。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2)。 (1)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2)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為雨也。何由知未能為雨?夫能為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為雨。今不能制初九之「復道」,固九二之「牽復」,九三更以不能復為劣也。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處」。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為小畜密雲而已。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復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1)。 (1)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1)。 《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1)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為已應,不距已者也。以陽升陰,復自其道,順而無違,何所犯咎,得義之吉。 九二:牽復,吉(1)。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1)處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極,非固已者也。雖不能若陰之不違,可牽以獲復,是以吉也。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1)。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1)上為畜盛,不可牽征,以斯而進,故必「說輻」也。已為陽極,上為陰長,畜於陰長,不能自復,方之「夫妻反目」之義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1)。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1)夫言「血」者,陽犯陰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務於進,而已隔之,將懼侵克者也。上亦惡三而能制焉,志與上合,共同斯誠,三雖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懼除,保「無咎」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1)。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1)處得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牽已攣,不為專固,「有孚攣如」之謂也。以陽居陽,處實者也。居盛處實而不專固,富以其鄰者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征,凶(1)。 《象》曰:「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征凶」,有所疑也(2)。 (1)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剛不能侵,故「既處」也。體《巽》處上,剛不敢犯,「尚德」者也。為陰之長,能畜剛健,德積載者也。婦制其夫,臣制其君,雖貞近危,故曰「婦貞厲」也。陰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幾望」也。滿而又進,必失其道,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以征必凶,故曰「君子征凶」。 (2)夫處下可以征而無咎者,唯泰也則然。坤本體下,又順而弱,不能敵剛,故可以全其類,征而吉也。自此以往,則其進各有難矣。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猶不肯為坤之順從也,故可得少進,不可盡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復則可,至於九三,則「輿說輻」也。夫大畜者,畜之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進,而上九說征之輻。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1)。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2)。 (1)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為主也,成卦之體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為履主,以柔履剛,履危者也。履虎尾而不見咥者,以其「說而應乎乾」也。乾,剛正之德者也。不以說行夫佞邪,而以說應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見咥而亨。 (2)言五之德。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初九:素履往,無咎(1)。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1)處履之初,為履之始,履道惡華,故素乃無咎。處履以素,何往不從?必獨行其願,物無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1)。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1)履道尚謙,不喜處盈,務在致誠,惡夫外飾者。也而二以陽處陰,履於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也。履道之美,於斯為盛。故「履道坦坦」,無險厄也。在幽而貞,宜其吉。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為於大君(1)。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凶,位不當也。「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 (1)居「履」之時,以陽處陽,猶曰不謙,而況以陰居陽,以柔乘剛者乎?故以此為明眇目者也,以此為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見咥者也。志在剛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為於大君」,行未能免於凶,而志存於五,頑之甚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1)。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1)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陽居陰,以謙為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九五:夬履,貞厲(1)。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1)得位處尊,以剛決正,故曰「夬履貞厲」也。履道惡盈而五處尊,是以危。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1)。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1)禍福之祥,生乎無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祥」也。居極應說,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泰:小往大來,吉亨。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1)。 (1)泰者,物大通之時也。上下大通,則物失其節,故財成而輔相,以左右民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征吉(1)。 《象》曰:「拔茅」、「征吉」,志在外也。 (1)茅之為物,拔其根而相牽引者也。「茹」,相牽引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在外,初為類首,已舉則從,若「茅茹」也。上順而應,不為違距,進皆得志,故以其類「征吉」。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1)。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1)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受納「馮河」者也。用心弘大,無所遐棄,故曰「不遐遺」也。無私無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於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謂五。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1)。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2)。 (1)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與升也。而三處天地之際,將復其所處。復其所處,則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無往而不復也,無平而不陂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時將大變,世將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動不失其應,艱而能貞,不失其義,故「無咎」也。信義誠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也。 (2)天地將各分復之際。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1)。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愿也。 (1)乾樂上復,坤樂下復,四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樂下,已退則從,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莫不與已同其志願,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1)。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1)婦人謂嫁曰「歸」。「泰」者,陰陽交通之時也。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中行願,不失其禮。「帝乙歸妹」,誠合斯義。履順居中,行原以祉,盡夫陰陽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1)。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1)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復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師」,不煩攻也。「自邑告命,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辟難,不可榮以祿。 初六:拔茅茹,以其匯,貞吉,亨(1)。 《象》曰:拔茅貞吉,志在君也(2)。 (1)居否之初,處順之始,為類之首者也。順非健也,何可以征?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2)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1)。 《象》曰:「大人否亨」,不亂群也。 (1)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順,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內柔外剛,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六三:包羞(1)。 《象》曰:「包羞」,位不當也。 (1)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當,所以「包羞」也。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1)。 《象》曰:「有命無咎」,志行也。 (1)夫處「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應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則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處乎窮下,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疇謂初也。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繫於苞桑(1)。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1)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後能然,故曰「大人吉」也。處君子道消之時,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將危,乃得固也。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1)。 《象》曰: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1)先傾後通,故「後喜」也。始以傾為「否」,後得通乃喜。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1)。《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2)。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3)。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4)。 (1)二為同人之主。 (2)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3)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4)君子以文明為德。 《象》曰:天與火,同人(1)。君子以類族辨物(2)。 (1)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2)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1)。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1)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1)。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1)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1)。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2)。 (1)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2)安,辭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1)。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1)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則」者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1)。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1)《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眾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克之,然後相遇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1)。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2)。 (1)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2)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大有:元亨(1)。 (1)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1)。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2)。 (1)處尊以柔,居中以大,體無二陰以分其應,上下應之,靡所不納,大有之義也。 (2)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1)。 (1)《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性,順天休命,順物之命。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1)。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1)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術斯以往,後害必至。其欲匪咎,「艱則無咎也」。 九二:大車以載(1),有攸往,無咎(2)。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1)任重而不危。 (2)健不違中,為五所任,任重不危,致遠不泥,故可以往而「無咎」也。 九三: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1)。 《象》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1)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而履得其位,與五同功,威權之盛,莫此過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克,害可待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1)。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2)。 (1)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為懼也,可謂危矣。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雖至盛,五不可舍,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旁謂三也。 (2)明猶才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1)。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1)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誠焉。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為而不威如?為「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1)。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1)「大有」,豐富之世也。處「大有」之上而不累於位,志尚乎賢者也。餘爻皆乘剛,而已獨乘柔順也。五為信德,而已履焉,履信之謂也。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累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繫辭》具焉。謙:亨。君子有終。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1)。 (1)多者用謙以為裒,少者用謙以為益,隨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1)。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2)。 (1)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能體「謙謙」,其唯君子。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2)牧,養也。 六二:鳴謙,貞吉(1)。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1)鳴者,聲名聞之謂也。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1)。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1)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眾陰所宗,尊莫先焉。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六四:無不利,撝謙(1)。 《象》曰:「無不利,撝謙」,不違則也。 (1)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指撝」皆謙,不違則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1)。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1)居於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征邑國(1)。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征邑國」也(2)。 (1)最處於外,不與內政,故有名而已,志功未得也。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已。 (2)夫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眾起,末有居眾人之所惡而為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為爭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凶咎悔吝者,以謙為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豫:利建侯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鳴豫,凶(1)。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1)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凶,豫何可鳴?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1)。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1)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1)。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1)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1)。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1)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眾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1)。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1)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已。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1)。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1)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已,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周易注》上經隨傳卷三[三國] 王弼 著隨:元亨,利貞,無咎。 《彖》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隨時之義大矣哉(1)! (1)震剛而兌柔也,以剛下柔動而之說,乃得隨也。為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相隨而不為利,正災之道也。故大通利貞,乃得無咎也。為隨而令大通利貞,得於時也。得時則天下隨之矣。隨之所施,唯在於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也,故「隨時之義大矣哉」! 《象》曰:澤中有雷,隨,君子以鄉晦入宴息(1)。 (1)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物皆說隨,可以無為,不勞明鑒。故君子「向晦入宴息」也。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1)。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1)居隨之始,上無其應,無所偏系,動能隨時,意無所主者也。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也。故官有渝變,隨不失正也。出門無違,何所失哉!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1)。 《象》曰:「系小子」,弗兼與也。 (1)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居隨之時,體於柔弱,而以乘夫剛動,豈能秉志違於所近?隨此失彼,弗能兼與。五處已上,初處已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1)。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2)。 (1)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雖體下卦,二已據初,將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無應,亦欲於已隨之,則得其所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系於人,何可以妄曰「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已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 (2)「下」謂初也。 九四:隨有獲,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1)? 《象》曰:「隨有獲」,其義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1)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於臣道,違正者也,故曰「貞凶」。體剛居說而得民心,能幹其事,而成其功者也。雖為常義,志在濟物,心有公誠,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 九五:孚於嘉,吉(1)。 《象》曰:「孚於嘉,吉」,位正中也。 (1)履正居中,而處隨世,盡「隨時」之宜,得物之誠,故「嘉吉」也。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亨於西山(1)。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2)。 (1)隨之為體,陰順陽者也。最處上極,不從者也。隨道已成,而特不從,故「拘系之乃從」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為不從,王之所討也,故「維之王用亨於西山」也。兌為西方,山者,途之險隔也。處西方而為不從,故王用通於西山。 (2)處於上極,故窮也。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1),巽而止,蠱(2)。蠱,元亨而天下治也(3)。「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4)。 (1)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 (2)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無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為也。 (3)有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4)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為,其在此時矣。物已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德修業,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製之令也。創製不可責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後之三日,使令治而後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復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1)。 (1)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1)。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2)。 (1)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干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也,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當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2)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九二:干母之蠱,不可貞(1)。 《象》曰:「干母之蠱」,得中道也。 (1)居於內中,宜干母事,故曰「干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已剛。既干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干不失中,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1)。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1)以剛乾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1)。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1)體柔當位,干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無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1)。 《象》曰:「干父用譽」,承以德也(2)。 (1)以柔處尊,用中而應,承先以斯,用譽之道也。 (2)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1)。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1)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臨:元亨利貞。至於八月有凶。 《彖》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1)。至於八月有凶,消不久也(2)。 (1)陽轉進長,陰道日消,君子日長,小人日憂,「大亨以正」之義。 (2)八月陽衰而陰長,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1)。 (1)相臨之道,莫若說順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誠,故物無違也。是以「君子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也。 初九:咸臨,貞吉(1)。 《象》曰:「咸臨貞吉」,志行正也。 (1)「咸」感也。感,應也。有應於四,感以臨者也。四履正位,而已應焉,志行正者也。以剛感順,志行其正,以斯臨物,正而獲吉也。 九二:咸臨,吉,無不利(1)。 《象》曰:「咸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1)有應在五,感以臨者也。剛勝則柔危,而五體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順於五,則剛德不長,何由得「吉無不利」乎?全與相違,則失於感應,其得「咸臨,吉無不利」,必未順命也。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1)。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1)甘者,佞邪說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宜其「無攸利」也。若能盡憂其危,改修其道,剛不害正,故「咎不長」。 六四:至臨,無咎(1)。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1)處順應陽,不忌剛長,而乃應之,履得其位,盡其至者也。剛勝則柔危,柔不失正,乃得「無咎」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1)。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1)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則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不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臨大君之宜吉」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1)。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1)處坤之極,以敦而臨者也。志在助賢,以敦為德,雖在剛長,剛不害厚,故「無咎」也。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1)。 (1)王道之可觀者,莫盛乎宗廟。宗廟之可觀者,莫盛於盥也。至薦簡略,不足復觀,故觀盥而不觀薦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顒若」也。 《彖》曰:大觀在上(1)。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2)。 (1)下賤而上貴也。 (2)統說觀之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者也。神則無形者也。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聖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1)。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1)處於觀時,而最遠朝美,體於陰柔,不能自進,無所鑒見,故曰「童觀」。巽順而已,無所能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無咎」。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為「童觀」,不亦鄙乎? 六二:闚觀,利女貞(1)。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丑也。 (1)處在於內,無所鑒見。體性柔弱,從順而已。猶有應焉,不為全蒙,所見者狹,故曰「闚觀」。居觀得位,柔順寡見,故曰「利女貞」,婦人之道也。處「大觀」之時,居中得位,不能大觀廣鑒,闚觀而已,誠「可丑」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1)。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2)。 (1)居下體之極,處二卦之際,近不比尊,遠不「童觀」,觀風者也。居此時也,可以「觀我生,進退」也。 (2)處進退之時,以觀進退之幾,「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1)。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1)居觀之時,最近至尊,「觀國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習國儀者也,故曰「利用賓於王」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1)。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1)居於尊位,為觀之主,宣弘大化,光於四表,觀之極者也。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故觀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於一人。君子風著,己乃「無咎」。上為觀主,將欲自觀乃觀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1)。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2)。 (1)「觀我生」,自觀其道也。「觀其生」,為民所觀者也。不在於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為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生」,猶動出也。 (2)將處異地,為眾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噬嗑:亨。利用獄(1)。 (1)噬,嚙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嚙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4)。 (1)頤中有物,嚙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2)有物有間,不嚙不合,無由「亨」也。 (3)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4)謂五也。能為嚙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1)。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2)。 (1)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過止於此。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1)。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1)噬,嚙也。嚙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1)。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1)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1)。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1)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1)。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1)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1)。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2)。 (1)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2)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賁: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1)。天文也(2)。文明以止,人文也(3)。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4)。 (1)剛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柔來文剛」之義也。柔來文剛,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剛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來文剛,故「小利有攸往」。 (2)剛柔交錯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3)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4)觀天之文,則時變可知也;觀人之文,則化成可為也。 《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1)。 (1)處賁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1)。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1)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棄於不義,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故飾其趾,舍車而徒,義弗乘之謂也。 六二:賁其須(1)。 《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1)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須」之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賁其須」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1)。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1)處下體之極,居得其位,與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潤,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飾,又得其潤,故曰「賁如濡如」也。永保其貞,物莫之陵,故曰「永貞,吉」也。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1)。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1)有應在初而閡於三,為己寇難,二志相感,不獲通亨,欲靜則疑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內懷疑懼也。鮮潔其馬,「翰如」以待,雖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為剛猛,未可輕犯,匪寇乃婚,終無尤也。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1)。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1)處得尊位,為飾之主,飾之盛者也。施飾於物,其道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故賁於束帛,丘園乃落,賁於丘園帛,乃「戔戔」。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也。 上九:白賁,無咎(1)。 《象》曰:「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1)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以白為飾,而無患憂,得志者也。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1)。 (1)「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1)。 (1)「厚下」者,無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1)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剝床以足」,猶雲剝床之足也。「蔑」猶削也。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凶來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1)「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六三:剝之,無咎(1)。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2)。 (1)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2)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凶(1)。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1)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凶。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1)。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1)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1)。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1)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復: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覆其道,七日來複,利有攸往。 《彖》曰:「復,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1),「朋來無咎」(2),「反覆其道,七日來複」(3),天行也(4)。「利有攸往」,剛長也(5)。復,其見天地之心乎(6)? (1)入則為反,出則剛長,故「無疾」。疾猶病也。 (2)「朋」謂陽也。 (3)陽氣始剝盡至來複時,凡七日。 (4)以天之行,反覆不過七日,復之不可遠也。 (5)往則小人道消也。 (6)復者,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也。然則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寂然至無,是其本矣。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也。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矣。 《象》曰:雷在地中,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1)。 (1)方,事也。冬至,陰之復也。夏至,陽之復也。故為復則至於寂然大靜,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動復則靜,行復則止,事復則無事也。 初九:不遠復,無祗悔,元吉(1)。 《象》曰:「不遠」之復,以修身也。 (1)最處復初,始復者也。復之不速,遂至迷凶,不遠而復,幾悔而反,以此修身,患難遠矣。錯之於事,其始庶幾乎?故「元吉」也。 六二:休復,吉(1)。 《象》曰:「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1)得位處中,最比於初。上無陽爻以疑其親,陽為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既處中位,親仁善鄰,復之休也。 六三:頻復,厲,無咎(1)。 《象》曰:「頻復」之厲,義無咎也。 (1)頻,頻蹙之貌也。處下體之終,雖愈於上六之迷,已失復遠矣,是以蹙也。蹙而求復,未至於迷,故雖危無咎也。復道宜速,蹙而乃復,義雖無咎,它來難保。 六四:中行獨復(1)。 《象》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 (1)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履得其位而應於初,獨得所復,順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獨復」也。 六五:敦復,無悔(1)。 《象》曰:「敦復,無悔」,中以自考也。 (1)居厚而履中,居厚則無怨,履中則可以自考,雖不足以及「休復」之吉,守厚以復,悔可免也。 上六:迷復,凶,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至於十年不克征(1)。 《象》曰:「迷復」之凶,反君道也。 (1)最處復後,是迷者也。以迷求復,故曰「迷復」也。用之行師,難用有克也,終必大敗。用之於國,則反乎君道也。大敗乃復量斯勢也。雖復十年修之,猶未能征也。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彖》曰:無妄,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1)。動而健(2),剛中而應(3),大亨以正,天之命也(4)。「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5)! (1)謂震也。 (2)震動而乾健也。 (3)謂五也。 (4)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動而愈健。「剛中而應」,威剛方正,私慾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貞而何?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則柔邪之道消矣。動而愈健,則剛直之道通矣。「剛中而應」,則齊明之德著矣。故「大亨以正」也。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則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5)匪正有眚,不求改以從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時,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將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無妄(1)。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2)。 (1)與,辭也,猶皆也。天下雷行,物皆不可以妄也。 (2)茂,盛也。物皆不敢妄,然後萬物乃得各全其性,對時育物,莫盛於斯也。 初九:無妄往,吉(1)。 《象》曰:「無妄」之往,得志也。 (1)體剛處下,以貴下賤,行不犯妄,故往得其志。 六二:不耕穫,不菑畬,則利有攸往(1)。 《象》曰:「不耕穫」,未富也。 (1)不耕而獲,不菑而畬,代終已成而不造也。不擅其美,乃盡臣道,故「利有攸往」。 六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1)。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1)以陰居陽,行違謙順,是「無妄」之所以為災也。牛者稼穡之資也。二以不耕而獲,「利有攸往」,而三為不順之行,故「或系之牛」,是有司之所以為獲,彼人之所以為災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九四:可貞,無咎(1)。 《象》曰:「可貞,無咎」,固有之也。 (1)處「無妄」之時,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也。 九五:無妄之疾,勿葯有喜(1)。 《象》曰:無妄之葯,不可試也(2)。 (1)居得尊位,為無妄之主者也。下皆「無妄」,害非所致而取葯焉,疾之甚也。非妄之災,勿治自復,非妄而葯之則凶,故曰「勿葯有喜」。 (2)葯攻有妄者也,而反攻「無妄」,故不可試也。 上九:無妄行,有眚,無攸利(1)。 《象》曰:「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1)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1)。剛上而尚賢(2),能止健,大正也(3)。「不家食吉」,養賢也。「利涉大川」,應乎天也(4)。 (1)凡牧既厭而退者,弱也;既榮而隕者,薄也。夫能「輝光日新其德」者,唯「剛健篤實」也。 (2)謂上九也。處上而大通,剛來而不距,「尚賢」之謂也。 (3)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 (4)有大畜之實,以之養賢,令賢者不家食,乃吉也。「尚賢」制健,「大正」應天,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也。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1)。 (1)物之可畜於懷,令德不散,盡於此也。 初九:有厲,利已(1)。 《象》曰:「有厲利已」,不犯災也(2)。 (1)四乃畜已,未可犯也。故進則有厲,已則利也。 (2)處健之始,未果其健者,故能利已。 九二:輿說輹(1)。 《象》曰:「輿說輹」,中無尤也。 (1)五處畜盛,未可犯也。遇斯而進,故「輿說輹」也。居得其中,能以其中不為馮河,死而無悔,遇難能止,故「無尤」也。 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日閑輿衛,利有攸往(1)。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1)凡物極則反,故畜極則通。初二之進,值於畜盛,故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於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可以馳騁,故曰「良馬逐」也。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利艱貞」也。閑,閡也。衛,護也。進得其時,雖涉艱難而無患也,輿雖遇閑而故衛也。與上合志,故「利有攸往」也。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1)。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1)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止健初,距不以角,柔以止剛,剛不敢犯。抑銳之始,以息強爭,豈唯獨利?乃將「有喜」也。 六五:豶豕之牙,吉(1)。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1)豕牙橫猾,剛暴難制之物,謂二也。五處得尊位,為畜之主。二剛而進,能豶其牙,柔能制健,禁暴抑盛,豈唯能固其位,乃將「有慶」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1)。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1)處畜之極,畜極則通,大畜以至於大亨之時。何,辭也,猶云:何畜乃天之衢亨也。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太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1)。 (1)言語、飲食猶慎而節之,而況其餘乎?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凶(1)。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1)「朵頤」者,嚼也。以陽處下而為動始,不能令物由己養,動而求養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競,修己莫若自保。守道則福至,求祿則辱來。居養賢之世,不能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靈龜之明兆,羨我朵頤而躁求,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凶莫甚焉。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1)。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類也(2)。 (1)養下曰顛。拂,違也。經猶義也。丘,所履之常也。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而養初居下,不奉上而反養下,故曰「顛頤拂經於丘也」。以此而養,未見其福也;以此而行,未見有與,故曰「頤貞凶」。 (2)類皆上養,而二處下養初。 六三:拂頤,貞凶。十年勿用,無攸利(1)。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1)履夫不正,以養於上,納上以諂者也。拂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凶」也。處頤而為此行,十年見棄者也。立行於斯,無施而利。 六四:顛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1)。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1)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頤之義,故曰「顛頤吉」也。下交不可以瀆,故「虎視耽耽」,威而不猛,不惡而嚴。養德施賢,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實也。修此二者,然後乃得全其吉而「無咎」。觀其自養則履正,察其所養則養陽,頤爻之貴,斯為盛矣。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1)。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1)以陰居陽,「拂頤」之義也。行則失類,故宜「居貞」也。無應於下而比於上,故可守貞從上,得頤之吉,雖得居貞之吉,處頤違謙,難未可涉也。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1)。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1)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主,必宗於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為眾陰之主,不可瀆也,故厲乃吉。有似《家人》「悔厲」之義,貴而無位,是以厲也。高而有民,是以吉也。為養之主,物莫之違,故「利涉大川」也。大過(1):棟撓,利有攸往,亨。 (1)音相過之過。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1)。「棟撓」,本末弱也(2)。剛過而中(3),巽而說行(4),「利有攸往」,乃亨(5)。大過之時大矣哉(6)! (1)大者乃能過也。 (2)初為本,而上為末也。 (3)謂二也。居陰,「過」也;處二,「中」也。拯弱興衰,不失其中也。 (4)「巽而說行」,以此救難,難乃濟也。 (5)危而弗持,則將安用?故往乃亨。 (6)是君子有為之時也。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1)。 (1)此所以為「大過」,非凡所及也。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1)。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1)以柔處下,過而可以「無咎」,其唯慎乎!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1)。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1)「稊」者,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無其應,心無持吝處過以此,無衰不濟也。故能令枯楊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興衰,莫盛斯爻,故「無不利」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以稚分老,則枯者榮,過以相與之謂也。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也。 九三:棟橈,凶(1)。 《象》曰:「棟橈」之凶,不可以有輔也。 (1)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棟,而以陽處陽,自守所居,又應於上,繫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凶衰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1)。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1)體屬上體,以陽處陰,能拯其弱,不為下所橈者也,故「棟隆」吉也。而應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1)。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丑也。 (1)處得尊位,而以陽處陽,未能拯危。處得尊位,亦未有橈,故能生華,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處「棟橈」之世,而為「無咎無譽」,何可長哉!故生華不可久,士夫誠可丑也。 上六:過涉滅頂,凶,無咎(1)。 《象》曰:「過涉」之凶,不可咎也(2)。 (1)處太過之極,過之甚也。涉難過甚,故至於「滅頂凶」。志在救時,故不可咎也。 (2)雖凶無咎,不害義也。習坎(1):有孚,維心亨(2),行有尚(3)。 (1)「坎」,險陷之名也。「習」謂便習之。 (2)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3)內亨外暗,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1)。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2)。「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3)。天險不可升也(4),地險山川丘陵也(5),王公設險以守其國(6)。險之時用大矣哉(7)! (1)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2)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險之謂也。 (3)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4)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5)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6)國之為衛,恃於險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7)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1)。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2)。 (1)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2)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習於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1)。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1)「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處重險而復入坎底,其道「凶」也。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凶」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1)。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1)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1)。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1)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枕」者,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1)。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2)。 (1)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2)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1)。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1)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祗,辭也。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凶(1)。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1)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凶」也。離:利貞,亨(1)。畜牝牛,吉(2)。 (1)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故曰「利貞亨」也。 (2)柔處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於「畜牝牛」也。 《彖》曰:離,麗也(1)。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2)。 (1)麗猶著也。各得所著之宜。 (2)柔著於中正,乃得通也。柔通之吉,極於「畜牝牛」,不能及剛猛也。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1)。 (1)「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1)。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1)「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故宜慎其所履,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1)。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1)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1)。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1)嗟,憂嘆之辭也。處下離之終,明在將沒,故曰「日昃之離」也。明在將終,若不委之於人,養志無為,則至於耋老有嗟,凶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1)。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1)處於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無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1)。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1)履非其位,不勝所履。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至於沱嗟也。然所麗在尊,四為逆首,憂傷至深,眾之所助,故乃沱嗟而獲吉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1)。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1)「離」,麗也,各得安其所麗謂之「離」。處離之極,離道已成,則除其非類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時也。故必「有嘉折首,獲匪其醜」,乃得「無咎」也。《周易注》下經咸傳卷四[三國] 王弼 著咸:亨,利貞,取女吉。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1)。止而說(2),男下女(3),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萬物化生(4),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5)。 (1)是以亨也。 (2)故「利貞」也。 (3)「取女吉」也。 (4)二氣相與,乃「化生」也。 (5)天地萬物之情,見於所感也。凡感之為道,不能感非類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類之義也。同類而不相感應,以其各亢所處也,故女雖應男之物,必下之而後取女乃吉也。 《象》曰:山上有澤,咸。君子以虛受人。以虛受人(1)。 (1)物乃感應。 初六:咸其拇(1)。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2)。 (1)處咸之初,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實,未至傷靜。 (2)四屬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1)。 《象》曰:雖凶居吉,順不害也(2)。 (1)咸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則吉矣。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2)陰而為居,順之道也。不躁而居,順不害也。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1)。 《象》曰:「咸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 (1)股之為物,隨足者也。進不能制動,退不能靜處,所感在股,「志在隨人」者也。「志在隨人」,所執亦以賤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1)。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2)。「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1)處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則至於害,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始在於感,未盡感極,不能至於無思以得其黨,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其思」也。 (2)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九五:咸其脢,無悔(1)。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1)「脢」者,心之上,口之下,進不能大感,退亦不為無志,其志淺末,故「無悔」而已。 上六:咸其輔、頰、舌(1)。 《象》曰:「咸其輔、頰、舌」,滕口說也(2)。 (1)咸道轉末,故在口舌言語而已。 (2)「輔、頰、舌」者,所以為語之具也。「咸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憧憧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恆:亨,無咎,利貞(1)。利有攸往(2)。 (1)恆而亨,以濟三事也。恆之為道,亨乃「無咎」也。恆通無咎,乃利正也。 (2)各得所恆,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恆,久也。剛上而柔下(1),雷風相與(2),巽而動(3),剛柔皆應(4),恆(5)。恆「亨,無咎,利貞」,久於其道也(6)。天地之道,恆久而不已也(7)。「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8)。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9)。觀其所恆,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10)。 (1)剛尊柔卑,得其序也。 (2)長陽長陰,能相成也。 (3)動無違也。 (4)不孤媲也。 (5)皆可久之道。 (6)道德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 (7)得其所久,故不已也。 (8)得其常道,故終則復始,往無窮極。 (9)言各得其「所恆」,故皆能長久。 (10)天地萬物之情,見於「所恆」也。 《象》曰:雷風,恆(1),君子以立不易方(2)。 (1)長陽長陰,合而相與,可久之道也。 (2)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初六:浚恆,貞凶,無攸利(1)。 《象》曰:「浚恆」之凶,始求深也。 (1)處恆之初,最處卦底,始求深者也。求深窮底,令物無餘縕,漸以至此,物猶不堪,而況始求深者乎?以此為恆,凶正害德,無施而利也。 九二:悔亡(1)。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1)雖失其位,恆位於中,可以消悔也。 九三: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貞吝(1)。 《象》曰:「不恆其德」,無所容也。 (1)處三陽之中,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體,體在乎恆,而分無所定,無恆者也。德行無恆,自相違錯,不可致詰,故「或承之羞」也。施德於斯,物莫之納,鄙賤甚矣,故曰「貞吝」也。 九四:田無禽(1)。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1)恆於非位,雖勞無獲也。 六五:恆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1)。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凶也。 (1)居得尊位,為恆之主,不能「制義」,而系應在二,用心專貞,從唱而已。婦人之吉,夫子之凶也。 上六:振恆,凶(1)。 《象》曰:「振恆」在上,大無功也。 (1)夫靜為躁君,安為動主。故安者上之所處也,靜者可久之道也。處卦之上,居動之極,以此為恆,無施而得也。遯:亨,小利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1)。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2)。「小利貞」,浸而長也(3)。遯之時義大矣哉! (1)遯之為義,遯乃通也。 (2)謂五也。「剛當位而應」,非否亢也。遯不否亢,能「與時行也」。 (3)陰道欲浸而長,正道亦未全滅,故「小利貞」也。 《象》曰:天下有山,遯(1)。君子以遠小人,不惡而嚴。 (1)天下有山,陰長之象。 初六:遯尾,厲,勿用有攸往(1)。 《象》曰:「遯尾」之厲,不往何災也。 (1)「遯」之為義,辟內而之外者也。「尾」之為物,最在體後者也。處遯之時,不往何災,而為「遯尾」,禍所及也。危至而後行,難可免乎?厲則「勿用有攸往」也。 六二:執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說(1)。 《象》曰:執用黃牛,固志也。 (1)居內處中,為遯之主,物皆遯已,何以固之?若能執乎理中厚順之道以固之也,則莫之勝解。 九三:系遯,有疾厲,畜臣妾,吉(1)。 《象》曰:「系遯」之厲,「有疾」憊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1)在內近二,以陽附陰,宜遯而系,故曰「系遯」。「遯」之為義,宜遠小人,以陽附陰,系於所在,不能遠害,亦已憊矣,宜其屈辱而危厲也。系於所在,「畜臣妾」可也。施於大事,凶之道也。 九四:好遯,君子吉,小人否(1)。 《象》曰:君子「好遯」,「小人否」也。 (1)處於外而有應於內,君子「好遯」,故能舍之,小人繫戀,是以「否」也。 九五:嘉遯,貞吉(1)。 《象》曰:「嘉遯,貞吉」,以正志也。 (1)遯而得正,反制於內。小人應命,率正其志,「不惡而嚴」,得正之吉,遯之嘉也。 上九:肥遯,無不利(1)。 《象》曰:「肥遯,無不利」,無所疑也。 (1)最處外極,無應於內,超然絕志,心無疑顧,憂患不能累,矰繳不能及,是以「肥遯無不利」也。 大壯:利貞。 《彖》曰:「大壯」,大者壯也(1)。剛以動,故壯。「大壯,利貞」,大者正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2)。 (1)大者謂陽爻,小道將滅,大者獲正,故「利貞」也。 (2)天地之情,正大而已矣。弘正極大,則天地之情可見矣。 《象》曰:雷在天上,大壯(1)。君子以非禮弗履(2)。 (1)剛以動也。 (2)壯而違禮則凶,凶則失壯也。故君子以「大壯」而順體也。 初九:壯於趾,征凶有孚(1)。 《象》曰:「壯於趾」,其孚窮也(2)。 (1)夫得「大壯」者,必能自終成也。未有陵犯於物而得終其壯者。在下而壯,故曰「壯於趾」也。居下而用剛壯,以斯而進,窮凶可必也,故曰「征凶有孚」。 (2)言其信窮。 九二:貞吉(1)。 《象》曰:「九二貞吉」,以中也。 (1)居得中位,以陽居陰,履謙不亢,是以「貞吉」。 九三:小人用壯,君子用罔,貞厲。羝羊觸藩,羸其角(1)。 《象》曰:「小人用壯」,君子罔也。 (1)處健之極,以陽處陽,用其壯者也。故小人用之以為壯,君子用之以為羅己者也。貞厲以壯,雖復羝羊,以之觸藩,能無羸乎? 九四:貞吉,悔亡。藩決不羸。壯於大輿之輹(1)。 《象》曰:「藩決不羸」,尚往也。 (1)下剛而進,將有憂虞。而以陽處陰,行不違謙,不失其壯,故得「貞吉」而「悔亡」也。已得其壯,而上陰不罔已路,故「藩決不決」也。「壯於大輿之輹」,無有能說其輹者,可以「往」也。 六五:喪羊於易,無悔(1)。 《象》曰:「喪羊於易」,位不當也。 (1)居於大壯,以陽處陽,猶不免咎,而況以陰處陽,以柔乘剛者乎?羊,壯也。必喪其羊,失其所居也。能喪壯於易,不於險難,故得「無悔」。二履貞吉,能幹其任,而已委焉,則得「無悔」。委之則難不至,居之則敵寇來,故曰「喪羊於易」。 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艱則吉(1)。 《象》曰:「不能退,不能遂」,不詳也。「艱則吉」,咎不長也。 (1)有應於三,故「不能退」。懼於剛長,故「不能遂」。持疑猶豫,志無所定,以斯決事,未見所利。雖處剛長,剛不害正。苟定其分,固志在一,以斯自處,則憂患消亡,故曰「艱則吉」也。晉: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 《彖》曰:晉,進也。明出地上,順而麗乎大明,柔進而上行(1)。是以「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也(2)。 (1)凡言「上行」者,所以在貴也。 (2)康,美之名也。順以著明,臣之道也。「柔進而上行」,物所與也。故得錫馬而蕃庶。以「訟受服」,則「終朝三褫」。柔進受寵,則「一晝三接」也。 《象》曰:「明出地上」,晉。君子以自昭明德(1)。 (1)以順著明,自顯之道。 初六:晉如、摧如,貞吉。罔孚,裕,無咎(1)。 《象》曰:「晉如摧如」,獨行正也。「裕無咎」,未受命也(2)。 (1)處順之初,應明之始,明順之德,於斯將隆。進明退順,不失其正,故曰「晉如、摧如、貞吉」也。處卦之始,功業未著,物未之信,故曰「罔孚」。方踐卦始,未至履位,以此為足,自喪其長者也。故必「裕」之,然後「無咎」。 (2)未得履位,「未受命也」。 六二:晉如,愁如,貞吉。受茲介福,於其王母(1)。 《象》曰:「受茲介福」,以中正也。 (1)進而無應,其德不昭,故曰「晉如愁如」。居中得位,履順而正,不以無應而回其志,處晦能致其誠者也。修德以斯,聞乎幽昧,得正之吉也,故曰「貞吉」。「母」者,處內而成德者也。「鳴鶴在陰」,則「其子和」,之立誠於暗,暗亦應之,故其初「愁如」。履貞不回,則乃受茲大福於其王母也。 六三:眾允,悔亡(1)。 《象》曰:「眾允」之,志上行也。 (1)處非其位,悔也。志在上行,與眾同信,順而麗明,故得「悔亡」也。 九四:晉如鼫鼠,貞厲(1)。 《象》曰:「鼫鼠貞厲」,位不當也。 (1)履非其位,上承於五,下據三陰,履非其位。又負且乘,無業可安,志無所據,以斯為進,正之危也。進如鼫鼠,無所守也。 六五:悔亡。失得勿恤,往,吉,無不利(1)。 《象》曰「失得勿恤」,往有慶也。 (1)柔得尊位,陰為明主,能不用察,不代下任也。故雖不當位,能消其悔。「失得勿恤」,各有其司,術斯以往,「無不利」也。 上九:晉其角,維用伐邑。厲吉無咎,貞吝(1)。 《象》曰:「維用伐邑」,道未光也。 (1)處進之極,過明之中,明將夷焉,已在乎角,在猶進之,非亢如何?失夫道化無為之事,必須攻伐,然後服邑,危乃得吉,吉乃無咎。用斯為正,亦以賤矣。明夷:利艱貞。 《彖》曰:明入地中,明夷。內文明而外柔順,以蒙大難,文王以之,「利艱貞」,晦其明也。內難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 《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蒞眾(1),用晦而明(2)。 (1)蒞眾顯明,蔽偽百姓者也。故以蒙養正,以「明夷」蒞眾。 (2)藏明於內,乃得明也。顯明於外,巧所辟也。 初九:明夷于飛,垂其翼。君子子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1)。 《象》曰:「君子於行」,義不食也。 (1)明夷之主,在於上六。上六為至暗者也。初處卦之始,最遠於難也。遠難過甚,「明夷」遠遯,絕跡匿形,不由軌路,故曰「明夷于飛」。懷懼而行,行不敢顯,故曰「垂其翼」也。尚義而行,故曰「君子於行」也。志急於行,飢不遑食,故曰「三日不食」也。殊類過甚,以斯適人,人心疑之,故曰「有攸往,主人有言」。 六二:明夷,夷於左股,用拯馬壯,吉(1)。 《象》曰:六二之「吉」,順以則也(2)。 (1)「夷於左股」,是行不能壯也。以柔居中,用夷其明,進不殊類,退不近難,不見疑憚,「順以則」也,故可用拯馬而壯吉也。不垂其翼,然後乃免也。 (2)順之以則,故不見疑。 九三:明夷於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貞(1)。 《象》曰:「南狩」之志,乃大得也(2)。 (1)處下體之上,居文明之極,上為至晦,入地之物也。故夷其明,以獲南狩,得大首也。「南狩」者,發其明也。既誅其主,將正其民。民之迷也,其日固已久矣。化宜以漸,不可速正,故曰「不可疾貞」。 (2)去暗主也。 六四:入於左腹,獲明夷之心,於出門庭(1)。 《象》曰:「入於左腹」,獲心意也。 (1)左者,取其順也。入於左腹,得其心意,故雖近不危。隨時辟難,門庭而已,能不逆忤也。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貞(1)。 《象》曰:箕子之貞,明不可息也。 (1)最近於晦,與難為比,險莫如茲。而在斯中,猶暗不能沒,明不可息,正不憂危,故「利貞」也。 上六:不明晦,初登於天,後入於地(1)。 《象》曰:「初登於天」,照四國也。後入於地,失則也。 (1)處明夷之極,是至晦者也。本其初也,在乎光照,轉至於晦,遂入於地。家人:利女貞(1)。 (1)家人之義,各自修一家之道,不能知家外他人之事也。統而論之,非元亨利君子之貞,故「利女貞」。其正在家內而已。 《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內(1),男正位乎外(2),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1)謂二也。 (2)謂五也。家人之義,以內為本,故先說女也。 《象》曰:風自火出,家人(1)。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2)。 (1)由內以相成熾也。 (2)家人之道,修於近小而不妄也。故君子以言必有物而口無擇言,行必有恆而身無擇行。 初九:閑有家,悔亡(1)。 《象》曰:「閑有家」,志未變也。 (1)凡教在初而法在始,家瀆而後嚴之,志變而後治之,則「悔」矣。處家人之初,為家人之始,故宜必以「閑有家」,然後「悔亡」也。 六二:無攸遂,在中饋,貞吉(1)。 《象》曰:六二之「吉」,順以巽也。 (1)居內處中,履得其位,以陰應陽,盡婦人之正,義無所必,遂職乎「中饋」,巽順而已,是以「貞吉」也。 九三: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1)。 《象》曰:「家人嗃嗃」,未失也。「婦子嘻嘻」,失家節也。 (1)以陽處陽,剛嚴者也。處下體之極,為一家之長者也。行與其慢,寧過乎恭;家與其瀆,寧過乎嚴。是以家人雖「嗃嗃悔厲」,猶得其道。「婦子嘻嘻」,乃失其節也。 六四:富家,大吉(1)。 《象》曰:「富家,大吉」,順在位也。 (1)能以其富順而處位,故「大吉」也。若但能富其家,何足為大吉無體柔居巽,履得其位,明於家道,以近至尊,能富其家也。 九五:王假有家,勿恤,吉(1)。 《象》曰:「王假有家」,交相愛也。 (1)假,至也。履正而應,處尊體巽,王至斯道,以有其家者也。居於尊位,而明於家道,則下莫不化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六親和睦交相愛樂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故「王假有家」,則勿恤而吉。 上九:有孚,威如,終吉(1)。 《象》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謂也。 (1)處家人之終,居家道之成,「刑於寡妻」,以著於外者也,故曰「有孚」。凡物以猛為本者則患在寡恩,以愛為本者則患在寡威,故家人之道尚威嚴也。家道可終,唯信與威。身得威敬,人亦如之。反之於身,則知施於人也。睽:小事吉, 《彖》曰: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說而麗乎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小事吉」(1)。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用大矣哉(2)! (1)事皆相違,害之道也,何由得小事吉?以有此三德也。 (2)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也。 《象》曰: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1)。 (1)同於通理,異於職事。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無咎(1)。 《象》曰:「見惡人」,以辟咎也。 (1)處睽之初,居下體之下,無應獨立,悔也。與四合志,故得「悔亡」。馬者,必顯之物。處物之始,乖而喪其馬,物莫能同,其私必相顯也,故「勿逐」而「自復」也。時方乖離,而位乎窮下,上無應可援,下無權可恃,顯德自異,為惡所害,故「見惡人」乃得免咎也。 九二:遇主於巷,無咎(1)。 《象》曰:「遇主於巷」,未失道也。 (1)處睽失位,將無所安。然五亦失位,俱求其黨,出門同趣,不期而遇,故曰「遇主於巷」也。處睽得援,雖失其位,未失道也。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1)。 《象》曰:「見輿曳」,位不當也。「無初有終」,遇剛也。 (1)凡物近而不相得,則凶。處睽之時,履非其位,以陰居陽,以柔乘剛,志在於上,而不和於四,二應於五,則近而不相比,故「見輿曳」。「輿曳」者,履非其位,失所載也。「其牛掣」者,滯隔所在,不獲進也。「其人天且劓」者,四從上取,二從下取,而應在上九,執志不回。初雖受困,終獲剛助。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1)。 《象》曰:「交孚」、「無咎」,志行也。 (1)無應獨處,五自應二,三與己睽,故曰「睽孤」也。初亦無應特立。處睽之時,俱在獨立,同處體下,同志者也。而已失位,比於三五,皆與已乖,處無所安,故求其疇類而自託焉,故曰「遇元夫」也。同志相得而無疑焉,故曰「交孚」也。雖在乖隔,志故得行,故雖危無咎。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1)? 《象》曰「厥宗噬膚」,往有慶也。 (1)非位,悔也,有應故悔亡。「厥宗」,謂二也。「噬膚」者,嚙柔也。三雖比二,二之所噬,非妨已應者也。以斯而往,何咎之有?往必合也。 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1)。 《象》曰:「遇雨」之吉,群疑亡也。 (1)處睽之極,睽道未通,故曰「睽孤」。已居炎極,三處澤盛,睽之極也。以文明之極,而觀至穢之物,「睽」之甚也。豕失負塗,穢莫過焉。至「睽」將合,至殊將通,恢詭譎怪,道將為一。未至於洽,先見殊怪,故「見豕負塗」,甚可穢也。見鬼盈車,吁可怪也。「先張之弧」,將攻害也。「後說之弧」,睽怪通也。四剠其應,故為寇也。「睽」志將通,「匪寇婚媾」,往不失時,睽疑亡也。貴於遇雨,和陰陽也。陰陽既和,「群疑亡」也。蹇:利西南,不利東北(1)。利見大人(2)。貞吉(3)。 (1)西南,地也,東北,山也。以難之平則難解,以難之山則道窮。 (2)往則濟也。 (3)爻皆當位,各履其正,居難履正,正邦之道也。正道未否,難由正濟,故「貞吉」也。遇難失正,吉可得乎? 《彖》曰:蹇,難也,險在前也。見險而能止,知矣哉!蹇「利西南」,往得中也。「不利東北」,其道窮也。「利見大人」,往有功也。當位「貞吉」,以正邦也。《蹇》之時用大矣哉(1)! (1)蹇難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也。 《象》曰:山上有水,蹇(1)。君子以反身修德(2)。 (1)山上有水,蹇難之象。 (2)除難莫若反身修德。 初六:往蹇,來譽(1)。 《象》曰:「往蹇來譽」,宜待也。 (1)處難之始,居止之初,獨見前識,睹險而止,以待其時,知矣哉!故往則遇蹇,來則得譽。 六二:王臣蹇蹇,匪躬之故(1)。 《象》曰:「王臣蹇蹇」,終無尤也。 (1)處難之時,履當其位,居不失中,以應於五。不以五在難中,私身遠害,執心不回,志匡王室者也。故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履中行義,以存其上,處蹇以比,未見其尤也。 九三:往蹇,來反(1)。 《象》曰:「往蹇來反」,內喜之也。 (1)進則入險,來則得位,故曰「往蹇來反」。為下卦之主,是內之所恃也。 六四:往蹇,來連(1)。 《象》曰:「往蹇來連」,當位實也。 (1)往則無應,來則乘剛,往來皆難,故曰「往蹇來連」。得位履正,當其本實,雖遇於難,非妄所招也。 九五:大蹇,朋來(1)。 《象》曰:「大蹇朋來」,以中節也。 (1)處難之時,獨在險中,難之大者也,故曰「大蹇」。然居不失正,履不失中,執德之長,不改其節,如此則同志者集而至矣,故曰「朋來」也。 上六:往蹇來碩,吉。利見大人(1)。 《象》曰:「往蹇來碩」,志在內也(2)。「利見大人」,以從貴也。 (1)往則長難,來則難終,難終則眾難皆濟,志大得矣,故曰「往蹇來碩吉」。險夷難解,大道可興,故曰「利見大人」也。 (2)有應在內,往則失之。來則志獲,「志在內也」。解:利西南(1)。無所往,其來複,吉。有攸往,夙吉(2)。 (1)西南,眾也。解難濟險,利施於眾。遇難不困於東北,故不言不利東北也。 (2)未有善於解難而迷於處安也。解之為義,解難而濟厄者也。無難可往,以解來複則不失中。有難而往,則以速為吉者,無難則能復其中,有難則能濟其厄也。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1)。「解,利西南」,往得眾也,「其來複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2)。解之時大矣哉(3)! (1)動乎險外,故謂之「免」。免險則解,故謂之「解」。 (2)天地否結則雷雨不作,交通感散,雷雨乃作也。雷雨之作,則險厄者亨,否結者散,故「百果草木皆甲坼」也。 (3)無圻而不釋也。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1)。 《象》曰:剛柔之際,義無咎也(2)。 (1)「解」者,解也。屯難盤結,於是乎解也。處蹇難始解之初,在剛柔始散之際,將赦罪厄,以夷其險。處此之時,不煩於位而「無咎」也。 (2)或有過咎,非其理也。「義」猶理也。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1)。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1)狐者,隱伏之物也。剛中而應,為五所任,處於險中,知險之情,以斯解物,能獲隱伏也,故曰:「田獲三狐」也。黃,理中之稱也。矢,直也。田而獲三狐,得乎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實,能全其正者也,故曰「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1)。 《象》曰:負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1)處非其位,履非其正,以附於四,用夫柔邪以自媚者也。乘二負四,以容其身。寇之來也,自已所致,雖幸而免,正之所賤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1)。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1)失位不正,而比於三,故三得附之為其拇也。三為之拇,則失初之應,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矣。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1)。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1)居尊履中而應乎剛,可以有解而獲吉矣。以君子之道解難釋險,小人雖間,猶知服之而無怨矣。故曰「有孚於小人」也。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1)。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1)初為四應,二為五應,三不應上,失位負乘,處下體之上,故曰「高墉」。墉非隼之所處,高非三之所履,上六居動之上,為解之極,將解荒悖而除穢亂者也。故用射之,極則後動,成而後舉,故必「獲之」,而「無不利」也。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1)。損而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2)。曷之用(3)?二簋可用享(4)。二簋應有時(5)。損剛益柔有時(6)。損益盈虛,與時偕行(7)。 (1)艮為陽,兌為陰。凡陰順於陽者也。陽止於上,陰說而順,損下益上,上行之義也。 (2)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也。損下益上,非補不足也。損剛益柔,非長君子之道也。為損而可以獲吉,其唯有孚乎?「損而有孚」,則「元吉」,「無咎」而可正,「利有攸往」矣。「損剛益柔」,不以消剛。「損柔益上」,不以盈上,損剛而不為邪,益上而不為諂,則何咎而可正?雖不能拯濟大難,以斯有往,物無距也。 (3)曷,辭也。「曷之用」,言何以豐為也。 (4)二簋,質薄之器也。行損以信,雖二簋而可用享。 (5)至約之道,不可常也。 (6)下不敢剛,貴於上行,「損剛益柔」之謂也。剛為德長,損之不可以為常也。 (7)自然之質,各定其分,短者不為不足,長者不為有餘,損益將何加焉?非道之常,故必「與時偕行」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1)。君子以懲忿窒欲(2)。 (1)山下有澤,損之象也。 (2)可損之善,莫善忿欲也。 初九:巳事遄往,無咎,酌損之(1)。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2)。 (1)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以應其時者也。居於下極,損剛奉柔,則不可以逸。處損之始,則不可以盈,事已則往,不敢宴安,乃獲「無咎」也。剛以奉柔,雖免乎無咎,猶未親也。故既獲無咎,復自「酌損」,乃得「合志」也。遄,速也。 (2)尚合於志,欲速往也。 九二:利貞,征凶。弗損,益之(1)。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1)柔下可全益,剛不可全削,下不可以無正。初九已損剛以順柔,九二履中,而復損已以益柔,則剝道成焉,故不可遄往而「利貞」也。進之於柔,則凶矣,故曰「征凶」也。故九二不損而務益,以中為志也。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1)。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1)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其道上行」。三人,謂自六三已上三陰也。三陰並行,以承於上,則上失其友,內無其主,名之曰「益」,其實乃「損」。故天地相應,乃得化醇;男女匹配,乃得化生。陰陽不對,生可得乎?故六三獨行,乃得其友。二陰俱行,則必疑矣。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1)。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1)履得其位,以柔納剛,能損其疾也。疾何可久?故速乃有喜。損疾以離其咎,有喜乃免,故使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也。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1)。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1)以柔居尊而為損道,江海處下,百穀歸之,履尊以損,則或益之矣。朋,黨也。龜者,決疑之物也。陰非先唱,柔非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故人用其力,事順其功。智者慮能,明者慮策,弗能違也,則眾才之用事矣,獲益而得「十朋之龜」,足以盡天人之助也。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1)。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1)處損之終,上無所奉,損終反益。剛德不損,乃反益之,而不憂於咎。用正而吉,不制於柔,剛德遂長,故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也。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尚夫剛德,為物所歸,故曰「得臣」。得臣則天下為一,故「無家」也。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1)。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2)。利涉大川,木道乃行(3)。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4)。凡益之道,與時偕行(5)。 (1)震,陽也。巽,陰也。巽非違震者也。處上而巽,不違於下,「損上益下」之謂也。 (2)五處中正,「自上下下」,故「有慶」也。以中正有慶之德,有攸往也,何適而不利哉! (3)木者,以涉大川為常而不溺者也。以益涉難,同乎「木」也。 (4)損下益下。 (5)益之為用,施未足也。滿而益之,害之道也。故「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1)。 (1)遷善改過,益莫大焉。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1)。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2)。 (1)處益之初,居動之始。體夫剛德,以蒞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獲大功。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處,大作非小功所濟,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2)時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時而無其處,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於帝,吉(1)。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1)以柔居中,而得其位。處內履中,居益以沖。益自外來,不召自至,不先不違,則朋龜獻策,同於損卦六五之位,位不當尊故吉在「永貞」也。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出震而齊巽者也。六二居益之中,體柔當位,而應於巽,享帝之美,在此時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1)。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2)。 (1)以陰居陽,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來,己自為之,物所不與,故在謙則戮,救凶則免。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凶事」,乃得「無咎」也。若能益不為私,志在救難,壯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國主所任也;用圭之禮,備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公者,臣之極也。凡事足以施天下,則稱王,次天下之大者,則稱公。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2)用施凶事,乃得固有之也。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1) 。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2)。 (1)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以斯告公,何有不從?以斯「依遷」,誰有不納也? (2)志得益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1)。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1)得位履尊,為益之主者也。為益之大,莫大於信。為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信以惠心,盡物之願,固不待問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凶(1)。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1)處益之極,過盈者也。求益無已,心無恆者也。無厭之求,人弗與也。獨唱莫和,是「偏辭也」。人道惡盈,怨者非一,故曰「或擊之」也。《周易注》下經夬傳卷五[三國] 王弼 著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1)。 (1)夬與剝反者也。剝以柔變剛,至於剛幾盡。夬以剛決柔,如剝之消剛。剛隕則君子道消,柔消則小人道隕。君子道消,則剛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罰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揚於王庭」,其道公也。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1)。「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2)。「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3)。「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4)。「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5)。 (1)「健而說」,則「決而和」矣。 (2)剛德齊長,一柔為逆,眾所同誅,而無忌者也。故可「揚於王庭」。 (3)剛正明信以宣其令,則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4)以剛斷制,告令可也。「告自邑」,謂行令於邑也。用剛即戎,尚力取勝也。尚力取勝,物所同疾也。 (5)剛德愈長,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1)。 (1)「澤上於天」,夬之象也。「澤上於天」,必來下潤,「施祿及下」之義也。《夬》者,明法而決斷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斷嚴,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1)。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2)。 (1)居健之初,為決之始,宜審其策,以行其事。壯其前趾,往而不勝,宜其咎也。 (2)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1)。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1)居健履中,以斯決事,能審已度而不疑者也。故雖有惕懼號呼,莫夜有戎,不憂不惑,故「勿恤」也。 九三:壯於頄,有凶。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1)。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1)頄,面權也,謂上六也。最處體上,故曰「權」也。剝之六三,以應陽為善。夫剛長則君子道興,陰盛則小人道長。然則處陰長而助陽則善,處剛長而助柔則凶矣。夬為剛長,而三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凶也。君子處之,必能棄夫情累,決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與眾陽為群,而獨行殊志,應於小人,則受其困焉。「遇雨若濡」,有恨而無所咎也。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1)。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2)。 (1)不剛而進,非已所據,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五為夬主,非下所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而已。剛亢不能納言,自任所處,聞言不信以斯而行,凶可知矣。 (2)同於噬嗑滅耳之「凶」。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1)。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1)莧陸,草之柔脆者也。決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為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處尊位,最比小人,躬自決者也。以至尊而敵至賤,雖其克勝,未足多也。處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上六:無號,終有凶(1)。 《象》曰:「無號」之「凶」,終不可長也。 (1)處夬之極,小人在上,君子道長,無所共棄,故非號咷所能延也。姤:女壯,勿用取女。 《彖》曰:姤,遇也。柔遇剛也(1)。「勿用取女」,不可與長也。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2)。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3)。《姤》之時義大矣哉(4)! (1)施之於人,即女遇男也。一女而遇五男,為壯至甚,故不可取也。 (2)正乃功成也。 (3)化乃大行也。 (4)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命誥四方。 初六:繫於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凶。羸豕孚蹢躅(1)。 《象》曰:「繫於金柅」,柔道牽也。 (1)金者,堅剛之物。尼者,制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處遇之始,以一柔而承五剛,體夫躁質,得遇而通,散而無主,自縱者也。柔之為物,不可以不牽。臣妾之道,不可以不貞,故必繫於正應,乃得「貞吉」也。若不牽於一,而有攸往行,則唯凶是見矣。羸豕,謂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強而牝弱,故謂之「羸豕」也。孚,猶務躁也。夫陰質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貞之陰,失其所牽,其為淫丑,若羸豕之孚務蹢躅也。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1)。 《象》曰:「包有魚」,義不及賓也。 (1)初陰而窮下,故稱「魚」。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樂來應已之廚,非為犯奪,故「無咎」也。擅人之物,以為已惠,義所不為,故「不利賓」也。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1)。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牽也。 (1)處下體之極,而二據於初,不為已乘,居不獲安,行為其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為妄處,不遇其時,故使危厲。災非已招,是以「無大咎」也。 九四:包無魚,起凶(1)。 《象》曰:「無魚」之凶,遠民也。 (1)二有其魚,故失之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凶」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1)。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捨命也。 (1)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為物,系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應,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發,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然處得其所,體剛居中,志不捨命,不可傾隕,故曰「有隕自天」也。 上九:姤其角,吝,無咎(1)。 《象》曰:「姤其角」,上窮吝也。 (1)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進而無遇,獨恨而已,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凶咎也。萃:亨(1)。王假有廟(2)。利見大人,亨,利貞(3)。用大牲,吉(4)。利有攸往。 (1)聚乃通也。 (2)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廟也。 (3)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4)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1)。「王假有廟」,致孝享也(2)。「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3)。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4)。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5)。 (1)但「順而說」,則邪佞之道也。剛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順說而以剛為主,主剛而履中,履中以應,故得聚也。 (2)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 (3)大人,體中正者也。通眾以正,聚乃得全也。 (4)「順以說」而不損剛,「順天命」者也。天德剛而不違中,順天則說,而以剛為主也。 (5)「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情同而後乃聚,氣合而後乃群。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1)。 (1)聚而無防,則眾心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1)。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1)有應在四而三承之,心懷嫌疑,故「有孚不終」也。不能守道,以結至好,迷務競爭,故「乃亂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為笑者,懦劣之貌也。已為正配,三以近寵,若安夫卑退,謙以自牧,則「勿恤」而「往無咎」也。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1)。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1)居萃之時,體柔當位,處坤之中,己獨處正,與眾相殊,異操而聚,民之多僻,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遠於害,故必見引,然後乃「吉」而「無咎」也。禴,殷者祭名也,四時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時,處於中正,而行以忠信致之。以省薄薦於鬼神也。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1)。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1)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幹人之應,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無攸利」也。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無咎也。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九四:大吉,無咎(1)。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1)履非其位而下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後「無咎」也。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1)。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1)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專而據,己德不行,自守而己,故曰「無咎匪孚」。夫修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上六:齎咨涕洟,無咎(1)。 《象》曰:「齎咨涕洟」,未安上也。 (1)處聚之時,居於上極,五非所乘,內無應援。處上獨立,近遠無助,危莫甚焉。齎咨,嗟嘆之辭也。若能知危之至,懼禍之深,憂病之甚,至於涕洟,不敢自安,亦無所不害,故得「無咎」也。升:元亨,用見大人,勿恤(1)。南征吉(2)。 (1)巽順可以升,陽爻不當尊位,無嚴剛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人,乃「勿恤」也。 (2)以柔之南,則麗乎大明也。 《彖》曰:柔以時升(1)。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2)。「用見大人,勿恤」,有慶也。「南征吉」,志行也(3)。 (1)柔以其時,乃得升也。 (2)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不從。既以時升,又「巽而順,剛中而應」,以此而升,故得「大亨」。 (3)巽順以升,至於大明,「志行」之謂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 初六:允升,大吉(1)。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1)允,當也。巽卦三爻,皆升者也。雖無其應,處《升》之初,與九二、九三合志俱升。當升之時,升必大得,是以「大吉」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無咎(1)。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1)與五為應,往必見任。體夫剛德,進不求寵,閑邪存誠,志在大業,故乃利用納約於神明矣。 九三:升虛邑(1)。 《象》曰:「升虛邑」,無所疑也(2)。 (1)履得其位,以陽升陰,以斯而舉,莫之違距,故若「升虛邑」也。 (2)往必得邑。 六四:王用亨於岐山,吉,無咎(1)。 《象》曰:「王用亨於岐山」,順事也。 (1)處升之際,下升而進,可納而不可距也。距下之進,攘來自專,則殃咎至焉。若能不距而納,順物之情,以通庶志,則得「吉」而「無咎」矣。岐山之會,順事之情,無不納也。 六五:貞吉,升階(1)。 《象》曰:「貞吉,升階」,大得志也。 (1)升得尊位,體柔而應,納而不距,任而不專,故得「貞吉,升階」而尊也。 上六:冥升,利於不息之貞(1)。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2)。 (1)處貞之極,進而不息者也。進而不息,故雖冥猶升也。故施於不息之正則可,用於為物之主則喪矣。終於不息,消之道也。 (2)勞不可久也。困:亨(1)。貞大人吉,無咎(2)。有言不信。 (1)困必通也。處窮而不能自通者,小人也。 (2)處困而得「無咎」,吉乃免也。 《彖》曰:困,剛掩也(1)。險以說,困而不失其所亨(2)。其唯君子乎?貞,大人吉,以剛中也(3)。有言不信,尚口乃窮也(4)。 (1)剛見掩於柔也。 (2)處險而不改其說,「困而不失其所亨」也。 (3)處困而用剛,不失其中,履正而能體大者也。能正而不能大博,未能說困者也,故曰「貞,大人吉」也。 (4)處困而言,不見信之時也。非行言之時,而欲用言以免,必窮宅也。其吉在於「貞、大人」,口何為乎? 《象》曰:澤無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1)。 (1)澤無水,則水在澤下,水在澤下,困之象也。處困而屈其志者,小人也。「君子固窮」,道可忘乎? 初六:臀困於株木,入於幽谷,三歲不覿(1)。 《象》曰:「入於幽谷」,幽不明也(2)。 (1)最處底下,沈滯卑困,居無所安,故曰「臀困於株木」也。欲之其應,二隔其路,居則困於株木,進不獲拯,必隱遯者也,故曰:「入於幽谷」也。困之為道,不過數歲者也。以困而藏,困解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2)言幽者,不明之辭也。入於不明,以自藏也。 九二:困於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征凶,無咎(1)。 《象》曰:「困於酒食」,中有慶也。 (1)以陽居陰,尚謙者也。居困之時,處得其中。體夫剛質,而用中履謙,應不在一,心無所私,盛莫先焉。夫謙以待物,物之所歸;剛以處險,難之所濟。履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恃,以斯處困,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困於酒食」,美之至矣。坎,北方之卦也。朱紱,南方之物也。處困以斯,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豐衍盈盛,故「利用享祀」。盈而又進,傾之道也。以此而征,凶誰咎乎?故曰「征凶無咎」。 六三:困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凶(1)。 《象》曰:「據於蒺藜」,乘剛也。「入於其宮,不見其妻」,不祥也。 (1)石之為物,堅而不納者也,謂四也。三以陰居陽,志武者也。四自納初,不受已者。二非所據,剛非所乘。上比困石,下據蒺藜,無應而入,焉得配偶?在困處斯,凶其宜也。 九四:來徐徐,困於金車。吝,有終(1)。 《象》曰:「來徐徐」,志在下也(2)。雖不當位,有與也。 (1)「金車」,謂二也。二剛以載者也,故謂之金車。「徐徐」者,疑懼之辭也。志在於初而隔於二,履不當位,威令不行。棄之則不能,欲往則畏二,故曰「來徐徐,困於金車」也。有應而不能濟之,故曰「吝」也。然以陽居陰,履謙之道,量力而處,不與二爭,雖不當位,物終與之,故曰「有終」也。 (2)下謂初也。 九五:劓刖,困於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1)。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1)以陽居陽,任其壯者也。不能以謙致物,物則不附。忿物不附而用其壯猛,行其威刑,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刑之欲以得,乃益所以失也,故曰「劓刖,困於赤紱」也。二以謙得之,五以剛失之,體在中直,能不遂迷困而徐能用其道者也。致物之功,不在於暴,故曰「徐」也。困而後乃徐,徐則有說矣,故曰「困於赤紱,乃徐有說」也。祭祀,所以受福也。履夫尊位,困而能改,不遂其迷以斯祭,祀必得福焉,故曰「利用祭祀」也。 上六:困於葛藟,於臲卼,曰動悔、有悔,征吉(1)。 《象》曰:「困於葛藟」,未當也(2)。「動悔,有悔」,吉行也。 (1)居困之極,而乘於剛,下無其應,行則愈繞者也。行則纏繞,居不獲安,故曰「困於葛藟於臲卼」也。下句無困,因於上也。處困之極,行無通路,居無所安,困之至也。凡物窮則思變,困則謀通,處至困之地,用謀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困乎?「曰動悔」,令生有悔,以征則濟矣,故曰「動悔有悔,征吉」也。 (2)所處未當,故致此困也。井:改邑不改井(1),無喪無得(2),往來井井(3)。汔至亦未繘井(4),羸其瓶,凶(5)。 (1)井,以不變為德者也。 (2)德有常也。 (3)不渝變也。 (4)已來至而未出井也。 (5)井道以已出為功也。幾至而覆,與未汲同也。 《彖》曰:巽乎水而上水,井(1),井養而不窮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2)。「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3)。「羸其瓶」,是以凶也。 (1)音舉上之上。 (2)以剛處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變也。 (3)井以已成為功。 《象》曰:木上有水,井,君子以勞民勸相(1)。 (1)「木上有水」,井之象也。上水以養,養而不窮者也。相猶助也。可以勞民勸助,莫若養而不窮也。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1)。 《象》曰:「井泥不食」,下也。「舊井無禽」,時舍也。 (1)最在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向,而況人乎?一時所共棄捨也。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恆德至賤,物無取也。 九二:井谷射鮒,瓮敝漏(1)。 《象》曰:「井谷射鮒」,無與也。 (1)溪谷出水,從上注下,水常射焉。井之為道,以下給上者也。而無應於上,反下與初,故曰「井谷射鮒」。鮒,謂初也。失井之道,水不上出,而反下注,故曰「瓮敝漏」也。夫處上宜下,處下宜上,井已下矣,而復下注,其道不交,則莫之與也。 九三:井渫不食,為我心惻,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1)。 《象》曰:「井渫不食」,行惻也(2)。 (1)渫,不停污之謂也。處下卦之上,復得其位,而應於上,得井之義也。當井之義而不見食,修已全潔而不見用,故「為我心惻」也。為,猶使也。不下注而應上,故「可用汲」也。王明則見照明,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王明,並受其福」也。 (2)行感於誠,故曰「惻也」。求「王明」,受福也。 六四:井甃,無咎(1)。 《象》曰:「井甃,無咎」,修井也。 (1)得位而無應,白守而不能給上,可以修井之壞,補過而已。 九五:井洌寒泉,食(1)。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1)洌,潔也。居中得正,體剛不撓,不食不義,中正高潔,故「井洌寒泉」,然後乃「食」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1)。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1)處井上極,水已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群下仰之以濟,淵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猶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則物歸之,往無窮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1)。 (1)夫民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之為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後乃得「元亨利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當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者也。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1)。「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2)。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1)凡不合,然後乃變生,變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為「革」也。「息」者,生變之謂也,火欲上而澤欲下,水火相戰,而後生變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2)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說」也。「文明以說」,履正而行,以斯為革,應天順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當如何?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時(1)。 (1)曆數時會,存乎變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1)。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為也。 (1)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應變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為也。鞏,固也。黃,中也。牛之革,堅仞不可變也。固之所用常中,堅仞不肯變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1)。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1)陰之為物,不能先唱,順從者也。不能自革,革已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與五雖有水火殊體之異,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是以征吉而無咎。 九三:征凶,貞厲。革言三就,有孚(1)。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1)已處火極,上卦三爻,雖體水性,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自違,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猶征之,凶其宜也。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1)。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2)。 (1)初九處下卦之下,九四處上卦之下,故能變也。無應,悔也。與水火相比,能變者也,是以「悔亡」。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時願,是以「吉」也。有孚則見信矣。見信以改命,則物安而無違,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處上體之下,始宣命也。 (2)「信志」而行。 九五:大人虎變,未佔有孚(1)。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1)「未占而孚」,合時心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1)。征凶,居貞吉(2)。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1)居變之終,變道已成,君子處之,能成其文。小人樂成,則變面以順上也。 (2)改命創製,變道已成,功成則事損,事損則無為。故居則得正而吉,征則躁擾而凶也。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彖》曰:鼎,象也(1)。以木巽火,亨飪也(2)。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3)。巽而耳目聰明(4)。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 (4)聖賢獲養,則已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5)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1)。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從貴也(3)。 (1)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2)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3)棄穢以納新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1)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已極,不可復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1)「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2)? (1)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已潔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2)不量其力,果致凶災,信之如何?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1)。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2)。 (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2)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1)。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1)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震:亨(1)。震來虩虩,笑言啞啞(2)。震驚百里,不喪匕鬯(3)。 (1)懼以成,則是以亨。 (2)震之為義,威至而後乃懼也,故曰「震來虩虩」,恐懼之貌也。震者,驚駭怠惰以肅解慢者也,故「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3)威震驚乎百里,則是可以不喪七鬯矣。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奉宗廟之盛也。 《彖》曰:「《震》,亨。」「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1)。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2)。 (1)威靈驚乎百里,則惰者懼於近也。 (2)明所以堪長子之義也。「不喪匕鬯」,則已「出可以守宗廟」。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1)。 《象》曰:「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1)體夫剛德,為卦之先,能以恐懼修其德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1)。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1)「震」之為義,威駭怠懈,肅整惰慢者也。初干其任而二乘之,「震來」則危,喪其資貨,亡其所處矣,故曰「震來厲,億喪貝」。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威嚴大行,物莫之納,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困於窮匱,不過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1)。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1)不當其位,位非所處,故懼「蘇蘇」也。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眚」也。 九四:震遂泥(1)。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1)處四陰之中,居恐懼之時,為眾陰之主,宜勇其身,以安於眾。若其震也。遂困難矣。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1)。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2)。 (1)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危。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也。而懼往來,將喪其事,故曰「億無喪,有事也」。 (2)大則無喪,往來乃危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凶。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婚媾有言(1)。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凶無咎,畏鄰戒也。 (1)處震之極,極震者也。居震之極,求中未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也。已處動極而復征焉,凶其宜也。若恐非已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預,故「無咎」也。極懼相疑,故雖「婚媾」而「有言」也。艮其背(1),不獲其身(2)。行其庭,不見其人(3),無咎(4)。 (1)目無患也。 (2)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 (3)相背故也。 (4)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慾,得其所止也。背者,無見之物也。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夫施止不於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姦邪並興,近而不相得則凶。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1)。艮其止,止其所也(2)。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1)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時,道乃光明也。 (2)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1)。 (1)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1)。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1)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1)。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1)隨謂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隨,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1)。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1)限,身之中也。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當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艮」之為義,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施止體中,其體分焉。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六四:艮其身,無咎(1)。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2)。 (1)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於咎也。 (2)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1)。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2)。 (1)施止於輔,以處於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2)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1)。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1)居止之極,極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漸:女歸吉,利貞(1)。 (1)漸者,漸進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1),「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2)。止而巽,動不窮也。 (1)之於進也。 (2)以漸進得位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1)。 (1)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初六:鴻漸於干,小子厲,有言,無咎(1)。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1)鴻,水鳥也。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若履於干,危不可以安也。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困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1)。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1)磐,山石之安者少。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於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1)。 《象》曰:「夫征不復」,離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1)陸,高之頂也。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夫征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三本艮體而棄乎??丑,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凶之道也。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1)。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1)鳥而之木,得其宜也。「或得其桷」,遇安棲也。雖乘於剛,志相得也。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1)。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1)陵,次陸者也。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吉(1)。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1)進處高潔,不累於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歸妹:征凶,無攸利(1)。 (1)妹者,少女之稱也。兌為少陰,震為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1)。說以動,所歸妹也(2)。「征凶」,位不當也(3)。「無攸利」,柔乘剛也(4)。 (1)陰陽既合,長少又交,「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 (2)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娣,是以「說」也。 (3)履於,皆不當位,釋「征凶」之義。位既不當,明非正嫡,因說動而更求進,妖邪之道也,所戒其「征凶」也。 (4)以征則有不正之凶,以處則有乘剛之逆。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1)。 (1)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以「永終知敝」。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1)。 《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1)少女而與長男為耦,非敵之謂,是娣從之義也。妹,少女之稱也。少女之行,善莫若娣。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少女以娣,雖「跛能履」,斯乃恆久之義,吉而相承之道也。以斯而進,吉其宜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1)。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1)雖失其位,而居內處中,眇猶能視,足以保常也。在內履中,而能守其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1)。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1)室主猶存,而求進焉。進未值時,故有須也。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1)。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1)夫以不正無應而適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1)。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1)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故謂之「帝乙歸妹」也。袂,衣袖,所以為禮容者也。「其君之袂」,為帝乙所寵也,即五也。為帝乙所崇飾,故謂之「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也,故曰「不若其娣之袂良」也。位在乎中,以貴而行,極陰之盛,以斯適配,雖不若少,往亦必合,故曰「月幾望,吉」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1)。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1)羊謂三也。處卦之窮,仰無所承,下又無應,為女而承命,則筐虛而莫之與。為士而下命,則「刲羊」而「無血」。「刲血」而「無血」,不應所命也。進退莫與,故曰「無攸利」也。《周易注》下經豐傳卷六[三國] 王弼 著豐:亨,王假之(1)。勿憂,宜日中(2)。 (1)大而亨者,王之所至。 (2)豐之為義,闡弘微細,通夫隱滯者也,為天下之主,而令微隱者不亨,憂未已也,故至「豐亨」,乃得勿憂也。用夫豐亨不憂之德,宜處天中,以偏照者也,故曰「宜日中」也。 《彖》曰:豐,大也(1)。明以動,故豐。王假之,尚大也(2)。「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3)。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天地盈虛,與時消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4)? (1)音闡大之大也。 (2)大者王之所尚,故至之也。 (3)以勿憂之德,故宜照天下也。 (4)豐之為用,困於昃食者也。施於未足則尚豐,施於已盈則方溢,不可以為常,故具陳消息之道者也。 《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1)。 (1)文明以動,不失情理也。 初九:遇其配主,雖旬無咎,往有尚(1)。 《象》曰:「雖旬無咎」,過旬災也(2)。 (1)處豐之初,其配在四,以陽適陽,以明之動,能相光大者也。旬,均也。雖均無咎,往有尚也。初、四俱陽爻,故曰「均」也。 (2)過均則爭,交斯叛也。 六二:豐其蔀,日中見斗。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1)。 《象》曰:「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1)蔀,覆曖鄣光明之物也。處明動之時,不能自豐以光大之德,既處乎內,而又以陰居陰,所豐在蔀,幽而無睹者也,故曰「豐其蔀,日中見斗」也。日中者,明之盛也;斗見者,暗之極也。處盛明而豐其蔀,故曰「日中見斗」。不能自發,故往得疑疾。然履中當位,處暗不邪,有孚者也。若,辭也。有孚可以發其志,不困於暗,故獲吉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沬。折其右肱,無咎(1)。 《象》曰:豐其沛,不可大事也(2)。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3)。 (1)沛,幡幔,所以御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應在上六,志在乎陰,雖愈乎以陰處陰,亦未足以免於暗也。所豐在沛,日中則見沬之謂也。施明,則見沬而已,施用,則折其右肱,故可以自守而已,未足用也。 (2)明不足也。 (3)雖有左在,不足用也。 九四:豐其蔀,日中見斗。遇其夷主,吉(1)。 《象》曰:「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1)以陽居陰,豐其蔀也。得初以發,夷主吉也。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1)。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1)以陰之質,來適尊陽之位,能自光大,章顯其德,獲慶譽也。 上六:豐其屋,蔀其家,窺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凶(1)。 《象》曰:「豐其屋」,天際翔也(2)。「窺其戶,闃其無人」,自藏也(3)。 (1)屋,藏蔭之物,以陰處極而最在外,不履於位,深自幽隱,絕跡深藏者也。既豐其屋,又蔀其家,屋厚家覆,暗之甚也。雖闚其戶,闃其無人,棄其所處,而自深藏也。處於明動尚大之,時而深自幽隱,以高其行;大道既濟,而猶不見,隱不為賢,更為反道,凶其宜也。三年,豐道之成。治道未濟,隱猶可也;既濟而隱,是以治為亂者也。 (2)翳光最甚者也。 (3)可以出而不出,自藏之謂也,非有為而藏。不出戶庭,失時致凶,況自藏乎?凶其宜也。旅:小亨,旅貞吉(1)。 (1)不足全夫貞吉之道,唯足以為旅之貞吉,故特重曰「旅,貞吉」也。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1)。旅之時義大矣哉(2)! (1)夫物失其主則散,柔乘於剛則乖。既乖且散,物皆羈旅,何由得小亨而吉乎?夫陽為物長,而陰皆順陽。唯六五乘剛,而復得中乎外,以承於上,陰凶順陽,不為乖逆。止而麗明,動不履妄,雖不及剛得尊位,恢弘大通,是以小亨。令附旅者,不失其正,得其所安也。 (2)旅者大散,物皆失其所居之時也。咸失其居,物願所附,豈非知者有為之時?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1)。 (1)止以明之,刑戮詳也。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1)。 《象》曰:「旅瑣瑣」,志窮災也。 (1)最處下極,寄旅不得所安,而為斯賤之役,所取致災,志窮且困。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1)。 《象》曰:「得童僕貞」,終無尤也。 (1)次者,可以安行旅之地也。懷,來也。得位居中,體柔奉上,以此寄旅,必獲次舍。懷來資貨,得童僕之所正也。旅不可以處盛,故其美盡於童僕之正也。過斯以往,則見害矣。童僕之正,義足而已。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1)。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1)居下體之上,與二相得,以寄旅之身而為施下之道,與萌侵權,主之所疑也,故次焚仆喪,而身危也。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1)。 《象》曰:「旅於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1)斧所以斫除荊棘,以安其舍者也。雖處上體之下,不先於物,然而不得其位,不獲平坦之地,客於所處,不得其次,而得其資斧之地,故其心不快也。 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1)。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1)射雉以一矢,而復亡之,明雖有雉,終不可得矣。寄旅而進,雖處於文明之中,居於貴位,此位終不可有也。以其能知禍福之萌,不安其處以乘其下,而上承於上,故終以譽而見命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凶(1)。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於易」,終莫之聞也。 (1)居高危而以為宅,巢之謂也。客旅得上位,故先笑也。以旅而處於上極,眾之所嫉也。以不親之身而當被害之地,必凶之道也,故曰「後號咷」。牛者,稼穡之資。以旅處上,無所同嫉,故「喪牛於易」,不在於難。物莫之與,危而不扶,喪牛於易,終莫之聞。莫之聞,則傷之者至矣。巽:小亨(1)。利有攸往(2)。利見大人(3)。 (1)全以巽為德,是以小亨也。上下皆巽,不違其令,命乃行也。故申命行事之時,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2)巽悌以行,物無距也。 (3)大人用之,道愈隆。 《彖》曰:重巽以申命(1)。剛巽乎中正而志行(2)。柔皆順乎剛(3)。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1)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2)以剛而能用巽,處乎中正,物所與也。 (3)明無違逆,故得小亨。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1)。 《象》曰:「進退」,志疑也(2)。「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1)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進退也。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2)巽順之志,進退疑懼。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1)。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1)處巽之中,既在下位,而復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也。卑甚失正,則入於咎過矣。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而不用之於威勢,則乃至於紛若之吉,而亡其過矣。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九三:頻巽,吝(1)。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1)頻,頻蹙,不樂而窮,不得已之謂也。以其剛正而為四所乘,志窮而巽,是以吝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1)。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1)乘剛,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1)。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1)以陽居陽,損於謙巽。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化不以漸,卒以剛直用加於物,故初皆不說也。終於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終也。申命令謂之庚。夫以正齊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著之後,復申三日,然後誅而無咎怨矣。甲、庚,皆申命之謂也。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凶(1)。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凶也。 (1)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床下」也。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貞凶」也。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1)。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2)。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1)說而違剛則諂,剛而違說則暴。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2)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1)。 (1)麗,猶連也。施說之盛,莫盛於此。 初九:和兌,吉(1)。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1)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黨系,和兌之謂也。說不在諂,履斯而行,未見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九二:孚兌,吉,悔亡(1)。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2)。 (1)說不失中,有孚者也。失位而說,孚吉,乃悔亡也。 (2)其志信也。 六三:來兌,凶(1)。 《象》曰:「來兌」之「凶」,位不當也。 (1)以陰柔之質,履非其位,來求說者也。非正而求說,邪佞者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1)。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1)商,商量裁製之謂也。介,隔也。三為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匡內製外,是以未寧也。處於幾近,閑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1)。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2)。 (1)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於剝」之義也。「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 (2)以正當之位,信於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當」也。 上六:引兌(1)。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1)以夫陰質,最處說後,靜退者也。故必見引,然後乃說也。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1)。「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2)。「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3)。 (1)二以剛來居內,而不窮於險。四以柔得位乎外,而與上同。內剛而無險困之難,外順而無違逆之乖,是以亨,利涉大川,利貞也。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柔履正而同志乎剛,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2)王乃在乎渙然之中,故至有廟也。 (3)乘木即涉難也。木者專所以涉川也。涉難而常用渙道,必有功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初六:用拯馬壯,吉(1)。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2)。 (1)渙,散也。處散之初,乖散未甚,故可以遊行,得其志而違於難也,不在危劇而後乃逃竄,故曰「用拯馬壯,吉」。 (2)觀難而行,不與險爭,故曰「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1)。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1)機,承物者也,謂初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散道,離散而奔,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1)。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1)渙之為義,內險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悔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1)。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1)逾乎險難,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內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故能散群之險,以光其道。然處於卑順,不可自專,而為散之任,猶有丘虛匪夷之慮,雖得元吉,所思不可忘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1)。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2)。 (1)處尊履正,居巽之中,散汗大號,以盪險阨者也。為渙之主,唯王居之,乃得無咎也。 (2)正位不可以假人。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1)。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1)逖,遠也。最遠於害,不近侵害,散其憂傷,遠出者也。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哉!節:亨,苦節不可貞。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1)。「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2)。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3)。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1)坎陽而兌陰也。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為制主,節之義也。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別也。 (2)為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則不可復正也。 (3)然後及亨也。無說而行險,過中而為節,則道窮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1)。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1)為節之初,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慮於險為,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也。 九二:不出門庭,凶(1)。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1)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故不出門庭,則凶也。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1)。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1)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已所致,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六四:安節,亨(1)。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1)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1)。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1)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之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1)。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1)過節之中,以致亢極,苦節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修身,行在無妄,故得悔亡。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1)。乃化邦也(2)。「豚魚吉」,信及豚魚也(3)。「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4)。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5)。 (1)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2)信立而後邦乃化也。柔在內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內,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爭不作。如此,則物無巧競,敦實之行著,而篤信發乎其中矣。 (3)魚者,蟲之隱者也。豚者,獸之微賤者也。爭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著,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之。 (4)乘木於川舟之虛,則終已無溺也。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5)盛之至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1)。 (1)信發於中,雖過可亮。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1)。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1)虞猶專也。為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繫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九二:鶴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1)。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1)處內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誠篤至,雖在暗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1)。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1)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以陰居陽,欲進者也。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進退無恆,憊可知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1)。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2)。 (1)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於五,內毗無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馬匹亡」者,棄群類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爭,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絕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爭,乃得無咎也。 (2)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1)。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1)「攣如」者,系其信之辭也。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攣如」,乃得「無咎」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1)。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1)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翰音登天,正亦滅矣。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1)。 (1)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1)。過以「利貞」,與時行也(2)。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3)。有「飛鳥」之象焉(4)。「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5)。 (1)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 (2)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 (3)成大事者,必在剛也。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4)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5)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施過於不順,凶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初六:飛鳥以凶(1)。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1)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凶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1)。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1)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居內履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1)。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1)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戕之凶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1)。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1)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以其不能過,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於小過不寧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於永貞。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1)。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2)。 (1)小過,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陰之盛也。故密雲不雨,至於西郊也。夫雨者,陰在於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蒸而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雖陰盛於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隱伏之物也。「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者也。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2)陽已上,故止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1)。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1)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1)。「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2)。「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3)。 (1)既濟者,以皆濟為義者也。小者不遺,乃為皆濟,故舉小者,以明既濟也。 (2)剛柔正而位當,則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貞也。 (3)柔得中,則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則小者未亨。小者未亨,雖剛得正,則為未既濟也。故既濟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濟為安者,道極無進,終唯有亂,故曰:「初吉終亂。」終亂不為自亂,由止故亂,故曰「終止則亂」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1)。 (1)存不忘亡,既濟不忘未濟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1)。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1)最處既濟之初,始濟者也。始濟未涉於燥,故輪曳而尾濡也。雖未造易,心無顧戀,志棄難者也。其為義也,無所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1)。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1)居中履正,處文明之盛,而應乎五,陰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間,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陰,處於二陽之間,近而不相得,能無見侵乎?故曰「喪其茀」也。稱「婦」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飾也。夫以中道執乎貞正,而見侵者,眾之所助也。處既濟之時,不容邪道者也。時既明峻,眾又助之,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量斯勢也,不過七日,不須已逐,而自得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1)。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1)處既濟之時,居文明之終,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濟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也。君子處之,故能興也,小人居之,遂喪邦也。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1)。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1)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與三、五相得。夫有隙之棄舟,而得濟者,有衣袽也。鄰於不親,而得全者,終日戒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1)。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2)。「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1)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濟之時,而處尊位,物皆盛矣,將何為焉?其所務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修德,故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也。 (2)在於合時,不在於豐也。 上六:濡其首,厲(1)。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1)處既濟之極,既濟道窮,則之於未濟,之於未濟,則首先犯焉。過惟不已,則遇於難,故濡其首也。將沒不久,危莫先焉。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1)。「小狐汔濟」,未出中也(2)。「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3)。雖不當位,剛柔應也(4)。 (1)以柔處中,不違剛也。能納剛健,故得亨也。 (2)小狐不能涉大川,須汔然後乃能濟。處未濟之時,必剛健拔難,然後乃能濟,汔乃能濟,未能出險之中。 (3)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將濟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續終。險難猶未足以濟也。濟未濟者,必有餘力也。 (4)位不當,故未濟。剛柔應,故可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1)。 (1)辨物居方,令物各當其所也。 初六:濡其尾,吝(1)。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1)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不可以濟者也。而欲之其應,進則溺身。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濡其首猶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紀極者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凶。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1)。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2)。 (1)體剛履中,而應於五,五體陰柔,應與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中,體剛中之質,而見任與,拯救危難,經綸屯蹇者也。用健拯難,靖難在正,而不違中,故「曳其輪,貞吉」也。 (2)位雖不正,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1)。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1)以陰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濟,而求進焉,喪其身也。故曰「征凶」也。二能拯難,而已比之,棄已委二,載二而行,溺可得乎?何憂未濟,故曰「利涉大川」。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1)。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1)處未濟之時,而出險難之上,居文明之初,體乎剛質,以近至尊。雖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則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興衰之徵也。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難,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體乎文明之盛,不奪物功者也,故以大國賞之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1)。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1)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也。夫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付與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御剛以柔,斯誠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則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1)。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1)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苟不憂於事之廢,而耽於樂之甚,則至於失節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周易注》繫辭上卷七[三國] 王弼 著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1)。卑高以陳,貴賤位矣(2)。動靜有常,剛柔斷矣(3)。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4)。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見矣(5)。是故剛柔相摩(6),八卦相盪(7)。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日月運行,一寒一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以易知,坤以簡能(8)。易則易知,簡則易從。易知則有親,易從則有功(9)。有親則可久,有功則可大(10)。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11)。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12)。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13)。 (1)乾坤其易之門戶,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體。 (2)天尊地卑之義既列,則涉乎萬物,貴賤之位明矣。 (3)剛動而柔止也。動止得其常體,則剛柔之分著矣。 (4)方有類,物有群,則有同有異,有聚有分也。順其所同,則吉;乖其所趣,則凶,故吉凶生矣。 (5)象況日月星辰,形況山川草木也。懸象運轉以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見矣。 (6)相切摩也,言陰陽之交感也。 (7)相推盪也,言運化之推移。 (8)天地之道,不為而善始,不勞而善成,故曰易簡。 (9)順萬物之情,故曰有親。通天下之志,故曰有功。 (10)有易簡之德,則能成可久可大之功。 (11)天地易簡,萬物各載其形。聖人不為,群方各遂其業。德業既成,則入於形器,故以賢人目其德業。 (12)天下之理,莫不由於易簡而各得順其分位也。 (13)成位至立象也。極易簡則能通天下之理,通天下之理,故能成象,並乎天地言其中,則並明天地也。 聖人設卦觀象(1),繫辭焉而明吉凶,剛柔相推而生變化(2)。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3);悔吝者,憂虞之象也(4);變化者,進退之象也(5);剛柔者,晝夜之象也(6)。六爻之動,三極之道也(7)。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8);所樂而玩者,爻之辭也。是故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占。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1)此總言也。 (2)繫辭所以明吉凶,剛柔相推所以明變化也。吉凶者,存乎人事也。變化者,存乎運行也。 (3)由有失得,故吉凶生。 (4)失得之微者,足以致憂虞而已,故曰悔吝。 (5)往複相推,迭進退也。 (6)晝則陽剛,夜則陰柔,始總言吉凶變化,而下別明悔吝、晝夜者,悔吝則吉凶之類,晝夜亦變化之道,吉凶之類,則同因繫辭而明;變化之道,則俱由剛柔而著,故始總言之,下則明失得之輕重,辨變化之小大,故別序其義也。 (7)三極,三材也。兼三材之道,故能見吉凶,成變化也。 (8)序,易象之次序。 彖者,言乎象者也(1)。爻者,言乎變者也(2)。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無咎者,善補過也。是故列貴賤者存乎位(3),齊小大者存乎卦(4),辯吉凶者存乎辭(5),憂悔吝者存乎介(6),震無咎者存乎悔(7)。是故卦有小大,辭有險易(8)。辭也者,各指其所之。《易》與天地准(9),故能彌綸天地之道,仰以觀於天文,俯以察於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10)。 (1)彖總一卦之義也。 (2)爻各言其變也。 (3)爻之所處曰位,六位有貴賤也。 (4)卦有小大也,齊猶言辨也,即彖者言乎象也。 (5)辭,爻辭也,即「爻者言乎變」也。言象所以明小大,言變所以明吉凶。故小大之義存乎卦,吉凶之狀見乎爻。至於悔吝無咎,其例一也。吉凶悔吝小疵無咎,皆主乎變,事有小大,故下歷言五者之差也。 (6)介,纖介也。王弼曰:憂悔吝之時,其介不可慢也。即「悔吝者言乎小疵也」。 (7)無咎者,善補過也。震,動也。故動而無咎,存乎無悔過也。 (8)其道光明曰大,君子道消曰小;之泰則其辭易,之否則其辭險。 (9)作《易》以准天地。 (10)幽明者,有形無形之象。死生者,終始之數也。 精氣為物,遊魂為變(1),是故知鬼神之情狀(2)。與天地相似,故不違(3)。知周乎萬物,而道濟天下,故不過(4)。旁行而不流(5),樂天知命,故不憂(6)。安土敦乎仁,故能愛(7)。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8)。曲成萬物而不遺(9)。通乎晝夜之道而知(10)。故神無方,而易無體(11)。一陰一陽之謂道(12),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13),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14)。 (1)精氣煙熅,聚而成物。聚極則散,而遊魂為變也。遊魂,言其游散也。 (2)盡聚散之理,則能知變化之道,無幽而不通也。 (3)德合天地,故曰相似。 (4)知周萬物,則能以道濟天下也。 (5)應變旁通,而不流淫也。 (6)順天之化,故曰樂也。 (7)安土敦仁者,萬物之情也。物順其情,則仁功贍矣。 (8)範圍者,擬范天地,而周備其理也。 (9)曲成者,乘變以應物,不系一方者也,則物宜得矣。 (10)通幽明之故,則無不知也。 (11)自此以上,皆言神之所為也。方、體者,皆系於形器者也。神則陰陽不測,易則唯變所適,不可以一方、一體明。 (12)道者何?無之稱也,無不通也,無不由也,況之曰道。寂然天體,不可為象。必有之用極,而無之功顯,故至乎「神無方,而易無體」,而道可見矣。故窮變以盡神,因神以明道,陰陽雖殊,無一以待之。在陰為無陰,陰以之生;在陽為無陽,陽以之成,故曰「一陰一陽」也。 (13)仁者資道以見其仁,知者資道以見其知,各盡其分。 (14)君子體道以為用也。仁知則滯於所見,百姓則日用而不知。體斯道者,不亦鮮矣?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始可以語至而言極也。 顯諸仁,藏諸用(1),鼓萬物而不與聖人同憂(2),盛德大業,至矣哉(3)!富有之謂大業(4),日新之謂盛德(5)。生生之謂易(6),成象之謂乾(7),效法之謂坤(8),極數知來之謂占,通變之謂事(9),陰陽不測之謂神(10)。夫易,廣矣大矣,以言乎遠則不御(11);以言乎邇則靜而正(12);以言乎天地之間,則備矣。夫乾,其靜也專,其動也直,是以大生焉(13)。夫坤,其靜也翕,其動也辟,是以廣生焉(14)。廣大配天地,變通配四時,陰陽之義配日月,易簡之善配至德(15)。子曰:「易其至矣乎?夫易,聖人所以崇德而廣業也(16)。知崇禮卑(17),崇效天,卑法地(18)。天地設位,而易行乎其中矣(19)。成性存存,道義之門(20)。 (1)衣被萬物,故曰「顯諸仁」。日用而不知,故曰「藏諸用」。 (2)萬物由之以化,故曰「鼓萬物」也。聖人雖體道以為用,未能全無以為體,故順通天下,則有經營之跡也。 (3)夫物之所以通,事之所以理,莫不由乎道也。聖人功用之母,體同乎道,盛德大業,所以能至。 (4)廣大悉備,故曰「富有」。 (5)體化合變,故曰「日新」。 (6)陰陽轉易,以成化生。 (7)擬乾之象。 (8)效坤之法。 (9)物窮則變,變而通之,事之所由生也。 (10)神也者,變化之極,妙萬物而為言,不可以形詰者也,故曰「陰陽不測」。嘗試論之曰:原夫兩儀之運,萬物之動,豈有使之然哉!莫不獨化於大虛,欻爾而自造矣。造之非我,理自玄應;化之無主,數自冥運,故不知所以然,而況之神。是以明兩儀以太極為始,言變化而稱極乎神也。夫唯知天之所為者,窮理體化,坐忘遺照。至虛而善應,則以道為稱。不思而玄覽,則以神為名。蓋資道而同乎道,由神而冥於神也。 (11)窮幽極深,無所止也。 (12)則近而當。 (13)專,專一也。直,剛正也。 (14)翕,斂也。止則翕斂其氣,動則關開以生物也。乾統天首物,為變化之元,通乎形外者也。坤則順以承陽,功盡於已,用止乎形者也。故乾以專直言乎其材,坤以翕闢言乎其形。 (15)《易》之所載配此四義。 (16)窮理入神,其德崇也。兼濟萬物,其業廣也。 (17)知以崇為貴,禮以卑為用。 (18)極知之崇,象天高而統物;備禮之用,象地廣而載物也。 (19)天地者,易之門戶,而易之為義,兼周萬物,故曰「行乎其中矣」。 (20)物之存成,由乎道義也。 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1),是故謂之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2),繫辭焉以斷其吉凶,是故謂之爻。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也(3),擬之而後言,議之而後動,擬議以成其變化(4)。「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5)。子曰:「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居其室,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況其邇者乎。言出乎身,加乎民;行發乎邇,見乎遠。言行,君子之樞機(6)。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也,可不慎乎?」「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7)。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1)乾剛坤柔,各有其體,故曰「擬諸形容」。 (2)典禮,適時之所用。 (3)《易》之為書,不可遠也。惡之則逆於順,錯之則乖於理。 (4)擬議以動,則盡變化之道。 (5)鶴鳴則子和,修誠則物應,我有好爵,與物散之,物亦以善應也。明擬議之道,繼以斯義者,誠以吉凶失得存乎無所動。同乎道者,道亦得之;同乎失者,失亦違之。莫不以同相順,以類相應。動之斯來,緩之斯至。鶴鳴於陰,氣同則和。出言戶庭,千里或應。出言猶然,況其大者乎;千里或應,況其邇者乎。故夫憂悔吝者,存乎纖介;定失得者,慎於樞機。是以君子擬議以動,慎其微也。 (6)樞機,制動之主。 (7)同人終獲後笑者,以有同心之應也。夫所況同者,豈系乎一方哉!君子出處默語,不違其中,則其跡雖異,道同則應。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子曰:「苟錯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慎之至也。夫茅之為物薄,而用可重也。慎斯術也以往,其無所失矣。」「勞謙,君子有終,吉。」子曰:「勞而不伐,有功而不德,厚之至也。語以其功下人者也。德言盛,禮言恭。謙也者,致恭以存其位者也。」「亢龍有悔。」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賢人在下,位而無輔,是以動而有悔也。」「不出戶庭,無咎」。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君不密則失臣,臣不密則失身,幾事不密則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子曰:「作《易》者,其知盜乎(1)?《易》曰:『負且乘,致寇至。』負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盜思奪之矣。上慢下暴,盜思伐之矣。慢藏誨盜,冶容誨淫。《易》曰:『負且乘,致寇至』,盜之招也。 (1)言盜亦乘釁而至也。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1)。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2)。天數五(3)。地數五(4)。五位相得而各有合(5),天數二十有五(6),地數三十(7)。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8)。《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9),坤之策百四十有四(10)。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11)。是故四營而成易(12),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13)。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顯道(14),神德行(15),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16)。 (1)王弼曰: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則其一不用也。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數而數以之成,斯易之太極也。四十有九,數之極也。夫無不可以無明,必因於有,故常於有物之極,而必明其所由之宗也。 (2)奇,況四揲之餘,不足復揲者也。分而為二,既揲之餘,合掛於一,故曰「再扐而後掛」。凡閏,十九年七閏為一章,五歲再閏者二,故略舉其凡也。 (3)五,奇也。 (4)五,耦也。 (5)天地之數各五,五數相配,以合成金、木、水、火、土。 (6)五奇合為二十五。 (7)五耦合為三十。 (8)變化以此成,鬼神以此行。 (9)陽爻六,一爻三十六策,六爻二百一十六策。 (10)陰爻六,一爻二十四策,六爻百四十四策。 (11)二篇三百八十四爻,陰陽各半,合萬一千五百二十策。 (12)分而為二,以象兩,一營也。掛一以象三,二營也。揲之以四,三營也。歸奇於扐,四營也。 (13)伸之六十四卦。 (14)顯,明也。 (15)由神以成其用。 (16)可以應對萬物之求助,成神化之功也。酬酢,猶應對也。 子曰:「知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為乎(1)?《易》有聖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辭,以動者尚其變,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2)。」是以君子將有為也,將有行也,問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響,無有遠近幽深,遂知來物。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與於此?參伍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於此?易無思也,無為也,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與於此(3)?夫易,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唯幾也,故能成天下之務(4)。唯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子曰:「易有聖人之道四焉」者,此之謂也(5)。 (1)夫變化之道,不為而自然。故知變化者,則知神之所為。 (2)此四者存乎器象,可得而用也。 (3)夫非忘象者,則無以制象。非遺數者,無以極數。至精者,無籌策而不可亂。至變者,體一而無不周。至神者,寂然而無不應。斯蓋功用之母,象數所由立,故曰非至精至變至神,則不得與於斯也。 (4)極未形之理則曰深,適動微之會則曰幾。 (5)四者,由聖道以成,故曰「聖人之道」。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1)。子曰:「夫易,何為者也?夫易,開物成務,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2)。」是故聖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業,以斷天下之疑。是故蓍之德圓而神,卦之德方以知(3),六爻之義易以貢(4)。聖人以此洗心(5),退藏於密(6),吉凶與民同患(7)。神以知來,知以藏往(8)。其孰能與此哉!古之聰明睿知神武而不殺者夫(9)!是以明於天之道,而察於民之故,是興神物以前民用(10)。聖人以此齊戒(11),以神明其德夫!是故闔戶謂之坤(12),辟戶謂之乾(13)。一闔一辟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見乃謂之象(14),形乃謂之器(15),制而用之謂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謂之神。 (1)易以極數通神明之德,故明易之道,先舉天地之數也。 (2)冒,覆也。言易通萬物之志,成天下之務,其道可以覆冒天下也。 (3)圓者運而不窮,方者止而有分。言蓍以圓象神,卦以方象知也。唯變所適,無數不周,故曰圓。卦列爻分,各有其體,故曰方也。 (4)貢,告也。六爻變易,以告吉凶。 (5)洗濯萬物之心。 (6)言其道深微,萬物日用而不能知其原,故曰「退藏於密」,猶藏諸用也。 (7)表吉凶之象,以同民所憂患之事,故曰「吉凶與民同患也」。 (8)明蓍卦之用,同神知也。蓍定數於始,於卦為來。卦成象於終,於蓍為往。往來之用相成,猶神知也。 (9)服萬物而不以威形也。 (10)定吉凶於始也。 (11)洗心曰齊,防患曰戒。 (12)坤道包物。 (13)乾道施生。 (14)兆見曰象。 (15)成形曰器。 是故易有太極,是生兩儀(1),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2)。八卦定吉凶(3),吉凶生大業(4)。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變通莫大乎四時,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崇高莫大乎富貴(5)。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莫大乎聖人。探賾索隱,鉤深致遠,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天地變化,聖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易有四象,所以示也。繫辭焉,所以告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斷也。《易》曰:「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子曰:「祐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也。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也。」 (1)夫有必始於無,故太極生兩儀也。太極者,無稱之稱,不可得而名,取有之所極,況之太極者也。 (2)卦以象之。 (3)八卦既立,則吉凶可定。 (4)既定吉凶,則廣大悉備。 (5)位所以一天下之動,而濟萬物。 子曰:「書不盡言,言不盡意。」然則聖人之意,其不可見乎?」子曰:聖人立象以盡意,設卦以盡情偽,繫辭焉以盡其言,變而通之以盡利(1),鼓之舞之以盡神。乾坤其易之縕邪(2)?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乾坤毀,則無以見易。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是故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變(3),推而行之謂之通(4),舉而錯之天下之民,謂之事業(5)。是故夫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繫辭焉以斷其吉凶,是故謂之爻。極天下之賾者存乎卦,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6)。化而裁之存乎變,推而行之存乎通,神而明之存乎其人(7);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8)。 (1)極變通之數,則盡利也。故曰「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2)縕,淵奧也。 (3)因而制其會通,適變之道也。 (4)乘變而往者,無不通也。 (5)事業所以濟物,故舉而錯之於民。 (6)辭,爻辭也。爻以鼓動,效天下之動也。 (7)體神而明之,不假於象,故存乎其人。 (8)德行,賢人之德行也。順足於內,故默而成之也。體與理會,故不言而信也。《周易注》繫辭下卷八[三國] 王弼 著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1)。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2)。剛柔相推,變在其中矣。繫辭焉而命之,動在其中矣(3)。吉凶悔吝者,生乎動者也(4)。剛柔者,立本者也。變通者,趣時者也(5)。吉凶者,貞勝者也(6)。天地之道,貞觀者也(7)。日月之道,貞明者也。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夫乾,確然示人易矣。夫坤,隤然示人簡矣(8)。爻也者,效此者也。象也者,像此者也。爻象動乎內(9),吉凶見乎外(10),功業見乎變(11),聖人之情見乎辭(12)。天地之大德曰生(13),聖人之大寶曰位(14)。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15)。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 (1)備天下之象也。 (2)夫八卦備天下之理,而未極其變,故因而重之以象其動用,擬諸形容以明治亂之宜,觀其所應以著適時之功,則爻卦之義,所存各異,故爻在其中矣。 (3)剛柔相推,況八卦相盪,或否或泰,繫辭焉而斷其吉凶,況之六爻,動以適時者也。立卦之義,則見於《彖》、《象》,適時之功,見存之爻辭。王氏之例詳矣。 (4)有變動而後有吉凶。 (5)立本況卦,趣時況爻。 (6)貞者,正也,一也。夫有動則未免乎累,殉吉則未離乎凶。盡會通之變,而不累於吉凶者,其唯貞者乎?《老子》曰:「王侯得一,以為天下貞。」萬變雖殊,可以執一御也。 (7)明夫天地萬物,莫不保其貞,以全其用也。 (8)確,剛貌也。隤,柔貌也。乾坤皆恆一其德,物由以成,故簡易也。 (9)兆數見於卦也。 (10)失得驗於事也。 (11)功業由變以興,故見乎變也。 (12)辭也者,各指其所之,故曰情也。 (13)施生而不為,故能常生,故曰大德也。 (14)夫無用則無所寶,有用則有所寶也。無用而常足者,莫妙乎道,有用而弘道者,莫大乎位,故曰「聖人之大寶曰位」。 (15)財所以資物生也。 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1),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作結繩而為罔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2)。包犧氏沒,神農氏作,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蓋取諸益(3)。日中為巿,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4)。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氏作,通其變,使民不倦(5);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6)。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7)。刳木為舟,剡木為楫。舟楫之利,以濟不通,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渙(8)。服牛乘馬,引重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隨(9)。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10)。斷木為杵,掘地為臼,臼杵之利,萬民以濟,蓋取諸小過(11)。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取諸睽(12)。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世聖人易之以宮室,上棟下宇,以待風雨,蓋取大壯(13)。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14)。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15)。 (1)聖人之作《易》,無大不極,無微不究。大則取象天地,細則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也。 (2)離,麗也。罔罟之用,必審物之所麗也。魚麗於水,獸麗於山也。 (3)制器致豐,以益萬物。 (4)噬嗑,合也。巿人之所聚,異方之所合,設法以合物,噬嗑之義也。 (5)通物之變,故樂其器用,不解倦也。 (6)通變則無窮,故可久也。 (7)垂衣裳以辨貴賤,乾尊坤卑之義也。 (8)渙者,乘理以散通也。 (9)隨,隨宜也。服牛乘馬,隨物所之,各得其宜也。 (10)取其豫備。 (11)以小用而濟物也。 (12)睽,乖也。物乖則爭興,弧矢之用,所以威乖爭也。 (13)宮室壯大於穴居,故製為宮室,取諸大壯也。 (14)取其過厚。 (15)夬,決也。書契所以決斷萬事也。 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彖者,材也(1)。爻也者,效天下之動者也。是故吉凶生而悔吝著也。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其故何也?陽卦奇,陰卦耦(2)。其德行何也(3)?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4)。《易》曰:「憧憧往來,朋從爾思」(5)。子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6)?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7)。利用安身,以崇德也(8)。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1)材,才德也。彖言成卦之材,以統卦義也。 (2)夫少者,多之所宗;一者,眾之所歸。陽卦二陰,故奇為之君;陰卦二陽,故耦為之主。 (3)辨陰陽二卦之德行也。 (4)陽,君道也。陰,臣道也。君以無為統眾,無為則一也。臣以有事代終,有事則二也。故陽爻畫奇,以明君道必一;陰爻畫兩,以明臣體必二,斯則陰陽之數,君臣之辨也。以一為君,君之德也。二居君位,非其道也。故陽卦曰「君子之道」,陰卦曰「小人之道」也。 (5)天下之動,必歸乎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 (6)夫少則得,多則感。塗雖殊,其歸則同;慮雖百,其致不二。苟識其要,不在博求;一以貫之,不慮而盡矣。 (7)精義,物理之微者也。神寂然不動,感而遂通,故能乘天下之微,會而通其用也。 (8)利用之道,由安其身而後動也。精義由於入神,以致其用;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其德。理必由乎其宗,事各本乎其根。歸根則寧,天下之理得也。若役其思慮,以求動用,忘其安身,以殉功美,則偽彌多而理愈失,名彌美而累愈彰矣。 《易》曰:「困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凶。」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耶?」《易》曰:「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子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動而不括,是以出而有獲。語成器而動者也」(1)。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凶。』」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亂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繫於苞桑。』」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勝其任也。」子曰:「知幾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其知幾乎(2)!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3)。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4)。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萬夫之望」(5)。子曰:「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6)。《易》曰:『不遠復,無祇悔,元吉』(7)。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易》曰:『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言致一也」(8)。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後動,易其心而後語,定其交而後求。君子修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無交而求,則民不與也。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易》曰:『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凶』」(9)。 (1)括,結也。君子待時而動,則無結閡之患也。 (2)形而上者況之道。形而下者況之器。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離乎諂也。於器不絕而有交焉,未免乎瀆也。能無諂、瀆,窮理者乎? (3)幾者去無入有,理而無形,不可以名尋,不可以形睹者也。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鑒於未形也。合抱之木,起於毫末。吉凶之彰,始於微兆,故為吉之先見也。 (4)定之於始,故不待終日也。 (5)此知幾其神乎? (6)在理則昧,造形而悟,顏子之分也。失之於幾,故有不善。得之於二,不遠而復,故知之未嘗復行也。 (7)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得一者於理不盡,未至成形,故得不遠而復,舍凶之吉,免夫祗悔,而終獲元吉。祗,大也。 (8)致一而後化成也。 (9)夫虛己存誠,則眾之所不迕也。躁以有求,則物之所不與也。 子曰:「乾坤,其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以體天地之撰(1),以通神明之德。其稱名也,雜而不越(2),於稽其類,其衰世之意邪(3)?夫易彰往而察來,而微顯闡幽(4)。開而當名辨物,正言斷辭則備矣(5)。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6)。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7),其事肆而隱(8),因貳以濟民行,以明失得之報(9)。《易》之興也,其於中古乎?作《易》者,其有憂患乎(10)?是故履,德之基也(11)。謙,德之柄也。復,德之本也(12)。恆,德之固也(13)。損,德之修也。益,德之裕也(14)。困,德之辨也(15)。井,德之地也(16)。巽,德之制也(17)。履,和而至(18)。謙,尊而光。復,小而辨於物(19)。恆,雜而不厭(20)。損,先難而後易(21)。益,長裕而不設(22)。困,窮而通(23)。井,居其所而遷(24)。巽,稱而隱(25)。履以和行。謙以制禮。復以自知(26)。恆以一德(27)。損以遠害(28)。益以興利。困以寡怨(29)。井以辯義(30)。巽以行權(31)。 (1)撰,數也。 (2)備物極變,故其名雜也。各得其序,不相逾越,況爻繇之辭也。 (3)有憂患而後作《易》,世衰則失得彌彰,爻繇之辭,所以明失得,故知衰世之意邪,稽,猶考也。 (4)易無往不彰,無來不察,而微以之顯,幽以之闡。闡,明也。 (5)開釋爻卦,使各當其名也。理類辨明,故曰「斷辭」也。 (6)託象以明義,因小以喻大。 (7)變化無恆,不可為典要,故其言曲而中也。 (8)事顯而理微也。 (9)貳則失得也,因失得以通濟民行,故明失得之報也。「失得之報」者,得其會則吉,乖其理則凶。 (10)無憂患則不為而足也。 (11)基,所蹈也。 (12)夫動本於靜,語始於默,復者,各反其所始,故為德之本也。 (13)固,不傾移也。 (14)能益物者,其德寬大也。 (15)困而益明。 (16)所處不移,象居得其所也。 (17)巽,所以申命明制也。 (18)和而不至,從物者也。和而能至,故可履也。 (19)微而辨之,不遠復也。 (20)雜而不厭,是以能恆。 (21)刻損以修身,故先難也。身修而無患,故後易也。 (22)有所興為,以益於物,故曰長裕。因物興務,不虛設也。 (23)處窮而不屈其道也。 (24)改邑不改井,井所居不移,而能遷其施也。 (25)稱揚命令,而百姓不知其由也。 (26)求諸已也。 (27)以一為德也。 (28)止於修身,故可以遠害而已。 (29)困而不濫,無怨於物。 (30)施而無私,義之方也。 (31)權反經而合道,必合乎巽順,而後可以行權也。 《易》之為書也不可遠(1),為道也屢遷,變動不居,周流六虛(2),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3),唯變所適(4)。其出入以度,外內使知懼(5)。又明於憂患與故(6)。無有師保,如臨父母(7)。初率其辭而揆其方,既有典常(8)。苟非其人,道不虛行。 (1)擬議而動,不可遠也。 (2)六虛,六位也。 (3)不可立定準也。 (4)變動貴於適時,趣舍存乎會也。 (5)明出入之度,使物之外內之戒也。出入尢行藏,外內尢隱顯。遯以遠時為吉,豐以幽隱致凶,漸以高顯為美,明夷以處昧利貞,此外內之戒也。 (6)故,事故也。 (7)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終日乾乾,不可以怠也。 (8)能循其辭以度其義,原其初以要其終,則唯變所適,是其常典也。明其變者,存其要也,故曰「苟非其人,道不虛行」。 《易》之為書也,原始要終,以為質也(1)。六爻相雜,唯其時物也(2)。其初難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辭擬之,卒成之終(3)。若夫雜物撰德,辯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噫!亦要存亡吉凶,則居可知矣。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4)。二與四同功(5)而異位(6)。其善不同,二多譽(7),四多懼,近也(8)。柔之為道,不利遠者,其要無咎,其用柔中也(9)。三與五同功(10)而異位(11),三多凶,五多功,貴賤之等也。其柔危,其剛勝邪(12)? (1)質,體也。卦兼終始之義也。 (2)爻各存乎其時。物,事也。 (3)夫事始於微而後至於著。初者,數之始,擬議其端,故難知也。上者,卦之終,事皆成著,故易知也。 (4)夫彖者,舉立象之統,論中爻之義,約以存博,簡以兼眾,雜物撰德,而一以貫之。形之所宗者道,眾之所歸者一。其事彌繁,則愈滯乎形;其理彌約,則轉近乎道。彖之為義,存乎一也。一之為用,同乎道矣。形而上者,可以觀道,過半之益,不亦宜乎。 (5)同陰功也。 (6)有內外也。 (7)二處中和,故多譽也。 (8)位逼於君,故多懼也。 (9)四之多懼,以近君也,柔之為道,須援而濟,故有不利遠者。二之能無咎,柔而處中也。 (10)同陽功也。 (11)有貴賤也。 (12)三、五陽位,柔非其位,處之則危,居以剛健,勝其任也。夫所貴剛者,閑邪存誠,動而不違其節者也。所貴柔者,含弘居中,順而不失其貞者也。若剛以犯物,則非剛之道;柔以卑佞,則非柔之義也。 《易》之為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材而兩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材之道也(1)。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2)。物相雜,故曰文(3)。文不當,故吉凶生焉。《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之事邪(4)?是故其辭危(5)。危者使平,易者使傾(6)。其道甚大,百物不廢。懼以終始,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7)。 (1)《說卦》備矣。 (2)等,類也。乾,陽物也。坤,陰物也。爻有陰陽之類,而後有剛柔之用,故曰「爻有等,故曰物」。 (3)剛柔交錯,玄黃錯雜。 (4)文王以盛德蒙難而能亨其道,故稱文王之德,以明易之道也。 (5)文王與紂之事,危其辭也。 (6)易,慢易也。 (7)夫文不當而吉凶生,則保其存者亡,不忘亡者存,有其治者亂,不忘危者安,懼以終始,歸於無咎,安危之所由,爻象之本體也。 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恆易以知險。夫坤,天下之至順也,德行恆簡以知阻。能說諸心,能研諸侯之慮(1),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是故變化云為,吉事有祥。象事知器,占事知來(2)。天地設位,聖人成能(3)。人謀鬼謀,百姓與能(4)。八卦以象告(5),爻彖以情言(6)。剛柔雜居,而吉凶可見矣。變動以利言(7),吉凶以情遷(8)。是故愛惡相攻而吉凶生(9),遠近相取而悔吝生(10),情偽相感而利害生(11)。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凶(12),或害之,悔且吝(13)。將叛者其辭慚,中心疑者其辭枝。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誣善之人其辭游,失其守者其辭屈。 (1)諸侯,物主有為者也。能說萬物之心,能精為者之務。 (2)「夫變化云為」者,行其吉事,則獲嘉祥之應;觀其象事,則知制器之方;玩其占事,則睹方來之驗也。 (3)聖人乘天地之正,萬物各成其能。 (4)人謀,況議於眾以定失得也;鬼謀,況寄卜筮以考吉凶也。不役思慮,而失得自明;不勞探討,而吉凶自著。類萬物之情,通幽深之故,故百姓與能,樂推而不厭也。 (5)以象告人。 (6)辭有險易,而各得其情也。 (7)變而通之,以盡利也。 (8)吉凶無定,唯人所動。情順乘理以之吉,情逆違道以蹈凶,故曰「吉凶以情遷」也。 (9)泯然同順,何吉何凶?愛惡相攻,然後逆順者殊,故吉凶生。 (10)相取,尢相資也。遠近之爻,互相資取,而後有悔吝也。 (11)情以感物則得利,偽以感物則致害也。 (12)近,況比爻也。易之情,剛柔相摩,變動相適者也。近而不相得,必有乖違之患。或有相違而無患者,得其應也;相順而皆凶者,乖於時也。存事以考之,則義可見矣。 (13)夫無對於物而後盡全順之道,豈可有欲害之者乎?雖能免濟,必有悔吝也。或,欲害之辭也。《周易注》說卦卷九[三國] 王弼 著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1),參天兩地而倚數(2),觀變於陰陽而立卦(3),發揮於剛柔而生爻(4),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5)。 (1)幽,深也。贊,明也。蓍受命如向,不知所以然而然也。 (2)參,奇也。兩,耦也。七、九陽數,六、八陰數。 (3)卦,象也。蓍,數也。卦則雷風相薄,山澤通氣,擬象陰陽變化之體;蓍則錯綜天地參兩之數,蓍極數以定象,卦備象以盡數,故蓍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卦曰「觀變於陰陽」也。 (4)剛柔發散,變動相和。 (5)命者,生之極,窮理則盡其極也。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1);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章(2)。 (1)在天成象,在地成形。陰陽者,言其氣;剛柔者,言其形,變化始於氣象而後成形。萬物資始乎天,成形乎地,故天曰陰陽,地曰柔剛也。或有在形而言陰陽者,本其始也;在氣而言柔剛者,要其終也。 (2)設六爻以效三才之動,故六畫而成卦也。六位,爻所處之位也。二、四為陰,三、五為陽,故曰「分陰分陽」;六爻升降,或柔或剛,故曰「迭用柔剛」也。 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1),是故易逆數也(2)。 (1)易八卦相錯變化,理備於往則順而知之,於來則逆而數之。 (2)作《易》以逆睹來事,以前民用。 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烜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帝出乎震,齊乎巽,相見乎離,致役乎坤,說言乎兌,戰乎乾,勞乎坎,成言乎艮。萬物出乎震,震,東方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潔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向明而治,蓋取諸此也。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 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1)。動萬物者,莫疾乎雷。橈萬物者,莫疾乎風。燥萬物者,莫乎火。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潤萬物者,莫潤乎水。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 (1)於此言神者,明八卦運動、變化、推移,莫有使之然者,神則無物妙萬物而為言者。明雷疾風行,火炎水潤,莫不自然相與為變化,故能萬物既成也。 乾,健也。坤,順也。震,動也。巽,入也。坎,陷也。離,麗也。艮,止也。兌,說也。 乾為馬,坤為牛,震為龍,巽為雞,坎為豕,離為雉,艮為狗,兌為羊。 乾為首,坤為腹,震為足,巽為股,坎為耳,離為目,艮為手,兌為口。 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乾為天,為圜,為君,為父,為玉,為金,為寒,為冰,為大赤,為良馬,為老馬,為瘠馬,為駁馬,為木果。 坤為地,為母,為布,為釜,為吝嗇,為均,為子,母牛,為大輿,為文,為眾,為柄。其於地也為黑。 震為雷,為龍,為玄黃,為旉,為大塗,為長子,為決躁,為蒼筤竹,為萑葦。其於馬也為善鳴,為馵足,為作足,為的顙。其於稼也為反生。其究為健,為蕃鮮。 巽為木,為風,為長女,為繩直,為工,為白,為長,為高,為進退,為不果,為臭。其於人也為寡發,為廣顙,為多白眼,為近利市三倍,其究為躁卦。 坎為水,為溝瀆,為隱伏,為矯輮,為弓輪。其於人也,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為血卦,為赤。其於馬也,為美脊,為亟心,為下首,為薄蹄,為曳。其於輿也,為多眚,為通,為月,為盜。其於木也,為堅多心。 離為火,為日,為電,為中女,為甲胃,為戈兵。其於人也,為大腹。為乾卦,為鱉,為蟹,為蠃,為蚌,為龜,其於木也,為科上槁。 艮為山,為徑路,為小石,為門闕,為果蓏,為閽寺,為指,為狗,為鼠,為黔喙之屬。其於木也,為堅多節。兌為澤,為少女,為巫,為口舌,為毀折,為附決。其於地也為剛鹵,為妾,為羊。《周易注》周易·序卦第十[三國] 王弼 著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1)。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2)。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3)。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4)。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5)。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6)。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隨(7),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8),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9)。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10)。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11)。剝者,剝也。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12)。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13)。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14)。 (1)屯剛柔始交,故為物之始生也。 (2)夫有生則有資,有資則爭興也。 (3)眾起而不比,則爭無由息;必相親比,而後得寧也。 (4)此非大通之道,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由比而畜,故曰「小畜」而不能大也。 (5)履者,禮也。禮所以適用也。故既畜則宜用,有用則須禮也。 (6)否則思通,人人同志,故可出門同人,不謀而合。 (7)順以動者,眾之所隨。 (8)可大之業,由事而生。 (9)可觀則異方合會也。 (10)物相合則須飾,以修外也。 (11)極飾則實喪也。 (12)不養則不可動,養過則厚。 (13)過而不已,則陷沒也。 (14)物窮則變,極陷則反所麗也。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1)。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2)。物不可以終遯(3)。故受之以《大壯》(4)。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5)。晉者,進也(6)。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7)。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於家,故受之以《家人》(8)。家道窮必乖(9),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10),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遇(11),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12),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13)。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動必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14)。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15)。渙者,離也(16)。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17)。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18)。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19)。有過物者必濟(20),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21)。 (1)言《咸》卦之義也。凡《序卦》所明,非《易》之縕也,蓋囚卦之次,託以明義。《咸》柔上而剛下,感應以相與。夫婦之象,莫美乎斯。人倫之道,莫大乎夫婦。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以崇人倫之始,而不系之於離也。先儒以《乾》至《離》為上《經》,天道也。《咸》至《未濟》為下《經》,人事也。夫《易》六畫成卦,三材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斯蓋守文而不求義,失之遠矣。 (2)夫婦之道,以恆為貴。而物之所居,不可以恆,宜與世升降,有時而遯也。 (3)遯,君子以遠小人。遯而後亨,何可終邪?則小人遂陵,君子日消也。 (4)陽盛陰消,君子道勝。 (5)《晉》以柔而進也。 (6)雖以柔而進,要是進也。 (7)日中則昃,月盈則食。 (8)傷於外,必反修諸內。 (9)室家至親,過在失節。故《家人》之義,唯嚴與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家人尚嚴其敝,必乖也。 (10)益而不已,則盈,故必決也。 (11)以正決邪,必有喜遇也。 (12)井久則濁穢,宜革易其故。 (13)革去故,鼎取新。既以去故,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鼎所以和齊生物,成新之器也,故取象焉。 (14)旅而無所容,以巽則得出入也。 (15)說不可偏系,故宜散也。 (16)渙者發暢而無所壅滯則殊趣,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 (17)夫事有其節,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 (18)孚,信也,既已有節,則宜信以守之。 (19)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故曰小過也。 (20)行過乎恭,禮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 (21)有為而能濟者,以已窮物者也。物窮則乖,功極則亂,其可濟乎?故受之以《未濟》也。《周易注》周易·雜卦第十一[三國] 王弼 著 乾剛坤柔,比樂師憂(1)。臨觀之義,或與或求(2)。屯見而不失其居(3)。蒙雜而著(4)。震,起也。艮,止也。損、益,盛衰之始也(5)。大畜,時也(6)。無妄,災也(7)。萃聚而升不來也(8)。謙輕而豫怠也(9)。噬嗑,食也。賁,無色也(10)。兌見而巽伏也(11)。隨,無故也。蠱,則飭也(12)。剝,爛也(13)。復,反也。晉,晝也。明夷,誅也(14)。井通而困相遇也(15)。咸,速也(16)。恆,久也。渙,離也。節,止也。解,緩也。蹇,難也。睽,外也(17)。家人,內也。否,泰,反其類也。大壯則止,遯則退也(18)。大有,眾也。同人,親也。革,去故也。鼎,取新也。小過,過也。中孚,信也。豐,多故也(19)。親寡,旅也(20)。離上而坎下也(21)。小畜,寡也(22)。履,不處也(23)。需,不進也(24)。訟,不親也。大過,顛也(25)。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26)。頤,養正也。既濟,定也。歸妹,女之終也(27)。未濟,男之窮也(28)。夬,決也,剛決柔也,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29)。 (1)親比則樂,動眾則憂。 (2)以我臨物,故曰「與」;物來觀我,故曰「求」。 (3)屯利建侯,君子經綸之時。雖見而磐桓,利貞不失其居也。 (4)雜而未知所定也。求發其蒙,則終得所定。著,定也。 (5)極損則益,極益則損。 (6)因時而畜,故能大也。 (7)無妄之世,妄則災也。 (8)來,還也。方在上升,故不還也。 (9)謙者不自重大。 (10)飾貴合眾,無定色也。 (11)兌貴顯說,巽貴卑退。 (12)隨時之宜,不系於故也。隨則有事,受之以蠱。飭,整治也。蠱所以整治其事也。 (13)物熟則剝落也。 (14)誅,傷也。 (15)井,物所通用而不吝也。困,安於所遇而不濫也。 (16)物之相應,莫速乎咸。 (17)相疏外也。 (18)大正則小人止。小人享則君子退也。 (19)虛者懼危,滿者戎盈。豐大者多憂故也。 (20)親寡故寄旅也。 (21)火炎上,水潤下。 (22)不足以兼濟也。 (23)王弼云:《履》卦陽爻,皆以不處其位為吉也。 (24)畏駭而止也。 (25)本末弱也。 (26)女從男也。 (27)女終於出嫁也。 (28)剛柔失位,其道未濟,故曰窮也。 (29)君子以決小人,長其道,小人見決去,為深憂也。
《周易注》周易略例
[魏]王弼著 [唐] 邢璹注
周易略例序
原夫兩儀未位,神用藏於視聽,一氣化矣。至賾隱乎名言,於是河龍負圖,犧皇畫卦,仰觀俯察遠物近身,入象窮天地之情,六位備柔之體。言大道之妙有,一陰一陽。論聖人之範圍,顯仁藏用。寔三元之胎祖,鼓舞財成。為萬有之蓍龜,知來藏往。是以孔子三絕,未臻樞奧;劉安九師,尚迷宗旨。
臣舞象之年,鼓篋鱣序,漁獵墳典,偏習《周易》,研究耽玩,無舍寸陰,是知卦之紀綱,周文王之方略矣。象之吉凶,魯仲尼之論備矣。至如王輔嗣略例,大則揔一部之指歸,小則明六爻之得失。承乘逆順之理,應變情偽之端,用有行藏,辭有險易。觀之者,可以經緯天地,探測鬼神,匡濟邦家,推辟咎悔。雖人非上聖,亦近代一賢。臣謹依其文,輒為註解,雖不足敷弘《易》道,庶幾有裨於教義,亦猶螢燐增輝於太陽,涓流助深於巨壑。臣之志也,敢不上聞。
明彖
夫《彖》者,何也(1)?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者也(2)。夫眾不能治眾,治眾者,至寡者也(3)。夫動不能制動,制天下之動者,貞夫一者也(4)。故眾之所以得咸存者,主必致一也(5)。動之所以得咸運者,原必無二也(6)。
(1)將釋其義,故假設問端,而曰「何」。 (2)統論一卦功用之體。(明,辯也。)辯卦體功用「所由之主」,立主之義,義在一爻,明,辯也。 (3)萬物是「眾」,一是「寡」。「眾不能治眾,治眾者」,至少以治之也。 (4)「天下之動」,動則不能自制,制其動者,貞之「一者」也。老子曰:「王侯得一以為天下貞」。然則一為君體。君體合道動,是眾由一制也。制眾歸一,故靜為躁君,安為動主。 (5)致猶歸也。眾皆得存其存者,有必歸於一。故無心於存,皆得其存也。 (6)動所以運,運不已者,謂無二動。故無心於動,而動不息也。
物無妄然,必由其理(1)。統之有宗,會之有元(2),故繁而不亂,眾而不惑(3)。故六爻相錯,可舉一以明也(4)。剛柔相乘,可立主以定也(5)。是故雜物撰德(6),辯是與非(7),則非其中爻,莫之備矣(8)。故處統而尋之,物雖眾,則知可以執一御也(9)。由本以觀之,義雖博,則知可以一名舉也(10)。故處璇璣以觀大運,則天地之動未足怪也。據會要以觀方來,則六合輻湊未足多也(11)。故舉卦之名,義有主矣。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12)!夫古今雖殊,軍國異容,中之為用,故未可遠也(13)。品制萬變,宗主存焉。《彖》之所尚,斯為盛矣(14)!
(1)物,眾也,妄,虛妄也。天下之眾皆「無妄」,無妄之理,必由君主統之也。 (2)統領之以宗主,會合之以元首。 (3)統之有宗主,雖繁而不亂;會之以元首,雖眾而不惑。 (4)錯,雜也。六爻或陰或陽,錯雜交亂,舉貞一之主以明其用。 (5)六爻有剛有柔,或乘或據,有逆有順,「可立主以定」之。 (6)撰,數也。雜,聚也。聚其物體,數其德行。 (7)辯,明也。得位而承之,是也;失位而據之,非也。 (8)然則非是中之一爻,莫之能備。《訟》《彖》云:「貞大人吉,以剛中也」之例是也。 (9)無為之「一」者,道也,君也。統而推尋,萬物雖殊,一之以神道;百姓雖眾,御之以君主也。 (10)博,廣也。本,謂君也、道也。義雖雖廣,舉之在一也。 (11)天地雖大,睹之以「璇璣」;「六合」雖廣,據之以要會。「天地之運」,不足怪其大;「六合輻湊」,不足稱其多。 (12)《彖》總卦義,義主中爻。簡易者,道也、君也。道能化物,君能御民。智者觀之,思過其半。 (13)古今革變,軍國殊別,中正之用,終無疏遠。 (14)品變積萬,存之在一。
夫少者,多之所貴也。寡者,眾之所宗也(1)。一卦五陽而一陰,則一陰為之主矣(2)。五陰而一陽,則一陽為之主矣(3)。夫陰之所求者,陽也。陽之所求者,陰也(4)。陽苟一焉,五陰何得不同而歸之?陰苟只焉,五陽何得不同而從之?故陰爻雖賤,而為一卦之主者,處其至少之地也(5)。或有遺爻而舉二體者,卦體不由乎爻也(6)。繁而不憂亂,變而不憂惑,約以存博,簡以濟眾,其唯《彖》乎(7)?亂而不能惑,變而不能渝,非天下之至賾,其孰能與於此乎(8)?故觀《彖》以斯,義可見矣(9)。
(1)自此已下,明至少者為至多之所主,豈直指其中爻而已。 (2)《同人》、《履》、《小畜》、《大有》之例是也。 (3)《師》、《比》、《謙》、《豫》、《復》、《剝》之例是也。 (4)王弼曰:「夫陰陽相求之物,以所求者貴也」。 (5)王氏曰:「陽貴而陰賤」,以至少處至多之地,爻雖賤,眾亦從之。《小畜》《彖》云:「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是也。 (6)遺,棄也。棄此一爻而舉二體以明其義,卦體之義,不在一爻。《豐》、《歸妹》之類是也。 (7)簡易者,道也、君也。萬物是眾,道能生物,君能養民。物雖繁,不憂錯亂;爻雖變,不憂迷惑。 (8)萬物雖雜,不能惑其君;六爻雖變,不能渝其主。非天下之至賾,神武之君,其孰能與於此?言不能也。 (9)觀《彖》以斯,其義可見。
明爻通變
夫爻者,何也(1)?言乎變者也(2)。變者何也?情偽之所為也(3)。夫情偽之動,非數之所求也(4)。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5)。形躁好靜,質柔愛剛,何與情反,質與願違(6)。巧曆不能定其算數,聖明不能為之典要(7),法制所不能齊,度量所不能均也(8)。為之乎豈在乎大哉(9)!陵三軍者,或懼於朝廷之儀,暴威武者,或困於酒色之娛(10)。
(1)將釋其義,假設問辭。 (2)爻者,效也。物剛效剛,物柔效柔,遇物而變,動有所之,故云「言乎變者也」。 (3)變之所生,生於情偽。情偽所適,巧詐多端,故云「情偽之所為也」。 (4)情慾偽動,數莫能求。 (5)物之為體,或性同行乖,情貌相違,同歸殊途,一致百慮。故《萃》卦六二:「引吉,無咎」。萃之為體,貴相從就,六二志在靜退,不欲相就。人之多辟,己獨取正,其體雖合,志則不同,故曰「合散」。《乾》之初九:「潛龍,勿用」。初九身雖潛屈,情無憂悶,其志則申,故曰:「屈伸」。 (6)至如風虎、雲龍,嘯吟相感,物之體性,形願相從。此則情體乖違,質願相反。故《歸妹》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四體是震,是形躁也。愆期待時,是好靜也。《履》卦六三:「武人為於大君」,志剛也。《兌》體是陰,是質柔也。志懷剛武,為於大君,是愛剛也。 (7)萬物之情,動變多端,雖復「巧曆」「聖明」,不能定算其數,制典法、立要會也。 (8)雖復「法制」「度量」,不能均齊詐偽長短。 (9)情有巧偽,變動相乖,不在於大,而聖明巧曆,尚測不知,「豈在乎大哉」! (10)「陵三軍」,「暴威武」,視死如歸,若獻酬、揖讓,汗成霢霂。此皆體質剛猛,懼在微小。故《大畜》初九:「有厲,利已」。九二:「輿說輻。」雖復剛健,怯於柔弱也。
近不必比,遠不必乖(1)。同聲相應,高下不必均也。同氣相求,體質不必齊也(2)。召雲者龍,命呂者律(3)。故二女相違,而剛柔合體(4)。隆墀永嘆,遠壑必盈(5)。投戈散地,則六親不能相保(6)。同舟而濟,則吳越何患乎異心(7)?故苟識其情,不憂乖遠。苟明其趣,不煩強武(8)。能說諸心,能研諸慮(9)。睽而知其類,異而知其通(10),其唯明爻者乎(11)?故有善邇而遠至,命宮而商應(12)。修下而高者降,與彼而取此者服矣(13)。
(1)近爻不必親比,遠爻不必乖離。《屯》六二、初九爻雖相近,守貞不從;九五雖遠,「十年乃字」,此例是也。 (2)初、四、二、五、三、上,「同聲相應」,「不必均」高卑也;「同氣相求」,「不必齊」形質也。 (3)雲,水氣也。龍,小畜也。召水氣者水畜,此明有識感無識;命陰呂者陽律,此明無識感有識。 (4)「二女」俱是陰類而「相違」,「剛柔」雖異而「合體」,此明異類相應。 (5)隆,高也。墀,水中墀也。永,長也。處高墀而長嘆,遠壑之中,盈響而應。九五尊高,喻於隆墀;六二卑下,同於遠壑,唱和相應也。 (6)投,置也。散,逃也。置兵戈於逃散之地,雖是至親,「不能相保」守也。《遁》卦九四:「好遁,君子吉」,處身於外,難在於內。處外則超然遠遁。初六至親,不能相保守也。 (7)同在一舟而俱濟彼岸,吳越雖殊,其心皆同。若《漸》卦三四,異體和好,物莫能間。順而相保,似若同在一舟,上下殊體,猶若吳越。利用禦寇,「何患乎異心」? (8)苟識同志之情,何憂吳越也。苟知逃散之趣,不勞用其威武也。 (9)諸物之心,憂其凶患,爻變示之,則物心皆說;諸侯之慮,在於育物,爻變告之,其慮益精。 (10)《睽》《彖》曰:「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 (11)知趣舍,察安危,辯吉凶,知變化,「其唯明爻者乎」? (12)善,修治也。邇,近也。近修治言語,千里遠應。若《中孚》之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鳴於此,和於彼,聲同則應,有若宮、商也。 (13)處下修正,高必命之。《否》之初六:「拔茅」、「貞吉」。九四:「有命」「疇離祉」也。與,謂上也。取,謂下也。君上福祿,不獨有之,下人服者,感君之德。《大有》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之例是也。
是故情偽相感,遠近相追(1),愛惡相攻,屈伸相推(2),見情者獲,直往則違(3)。故擬議以成其變化,語成器而後有格(4)。不知其所以為主,鼓舞而天下從者,見乎其情者也(5)。
(1)正應「相感」是實情,《蹇》之二、五之例;不正相感是偽情,《頤》之三、上之例;有應雖遠而「相追」,《睽》之三、上之例;無應近則相取,《賁》之二、三之例是也。 (2)《同人》三、四,有愛有惡,迭「相攻」伐。《否》《泰》二卦,一屈一伸,更「相推」謝。 (3)獲,得也。見彼之情,往必得志。《屯》之六四:「求婚媾,往吉,無不利」之例。不揆則往,彼必相違。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之例是也。 (4)格,作括,括,結也。動則「擬議」,極於變化,「語成器」而後無結閡之患也。 (5)「鼓舞」,猶變化也,《易》道變化,應人如響,退藏於密,不知「為主」也。其為變化,萬物莫不從之而變,是顯見其情。《繫辭》曰:「聖人之情見乎辭」。又曰:「鼓之舞之,以盡神。」
是故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曲成萬物而不遺(1),通乎晝夜之道而無體,一陰一陽而無窮(2)。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於此哉(3)!是故卦以存時,爻以示變。
(1)范,法也。圍,周圍也。模範周圍天地變化之道,而不過差;委曲成就萬物,而不有遺失。 (2)陽通晝。陰通夜。「晝夜」,猶變化也。極神妙之道,而無體可明。一者,道也。道者,虛無也。在陰之時,不以生長而為功;在陽之時,不能生長而為力,是以生長「無窮」。若以生長為功,各盡於有,物之功極,豈得無窮乎? (3)非六爻至極通變,以應萬物,則不能與於此也。
明卦適變通爻
夫卦者,時也;爻者,適時之變者也(1)。夫時有否泰,故用有行藏(2)。卦有小大,故辭有險易(3)。一時之制,可反而用也。一時之吉,可反而凶也(4)。故卦以反對,而爻亦皆變(5)。是故用無常道,事無軌度,動靜屈伸,唯變所適(6)。故名其卦,則吉凶從其類;存其時,則動靜應其用(7)。尋名以觀其吉凶,舉時以觀其動靜(8),則一體之變,由斯見矣。夫應者,同志之象也;位者,爻所處之象也(9);承乘者,逆順之象也;遠近者,險易之象也(10);內外者,出處之象也;初上者,始終之象也(11)。是故雖遠而可以動者,得其應也;雖險而可以處者,得其時也(12)。弱而不懼於敵者,得所據也。憂而不懼於亂者,得所附也(13)。柔而不憂於斷者,得所御也。雖後而敢為之先者,應其始也(14)。物競而獨安於靜者,要其終也(15)。故觀變動者,存乎應。察安危者,存乎位(16)。辯逆順者,存乎承乘(17)。明出處者,存乎外內(18)。
(1)卦者,統一時之大義;爻者,「適時」中之通變。 (2)《泰》時則行,《否》時則藏。 (3)陰長則小,陽生則大。《否》卦辭「險」,《泰》卦辭「易」。 (4)「一時」有《大畜》之制,反有天衢之用。一時有《豐》亨之吉,反有羈旅之凶是也。 (5)諸卦之體,兩相反正,其爻隨卦而變。《泰》之初九:「拔茅」,「匯征,吉」。《否》之初六:「拔茅」「匯貞」。卦既隨時,爻變亦准也。 (6)卦既推移,道用無常,爻逐時變,故「故無軌度」,動出靜入,屈往伸來,「唯變所適」也。 (7)名其《謙》、《剝》,則觀知「吉凶」也。舉《艮》、《震》則觀知「動靜」也。 (8)尋《謙》、《比》、《蹇》、《剝》,則觀知「吉凶」也。舉《艮》、《震》則觀知「動靜」也。 (9)得「應」則志同相和。陰位,小人所處;陽位,君子所處。 (10)陰承陽則順,陽承陰則逆。故《小過》六五乘剛,逆也。六二承陽,順也。遠難則易,近難則險。《需》卦九三近坎,險也。初九遠險,易矣。 (11)內卦是處,外卦為出。初為始,上為終。 (12)上下雖遠,而動者有其應也。《革》六二去五雖遠,陰陽相應,往者無咎也。雖險可以處者,「得其時也」。《需》上六居險之上,不憂入穴之凶,得其時也。 (13)《師》之六五,為《師》之主體,是陰柔,禽來犯田,執言往討,處得尊位,所以不懼也。《遁》九五:「嘉遁,貞吉」。處遁之時,小人浸長,君子道消,逃遁於外,附著尊位,率正小人,不敢為亂也。 (14)體雖柔弱,不憂斷制,良田柔御於陽,終得剛勝,則《噬嗑》六五:「噬干肉得黃金」之例。初爻處下,有應於四者,即是體後而敢為之先,則《泰》之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征吉」之例是也。 (15)物甚爭競,已「獨安靜」,會其終也。《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余並乘剛,競其豐富,已獨安靜,不處於位,由居上極,「要其終也」。 (16)爻有變動在乎應,有應而動,動則不失,若《謙》之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之例。爻之安危在乎位,得位則安,若《節》之六四:「安節,亨」之例。失位則危,若《晉》之九四:「晉如鼫鼠,貞厲」之類是也。 (17)陰乘於陽,逆也。《師》之六三:「師或輿屍,凶」。陰承於陽,順也。《噬嗑》六三:「小吝,無咎」。承於九四,雖失其正,小吝,無咎也。 (18)《遁》,君子處外;《臨》,君子處內。
遠近終始,各存其會(1),辟險尚遠,趣時貴近(2)。《比》《復》好先,《乾》《壯》惡道(3)。《明夷》務暗,《豐》尚光大(4)。吉凶有時,不可犯也(5)。動靜有適,不可過也(6)。犯時之忌,罪不在大;失其所適,過不在深(7)。動天下,滅君主,而不可危也(8)。侮妻子,用顏色,而不可易也(9)。故當其列貴賤之時,其位不可犯也(10)。遇其憂悔吝之時,其介不可慢也(11)。觀爻思變,變斯盡矣。
(1)適得其時則吉,失其要會則凶。 (2)《遁》之上九:「肥遁,無不利」,此「尚遠」也。《觀》之六四:「觀國之光,處用賓於王」,此「貴近」也。 (3)《比》初六:「有孚」,「無咎」。上六:「迷復,凶」。《乾》上九:「亢龍,有悔」。《大壯》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之例是也。 (4)《明夷》《彖》云:「利艱貞,晦其明也」。《豐》《繇》云:「勿憂,宜日中」是也。 (5)時有「吉凶」,不可越分輕犯。 (6)「動靜」適時,不可過越而動。 (7)若《夬》之九三:「壯於頄,有凶」。得位有應,時方陽長,同決小人,三獨應之,「犯時之忌」,凶其宜也。《大過》九四:「棟隆,吉,有它吝」。大過之時,陽處陰位為美,九四陽處陰位,能隆其棟,良由應初,則有它吝,此所適違時也。 (8)事之大者,震動宇宙,弒「滅君主」。違於臣道,「不可」傾危。若《離》之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之例是也。 (9)事之小者,侮慢妻子,「用顏色」。若家人尚嚴,不可慢易。《家人》九三:「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是也。 (10)位有「貴賤」,爻有尊卑,職分既定,「不可」觸犯。 (11)吉凶之始彰也,存乎微兆,悔吝纖介雖細,不可慢易而不慎也。
明象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1)。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2)。言生於象,故可尋言以觀象(3)。象生於意,故可尋象以觀意(4)。意以象盡,象以言著(5)。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6)。猶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7);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也(8)。然則,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9)。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10)。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11)。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12)。然則,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13)。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14)。故立象以盡意,而象可忘也。重畫以盡情,而畫可忘也(15)。
(1)立象所以表出其意。作其言者,顯明其象。若乾能變化,龍是變物,欲明乾象,假龍以明乾。欲明龍者,假言以象龍。龍則象之意也。 (2)象以表意,言以盡象。 (3)「若言」能生龍,「尋言」可以觀龍。 (4)乾能明意,尋乾以觀其意。 (5)意之盡也,象以盡之;象之著也,言以著之。 (6)既得龍象,其言可忘;既得乾意,其龍可舍。 (7)蹄以喻言,兔以喻象,存蹄得兔,「得兔」「忘蹄」。 (8)求魚在筌,「得魚」棄筌。 (9)蹄以喻言,筌以比象。 (10)未得象者「存言」,言則非象;未得意者「存象」,象則非意。 (11)所存者在意也。 (12)所存者在象也。 (13)「忘象」「得意」,「忘言」「得象」。 (14)棄執而後得之。 (15)「盡意」可遺象,「盡情」可遺畫。若盡和同之意,忘其天火之象,得同志之心,拔茅之畫盡可棄也。
是故觸類可為其象,合義可為其征(1)。義苟在健,何必馬乎?類苟在順,何必牛乎(2)?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為馬(3)?而或者定馬於乾(4),案文責卦,有馬無乾,則偽說滋漫,難可紀矣。互體不足,遂及卦變,變又不足,推致五行(5)。一失其原,巧愈彌甚(6)。縱復或值,而義無所取。蓋存象忘意之由也(7)。忘象以求其意,義斯見矣。
(1)征,驗也。觸逢事類則為象,魚、龍、牛、馬、鹿、狐、鼠之類。大人、君子,義同為驗也。 (2)《大壯》九三有乾,亦云「羝羊」。《坤》卦無乾,《彖》亦云「牝馬」。 (3)《遁》無坤,六二亦稱牛。《明夷》無乾,六二亦稱馬。 (4)唯執乾為馬,其象未弘也。 (5)廣推金、木、水、火、土為象也。 (6)一失聖人之原旨,廣為臂喻,失之甚也。 (7)失魚兔,則空守筌蹄;遺健順,則空說龍馬。
辯位
案:《象》無初上得位失位之文(1),又《繫辭》但論三五、二四同功異位,亦不及初上,何乎(2)?唯《乾》上九《文言》云:「貴而無位」(3),《需》上六云:「雖不當位」(4)。若以上為陰位邪?則《需》上六不得雲不當位也。若以上陽位邪?則《乾》上九不得雲貴而無位也。陰陽處之,皆雲非位,而初亦不說當位失位也(5)。然則,初上者,是事之終始,無陰陽定位也(6)。故《乾》初謂之潛,過五謂之無位,未有處其位,而雲潛,上有位,而雲無者也。歷觀眾卦,盡亦如之。初上無陰陽定位,亦以明矣。
(1)陰陽居之,不雲得失。 (2)問其意也。 (3)陽居之也。 (4)陰居之地。 (5)不論當位、失位、凶吉之由。 (6)初為始,上為終。施之於人為終始,非祿位之地也。
夫位者,列貴賤之地,待才用之宅也(1)。爻者,守位分之任,應貴賤之序者也(2)。位有尊卑,爻有陰陽。尊者,陽之所處;卑者,陰之所履也。故以尊為陽位,卑者,陰之所履也。故以尊為陽位,卑為陰位。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亦何得不謂之陽位?二四各在一卦之下,亦何得不謂之陰位?初上者,體之終始,事之先後也。故位無常分,事無常所。非可以陰陽定也。尊卑有常序,終始無常主(3)。故《繫辭》但論四爻功位之通例,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然事不可無終始,卦不可無六爻,初上雖無陰陽本位,是終始之地也。統而論之,爻之所處則謂之位,卦以六爻為成,則不得不謂之六位時成也。
(1)宅,居也。二、四陰賤,小人居之;三、五陽貴,君子居之。 (2)各守其位,應之以序。 (3)四爻有「尊卑」之序,「終始」無陰陽之常主也。
略例下
凡體具四德者,則轉以勝者為先,故曰「元亨,利貞」也(1)。其有先貞而後亨者,亨由於貞也(2)。凡陰陽者,相求之物也。近而不相得者,志各有所存也(3)。故凡陰陽二爻,率相比而無應,則近而不相得(4);有應,則雖遠而相得(5),然時有險易,卦有小大(6);同救以相親,同辟以相疏(7)。故或有違斯例者也。然存時以考之,義可得也(8)。
(1)元為生物之始,春也。亨為會聚於物,夏也。利為和諧品物,秋也。貞能幹濟於物,冬也。《乾》用此四德,以成君子大人之法也。 (2)《離》卦云:「利貞,亨」。 (3)《既濟》六二與初、三相「近而不相得」,是「志各有所存也」。 (4)《比》之六三,無應於上,二四皆非已親,是「無應,則近而不相得」之例。 (5)《同人》六二,志在乎五,是「有應,則雖遠而相得」之例。 (6)《否》險《泰》易,《遁》小《臨》大。 (7)《睽》之初九、九四,陰陽非應,俱是睽孤。同處體下,交孚相救,而得悔亡,是「同救」「相親」。《困》之初六,有應於四,潛身幽谷;九四有應於初,來徐徐,志意懷疑,「同避」金車,兩「相疏」遠也。 (8)或有情偽生,違此例者。存其時,考其驗,莫不得之。
凡《彖》者,統論一卦之體者也。《象》者,各辯一爻之義者也(1)。故《履》卦六三,為為兌之主,以應於《乾》。成卦之體,在斯一爻。故《彖》敘其應,雖危而亨也(2)。《象》則各言六爻之義,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體,而指說一爻之德,故危不獲亨而見咥也。(3)《訟》之九二,亦同斯義(4)。凡《彖》者,通論一卦之體者也。一卦之體,必由一爻為主。則指明一爻之美,以統一卦之義,大有之類是也。卦體不由乎一爻,則全以二體之義明之,豐卦之類是也。
(1)《彖》統論卦體,《象》各明「一爻之義」。 (2)《彖》云:「柔履剛,說而應乎乾,是以『虎尾,不咥人,亨』」也。 (3)六三:「履虎尾,咥人,凶。」《彖》言不咥,《象》言見咥,明爻《彖》其義各異也。 (4)《訟·彖》云:「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注云:「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矣。」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也。
凡言無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無咎也(1)。吉,無咎者,本亦有咎,由吉故得免也(2)。無咎,吉者,先免於咎,而後吉從之也(3)。或亦處得其時,吉不待功,不犯於咎,則獲吉也(4)。或有罪自己招,無所怨咎,亦曰無咎。故《節》六三曰:「不節若,則嗟若,無咎」。《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之謂矣。
(1)《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無咎」。若防失其道,則有過咎也。 (2)《師》:「貞,丈人吉,無咎」。注云:「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免咎」。 (3)《比》初六:「有孚,比之無咎」,「終來,有它吉」之例也。 (4)《需》之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注云:「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卦略
屯:此一卦,皆陰爻求陽也。《屯》難之世,弱者不能自濟,必依於強,民思其主之時也。故陰爻皆先求陽,不召自往。馬雖班如,而猶不廢,不得其主,無所馮也。初體陽爻,處首居下,應民所求,合其所望,故大得民也(1)。
蒙:此一卦,陰爻亦先求陽。夫陰昧而陽明,陰困童蒙,陽能發之。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咨於暗。故童蒙求我,匪我求童蒙也。故六三先唱,則犯於為女。四遠於陽,則困蒙吝。初比於陽,則發矇也。
履:《雜卦》曰:「《履》,不處也」。又曰:《履》者,禮也,謙以制禮。陽處陰位,謙也。故此一卦,皆以陽處陰為美也。(2)
臨:此剛長之卦也。剛勝則柔危矣,柔有其德,乃得免咎。故此一卦,陰爻雖美,莫過無咎也。
觀之為義,以所見為美者也。故以近尊為尚,遠之為吝(3)。
大過者:棟橈之世也。本未皆弱,棟已橈矣。而守其常,則是危而旨扶,凶之道也。以陽居陰,拯弱之義也,故陽爻皆以居陰位為美。濟衰救危,唯在同好,則所贍褊矣。故九四有應,則有它吝;九二無應,則無不利也(4)。
遁:小人浸長。難在於內,亨在於外,與《臨》卦相對者也。《臨》,剛長則柔危;《遁》,柔長故剛遁也(5)。
大壯:未有違謙越禮能全其壯者也,故陽爻皆以處陰位為美。用壯處謙,壯乃全也;用壯處壯,則觸藩矣。
明夷:為暗之主,在於上六。初最遠之,故曰「君子於行」。五最近之,而難不能溺,故謂之「箕子之貞,明不可息也」。三處明極而征至暗,故曰「南狩獲其大首」也(6)。
睽者:睽而通也。於兩卦之極觀之,義最見矣。極睽而合,極異而通,故先見怪焉,洽乃疑亡也(7)。
豐:此一卦,明以動之卦也。尚於光顯,宣揚發暢者也。故爻皆以居陽位,又不應陰為美。其統在於惡暗而已矣。小暗謂之沛,大暗謂之蔀。暗甚則明盡,未盡則明昧,明盡則斗星見,明微故見昧,無明則無與乎世,見昧則不可以大事。折其右肱,雖左肱在,豈足用乎?日中之盛,而見昧而已,豈足任乎(8)?
(1)江海處下,百川歸之;君能下物,萬民歸之。 (2)九五:「夬履,貞厲」。《履》道惡盈,而五處尊位,三居陽位,則見咥也。 (3)遠為童觀,近為觀國。 (4)《大過》之時,陽處陰位,心無系應為吉。陽得位有應則凶也。 (5)《遁》以遠時為吉,不係為美。上則肥遁,初則有厲。 (6)遠難藏明,《明夷》之義。 (7)火動而上,澤動而下,《睽》義見矣。 (8)《豐》之為義,貴在光大,惡於暗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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