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記住:警察執法會這樣做!(這是警察叔叔正確的姿勢)
最近,圍繞警察的執法問題,社會上出了不少大新聞。
比如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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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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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該怎麼盤查身份證?執法是否需要出示警察證?群眾可不可以圍觀拍照?這些執法中的小細節,卻是關係群眾信任度的大問題。
日前,公安部就治安、刑事、交通等執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推出了一系列執法規範,並首次通過視頻演示的形式向全國的一線民警集中培訓,明確警察在執法中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下面,小編梳理了一些警察蜀黍執法的正確姿勢,下次再遇到此類情景的時候,你的心裡就有數了。
情景一:身份證盤查
警察應該這麼做:
查驗身份證需符合五種情形:
①有違法犯罪嫌疑;
②實施現場管制;
③發生嚴重治安突發事件;
④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
⑤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民警執法時應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如執法對象質疑人民警察證的效力,應明確告知人民警察證是警察法定的執法證件。在查驗時,對於執法對象不配合的,應告知其有義務出示身份證件並接受查驗。對拒不提供姓名年齡住址且不能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繼續盤問情形的,依法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你需要知道: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遇到民警查驗,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並配合查驗。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驗。公民如果認為民警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10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情景二:執法時遇到群眾圍觀
警察應該這麼做:
民警要向圍觀群眾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執法並做好解釋工作,當場揭露執法對象違法犯罪事實,爭取群眾配合支持。人員眾多時,可使用喊話器、提示牌。
如遇群眾拍攝,民警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範執法,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如案件需要保密的可採取拉警戒帶、人牆等方式隔離,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信息的,要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付法律責任。
你需要知道:
在案件現場圍觀聽從執法人員指揮,不進入警戒帶,不干擾民警執法,如拍攝的內容涉及偵辦秘密或個人隱私,要妥善保存不隨意傳播。
情景三:當事人或親友阻礙執法
警察應該這麼做:
面對攻擊類阻礙執法,民警處置時應警告其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責令立即停止,仍不停止的實施強力制服,同時注意動員群眾力量給予協助。要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取證,明確告知執法對象自己正在執行職務並全程錄音錄像。
如果對方突然下跪,不能與之「對跪」,要站在下跪者身側攙扶其起身,彎腰或半蹲促其儘快起身;若遇對方拖拽、纏抱,要規範地迅速擺脫糾纏,可採取拉肘別臂等相對安全的控制動作,避免做拳擊、抓頭髮、扭脖子等危險動作。
如果當事人執法過程中突發疾病,一方面要利用車載攝像裝置或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同時要注意觀察傷情病情,採取必要的現場急救措施,通知120救護車到場急救,情況緊急的送就近醫院。同時要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保護好現場等待勘驗檢查。
你需要知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景四:查緝車輛
警察應該這麼做:
查處交通違法應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注重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主動放棄阻礙行為,遇有違法者帶有隨行兒童的,民警要先對兒童進行安撫。
處置過程中,應全程開啟執法記錄儀,條件允許下安排專門的民警或輔警攝錄全部處置過程,有視頻監控的,指揮中心應全程錄像,儘可能留下在場群眾的聯繫方式。
部署查緝嫌疑車輛時,要明確一名民警現場為現場指揮,負責分工和下達指令,確保應對處置有序進行,不得站在車前強行攔截,緊急時可用攔車破胎器。
檢查車輛時要保持安全距離,當事人鎖閉車門拒不開啟車門,民警可依次口頭、徒手和使用警械制止。準備採取破窗強制手段之前需向指揮中心報備。破窗時,選擇不易危機車內人員安全的一側。帶離違法犯罪嫌疑人後,及時清掃路面遺留物,迅速恢復交通。
你需要知道:
警察在向當事人進行口頭警告的同時還有三個輔助手勢:
保持距離手勢:與當事人側向站位,平伸左臂,立掌,右臂自然下垂;警告手勢:與當事人側向站位,平伸左臂,立掌,右手扶腰際警械;持械戒備手勢:與當事人側向站位,平伸左臂,立掌,右手持握警械。
警示無效的,警察將依法採用制服性、驅逐性警械,使用手銬約束檢查帶離。
情景五:使用武器
警察應該這麼做:
A.什麼時候能用槍?
只有當公民或民警面臨危及生命安全的現實緊迫危險,用其他方法都不能制止時才能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前要發出警告並命令無關人員躲避,但正在進行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可能有更嚴重危害後果的,可立即開槍制服。使用武器應注意拔槍、警告、射擊、戒備、收槍五環節,使用武器後要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
B. 什麼時候不宜用槍?
繁華地段、群眾聚集等容易誤傷到他人的場所,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避免對正在高速行駛的嫌疑車輛開槍,防止造成車輛失控,引發嚴重事故或傷及無辜人員;
不得對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或輕微暴力犯罪嫌疑人開槍,但實施危及民警或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除外。
對實施犯罪的是懷孕婦女或兒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除外。
你需要知道:
口頭警告與鳴槍警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繁華地段、群眾聚集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或鳴槍警告後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危害後果的不得隨意鳴槍。
權威聲音
公安部部長郭聲琨:
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切實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公安執法活動的全過程。要緊緊圍繞現場執法的關鍵環節,制定細化基層急需、民警急盼的執法標準和操作規程,為一線民警提供針對性、操作性、實用性強的執法指引。要積極拓展教育培訓渠道,健全完善執法培訓機制,進一步提升廣大民警的執法素質和執法水平。要著力提高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要通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加快構建完備的執法制度體系,為執法規範化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不僅需要加強民警的素質,也需要加強對公眾的宣傳,讓公眾了解從實體到程序的法律法規,知道民警執法有哪些權力,公眾面對執法有哪些義務,應該如何配合執法,以及怎樣監督公安機關執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
從法律角度看,不管立法如何細化,法律的制定一般會具有一定的滯後性,操作性的內容很難一步到位的予以細化。執法規範不是為了規範而規範,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減少糾紛。應避免矯枉過正,不能讓警察不敢正常執法,老百姓應該認識到,維護執法權威也是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最後,小編想說,文明和諧的執法環境,離不開執法環節每個參與者的相互尊重。如果我們每個人都能多一點理解,少一點暴躁,生活中的煩心事兒就少多啦!
來源:新華視點(ID:XHSXHSD)
記者:白陽
監製:孫愛東
編輯:魏春宇 鄭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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