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年間大錢鈔票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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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寶鈔 官票 銀票 錢票 商民 咸豐 雜談 | 分類: 錢幣論文 |
咸豐年間大錢鈔票風潮
鄭起東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分類:經濟史
摘要:咸豐、同治年間的通貨膨脹,是近代國民經濟史上出現的第一次通貨膨脹。從1853年起延續了十多年。它主要是在鎮壓農民起義軍的戰爭時期濫發票鈔和濫鑄銅鐵大錢引起的,這是清朝政府加緊財政經濟搜刮造成的後果之一。
關鍵詞:咸豐年間 大錢鈔票 通貨膨脹
咸豐初年,清朝財政困難,為了籌集鎮壓太平天國起義的軍費,「移緩就急,提後盡前,羅掘之方,實已無微不盡」,仍然不能供應軍需。在前線鎮壓起義的清軍,「需用軍餉,請撥孔急」。由於太平軍先後佔領長江中、下游地區,軍威所及,各省地丁、鹽課、關稅、雜賦都無法照舊徵收,以致地丁多不足額,稅課僅存虛名。咸豐三年(1853)以後,隨著戰區不斷擴大,清朝統治區日益縮小,原有各項稅課每年收數較之舊額平均不到十之四五,而政府各種財政開支,幾乎是成倍地在增長著。於是,清政府開始賣官鬻爵籌集官餉。「捐輸」開辦三年之後,收入大減於前。「捐輸不可恃,乃乞恩於內帑」,將內務府所藏的金鐘銅器大批熔化,儘可能移做官餉。此外補苴之術,如停養廉、開銀礦、提當本、收鋪租,不下數十款,「或只宜一試,或收效尚遲」。可以說,有盡之經營,斷不能給無厭之籲請。清朝戶部大臣為了籌集軍餉,實已無孔不入,而部庫萬分支絀,已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
在財政危機空前加重的形勢下,「滇銅亦因道梗不至」,鑄造制錢的幣材空前緊張。封建統治集團內部有人提出改革貨幣制度,聚斂社會財富的主張。清政府接受了這一主張,把發行票鈔,鑄造大錢,實行通貨膨脹政策,作為應付軍事財政開支的重要手段。
首先,濫鑄劣質銅鐵大錢,濫發銀票、寶鈔等不兌現紙幣,由封建國家強制通用。
咸豐三年(1853)三月,開鑄當10銅大錢,每枚重6錢。當10大錢與同幣值的制錢相比,減重40%至50%。此後,大約在一年多的時間裡,陸續開鑄的銅質大錢有當5、當10、當20、當50、當100、當200、當300、當400、當500和當1000等10種。此外,還鑄有當1、當5、當10等三種鐵鉛大錢。京城之外,直隸、山東、河南、福建、廣西、甘肅、陝西、雲南、湖南、湖北、熱河、四川、江蘇和浙江等省也陸續開鑄。到咸豐四年(1854),大錢的鑄造達到了高峰。
一般說來,鑄造銅鐵大錢的面值愈大,鑄造利益也就愈多。以銅大錢的鑄造工本和額面法定價值比較來看,如當1000銅大錢額面規定每枚等於制錢1000文,作為金屬貨幣,其金屬比價實際只等於制錢38文,強制增值962文,每枚可以使戶部增加鑄錢收入886文,即凈利為工本的7.8倍。當時官府報告也不得不承認,鼓鑄銅大錢利厚,如當100文者可以一本二利,當50文者可以一本一利。
鑄造鐵大錢,因為它的金屬比價低,鑄錢收入更多。據當時官府計算,鑄造鐵錢扣除鐵炭料物人工費用,每爐每日約可獲盈餘合制錢20千到30千文。
同時,在各地紛至沓來的請餉奏摺催迫之下,清政府於咸豐三年正月十九日(1853年2月26日)匆忙決定發行鈔幣。咸豐皇帝令左都御史花沙納、陝西道御史王茂蔭會同戶部妥議章程,爾後經過近一個月的反覆討論,發行官票章程很快出籠。同年十一月又公布了寶鈔章程。「官票」又稱「銀票」,是以庫平銀兩為單位的鈔幣;「寶鈔」又稱「錢鈔」,是以制錢錢文為單位的鈔幣。二者合稱「官票寶鈔」或「銀票錢鈔」,簡稱「鈔票」。從此以後,在日常生活中,「鈔票」遂成為紙幣的代名詞,中國經濟詞典中又添了一個新辭彙。
咸豐三年二月二十七日(1853年4月5日),戶部擬定的試辦銀票章程獲准施行,經過一番緊張籌備之後,五月二日(6月8日)開始加緊印製,到六月三十日(8月4日)按章印完第一批12萬兩銀票。銀票用高麗紙製成,分為1兩、5兩、10兩、50兩四種,分別以《千字文》「天地宇宙」四字型大小頭依次排列。票四周用龍水紋,花紋筆畫皆為藍色。中部頂端印有「戶部官票」四字,兼用滿漢文字。下為準二兩平足色銀若干兩,銀數用大字墨戳。左為某年某月某日,右為某字第某號,用墨筆填寫。下邊方格內鐫小字八行,文曰:「戶部奏行官票,凡願將官票兌換成銀錢者與銀一律,並准按部定章程搭交官項,偽造者依律治罪不貸」。數額上蓋有「戶部官票永遠通行」方形印記,騎縫處蓋有「戶部官票所關防」,長方形印信,均為滿漢文合璧。第一批12萬兩銀票在京城搭放時,太平天國北伐軍已經越過黃河天險,羽檄紛馳,清軍兵餉刻不容緩,戶部顧不得觀察銀票的試行結果,又加緊印製了大批銀票,總數為200萬兩,18萬張,其中增加了一種面額為3兩的銀票。
七月二十一日(8月25日)經咸豐帝批准,戶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正式推行銀票,對原來的試辦章程做了一些修改。其一,戶部直接下發各地糧台的銀票分為五種,分別以「仁義禮智信」編排為1兩、3兩、5兩、10兩和50兩;經由各省藩庫發放的銀票也是五種,分別以「宮殿盤郁樓」為字頭排列,票面按省名加用紅戳。其二,由戶部直接頒發各地糧台25萬兩票銀,2.25萬張;經各省藩庫發行的票銀是175萬兩,計15.75萬張。共頒行票銀200萬兩,大小票18萬張。其三,搭收搭放比例改為銀鈔各半。其四,為了維持銀票的最初信用,將原來準備下放的二成實銀移到官錢局,作為兌換的「本錢」。但規定只准兌現錢文(後來只能兌換貶值的大錢),持有銀票的人不準到官錢鋪兌換銀兩,但允許在私錢鋪兌換銀兩和制錢。而事實上,手持銀票往官錢局兌現,連制錢也很難兌換,因為官錢局不僅白銀缺乏,連制錢也嚴重不足。
咸豐鈔幣的發行從一開始就不順利。銀票搭放不久,給事中英綬便報告說,近日戶部發放的俸銀官票約六七萬兩,初發出時商民尚且樂於行用,後因官錢鋪號稱戶部無本不肯兌換,於是商人觀望,用者漸少。有持票向官錢鋪理論,要求兌換者,官錢鋪聲言任人告發,自有戶部做主。果然,戶部不久即有不必專歸官錢鋪收買的用印告示張貼於官錢鋪門首。於是,官票幾乎成了廢紙。京城能夠領到官票的人家,有權勢的將官票搭交捐輸,沒有多大損失;無權無勢而又依靠俸銀生活的人,手持銀票,無處可以易錢,只好賤價售於不法商人,由他們去進行非法活動。這是銀票剛剛發行時的情況。
銀票甫經發行,即形壅滯,卻未能使熱心推行鈔幣的人清醒過來。他們或者認為需要制定法律,強制流通;或者認為銀票數額太大,難於市場交易,建議印製以錢文為單位的鈔幣。同年九月十八日(10月20日),由惠王綿愉主持,召開了軍機大臣、戶部堂官會議,專門研究銀票發行情況,決議得到皇帝的批准,下令由戶部製造錢鈔,頒發中外,與現行銀票相輔通行。十一月十七日(12月17日),戶部擬定「寶鈔章程」18條,十一月二十四日(12月24日)即得到批准。十二月初二(12月31日)即印製成一批錢鈔。咸豐四年(1854)初,「取之而不盡,用之而不竭」,旨在搜刮民財的寶鈔正式開始搭放。寶鈔用俗稱雙鈔紙的厚白紙製成,分為500文、1000文、1500文和2000文四種,錢數由刻印而成,也按《千字文》「天地宇宙」字型大小排列,「每字自1號至1萬號止,接用日月盈昃,以次遞推」。寶鈔四周環飾花紋,上部為雙龍戲珠紋,下沿為波浪紋,左右及頂端為雲紋。正上面為「大清寶鈔」四字,兩旁各書「天下通行」、「均平出入」,花紋筆畫都用藍色刷印。正中為準足制錢若干文,右為某字第某號,左為某年制。某字及某號用墨戳鈐補,某年字則用藍色木戳鈐。下方長方形格內書寫「此鈔即代制錢行用,並准按成交納地丁錢糧一切稅課捐項,京外各庫一概收解,每錢鈔二千文抵換官票一兩」。
因為印製各種面值的銀票和寶鈔,工本花費尤少,如寶鈔一張,工本僅需制錢1文6毫,這就使票鈔造百萬即有百萬之利,造千萬即有千萬之利。於是清政府自咸豐四年(1854)初開始搭放寶鈔,到二月下旬就投放了一百數十萬串。
十分清楚,這些通貨不論是作為鑄幣的大錢,還是紙幣的票鈔,它們之所以保持巨額的面值,完全是由封建國家任意強制增值的結果。
當這些通貨投放到流通界中,又按照戰前通用的銀兩和制錢以一定摺合率,由國家強制通行。
根據當時法令規定:銅大錢、鐵錢仍按制錢計算,每2000文折銀一兩,銀票一兩抵錢2000文,寶鈔2000文抵銀一兩,與大錢、制錢「相輔而行」。同時還規定:凡民間定納地丁、錢糧關稅、鹽課及一切交官錢項,按規定成數的銀票或寶鈔交納,零星小數以當100文、當50文大錢湊交;文武官俸及各項工程也按一定成數的銀票或寶鈔發給。至於銅鐵大錢與制錢的收成,也有規定的搭配成數。
事實上,封建官府在日常收付中始終採取多放少收,甚至拒收的手法。收納課稅最初規定實銀和票鈔各半,後來改為按銀七票三的比例搭收,實際儘可能多收現銀,少收或拒收票鈔。如在京城,凡有收項的各衙門,對商民交納票鈔,均不肯按照奏定成數收受,有以鈔票搭交者,往往擲還不收,意在多收實銀一成,即有一成實銀之用。甚至崇文門收稅,火器營收捐,內務府收地租,大興、宛平收地丁,或者全不收鈔票,或者只收一二成,收後立即用銀買鈔票,按五成的比例上繳。因為紋銀每兩可換制錢二千四五百文,而以銀買鈔票只須2000文,每兩可獲利四五百文,所以不肯收鈔票,或只收一二成。在京外如直隸、河南等省各州縣徵收錢漕稅課,百姓欲搭交官票而官絕不允許,或收現銀或照現在銀價核收現錢。在大錢方面也是一樣,最初規定實錢1000文只交制錢200文,其餘以八成大錢搭配,後來改為每1000文以大錢900文、制錢100文搭配。而在江蘇各地,徵收地丁、錢糧、鹽課、關稅,官府只收銀與制錢,老百姓有以大錢輸納的,一概退回不收。不難看出,這種「但放不收」的掠奪性是十分露骨的。
其次,為了推廣大錢、銀票、寶鈔,戶部於咸豐三年(1853)四月在京城奏准設立了第一批官銀錢號即乾豫、乾恆、乾豐、乾益,俗稱「四乾官號」,目的是用戶部寶泉局和工部寶源局所鑄錢文作為「票本」,發行「京錢票」,用以發放八旗兵餉。咸豐四年(1854)十月第二批「五宇官號」即宇升、宇恆、宇謙、宇泰、宇豐的設立,是為了發行「京錢票」,以便收兌寶鈔。戶部之所以採用官銀錢號的經營形式,是因為在當時的現實經濟生活中有成例可循。像在京城和各省城市中,有許多民營銀號錢莊除發行「會票」、「期票」外,並經常發行「銀票」、「錢票」。內務府從1845年起,就在京城設有天元、天亨、天利、天貞、西天元五座官號,仿效民鋪行使銀錢各票,運用發行所得利息,作為內務府進款,以增加皇室收入。因此,當籌議第一批官號時,清朝統治者就認為京錢票兌換的發行,乃是一個不必抑勒驅迫,而財源已裕於不覺的辦法,與大錢、票鈔等的強制通用,可以相輔而行。並且考慮到,發行之初,商民必定紛紛取用現錢,因而必須先示商民以不匱之錢,然後,一等到京錢票稍為流通開來,就把作為兌換票本的實錢收回,這表明一開始就準備做空頭髮行。乃至第二批官號設立後,才進一步使大錢、鐵錢、寶鈔與官銀錢號的京錢票聯繫在一起,並導致寶鈔和京錢票兩種紙幣一齊擴大發行。
清政府在京城設立官銀錢號,推行大錢、寶鈔,認為已有成效,實在是裕國便民的良法,「久久行之,利國利民於無窮盡也」,於是,命令各省「參與京城辦法一律通行」,並於咸豐四年(1854)五月再次命令各省速立官錢局。從1853年至1855年,京外各省如福建、陝西、江蘇、雲南、四川、山西、熱河、直隸、湖北、江西、浙江、山東、河南、安徽、吉林、甘肅等省城或重要府縣,都先後成立了這類官銀錢局,招商承辦官錢票,發行「局票」,推廣大錢票鈔。
但大錢甫經發行,即因「折當過甚」、「有整無散」,且因鑄造中偷減工料而不能暢行。如京城寶泉局鑄造的大錢,六月間,尚且光潔厚重,至七月間全經過銼邊,而且其中有大量破缺的錢。直隸寶薊局則減輕鑄錢分量,當1000文原重5錢,減鑄為3錢5分。同時還削減了鑄錢的工序,以致散放時商賈不肯行使,兵役不願承領,甚至引起商民罷市。大錢發行以後,還不到一年的光景,盜鑄紛起。通州所管轄的張家灣以及長辛店附近的西山之內都有私爐鼓鑄,甚至明目張胆,公然設爐於白晝鬧市之中。地方官畏其人眾,不敢查問,這是因為制錢每1000文重120兩,熔化可得銅60兩,用來鑄造當1000文的大錢,可鑄造30千。利之所在,人盡趨之,以致京城爐匠所用的風箱沙罐都紛紛漲價。
當時,華北各地私鑄及販運盛行,甚至在北京城內,正陽門外也有人私鑄,已經威脅到清政府的統治。咸豐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和二十六日(1854年7月18日和20日),清廷接連兩次發布上諭,督催刑部從重擬定私鑄及阻撓大錢行使者罪刑。例載私鑄銅錢10千以上,或雖不及10千而私鑄不止一次者,為首及匠人俱擬斬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鑄錢不及10千者,首犯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之犯各減一等。至此,各加一等,私鑄當100以下大錢案內,為首及匠人如數在10千以上,及雖不及10千而私鑄不止一次者,即行正法,私鑄僅止一次,而為數又在10千以下者,仍問擬斬候,人於秋審情實,即無論錢數、次數,皆處以死罪。對於為首阻撓任意折算的商民人等,於違制杖100罪上從重加3等,擬杖80,徒2年,再加枷號2個月;為從,杖60,徒1年,加枷號1個月。
清廷雖屢頒嚴刑竣法,卻遏止不住私鑄狂潮。時至咸豐五年(1855),通州所管地方及長辛店附近,西山之內,仍有私爐竊鑄當10大錢。通州、霸縣、大興、榆林等州縣屢獲私鑄人犯。行使大錢照舊任意折算,甚至議論沸騰,一概不使用大錢。而私造小錢,俗名「水上飄」的,反而通行無阻,較大錢易用,以致兵民雖有大錢,無處買物,困苦不堪,甚至有手持大錢站在道路上痛哭的。因大錢行使不便,鐵錢不能使用,屢次發生護軍、蘇拉(清代內廷機構勤務人員)、官學生扣閽(即攔輿告御狀)事件,甚至宗室亦有糾眾橫行,劫奪倉米,犯案累累者。鐵錢的發行,使社會秩序混亂到了極點。銀票和寶鈔的發行,也引起了社會震動。清政府將大批不能兌現的錢鈔強制投入流通,阻塞了流通渠道,引起了市場混亂。京城大商小賈奔走相告,普遍擔心畢生貿易所積錙銖,異日悉成廢紙,拒絕使用錢票,或故意提高價值,或以貨盡為由拒絕出售。人們持鈔入市買不到急需物品,只好折價兌換,剛剛發行的寶鈔1000文,在市場上的購買力僅相當於七八百文制錢。在京城生活的八旗兵民別無生計,所領鈔票不能買物,生活驟形困窘。如果強欲買物,必致爭吵,滋生事端。因市場混亂,終日吵鬧不休,當時人稱「鈔票」為「吵票」。
鈔票的發行給各級官吏造成了貪污的絕好機會。京城各衙門和外省各州縣之所以不收鈔票,目的是藉買票以肥己。京城各衙門以銀買鈔票,按五成抵交抵放,紋銀一兩可換制錢二千四五百文,而以銀買鈔票只須2000文,每兩可獲利四五百文。獲利如此之巨,以致戶部井田科也出現收受旗租,抵換錢票的案件。各省則百姓之完納仍是用銀,州縣之報解則以銀易鈔。以當時銀價與鈔價計算,每銀一兩易鈔一兩,可長至二三錢。直隸河間府景州徵收制錢,然後賤價收買景州營鈔,每鈔銀一兩按京錢2000文收買批解。貪官污吏藉大錢寶鈔營私舞弊,進一步加強了對廣大農民的剝削,也激起了廣大農民的反抗。咸豐六年(1856),直隸發生文生馬國樞京控州縣徵收錢糧,不收寶鈔之案,河南省則抗糧殺官糾眾之案層見疊出。
大錢和鈔票的行用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尤以北京為最。咸豐四年(1854)夏天麥子大豐收,七月,北京城外每斤麥面不過制錢十六七文,而城中則每斤售價為三十七八文,其他各種食物也同樣昂貴。其原因是,清政府在京城內強制推行大錢,而畿輔州縣尚未通行,農民運麥入城換回大錢不能使用,因而裹足不前,使外來糧食日益減少,糧店因而紛紛歇業。南城數日之間,糧食鋪關閉50餘家。物價昂貴異常,兵民益形困苦,京城軍民身無衣、肚無食者不知多少。各種銅大錢發行不久,城鄉交易或任意折算,或徑行不用。如當1000文大錢只作七八百文或五六百文售用,當500文大錢作三四百文售用,因為折當過多,私鑄益眾,窒礙難行。當1000文、當500文大錢被迫於咸豐四年(1854)七月以寶鈔收回,當200文、300文、400文的大錢也同時停鑄,當100文、50文的大錢於1855年停鑄,其後市上流通的只有當5、當10兩種大錢。
咸豐五年(1855),清政府為了強制推行當10銅鐵錢,頒布法令,規定:「嗣後無論何項買賣,及贖當、還債,均令將銅鐵當十錢文與制錢一律使用,不準藉口挑斥,阻撓不使,其銀市交易,尤不準另定價值,致大錢制錢互有低昂」。並派巡防兵役各處認真訪拿。儘管如此,京城大小鋪戶及各項買賣,於當10銅錢藉口花漏,百端挑剔,不肯一律行使,旬日之間,又間有挑揀鐵錢者,閭閻頗形紛擾。
由於市民對於鐵大錢多不願使用,咸豐七年(1857)正月,為了強制推行當10鐵大錢,清廷再次發布上諭,重申咸豐五年章程規定,不行使鐵錢者,「初犯者枷號示眾,再犯者發極邊煙瘴充軍,遇赦不赦」。但當即遇到京城商民的抵制,所有米店及零賣食物鋪戶大半關閉,紛紛罷市。受害最深的還是貧苦的市民。若以當10鐵錢買物,則得濫惡貨物。即如白面一項,如用當10鐵錢購買,不但價昂5倍,而且商人竟於面中摻雜,至令不堪食用。傭工者每日所得錢文,竟不能供一日之飽,時有情急自盡者。
當10銅大錢也遭到了鐵大錢同樣的命運。直隸強制命令,交易可以行使大錢三成,而市面上即索價加三成,暗中折算除去三成大錢不計。京城商民挑剔當10銅錢愈出愈奇,貧民持錢入市,每大錢1串,可用者不過二三百文。清廷再次發布上諭,著以嚴刑推行銅當10大錢。然而,枷責既不知畏,勸諭亦復罔聞。這種對當10銅錢幾至折二折三的情況,一直持續到咸豐八年(1858)。咸豐九年(1959)四月間,當10文大錢竟達到當1文大錢使用的地步。直到八九十年代間,京城雖仍行使當10銅大錢,但每枚僅抵制錢2文而已。至於銀票寶鈔,因為清政府採取了不兌現、無限制濫發的貨幣政策,在短短10年內,銀票發行980餘萬兩,寶鈔發行2711.3萬串,致使銀票和寶鈔如同鐵大錢一樣,也未能逃脫被廢除的噩運。至咸豐九年,銀票1兩在市場上的購買力不及實銀2錢5分,價格跌落了75%以上。至咸豐十年(1860),寶鈔每枚值京錢300文,銀票每兩值京錢400文。京錢每2文相當於制錢1文,即每錢鈔的1000文相當於制錢100文或150文,而每兩銀票相當於制錢200文,價值均下跌了90%左右。
在華北各省,銀票和寶鈔貶值更顯得急劇。在河南省城,咸豐五年夏,官票銀1兩僅能易制錢四五百文,寶鈔1000文開始尚能兌換制錢八九百文,到了秋天,只能兌換制錢四五百文,商民尚且不肯收買。在直隸各屬,由於大力推行官票、寶鈔,使票鈔大量散歸於商民手中。到咸豐七年(1857)時,這些虛票的價值率多折減。至咸豐十年(1860),省鈔每串不過值京錢100餘文,合制錢不過幾十文;在河東道所在的山東濟寧州一帶,寶鈔開始行使時,每1000文尚可易錢六七百文,咸豐七年時,僅易錢200餘文,到咸豐八年春,隨著價值日低,全部成為廢紙。
由於銀票和寶鈔發行徹底失敗,咸豐十年春,惠親王綿愉會同軍機大臣、戶部堂官聯合上奏,承認「造鈔無已弊端百出」,決定停止所發鈔票,得到皇帝的批准。但是,鈔票的停止同它的發行一樣,也給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首先,因為戶部先張貼告示,宣布將廢鈔票不用,使民間惶惶不安,紛紛把手中的鈔票拋向市場,使票價暴跌,銀票幾乎成為廢紙。寶鈔則由每1000文兌換制錢五六十文,很快跌至十餘文,後來乾脆都不再使用。第二,清政府拒收大量貶值的鈔票,以種種借口推託回收的責任。咸豐十一年(1861),因商人以戶部官號為名,暢開私票,清廷諭令罰款清理,並於同年撤銷寶鈔總局分局。但民間因為京內外官吏的抑勒,每1000文寶鈔回收時價值不到發行時的10%,使商民蒙受巨大的損失。
同治元年(1862)十一月,清廷正式下令:將直隸、山東、四川、河南等省應徵地丁、旗租及各關稅課全行停止鈔票,改收實銀。所有已發銀票,由京外捐局陸續收回。實際上,這些銀票大部分已退出流通,即使未退出的銀票也不可能完全以納捐的形式收回。同治七年(1868),銀票停止截清,計原造922.12萬兩,收回的只有328萬餘兩,未收回的有650萬餘兩。清政府借口「業已愈限」,宣布「一概作為廢紙」,成了清政府製造惡性通貨膨脹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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