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死更多人販,理性要說不
電影題材持續關注拐賣兒童,也讓人們對人販子更加深惡痛絕拐賣兒童罪,本身並沒有迴避死刑、重刑刑法中明確規定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判死案例即使沒有親身經歷過失子之痛,也可以人同此心地體會到被拐家庭一生不安、一世滴血的悲慘,也能預料人販子(若嚴謹表述,應稱「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犯罪嫌疑人」,但為閱讀順暢計,以下皆稱「人販子」)必然為千夫所指、萬人痛恨的局面。但法律問題,不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很多網友至今不知,人販子在我國,是可以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根據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節,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關於加重情節,刑法中給出了8種情形,比如拐賣三人以上、有姦淫行為、使用暴力手段等。這8種情形基本上涵蓋了在拐賣行為中出現的所有惡劣情況。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實際上, 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一直秉持著「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死」的態度。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從去年至今,已經宣判的因拐賣兒童而被判死的就有7人,這些人之所以被判死,原因幾乎一致:拐賣兒童數量多。比如藍樹山拐賣兒童34人判死、馬守慶拐賣兒童37人判死。除了不避諱判死,其重刑率也遠高於全部刑事案件均值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公安部曾先後在全國開展了多次打拐專項行動。在我國,只要是「專項行動」,往往意味著從重、從嚴、從快處罰。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數據,從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個百分點以上。再嚴一點:降低門檻,更多適用死刑?刑法的懲罰,必須講求梯度性,否則會產生更大的惡果「拐賣兒童哪有不嚴重的?應該一律判死」,這種論調如果不是一時氣話,則未免太失理性。可怕的是,這種不理性的狀態不僅來自民眾,也來自一部分媒體。比如某報紙認為「只要是參與了販賣人口,情節嚴重程度均是無差別的。」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近日,某人販指認現場,被群眾包圍。那麼,稍微理性一點的說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門檻」呢?這顯然也是錯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適用面擴大,必然造成懲罰結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無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個懲罰結果,則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既然法律條款中已經明確規定,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那麼,是否適應死刑,理當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是否符合死刑判決的條件。降低死刑門檻,最大的惡果還不僅僅是違背了刑法的原則,而且會帶來大家都不願意看見的結果。幾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後的犯罪動機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經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說他是會多拐點還是少拐點?另外,對於人販子而言,最理想的結果是「錢貨兩清」,最不理想的結果是,在犯罪過程中被發現。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臨死刑,在面對暴露危機時,其鋌而走險殺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會增大。這就是為什麼販毒者,往往要裝備武裝、暴力抗法的原因。震懾拐賣兒童類犯罪,不要神話嚴刑峻法我國拐賣兒童犯罪有三個特點,這三個特點無法匹配上對拐賣者的震懾之所以很多人呼籲讓更多的人販子被處以極刑,是認為重刑的威懾力能減少相關犯罪。對於重刑能否減少犯罪,這個議題過於宏大、複雜,學界也多有爭議。不妨拋下這個大話題,僅僅聚焦在拐賣兒童犯罪中,考查一下嚴刑峻法對拐賣者的震懾,有多大作用。我國的拐賣兒童犯罪有三個特點。其一,親生父母販賣兒童的情況嚴重。今年1月,山東警方破獲一起販嬰大案,解救了37名嬰孩。誰也想不到的是,這些嬰兒大多是被親生父母自願賣掉。學者李春雷對2000年以來媒體公開報道的133個拐賣兒童案例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發現,不論是團伙勾結還是單獨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親生父母所為。那麼問題就來了:親生父母是「賣」自己的子女,卻談不上「拐」。雖然有一些地方是按照拐賣兒童罪論處這些父母,但更多的是面臨這樣一種困境:在拐賣兒童罪與遺棄罪之間游移不定。親身父母販賣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會被處以拐賣兒童罪都不一定,加重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有何用?
誰也想不到,在地下產房裡販賣孩子的,竟然是他們的親生父母。其二,我國的拐賣兒童類犯罪中,破案率低。雖然有些地方聲稱在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破案率能達到80%,但從全國範圍來看,情況很可能不是這樣。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超過18000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這一數據,低於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我們所說的嚴刑峻法的威懾,要建立在相對較高的破案率基礎上,如果80%的案件無法偵破,只會增加慣犯的僥倖心理。其三,買方難入刑,需求龐大。我國拐賣兒童犯罪之所以高發,原因在於擁有巨大的買方市場。但由於刑法對買孩子的行為網開一面(「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註:拐賣兒童「買方入刑」草案正在審議),這等於是在縱容買兒童的行為。一方面縱容買家,一方面打擊賣家?政府適當放權,反而有利於打拐政府打拐既然人力、財力跟不上,不如更多發揮公民社會自治的作用據一線民警介紹,人販子幾乎都是兔子不吃窩邊草,大多跨省跨市流竄作案,點多、面廣、線長。這既造成了人手上的捉襟見肘,也要面臨不小的經濟負擔,「跨地區救出一個孩子通常得三五萬,而一個派出所每年的辦公經費只有七八十萬。」在這種情況下,不妨給社會自治組織放出一個小小的透氣口,比如從法律上賦予民間打拐組織以合法身份,減少對它們活動的限制。也要對這些組織減免稅收,此前,公益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免稅申請成功率不足7%。用自由收養制度,來解決拐賣市場中的買方需求有一點可以肯定,只要想通過非己生的方式擁有孩子的人群依然龐大(原因複雜,如不孕不育、重男輕女、錯失生育年齡等),就一定有供給方。因為刀頭舔血的營生總會有人做,其危險性轉化成了每個被拐兒童「出售價格」的增加。但是生不出孩子卻想有孩子的人,全世界都存在,卻不一定會造成拐賣兒童這種嚴重的問題。這背後很重要的一點是,這個國家有沒有自由的收養制度,因為自由的收養制度,能夠有效地把供需雙方匹配。即使我們不願意承認,也無可否認總有些人因為各種原因生下孩子後不想養、不能養,對他們進行道德指責和說教,無益於解決問題。目前我國的收養兒童體制,被官方壟斷,兒童福利院壟斷了合法收養幾乎所有的供給。這等於把相當一部分收養方式宣布為非法,這必然造成地下市場的繁榮。有人說,你這不是鼓吹合法買賣嬰兒嗎?實際上,這是兩碼事。其一,不一定要收錢,中國傳統的過繼式收養,就是不給錢的;其二,收錢不一定是壞事,國外很多收養家庭對生父母願意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只需要判斷生父母是否以此為「事業」即可。結語對於所有複雜的問題,都有一種簡單、明顯但卻錯誤的解決方法。在治理拐賣兒童犯罪中,呼籲對所有人販子處以極刑,就是這樣的解決辦法。新聞立場
推薦閱讀:
※如果你想堅持做某事,請先想清楚這兩個問題
※從訴諸情感到依靠理性
※法國大選兩輪間的競爭:憤怒與理性的角逐? | 地球日報
※曹雕:以人民的名義給當代女性擇偶一理性指南
TAG: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