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來首次:我國擬特赦四類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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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奕湛、崔清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草案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包括: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對此,多位專家表示,在這一重要時刻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順應時代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與法治意義。
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從1959年到1975年,我國共實行過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對戰爭罪犯,又對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以外,其餘六次特赦都是只對戰爭罪犯實行。從實際效果看,這7次特赦都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從1975年至今的整整40年間,特赦制度在我國雖然有憲法、法律規定,卻再未實行過。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北師大刑科院特聘教授高銘暄表示,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政策,赦免制度原本亦大多是在國家節日、慶典或者政治形勢發生變化時實施,旨在表示與民同樂同悲。例如,德國的聖誕節赦免、韓國的光復節赦免、泰國的國王慶生赦免等。
高銘暄說,在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重大節慶時刻,我國依法施行特赦是有國內外先例可循的。此舉在慶賀勝利的同時,也可以提醒人們:牢記歷史,反對戰爭,珍愛和平,防止悲劇重演。
迄今時隔40年,我國再次依照憲法施行特赦,此舉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師大刑科院教授趙秉志看來,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有助於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有助於讓憲法思維內化於全體國人之心中,切實增強憲法意識,並全面推動憲法的貫徹實施。
趙秉志說,同時,對於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或者抗美援朝、對印自衛反擊、對越自衛反擊等戰爭的服刑犯以及符合條件的老年犯、未成年犯施行特赦,亦是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憲法精神的充分印證,可以進一步改善我國的國際形象,以實際行動駁斥和化解西方國家對中國人權的攻擊。
同時,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
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新中國成立後七次特赦情況
新中國成立後,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共實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為赦免罪犯的主要標準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餘六次均為戰爭罪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范漢傑、李仙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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