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比較政治】No. 1 | Dan Slater: 抗爭政治與東南亞的國家建設
前言
丹·斯萊特教授的成名作——《調動權力:東南亞的抗爭政治與威權利維坦》(Ordering Power: Contentious Politics and Authoritarian Leviathans in Southeast Asia)以東南亞的7個國家(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南越、泰國、印度尼西亞和緬甸)為對象,揭示了二戰後初期各國出現的不同的抗爭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模式是如何對這些國家當下的國家能力和威權體制穩定性產生顯著影響的。該書利用可追溯至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思想洞見,緊緊圍繞當代政治科學中的兩個重大議題——國家能力與政權穩定性,以統一的理論框架解釋了不同國家由於歷史上抗爭政治的情勢存在著重要差異,有的威權領導人成功調動了各類精英手中的權力資源從而建立起強大且穩定的威權利維坦,而有的則只能從部分類型的精英手中暫時地獲得力量支持,最終無法建立高效的國家和穩固的威權體制。
全書包括四部分共九章,第一部分(1-2章)提出了本書研究問題和理論框架,並回顧了已有的相關研究;第二部分(3-5章)為東南亞案例經驗分析的開始,在對比其他競爭性解釋的基礎上,作者以馬來西亞、菲律賓和印尼為主要案例,運用比較歷史分析的策略,展現了特定的抗爭政治態勢如何塑造了威權體制早期不同的國家能力、政黨優勢和軍隊凝聚力;第三部分(6-7章)進一步分析東南亞案例,但側重點在於解釋精英集體行動的差異如何影響了後來威權政體的延續性;第四部分(8-9章)為理論擴展,涉及新加坡、泰國、南越與緬甸等四國的簡要比較,並探討了本書理論對東南亞以外政治發展情況的適用性。
研究問題與理論
在後殖民世界,無效率的政府與不民主的政權長期伴隨著許多國家的發展軌跡。大多數後殖民國家非常缺乏邁克爾·曼(Michael Mann)所說的「基礎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或制度能力來實現其政治目的。然而,後殖民世界政治發展的總體態勢並不是完全的失敗,而是存在巨大差異。東亞地區強大的「發展型國家」提供了一個與撒哈拉以南非洲「掠奪型國家」的鮮明對比,此外還有眾多處於「中間狀態」的國家。斯萊特就此提問:為什麼有的國家被證明具有更強大的基礎權力?為什麼某些威權政體更能維持政權穩定並預先阻止民主化?這兩個涉及政權(regime)本身的關鍵問題又引出了另外兩個「中介性的制度問題」(intervening institutional questions):為什麼某些威權政體建立了更為強大且凝聚的執政黨?以及為什麼某些威權政體獲得了更為凝聚且服從的軍隊支持?斯萊特認為上述四個問題實際上共同描繪了一個有關統治聯盟的單一「謎題」,即為什麼某些政治系統中的精英更容易採取集體行動?強大且穩固的精英聯盟在國家層面是很難實現的,這是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精英群體內部充滿了派系主義和地方主義。斯萊特指出,精英集體行動對威權利維坦極為重要,它塑造了後殖民世界一國政黨、軍隊、政府(states)及政權(regimes)的政治基礎,進而導致了差異化的國家能力和威權政體持續性。倘若當政的官員們不能激起精英的集體行動,國家便不能成功地維護並廣泛傳播中央權威,執政黨也不能有效地為威權政權提供支持,軍隊則不能在政治上作為威權的可靠捍衛者,這樣的政權在大眾要求民主化的壓力下極易崩潰。
所以,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什麼才能促成精英群體的集體行動?對此,斯萊特認為,歷史上不同的抗爭政治模式如工人罷工、族群騷亂、鄉村叛亂、學生運動、城市恐怖主義、社會革命及分裂主義叛亂,塑造了精英聯盟的特性(不只是緊密程度,更重要的是運作條件),進而導致了不同的制度結果。簡言之,精英們更可能因為面臨共同的威脅而集體行動,以呼喚一個強大且穩固的威權利維坦。不過,精英們的「共同威脅認知」並非輕易就能形成,只有特定類型的抗爭政治在特定時機下才能產生如此效果。具體而言,只有在威權利維坦上台之前,發生了具有顯著威脅性且不可控的民眾抗爭運動,這種運動提出了激進的再分配要求(因而肯定是階級衝突,p. 14),使得來自各個領域的精英群體(包括政府官員、經濟精英、中產階級與社區精英等四類)感受到了對其財產、特權及人身的威脅,精英們因此傾向於聯合起來達成「保護契約」(protection pact),支持強化國家權力和收緊威權統治,以此建立起抵禦「民亂」的制度堡壘。這一政治過程便是書名中所言的「調動權力」,由此產生的保護契約提供了極為強大的聯盟基礎,讓威權利維坦在從各類精英手中汲取權力資源的同時又能將最廣泛的盟友組織起來。
理想的保護契約囊括了上述四種精英群體,它能向威權利維坦持續輸送三種權力資源:強制性權力(coercive power)、報償性權力(remunerative power)與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當存在「保護契約」的時候,就能產生強有力的國家、穩健的執政黨、凝聚的軍隊和穩固的政權。一個政權缺失的權力資源越多,或者隨著時間推移喪失的越多,該政權面臨反對派動員和民主化要求時就越脆弱。沒有保護契約,威權利維坦不太可能調動權力資源,反而容易耗盡手中的權力,因為權力資源會從威權利維坦流向精英群體(比如用來收買人心)。當然,這一契約在現實中不可能完美地呈現,但可以儘可能地接近。理論框架的基本邏輯總結如下 (圖1,小編自製)
圖1.理論框架
加粗的小箭頭表示精英所能提供的權力資源及其流向。所有小箭頭組成間接的「制度機制」,即威權領導人在汲取資源後通過官僚、政黨和軍隊等制度來組織權力;大箭頭表示直接的「態度機制」,即威權領導人利用歷史上的抗爭政治素材來宣揚威權統治為精英提供了唯一可以避免陷入混亂的保護,讓精英群體確信他們更應該相互恐懼,而不是恐懼威權利維坦,由此反民主的態度將更容易長久延續。顯然,由於歷史上抗爭政治的差異,某些威權政體享有更好的歷史素材,可以用來培育和維持共同的威脅認知。
案例比較分析東南亞地區在國家能力和威權持久性方面呈現出顯著差異,這提供了本書因變數所需要的各種變化。具體而言,該地區包含著國家能力極強的新加坡和極為虛弱的菲律賓;擁有高度穩定的執政黨聯盟的馬來西亞和事實上幾乎沒有政黨政治的南越;享有非凡凝聚力的緬甸軍隊和長期分裂內鬥的泰國軍方;在國家能力、政黨與軍隊等方面都居於中間狀態的印度尼西亞。上述制度性差異又塑造了另一個結果:各國持續性極其不一樣的威權政體。由此,東南亞的政治多樣性展現了一個高度引人入勝的理論化情境。更為重要但又讓人驚訝的一點是,有關國家建設和民主化的既有理論在解釋東南亞國家這些豐富的制度結果時表現的很無力,它們都沒能給出一個統一的框架來解釋多種制度結果。
幾乎沒有什麼比大眾政治的興起更為深刻地影響了現代世界,這其中最突出的表現莫過於革命的發生和隨之而來的劇烈社會變革。不過,革命動員的成功並非普遍的,如斯萊特所指出的,二戰後東南亞地區抗爭政治引發的最常見的結果並非革命的巨大成就,而是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的勝利。類似於格雷戈里·呂貝特(Gregory M. Luebbert)對歐洲情境的分析,作者建構了三種主要的路徑(pathway)來理解二戰後東南亞地區各種反革命的情況,亦即東南亞政治發展的三種路徑:支配(domination)、分化(fragmentation)與軍事化(militarization)。在展開具體案例分析之前,作者提出了一個頗具方法論意義的觀點,即因果過程(causal processes)通常發端於「關鍵節點」(critical juncture)之前的「關鍵先行條件」(critical antecedents),這些先行條件使得不同的案例產生了之後循著不同軌跡發展的傾向,它們與關鍵節點上的原因要素(causal factors)共同作用導致了最終的結果。在以往比較歷史分析中常見的做法是將關鍵節點作為一項因果解釋的起點,但這樣做存在一個棘手的問題,即我們不能說發生在關鍵節點之前的任何事情都不具有因果關聯性,所謂的「背景條件」並不能總是恆定不變,想要在比較政治學中實現類似實驗一樣的控制其實是不可能的。因此,斯萊特提出要將關鍵先行條件與發生在關鍵節點上的因素結合起來考察長期結果的差異。在本書中,抗爭政治具有核心解釋變數的地位,它在戰後東南亞各國政治發展的關鍵節點上呈現出不同的態勢,對之後的制度結果有著強大的政治路徑依賴效應。下面兩張表格(小編自製)總結了東南亞7國戰後政治發展的基本情況:
表1.案例比較
表2.案例比較(各種制度結果概述)
批評和討論
受制於地理、歷史和文化的巨大差異,東南亞研究長期以描述性國別個案分析為主,很少出現兼具案例深度和理論嚴謹性的社會科學比較研究。斯萊特克服重重挑戰完成了對東南亞7個國家戰後政治發展情況的歷史比較,並提出了統一的分析框架,這樣的研究嘗試在東南亞研究領域可謂開創性的,堪稱後輩東南亞政治研究者學習的範本。就理論成就來說,該書在多個方面或顛覆或深化了學界流行的認識,比如國內衝突並非「錯誤的戰爭」,也能像國際戰爭那樣「締造國家」(make the state);早期民族建構的成效未必增強國家能力,相反甚至會預先阻礙後來的國家建設;除了激進的革命動員能從社會汲取力量來增強國家能力,保守的反革命手段也能幫助建立一個強大且穩固的政權;社會精英支持威權統治並非為了經濟利益,而是為了免於來自下層階級的威脅;即使內部緊密的精英統治聯盟可能也無法調動權力,只有聯盟的運作涉及穩定的資源流向威權利維坦,而非流往國家機器之外的行為者,才能調動權力。
《調動權力》是一項雄心勃勃且理論成熟的比較歷史研究,考慮到學術閱讀應講究批判性,本文也不妨提幾點吹毛求疵的個人意見。首先,本書最讓人耳目一新的做法在於將「抗爭政治」作為自變數來考察其對政治發展的效用,但這個概念有著巨大的可塑空間,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斯萊特在行文(尤其理論建構部分)中交替使用「內部衝突」「社會衝突」「階級衝突」等概念,但又沒有給出清晰的定義,有時難免讓讀者不明所指。與此相關聯,斯萊特一方面聲稱引起精英集體行動的不是抗爭政治的「原始烈度」(raw intensity),而在於抗爭政治事件是否兼具城市衝擊(urban impact)和社區影響(communal implications),另一方面又說只有提出激進再分配訴求的群眾組織或運動挑起衝突時才能促成保護契約,這兩個標準顯然不能說是完全契合的,可為何又會產生同樣的政治效果呢?
其次,「精英的威脅認知」作為本書理論的「因果原動力」(causal motor, p. 279)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理論化。斯萊特在書中將精英的反應與抗爭政治事件直接對應起來,似乎暗示發生什麼樣的抗爭政治就會有什麼樣的精英反應,這顯然是過分簡化了抗爭政治(事件)、精英對威脅的判斷(認知)和精英對抗爭政治的回應(行動)三者之間存在的複雜且微妙的關係。此外,我們也不知道各種精英群體究竟是自行判斷所面臨的抗爭政治態勢並據此決定加入集體行動與否,還是被潛在的獨裁者有意操縱的「威脅印象」說服了,才選擇輸送手中的權力資源。
第三,「階級」在政治發展中的核心地位是本書的重要理論前提,但階級何以能壓倒其他諸如族群、宗教、派系等身份成為精英集體行動的驅動力,我們對此還需要更多的思考。必須認識到現實世界裡既存在跨階級的精英的集體行動,又有跨族群/宗教的精英集體行動,而有的抗爭政治事件免不了同時具有階級屬性和族裔屬性,如馬來亞共產黨以華人為主,但為何最終是階級屬性壓倒族裔屬性?族裔屬性超越階級屬性的條件又是什麼呢?倘若嚴重的族群衝突儘管沒有提出激進的再分配要求,但對城市造成了衝擊又具有社區影響,最終的政治發展仍然不能走向支配路徑嗎?
最後,關於未來研究的方向,本文在此提出四點看法供討論。一個是威權政體下的精英集體行動有無特殊性的問題。保護契約或許並非威權統治的特色,而是政治的底色。比如戰後印度國大黨的長期主導和日本自民黨的長期執政,它們是否也基於類似威權體制的「保護契約」?民主政體的鞏固和威權政體的持續是遵循完全不同的機制嗎?為何有的民主政權那麼像威權?二是如何解釋特定抗爭政治類型的起源,是否與抗爭組織的動員策略相關?比如1927年上台的南京國民政府也面臨來自下層階級的嚴重威脅,但其政治發展總體上表現為一種分化的「弱勢獨裁」路徑,這究竟是源於中共革命動員策略的高明(「農村包圍城市」減少了城市衝擊),還是蔣介石政權沒有利用好抗爭政治的素材,又或者是因為日本入侵徹底阻斷了其原本可能走向強大威權利維坦的傾向?三是各類精英群體的角色差異與政治發展的關係,如對於建立強大的威權利維坦,哪種精英更重要或更有效率?對維持威權統治而言又有無不同?四是政治發展的兩種路徑——革命與反革命的比較。本書的7個案例國家都是反革命的政治發展路徑,表明革命未能成功反倒有可能增強革命對象的實力。如下圖(p. 287)所示,理論上幾乎所有(2/3)的反革命路徑最終都會導向分化,支配路徑總是罕見的,那麼革命成功的後果是否普遍強化了國家能力?
Ordering Power: Contentious Politics and Authoritarian Leviathans in Southeast Asia. By Dan Slate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作者:曹航,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博士研究生,研究興趣主要為東南亞國家建設和民族建構,族群衝突。
推薦閱讀:
※160126期|陳文 黃衛平:長期執政與政黨適應能力建設——新加坡與馬來西亞政局發展的比較分析
※論「訴調對接」機制的建設及適用
※薦:!!!黨的思想建設
※綠色生活更清新——浙江省生態文明建設綜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