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3.10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高壓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下表規定:線路電壓(KV)〈1 1-35 60 110 154 220 330最小距離(m)1.5 3 3.1 3.6 1.1 1.7 5.33.3.11 因突然停電或起重機突然發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懸吊在空中時,應立即在下方設立警戒區域,禁止人員進入。3.3.12 在突發惡劣天氣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機及被吊物體。3.3.13 吊運有線型的分段進行脫離胎架前,應在掛鉤鋼絲繩收緊的情況下,才可割除分段與胎架之間的定位焊。3.3.14 起重機械在作業和行走中,起重指揮(起重工)必須全程監護。3.3.15 吊運隔艙、肋板、框架、艙口圍及工裝部件時,應電焊定位或燒焊有效支撐並經檢查確認後方可脫鉤,起重指揮監護吊索具安全提升。3.3.16 卸下的物體,應墊好墊木,不得壓在電氣線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時要整齊平穩。3.3.17 堆放重疊物體時,不準強行抽拉鋼絲繩,對於易滾動的物體在堆放或疊放時,應放好止動斜塞。3.3.18 在塢牆甲板登船梯兩側的塢吊軌道上,應加裝防止塢吊行走時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裝置(鐵鞋等),限位裝置與船梯應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塢吊通行,起重工將裝置拆除,通過後立即恢復,其它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動該限位裝置。3.3.19 同跨內高低跨行車不得進行交叉作業,嚴禁在吊物情況下相互穿越,高層行車吊物行走時,低層行車必須駛離高層行車運行區間。高層行車不行駛時,必須先去除吊鉤上的鋼絲,將吊鉤升至最高處。3.3.20 進公司作業的各類浮吊在航行、作業時遵守海事局相關航行規定,到達吊運作業水域進行拋錨、絞錨或絞纜時,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區域。3.3.21 浮吊起吊時,派船員觀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據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預先吃力,調整吊點,使吊點與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3.3.22 浮吊進出港池時,應控制好姿態,被吊物件與港池邊起重機保持足夠的距離。3.3.23 汽車式起重機穩定性原則是後方>側方>前方,因而禁止從車頭方向旋轉吊運物件;地面應夯實平整,必須支好支撐,使輪胎不承載方可吊運,必要時在支撐下墊木楞以擴大支撐面積;長距離移動時必須固定好吊鉤。3.3.24 進入重點站房、倉庫等區域起重作業,應遵守重點站房、倉庫其他管理要求。3.3.25 在船舶修理過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車等起重機時,應由船方操作,事前統一起重指揮信號。3.3.26 起重機械發生故障,無法停靠在扶梯口時,維修人員與駕駛員在上下起重機前,必須事先通知相鄰起重機司機,相鄰起重機司機必須停止起重機運行。3.3.27 起重機械(設備)在運行時,不得進行清潔、檢查、維修和加油等作業。3.3.28 機械或人力滾運物體時,應有專人指揮,牽引繩周圍不準站人。滾運過程中或移動滾杠時,應在專人指揮下協調作業,防止壓傷作業人員。3.3.29 人力裝卸、搬運易燃易爆物品時,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可燃燒的物品。3.4 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3.4.1 常用吊索具3.4.1.1 根據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夾角,正確使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衝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3.4.1.2 作業人員借用吊索具時應檢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標色,有無破損,若有問題應立即調換。3.4.1.3 吊索具使用後,應妥善保管好,嚴禁與腐蝕性物品混放。3.4.1.4 對自製吊具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3.4.1.5 鋼絲繩不準採取套繩、結扣和拉掛等方式使用;原則上不準單根鋼絲繩單頭吊運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轉措施。3.4.1.6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嚴防扭結、壓扁、彎折、碰電等現象出現。3.4.1.7 當吊物處於工作位置最低點時,鋼絲繩在卷揚機捲筒上的纏繞不少於3圈。3.4.1.8 纖維吊索捆紮各類物體時,銳角要墊好,不準在尖銳或粗糙物體上拖拉。3.4.1.9 不得使用多接頭進行弔掛作業,以防滑脫和爪鉤變形。3.4.1.10卸扣在使用過程中不準橫向垂直受力,不準敲擊螺紋部位,卸扣螺紋旋緊後應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緊受力後橫銷變形而旋扭不動。3.4.2 鋼板卡鉗3.4.2.1 起吊中、小型鋼板應採用四點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對掛鉤的鋼索必須貫穿相連,使其受力後自動拉緊,以防滑脫。3.4.2.2 吊運大型鋼板,宜採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3.4.2.3 嚴禁用鋼板卡子進行單邊吊運操作。3.4.2.4 掛鉤的開口發現變形時,應停止使用。3.4.2.5 掛鉤連接銷子應經常檢查,直徑磨損極限為5%。3.4.2.6 應經常檢查掛鉤的損壞情況,確保其完好性。3.4.3 鋼板夾鉗3.4.3.1 根據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確選用型號。夾鉗的夾持安全寬度為最大開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運負荷應為最大許用載荷的20% 以上。被吊物體表面硬度不得大於HRC37(HB=345)。3.4.3.2 起吊前被吊物體必須插到位,如沒插到位應立即停止起吊。3.4.3.3 夾鉗在使用中嚴禁受到衝擊負荷。3.4.3.4 操作前找到物體的重心,合理選用幾個吊點,嚴禁歪拉斜吊。3.4.3.5 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裝兩個夾鉗,禁止吊拔與固定物相連的物體,禁止吊運兩快以上層疊的物體,起吊時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負載,禁止側吊。3.4.3.6 當起吊並進行運行移動時,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進行工作和逗留。3.4.3.7 為保證夾鉗使用前的整體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裝、修理。3.4.4 磁性吊具3.4.4.1 磁性吊具在起吊時,應先試吊,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操作。3.4.4.2 被吊物體在沒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脫磁開關放落物體。3.4.4.3 除電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進行重疊吊運作業。3.4.4.4 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鋼材不得採用磁性吊具吊支運。3.4.4.5 磁性吊具必須置於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必須控制在5度以下。3.4.4.6 磁性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間不得有雜物、灰塵和油水等。3.4.4.7 起吊較長物件,必須使用大秤吊進行多點起吊,並注意吊上負荷的均衡性。3.4.4.8 磁性吊具用完後,應妥善放置於平整鋼板上。3.4.4.9 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須配置應急供電裝置,對於蓄電池磁性吊不得橫置或倒放。3.4.4.10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上方運行。3.5 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3.5.1 卷揚機3.5.1.1 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無障礙物處,其支承面的安裝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動、傾斜現象。3.5.1.2 捲筒應與導向滑輪中心線對正,捲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滿足:無槽捲筒不應小於捲筒長度20倍,有槽捲筒不應小於捲筒長度15倍;對於修船施工現場由於作業空間的限制,應儘可能使捲筒軸心線與地面導向滑輪軸線距離儘可能大。3.5.1.3 卷揚機啟動前,應對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棘輪、棘爪等進行仔細檢查,確認各部件運轉良好,機殼無漏油現象,鋼絲繩走向無割損方可動轉。3.5.1.4 卷揚機作業必須進行試吊,啟動後要緩慢均勻,嚴禁突然加速,防止絞扭或碰撞,拉緊的鋼絲繩兩側危險區域不準有人員停留。3.5.1.5 停車時,要切斷冷風,控制器要放回零位。3.5.2 千斤頂3.5.2.1 操作受力點應選擇準確,支承應穩固,基礎平整堅實,頂頭面應採取防滑措施。3.5.2.2 操作千斤頂必須用專用手柄,嚴禁錘敲物擊。3.5.2.3 千斤頂不能作為長時間支撐物用,起頂重物時,應採取隨起隨墊枕木方法,使千斤頂的受力得到緩解。3.5.2.4 發現千斤頂傾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鬆開調整後,方能繼續操作。3.5.2.5 使用螺旋千斤頂,螺桿不得旋盡,螺紋若有磨損,應降低規格使用或報廢。3.5.2.6 多台千斤頂聯合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其動作應同步均衡。3.5.2.7 高處使用千斤頂時,為防止滑脫墜落傷人,應用麻繩或鐵絲等栓住提手,綁紮在牢靠處。3.5.3 滑輪3.5.3.1 應仔細檢查滑輪和滑輪軸的磨損度,輪槽底直徑減少量達到鋼絲繩直徑的50%時必須報廢,滑輪槽壁磨損達到原壁的20%、輪槽不均勻磨損大於3mm時應報廢。3.5.3.2 滑輪軸及殼有裂紋、輪緣有破損均應報廢。3.5.3.3 滑輪應經常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異常現象,必須糾正。3.5.3.4 應經常加油保護。3.5.3.5 使用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滑輪直徑不得小於所用鋼絲繩直徑的8倍。3.5.4 電動葫蘆3.5.4.1 電器部分須符合國標GB6067的安全要求。3.5.4.2 上升限位裝置及控制器的點壓系統均應靈活、可靠,不允許以上升限位當作開關來使用。3.5.4.3 電動葫蘆必須設有過卷揚限制器的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安全可靠,制動面嚴禁有油污等雜物。3.5.4.4 電動葫蘆鋼絲繩、吊鉤、安全裝置、控制器等每月進行一次檢查,並定期進行保養。3.5.5 手動葫蘆3.5.5.1 手拉葫蘆應建立維修保養記錄,保持各部件狀態正常。3.5.5.2 手動葫蘆嚴禁超負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懸掛的支承點必須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3.5.5.3 用多台手動葫蘆同時起吊一件物件時,應合理布置起升點,並統一指揮:如拉不動時,應馬上停止操作,檢查原因,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操作。3.5.5.4 起吊重物過程中如需暫時將重物懸停,應將手拉鏈栓在起重鏈上;若需長時間停留,應在重物下方墊上木墩,防止自鎖機構失靈而發生以外事故。3.5.5.5 操作手動葫蘆,用力應均勻,作業前均應試吊,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3.5.5.6 手動葫蘆的部件應保持完好,並經常進行檢查,報廢標準按GB6067-89執行。3.6 人力收放小型物料3.6.1 應儘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艙的方法,應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3.6.2 船舶進廠後,散貨船、集裝箱船等有大開口艙口圍的船舶,根據工程需要,可在每個艙口圍設立小型物料收放點,配置專用繩索,並用油漆做好標識;艙內設置禁區,禁止人員進入;艙口圍的快口上安裝鋼管以防繩子磨損。3.6.3 收放人員在工作前必須對本人的工作區域仔細觀察,在確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後方可開始作業。3.6.4 在物料上下艙的過程中至少2人協調作業,其中一人在艙底監護,阻止其他人員進入施工區域。3.6.5 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須使用白棕繩,且白棕繩直徑不得低於12mm,不得使用有斷股、腐爛等不良現象的白棕繩。3.6.6 白棕繩使用完畢後必須存放於乾燥通風處,以保持其良好的狀態。3.6.7 白棕繩捆紮物料不得少於2個繩扣,對本身可繫繩扣的不得少於3個繩扣。3.6.8 小件、散裝物料必須置於容器內,確保收放過程的安全。3.7 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作業指南詳見《大型分段吊運及翻身起重作業安全指南》(附錄B)。3.8 船體吊環及安裝詳見《船體吊環及安裝安全要求》(附錄C)。3.9 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詳見《起重吊索具安全檢查辦法》(附件D)。
推薦閱讀:

這樣陪孩子寫作業,真會毀了他!正確的做法是…
NO.105 PS練習作業之—— 變廢為寶 Photoshop簡單幾步調出風景照片強對比的黃綠色
「爸爸,有蛇!「孩子在做作業,突然出現了這可怕的一幕……
回舟論壇2015年12月份作業(一)
作業之一:四字

TAG:安全 | 管理 | 作業 | 安全管理 | 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