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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木在學習貫徹《地方志工作條例》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

同志們: 今年是新編地方志工作大豐收的一年,是我國地方志發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其中最為突出的有兩件事: 第一件是4月1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召開了全國地方志系統表彰先進大會。這是地方志工作有史以來第一次在全國範圍開展評選先進的活動,也是有史以來地方志系統開展的評選先進活動第一次得到國家人事部門的參與和認可。經過廣泛推薦、逐級把關、反覆審核,共有31個單位和10名同志被授予地方志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光榮稱號,還評選出了全國方誌先進集體244個,先進工作者484名。這次活動擴大了地方志工作的影響,振奮了地方志工作隊伍的精神,使廣大地方志工作者受到很大鼓舞。 第二件是5月18日由國務院制定的《地方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過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頒布施行。這是社會主義新編地方志工作開展以來,也是中國歷史上自從有了地方志以來第一部有關地方志的全國性法規,是廣大地方志工作者盼望已久的。它結束了地方志工作無法可依的歷史,標誌社會主義新編地方志工作從此進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階段。它的制定和頒布施行,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巨大關懷,反映了各有關方面有關部門特別是國務院法制辦對地方志工作給予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凝聚了廣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藉此機會,我代表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對國務院法制辦的同志,對各省、市、自治區和全軍、武警部隊方誌辦在《條例》起草過程中給予我們的配合協作,致以衷心的謝意! 為了搞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指導小組於6月下發了《關於學習貫徹〈條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單位地方志工作機構務必抓住《條例》頒布施行的有利時機,結合首輪修志經驗的總結和第二輪修志的實踐,把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作為當前乃至今後一個較長時期的頭等重要任務,抓緊抓好。5個月來,各地各單位普遍開展了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的活動,工作積極、主動、認真、富有創造性。不少地方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內部學習,幫助大家逐條理解《條例》,把握《條例》的基本精神;採取各種措施,進行宣傳普及,大造輿論,形成聲勢,擴大了《條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社會影響;有的還及時向政府領導彙報,與法制部門溝通,動員和安排省、市領導通過報紙、電視,發表文章、講話,帶頭宣傳《條例》,並把學習宣傳《條例》列入法制宣傳教育內容中。所有這些,都反映出全國地方志工作隊伍不愧是一支具有勤奮、奉獻和創新精神的特別能戰鬥的隊伍。今天,我們召開這個會議,主題就是交流前一階段大家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的經驗,研究如何把學習貫徹《條例》的工作進一步引向深入,以及如何利用《條例》頒布的機遇,把地方志工作再向前推進一步,努力開創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全軍和武警總部地方志工作機構的主要負責同志,幾乎都出席了會議。一些基層工作單位的同志,也應邀前來參加會議。因此,這次會議是《條例》頒布後指導小組辦公室舉辦的第一次全國範圍的層次較高、與會人數較多的會議。希望大家充分利用這個機會,認真把會開好,爭取開出成效來。 下面,我著重講三個問題: 一、充分認識《條例》制定與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頒布施行是地方志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意義極為重要和深遠,可以說無論怎樣估計都不為過。我們要增強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就必須深刻認識《條例》制定與頒布施行的意義。 (一)《條例》的制定與頒布施行,是貫徹「依法治國」、「加強文化法制建設」和「重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方略、方針的具體體現。 我們黨在1997年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在2002年的十六大上,又提出要「加強文化法制建設」;在2005年中央3號文件上,進一步提出「要重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立法工作」,為加快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供法制保障。《條例》的制定與頒布施行,正是對我們黨所提出的這些重要方略、方針的具體落實,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又一成果,填補了我國文化法制建設中的一項空白。現在,文化領域中需要立法的工作有很多,國家較早地對地方志工作立法,把地方志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凸顯了地方志工作作為國家基礎性文化建設工程的重要性。我們要從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高度來認識《條例》制定與頒布施行的意義,把貫徹落實《條例》作為我們推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文化法制建設的具體行動。 (二)《條例》的制定與頒布施行,是對我國地方志自古由國家組織編修的傳統的繼承和發揚。 連綿不斷地編纂地方志,是中華民族特有的、已經延續2000多年的優秀文化傳統。據不完全統計,僅現存的歷代舊志就有8000多種、10萬餘卷,約佔我國全部古籍的十分之一。正如英國著名漢學家李約瑟博士所說,世界各國的古代文化都沒有留下與中國地方志相類似的文獻。而我國這種獨一無二的文化現象之所以能延續上千年流傳至今,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自隋唐以後歷朝歷代都把修志當成國家行為,作為官職官責。特別到了明、清兩朝,更是由朝廷反覆頒布修志詔諭。元朝和明清時期,朝廷還多次出面組織編修國家一統志。民國初期,中央政府甚至命令各地設立方誌館、方誌局,編修從省到縣的三級志書,並頒布過修志條例與規定。但是,無論哪朝哪代,都沒有為修志立過法。因此,《條例》的頒布施行,不僅是對我國古代由國家組織修志這一古老傳統的繼承,更是對這一傳統的發揚光大。它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從根本上保證了地方志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們要從如何更好地繼承和弘揚我國優秀文化傳統的角度,深刻認識《條例》制定與頒布施行的深遠意義。 (三)《條例》的制定與頒布施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證地方志工作有效進行的必然要求。 新中國從成立初期,就對編修地方志工作十分重視。早在上世紀五十年代,修志任務就被列入國務院《十二年哲學社會科學規劃方案》,並且成立了中國地方志小組。至1960年,全國有530多個縣開展了新編地方志工作,250多個縣寫出了初稿,30多部縣誌正式出版。以後,由於「文化大革命」等原因,修志工作一度中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新編地方志工作再次掀起高潮。1981年成立了中國地方史志協會(中國地方志協會前身),1983年恢復了中國地方志小組(改稱指導小組),由國務院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代管。從此,以國務院辦公廳、中宣部、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的名義發出了一系列有關地方志工作的文件。正是在這些文件的規定和指導下,全國從省到縣普遍設立了地方志工作機構,並在全國範圍開展了三級志書的首輪修志。截至2005年底,首輪修志規劃內的6000多部志書,已完成91.7%;全國專職地方志工作人員已接近1.5萬人。可見,新編地方志工作無論是在政府投入的力度、修志的廣度上,還是在修志的成效上,都是歷朝歷代所無法比擬的。這說明,過去那種靠文件來推動修志工作的方法,在當時條件下是完全可行的和有效的。但是,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等日益多樣化,政府職能也相應發生轉變。在這種新形勢下,如果再像過去那樣僅僅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手段來組織地方志工作,已經難以適應需要,甚至在一些領域和行業已經不起作用了。怎麼辦?地方志工作是一項事業,不能像對待企業那樣,任憑市場原則起作用。辦法只能是用法律的手段確保地方志工作規範、有序、穩定、持續地向前發展,制約不自覺履行責任、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以解決一些地方在地方志工作上隨意性大、主觀性強、組織協調困難、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我們常講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我認為,《條例》的制定與頒布施行,就是地方志工作領域中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我們應當從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地方志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角度,來認識《條例》制定與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二、深刻理解《條例》的豐富內容和精神實質 《條例》全文只有22條,不到2500字,但內容卻極其豐富,不僅規定了《條例》制定的宗旨、適用範圍,而且規定了地方志的內涵與外延,各級政府對於地方志工作的職責,地方志工作機構的任務,修志的原則與要求,志書編纂的許可權,修志隊伍的組成原則,修志的年限間隔,社會各界對修志的責任,志書審查驗收的標準與辦法,志書的備案與文稿管理,志書的性質與著作權、署名權歸屬,地方志工作的目的與責任,對地方志工作者的表彰與獎勵,對未按《條例》規定修志行為的查處,以及對軍事志、部門志編纂的原則規定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基本問題,有的還是過去很長時間含混不清或爭論不休的問題。對此,《條例》都沒有迴避,都給予了明確回答。我們要逐條學習,逐條領會,同時,又要抓住重點,力求掌握它的主要精神。 《條例》的主要精神是什麼?或者說它主要解決了哪幾個比較重大的問題?從不同角度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歸納。下面,我從三個方面作些概括,提出來和大家交流,共同學習領會。 (一)《條例》明確了什麼叫作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的問題。 1.關於地方志的概念。對此,方誌界過去有多種觀點,如說地方志是歷史書、地理書、政書、歷史資料、國情書、百科全書等等。1986年,胡喬木同志在全國地方志第一次工作會議上提出:「我們編出來的書是一部樸實的、嚴謹的、科學的資料彙集。」此後,「資料性著述」說逐漸成為主流觀點。另外,地方年鑒究竟算不算地方志,各方面意見也不一致。《條例》在擬訂的過程中,曾為此廣泛徵求過意見,並召開過專門會議進行討論,最後明確「地方志」的內涵為「資料性文獻」,外延包括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這樣的界定,不僅更加清晰了地方志概念,而且突破了傳統的解釋;不僅有助於提升地方志的學術品位和科學價值,而且有利於進一步拓展地方志工作的領域。當然,我們也要注意,地方志包括地方綜合年鑒,不等於地方志就是地方綜合年鑒。正如《條例》所說,地方志書是「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而地方綜合年鑒是「年度資料性文獻」。我們要防止在理解上出現偏差,用編輯年鑒來代替修志工作。 2.關於地方志工作的概念。對這個問題,過去的看法也不是很清楚、很統一。這次,《條例》明確地方志工作並不僅僅是編書,尤其不是編一部書,而是以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為中心所進行的組織管理、理論研究、編纂指導、審查驗收、開發利用等一系列工作。這一點非常重要,應當成為我們開展地方志工作的指導方針。 3.關於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的屬性。過去在這個問題上也有各種說法,甚至有些糾紛。這次《條例》明確規定:第一,凡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只能由本級政府負責的地方志工作機構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第二,凡未經批准擅自編纂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的,要依法查處;第三,凡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均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組織編纂的地方志工作機構,參與編纂的人只可享有署名權;第四,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資料、實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等,要由地方志工作機構集中統一管理,妥為保存,修志工作完成後,要移交檔案館或方誌館,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更不得損毀。這就非常明確地界定了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的「官書」性質。 4.關於軍事志、部門志與地方志的關係。過去,軍事志、部門志雖然是作為地方志一個組成部分來對待的,但缺少法律依據。這次,《條例》對此雖然只附帶說了一句話,然而就是這句話,給了軍事志、部門志以存在的法律依據,說明它們也屬於地方志範疇,只不過具有特殊性質,需要另作專門規定罷了。 (二)《條例》明確了各方面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責任問題。 1.明確了各級政府的領導之責。 《條例》在肯定新時期地方志工作中形成的黨委領導、政府主持的領導體制的基礎上,對政府的職責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例如,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負有領導之責,要把地方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修志規劃,並要報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備案;規定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負有對全國地方志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之責。總的精神就是,地方志工作是「官職官責」,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來,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領導。 2.明確了地方志工作機構的工作之責。 在新編地方志工作的實踐中,地方志工作機構儘管一直擔負著具體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的雙重職能,但地方志工作機構的職責一直沒有得到準確定位。這次,《條例》規定了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的五項職責,即第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第二,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第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第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誌理論研究;第五,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著重規定了地方志工作在為地方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服務方面的責任,例如,積極開拓社會用志途徑,建設地方志的資料庫、網站等等。這些對於我們全面認識和明確地方志工作機構的職責,是十分必要的。 3.明確了社會各界對地方志工作的支持之責。 地方志是全面系統記述特定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地情書,離開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參與和配合,就會成為無米之炊。過去,社會的法人和自然人對於地方志工作機構所要徵集的資料,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而這次《條例》規定,各地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地方志工作機構徵集有關地方志資料都要給予積極支持,並且不得提供虛假材料。這一規定對於保證地方志記述的全面、系統、準確,至關重要。 (三)《條例》明確了如何保證志書質量的問題。 質量是地方志的生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保證地方志質量的措施。 1.從規定地方志編纂應遵循的指導原則上保證。《條例》規定,「編纂地方志應當做到存真求實,確保質量,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2.從規定地方志編纂人員的組成上保證。《條例》規定,「編纂地方志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3.從規定地方志的審查驗收、出版批准制度上保證。《條例》規定,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鑒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查驗收的主體的審查驗收,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其確定部門的批准,方可公開出版。對地方志書的審查驗收,要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而且重點審查其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反映本行政區域的歷史與現狀是否全面、客觀。同時還規定,未經審查驗收批准就交付出版,或內容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上級或本級政府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從規定政府要對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上保證。 總之,對地方志工作的所有重大問題,《條例》幾乎都以法律條文給予了規定,是非常務實、非常科學、非常精練、非常系統的。它是我們在今後相當長時間裡開展地方志工作最權威的依據,最有力的武器。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反覆領會,不斷加深理解,切實掌握運用。 三、抓緊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貫徹落實《條例》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同時也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古人說:「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條例》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但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糾,還有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要做。對此,我們要樹立打持久戰的思想,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做到持之以恆,常抓不懈。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貫徹落實《條例》的主要任務,首先是搞好對《條例》內容的學習和隊伍的培訓,把大家的思想統一到《條例》的各項規定上來。各地、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要搞好全員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班,組織學習會、報告會、座談會,採取請進來、派出去等多種辦法,使地方志工作者儘快全面、準確、熟練地掌握《條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樹立依法修志觀念,促進機關職能和工作作風的轉變。其次,要乘勢而上,切實做好《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使社會各界了解《條例》,了解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各地、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要通過報紙刊物、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多種途徑,採取音像、圖片、文字、對話等多種手段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其他形式,持續廣泛地宣傳《條例》。對《條例》的宣傳工作做得越好,地方志工作的開展就會越順利。再次,要抓住機遇,就《條例》貫徹落實中的問題,主動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請示彙報,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只要領導對《條例》的重要意義和地方志工作的作用有了足夠的認識,《條例》的貫徹落實也就有了切實可靠的保證。 關於今後一段時間貫徹落實《條例》的主要工作,我就講這麼多。下面,我想就貫徹落實《條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談一點意見。具體說,就是搞好五個結合。 (一)要把貫徹落實《條例》與加緊各地地方志立法的工作結合起來。此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已經制定了關於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走在了全國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建設的前面。現在這些地方需要把過去已經出台的法規與《條例》對照一下,凡與《條例》相抵觸的,需要提請有關部門作相應修改。還有的地方正在啟動或打算啟動地方志的立法程序,這些地方的地方志機構也應提醒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和熟悉《條例》,以便在制定地方法規時與《條例》相銜接。我們建議一切有條件的地方,都要根據《條例》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規,如制定本地《條例》的實施辦法等,使《條例》的貫徹實施與本地的實際情況緊密結合起來,繼續推動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進程。 (二)要把貫徹落實《條例》與最終完成第一輪修志和開展第二輪修志結合起來。現在,第一輪修志雖然比五年前又有很大進展。三級志書規劃的完成率,2005年底與2001年底相比,省志提高了22%,達到88.2%;市志提高了24%,達到95%;縣誌提高了9%,也達到95%;總完成率提高了16%,達到91.7%。但是,仍有12%的省志和各5%的市志、縣誌沒有完成。另外,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軍隊、武警部隊雖然都已發文啟動了第二輪修志(西藏是把首輪和第二輪修志合併進行的,海南則準備在2007年全面完成首輪修志任務後再啟動第二輪修志),但工作進度參次不齊,很不平衡,還有不少涉及全局的問題有待我們研究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條例》的頒布施行無疑是一股東風,有助於推動第一輪修志的掃尾和第二輪修志的開展。我們要有意識地用貫徹落實《條例》來促進第一輪修志的掃尾和第二輪修志的開展,同時,用抓緊第一輪修志的最後完成和開展第二輪修志來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三)要把貫徹落實《條例》與總結首輪修志的經驗教訓結合起來。首輪修志取得的輝煌成就有目共睹,其成績和經驗必須充分估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由於倉促上馬、缺乏經驗、機構不健全、條件不完善、隊伍不穩定等原因,首輪志書無論在內容、文字上,還是在編校、版式、裝幀、印刷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憾,有不少教訓。這些經驗也好,教訓也好,對於我們來說都是寶貴財富,都應當認真總結,以便吸收消化,變成營養,在第二輪修志中發揮作用。 人類社會是在不斷總結經驗中前進的,只有善於總結經驗的人才有可能取得進步。《條例》從制訂到頒布3年多,其間不知開過多少會,改過多少稿。這個過程就是總結經驗的過程,總結歷代修志經驗,特別是總結我們首輪修志的經驗。因此,《條例》從一定意義上說是總結經驗的產物,是經驗的結晶。另外,我們這次會上要討論的《關於編纂第二輪地方志書的若干意見》也已制訂了2年多時間,中間也開了不知多少會,改過不知多少稿。為什麼要反覆修改,反覆徵求意見,一方面是為了使這個文件能切實反映編纂工作的規律,做到一有用,二可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們都對規律性的東西認識還不夠,對經驗教訓總結得還不夠。我希望大家在這次會上對這個稿子再認真討論一次,如果認為還不成熟,就繼續改,直到大家滿意再出手。我們要用制定《條例》的那種精神來制定這個文件,使它起到與《條例》相互呼應相互補充的作用。 從全國大多數地方看,第二輪修志的上下限一般為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和上世紀末本世紀初。這意味著下一輪修志的時間,一般要到2020年左右才開始。因此,從總體上說,第二輪修志的時間是比較寬裕的,不必急於動筆,急於成書。我認為,在第二輪修志啟動後,首要的、第一位的工作應當是結合學習《條例》,深入總結第一輪修志的經驗教訓,把編纂方針、記述原則、體例篇目、圖文搭配、版式設計等問題進一步解決好。其中,有的是具體問題,如書名的「志」字前面有無必要加「通」字,照片集中放在書前好還是隨文好等等;有的是理論問題和政策問題,如怎樣理解和實行「秉筆直書」的原則,怎樣更好地服從和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等等。顯然,要把這些問題解決好,把經驗真正總結出來,不下一番功夫是難以做到的。另外,還要把規劃制定好,把各種資料收集整理好,把隊伍組織培訓好。總之,一句話,充分做好第二輪修志的各項準備工作。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繼承和發揚第一輪修志的長處,避免其不足和缺憾,使第二輪修志的質量從一開始起步,以及從內容到形式,都能比第一輪修志有一個切實的明顯的提高。 順便說一下,方誌出版社正在實施精品工程。就是說,今後凡是在方誌出版社列入精品工程的志書,必須達到一定的質量標準,必須是佳志良志優志。反過來說,只有達到一定質量標準的志稿,方誌出版社才能將其列入精品工程。希望大家支持這項工作,把好的志稿拿到方誌出版社來,通過這項工程,在方誌界逐漸形成自己的質量標準體系,促進大家不斷增強精品意識、品牌意識,推動志書質量一步步提高。 (四)要把貫徹落實《條例》與加強讀志用志工作結合起來。志書是由政府主持、專門機構和人員編纂、使用大量經費和時間、調集各方面資源而成的,其內容之龐大,資料之全面,是其他任何部門的資料書所無法相比的。它是一個無所不有的寶庫,一座取之不盡的寶藏。但是,要使這個寶庫、寶藏中的寶貝發揮作用,必須做好開發工作。因為,現在一部縣誌起碼上百萬字,有的幾百萬字,市志、省志更是動輒上千萬字、幾千萬字。對於一般讀者,不要說看,就是擺都沒有地方擺。即使專門從事地方志工作的人,也很難從頭看到尾。因此,把志書編寫出來還只能說做完了一半工作。另一半工作,或者說更重要的工作,還在於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搞好讀志用志。《條例》把組織開發地方志資源、開拓社會用志途徑,當成了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法定責任。對此,我們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加大用志力度作為貫徹落實《條例》的一個側重點。 (五)把貫徹落實《條例》與學習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剛剛閉幕的六中全會集中研究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問題,通過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強調了建設和諧文化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作用,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形成全民族奮發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團結和睦的精神紐帶;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文明道德風尚;堅持正確導向,營造積極健康的思想輿論氛圍等。在這方面,地方志工作無疑具有特殊的優勢,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因為,地方志自古具有存史、資治、教化的社會功能,是建設和諧文化的天然載體。我們要組織地方志系統的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六中全會文件,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文化的高度,對《條例》的內容和《條例》的意義進行再認識,增強用地方志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的自覺性。 同志們,第三次全國地方志工作會議召開至今已近5年,第三屆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的任期即將結束。我們要緊緊抓住《條例》頒布的有利時機,把學習貫徹《條例》的文章做好做足,用《條例》統一我們的思想、規範我們的行動、檢查我們的工作,用《條例》推動地方志事業進一步發展,努力開創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用更多的優異成績迎接第四次全國地方志工作會議的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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