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說理
當前,在司法公開語境下,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公開的範圍越來越廣、內容也越來越多,如何應對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的需求,成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從2014年開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生效裁判文書,這是人民法院所邁出的回應社會公眾對司法公開期待的重要一步,裁判文書上網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猶如企業的產品,產品質量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效率,劣質產品將危及企業的發展與生存,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質量好壞,關乎社會公民對法律的信賴,也關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說理是裁判文書的核心要素,說理是否清楚、透徹和深刻,是衡量裁判文書質量好壞的重要標誌;說理又是裁判文書的不朽靈魂,缺乏說理的裁判文書顯得蒼白無力,難以置信。以下,筆者對規範法院裁判文書辯法說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主要問題
1、不說或不會說理
不重視裁判文書說理。如刑事案件對控辯雙方意見作出「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或不成立)」、「予以採納(或不以採納)」認定後,沒有進一步說明「為什麼」;對合同或民事行為作出無效或有效認定後,也不進一步作出無效或有效的說明;在涉及當事人責任承擔上,只對責任有無、責任主次進行劃分,而不重視對責任劃分依據的分析。另外,有的法官只重視對適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解釋,而忽視運用社會情勢、公序良俗以及村規民約等說理功能;有的只把援引現成法律條文當作說理「唯一」依據,而對無法律明文規定的則忽視對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的借鑒;因法律條文存在競合、衝突、新法溯及力等而產生爭執時,法官不就相關內容作出符合規定的解釋;法官需要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或裁判結果處理上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就該權在行使主體、正當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合理說明。
2、簡略說理
說理點到為止,不全面、不深入,不因案而異,說服力不強。以一則刑事案件為例,把說理部分表述為:「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庭審中,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該案在說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未說明本罪與非罪的區別,容易叫人誤認只要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就構成盜竊罪。之所以會造成錯誤理解,顯然是說理過於簡單,沒有就本罪構成的扒竊次數及扒竊數額等法定量刑情節作進一步的說明;二是對法律專業俗語「從重」、「從輕」缺失解釋,讓當事人感到說理過於深奧,於是對「前科與從重」、「悔罪與從輕」的因果關係,象霧裡看花,似懂非懂。
3、套話說理
形式上看似說理,內容上卻沒把理說清。如在民事證據認定上,有的案件不是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證明力有無、證明力大小等進行逐一分析和說理,而是籠統而又直接地用「原告所提供的某證據真實、合法、有效」或「被告提供的某證據不真實、不合法、無效」等生硬語詞進行說理;有的對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對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不予支持的,以簡單的「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進行空洞說理;有的當事人提出多項訴訟請求時,法官只對主訴進行說理,而對次訴不予說理,通常以「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裁判主文替代說理。這些說理方式的通病是生硬,沒有針對個案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爭執焦點展開說理,生搬硬套,千案一理。尤其是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法官不能充分表達裁判理由,讓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產生合理懷疑。
4、強權說理
在審判實踐中,「無理硬判」情形有時發生,原因不是出自法官對裁判說理的漠視,而主要基於案件處理社會效果考量,於是以當事人難以信服的理由維護裁判主張,實則裁判理由與案件事實相悖。此類情形發生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居多,如有的案件當事人以夫妻「性格不合」、「 經常吵鬧打架」、「貪玩不務家」或「不盡撫養義務」等看似雞毛蒜皮小事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在一些法官看來,這些理由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情形,而忽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於是在判決書中多以「不符合法定離婚情形」、「不至於夫妻感情破裂」、「加強夫妻溝通,感情會向好的方向發展」等為判決理由,判決當事人不準予離婚。誠然,在具有這些離婚理由的當事人中,有感情尚未破裂的,也有感情確已破裂的,對後者來說裁判理由無疑顯得辭窮理屈,與事實不符。
5、說理混亂
裁判文書說理通常由三要素組成,即文字、內容和邏輯,其中邏輯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輕重有序、自圓其說和以理服人的問題。一些裁判文書,邏輯混亂或邏輯不嚴謹,對該說什麼、先說什麼、後說什麼、怎樣說等,選擇性不強、條理性差;不能圍繞雙方當事人的爭執焦點進行說理,為說理而說理,說理內容與被說理對象聯繫不緊密;敘事、說理和裁決主文之間不能相互照映,認定的事實不服務於說理,說理也不圍繞裁判主文進行,甚至裁判主文與說理相衝突。有的法官不能因案而異分清說理的輕重緩急,造成該說理的沒說透,無須說理的卻大費筆墨,如本應對爭議焦點進行充分說理卻偏對事實認定大加說辭,本應對證據採取進行充分說理卻偏對法律適用大加議論等,存在說理指向性不強、主次不清、邏輯紊亂的問題,這樣的裁判文書自然說服力不強。
二、問題分析
裁判文書說理部分出現諸多問題,其原因是錯綜複雜的,可主要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認識不到位
一些法官看來,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屬性,只要法官嚴格按照審判程序審理並在實體處理上力求做到公正,無論說不說理、說多說少、說好說壞,都不會對案件裁判結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即裁判文書所具有的強制屬性不因說理而改變;有的法官則認為,言多必失,在裁判文書中應儘可能地少說理由,說多了反而容易被當事人糾住辮子,不能自圓其說,甚至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有的法官認為,當事人重視的是裁判結果,而不是裁判理由,因而法官也沒必要在裁判理由上多下功夫。
2、說理能力差
裁判說理是法官綜合能力的集中體現和反映,這種能力主要體現在淵博的法律專業知識、嚴謹的邏輯思辨能力、精準的語言文字表達以及豐富的社會經驗積累等。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裁判文書之所以沒有說服力,不是法官不想把理說清,而是由於受到說理能力限制,缺乏說理的必備素養,於是不懂怎樣去說理,這種結果產生,固然與法官個人的年齡、學歷、閱歷及能力等因素有關,但也與法官缺少培訓、不懂說理方法和技巧相關聯。
3、責任心不強
說理是為裁判開道,說理的目的就是讓當事人從裁判理由中尋找到裁判結果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其承擔的使命重大,客觀上需要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讓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然而,有些法官不是不擅長說理,而是因工作積極性不高或者責任心不強的原因,沒把說理的重要性提升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和息訴服判的高度來對待,於是在思想上表現為不重視對裁判文書的說理,在行為上表現為不圍繞裁判結果進行充分、透徹說理,馬虎應付,敷衍了事。
4、審判壓力大
一份優秀裁判文書出台,需要法官花費充足時間去認真思考、多次修改和反覆推敲。近年來,基層人民法院雖然斷斷續續遴選了一些法官,但由於受理的案件數呈逐年增長態勢,「人少案多」矛盾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緩解,造成法官沒有充足的時間去琢磨個案如何說理。在追求辦案效率的考評機制約束下,法官更看重的是案件審結率、調解率、息訴服判率、個案審理時長等指標,儘可能地做到快審快結,減少手中案件積壓,把案件說理僅當作是製作裁判文書的一個普通環節,即使想認真說理也無力顧及。
5、獎懲無措施
在現行考評制度中,對裁判文書的考核一般限於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裁判恰當、程序合法、文書格式符合訴訟文書樣式、無錯漏字等基本層面,通常不細化到對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進行考核,於是說與不說理一個樣,說好與說壞一個樣,沒有與表彰、獎勵、提拔、晉陞、晉級等獎勵措施相掛鉤,也沒有與法律文書「評差」、通報批評、扣發崗位責任獎等懲罰措施相聯繫,讓法官既無動力,也無壓力,得過且過,懶得說理。獎懲措施的缺失,讓法官失去了說理的思想動力,也限制了法官說理能力的提高。
三、說理素材
說理素材即用來說服對方接受自己主張的理由。結合審判來說,就是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用說理素材、圍繞既定的裁判主張進行充分而又透徹的說理,讓當事人自覺地接受裁判結果,從而實現息訴服判目的。說理素材是裁判文書的「血肉」,一份寫作成功的裁判文書,往往在說理上有超人之處,其中關鍵在於對說理素材的用心選擇。那麼,裁判文書通常運用的說理素材有哪些?筆者認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法理等是核心素材,判例、政策、公序良俗、道德規範、社會主流價值觀等為輔助素材,在運用時做到主輔相印,既講法理,又講情理。
1、法律
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範性文件。如《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行政訴訟法》、《擔保法》等。法律不僅可以作為裁判的直接依據,也可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主要依據。
2、法規
法規一般以「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的稱謂出現。其主要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製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又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施行)。雖然有的法規不能作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據,但可作為裁判說理的補充素材使用。
3、司法解釋
特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司法解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可以作為裁判的直接依據,也可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主要依據。
4、法理
法律是一門重要的社會科學,每一法律條文後面都蘊含著法理基礎。然而,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正好可以補充法律的空隙,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當做法律使用或者作為某一案件判決的參照。法理依據雖然是一種抽象的、概括的法的形式,但可從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則或者基本學理中提煉出說理素材,以豐富裁判文書說理內容。
5、判例
我國是實行制定法國家,而制定法具有天生的滯後性和原則性,並且缺乏靈活性,判例制度可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判例在我國雖未承認其法源地位,不能作為案件裁判的直接依據,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對全國各級法院的判例,在說理上無疑具有權威作用,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重要的參考或參照。
6、政策
政策與法律雖屬兩種不同的社會規範,在調控現代社會中各自發揮著其獨特的作用,兩者之間互為補充,但不能相互替代,前者是黨的主張,後者是國家意志。在一定條件下,有些黨的政策可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具有「雛形」法律之功用。政策本身需要通過做思想工作、說服教育等方式來貫徹落實,與裁判文書的說理具有同源性,當政策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之前,借用政策說理可增加裁判文書說服力。
7、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具有相同的社會價值取向,是規範社會管理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家庭關係行為,對違反性道德、人權和人格尊嚴、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行為,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等案件,採用法律加公序良俗「配方」式說理,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
8、道德規範
美國前總統林肯曾經說過:「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把道德與法律的關係闡述得淋漓盡致。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無力並觸及他的底線時,就要使用法律調整,法律體現了道德最低要求,或說道德的底線就是法律。可見,道德規範高於法律規範,將道德規範用於裁判文書說理,可以在更高層次上滿足道德追隨者對說理的需求,從而提升裁判文書說理境界。
四、說理規則
1、精選素材
選擇說理素材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事關裁判文書說理成敗。對個案來說,如何選擇最具說服力的說理素材?這是一個務實中常遇的難題。說理不是「法律素材」的專利,也不是眾多素材的機械堆砌,素材關鍵在於「精」,做到精挑細選,盡量避免說理素材的單一性,也不刻意追求說理素材的多樣性,要圍繞「全面」、「透徹」、「精鍊」這一說理基本要素,去取捨說理素材。
2、層次清晰
葉聖陶先生曾經說過:「思想是有一條路的,一句一句,一段一段都是有路的,好文章的作者是決不亂走」,說明文章具有嚴格的結構性和層次性要求。正確的裁判結果,是根據認定的證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條文進行邏輯分析而推理出來的,故裁判文書應當邏輯嚴密、條理清晰、層次分明和層層相因,先寫什麼、後續什麼、需要認真布局謀篇,做到前呼後應,恰到好處,讓當事人從事實、說理和結論「三者」嚴密的邏輯關係中,認識到裁判結論的正確性。
3、觀點明確
說理的目的就是為了闡明觀點,支持什麼,反對什麼,態度明確,不拖泥帶水,不顛倒黑白。對當事人合理或合法主張以充分理由作出肯定性支持,對違法或不合理要求同樣以充分理由作出否定性駁斥。讓當事人清楚明白裁判理由的充足性、裁判結果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這才是裁判文書說理所追求的理想效果,缺乏明確觀點的說理或者「和稀泥」式說理,不但起不了說理作用,反而容易讓當事人產生錯誤理解,從而對裁判結果產生合理懷疑。
4、重點突出
裁判文書說理要圍繞當事人的爭執焦點進行,不同個案所爭執的焦點內容不盡相同,爭執焦點的個數也有多少之別。對存有多個爭執焦點的案件,在說理上應當分清主次,做到重點突出,對主要焦點進行全面而又透徹的說理,若主次不分或者主次顛倒,則會影響說理效果。如離婚糾紛案件,其說理的重點應當放在婚姻當事人「感情是否破裂」問題上,因為當事人離婚與否對小孩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起著決定性作用,直接影響他的裁判走向,因此無論是判決「離」還是「不離」,都應當充分說明道理,讓當事人信服。當然,對判決離婚的案件,也不可忽視對其他爭執焦點的說理;而對判決不準予離婚的案件,就沒必要對其他爭執焦點說理。
5、說理全面
指對雙方爭執的焦點要全面說理,不選說、不漏說、更不能故意不說。可從以下三方面把握:一是要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辯解意見進行說理,尤其要對當事人的爭執焦點進行詳盡說理,因為這是化解案件矛盾的癥結所在;二是要充分利用證據進行說理。證據是事實的「活化石」,客觀證據可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真象,「用證據說話」對當事人的說服力更強;三是要充分運用說理要素進行說理。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的基礎上,選擇適當的說理要素進行綜合說理。說理要素具有「粘合」屬性,可把案件事實與裁判結果聯繫起來,通過說理要素的參與,讓裁判主文出台變得順理成章。
6、文理通俗
當事人對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看得懂或聽得懂,這是對裁判文書在文理上的最基本要求,故法官說理要通俗易懂,而不是晦澀難懂,引經據典或咬文嚼字只會讓當事人費神費力,甚至不能理解。因此,法官要注重說理的形式和技巧,用當事人最容易明白、最容易接受的方式把裁判理由講清楚,包括法言法語在內也儘可能使之通俗化,讓當事人準確無誤地理解裁判文書的內容。
總之,裁判文書說理是門藝術,通過說理讓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主張,並非水到渠成之事,而要法官費盡心機、在審判實踐中不斷地去探索、總結和提高;法官要提高說理能力,不僅要重視對綜合知識的積累和社會經驗的沉澱,還要重視提升自己的說理技能與技巧;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也是提高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譬如組織法官進行培訓、對裁判文書加強監督與管理、開展裁判文書「評優與評差」活動、用激勵機制調動法官說理積極性等,這些措施有利於促進法官裁判說理能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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