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格的語言哲學

弗雷格的語言哲學

程煉(北京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引言

語言哲學的基本任務是為語言表達式的意義提供系統的說明。哲學家所關注的語言是所謂的公共語言或自然語言,也被稱為日常語言,如漢語、英語、德語、希臘語等,它們分別是各說話者共同體所使用的。這樣,語言哲學一般不處理私人語言(如一個人為自己設計的、只供自己使用的記號系統)或人工語言(如計算機編程語言、服務於各種目的的密碼語言)中的表達式的意義問題。

弗雷格被普遍認為是當代語言哲學的先驅,這一點或許他自己也沒有料想到。邏輯主義計劃——把算學建立在嚴格的邏輯基礎上——是弗雷格的終身志業,他發表的作品很少超出這個主題之外。作為一位邏輯學家和數學基礎的探索者,弗雷格尊重和推崇形式化的符號語言,對自然語言在他的計劃中所起的作用持懷疑態度。弗雷格多次指出自然語言在語形和語義上的種種缺陷,不過他也認為,由於自然語言中至少有一些語句涉及到真假問題、有科學上的價值,為這些語句發展出一種意義理論是很有必要的。

當代的研究者在解釋弗雷格與語言哲學的關係上有一些爭論。主流的看法是達米特式的,即,弗雷格不僅發展出了一套完整的意義理論,而且是早期分析哲學中的「語言學轉向」的最重要發起者之一(Dummett 1981, 1996)。另一種看法是,弗雷格並無一套意義理論,也無意搞出一套語言哲學,那些被研究者理解為意義理論的東西不過是他更大的邏輯計劃的一部分(Weiner 1990, 1997)。在本文中,我將把這類爭議放在一邊。或許,在建立語言哲學的問題上,弗雷格的主觀意圖是一回事,他的客觀成就是另一回事。即使弗雷格可能無心插柳,但受弗雷格的激發,當代語言哲學的繁榮正是柳已成蔭的寫照。在這個繁榮的畫面中,弗雷格的思想佔據著一個顯要的位置。

二、弗雷格的指導原則

弗雷格希望他的理論主要服務於自然語言中的那些適於表達真或假的思想的語句。這樣的語句有兩類:陳述句,以及某些以「是」或「不」為答案的疑問句。這些語句不同於祈使句、感嘆句以及不指望求得關於真相的信息的疑問句。在下面的討論中,我們把目光放在陳述句上。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弗雷格的語言哲學不僅不是獨立於他對數學基礎的探索,而且完全可以說是這種探索的延伸。弗雷格對日常語言的考察同樣遵守他在探討數學基礎時使用的原則。在《算學基礎》(1884)中,弗雷格提出了三條基本原則(Frege 1997b, p. 90):(1)明確區分心理的與邏輯的;(2)只能在命題的語境下而不能孤立地詢問語詞的意義;(3)牢記概念與對象的區分。儘管在後續的著作中,第一條與第三條都得到堅持,但第二條原則——所謂的「語境原則」——的地位引起解釋者之間的巨大爭論,因為在兩卷《算學的基本規律》(1893, 1903)中它從未被採用。

第一條和第三條原則是弗雷格的招牌觀點。弗雷格認為,將心理的與邏輯的區分開來的原則與語境原則之間存在著密切關係,因為違背後者常常導致違背前者。在這一點上洛克的意義觀可能是一個典型例子。洛克認為,觀念是獨立於語詞而存在的,一方面,個體語詞孤立地具有意義,另一方面,語詞的意義就是說話者心中的相應觀念,如「樹」的意義就是說話者心中的一個關於樹的觀念。在弗雷格看來,觀念是心理的、主觀的事物,將表達式的意義看作是使用者心中的觀念會導致一個後果,即無法解釋思想的公共可交流性。

第三條原則涉及到比較複雜的背景,解釋它要求我們回到弗雷格在《概念文字》(1879)中對自然語言表達式的邏輯重構(Frege 1997a, pp. 53-55)。看「韓信打敗項羽」這個句子。依據傳統的語法分析,它是由主詞「韓信」和謂詞「打敗項羽」構成的。這種按照語法上的主-謂結構來分析句子的方法有諸多缺陷。例如,上面的句子與「項羽被韓信打敗」有相同的概念內容,但後一個句子中的語法主詞和謂詞分別是「項羽」和「被韓信打敗」,完全與前一個句子的主詞和謂詞不同。另外,傳統的語法分析在對付含有一般性(尤其是多重一般性)的句子時也困難重重,如「有人打敗項羽」,「有些邏輯學家不喜歡所有哲學家」這類句子。弗雷格引入數學中的函數和主目來代替傳統的主-謂結構分析,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按照弗雷格的分析方法,「韓信打敗項羽」這個句子不過是函數「……打敗項羽」對於主目「韓信」的值,數學中類似的說法是,2+5不過是函數x+5對於主目2的值。當然,該句子也可以構造為函數「韓信打敗……」對於主目「項羽」的值。在任何一種構造中,用不同的主目填進空白處,我們將得到具有不同概念內容的句子。這種函數-主目範式的應用不限於句子,還可以擴充到某些亞句子表達式上,例如,「曹操」是函數「……的父親」對於「曹沖」的值。函數-主目範式再配上弗雷格發明的量詞理論,使得對多重一般性的處理變得遊刃有餘。函數表達式與主目表達式的形式特性讓弗雷格看到它們代表的事物之間在範疇上的差別。用弗雷格的話講,函數表達式在形式上有一種「不飽和性」,即有空位因而不完整,需要用主目填充空位才能完整起來;而主目表達式(即單稱詞項)是完整的,沒有前者的那種不飽和性。弗雷格認為,這種語言層面上的差別對應著概念與對象在本體論上的差別,因為概念是特殊的函數,它們的值是兩個真值(真和假)之一(下一節將要討論弗雷格為什麼把真值當作對象)。弗雷格說,一個概念是一個謂詞的所指,因而在本體論上概念是不飽和的實體,不同於飽和的對象。例如,謂詞「是作家」表示作家這個概念,或者「x是作家」這個函數,該函數對於魯迅、大仲馬等等作為主目的對象的值是真這個對象,對於魯班、馬拉多納等等作為主目的對象的值是假這個對象。函數是層次化的。第一級的一元函數將對象映射到真值上,第二級的一元函數將第一級的函數映射到對象上,如此等等。在弗雷格看來,概念與對象的區分在本體論上是範疇性的,而支撐這個本體論區分的概念詞與對象詞(弗雷格稱之為「專名」)之劃分在邏輯上是簡單的,以至於任何進一步的辯護和論證既不必要,也不可能。

前面提到,弗雷格如何對待語境原則,研究者們的理解有較大分歧。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算學基礎》中,涵義與指稱的區分還沒有徹底明確起來(下文有對這個區分的討論),語境原則中的「意義」是模稜兩可的。與語境原則相關聯的另一個問題是,它似乎與弗雷格後來逐漸認同並遵循的另一條原則相抵牾。這就是明確陳述在一封通信中的合成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mpositionality):一個複雜表達式的涵義(或指稱)是由其諸部分的涵義(或指稱)所決定的(Frege 1997f, p.319)。合成性原則是弗雷格非常倚重的,因為他認為,沒有它的話,我們將無法說明人類構造和理解前所未見的語言表達式的能力。與概念-對象嚴格區分的原則相對照,合成性對弗雷格而言既不是一個形而上學原則,也不是一個心理學原則(想想前面的第一個原則),而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語義學原則。

三 真理的基本性

按照上面的討論,謂詞「是作家」所指示的概念是一個函數,其可能的主目是某個域中的對象,如魯迅、魯班等等。依合成性原則,「魯迅是作家」的所指是把「是作家」所指示的函數應用於「魯迅」所指示的對象而得到的結果。這個結果到底是什麼東西呢?根據弗雷格的本體論,對任何一個存在的物項(entity)而言,它要麼是一個概念,要麼是一個對象,不存在其他選項。按照上一節的討論,一個物項是概念還是對象,依賴於指示這個物項的表達式是不飽和的還是飽和的。「魯迅是作家」是一個沒有空位的表達式,因此一定指示一個對象。哪個對象?弗雷格的回答是,真和假中的一個;給定我們的背景知識,「魯迅是作家」指示真這個對象。弗雷格的回答似乎有點怪異:即使我們承認句子指示對象,為什麼它們是真和假而不是別的對象?我在這裡給出的理解是粗線條的,只對弗雷格的考慮做一個大致的解釋。首先,在《算術的基本規律》所描述的形式系統中,對語句連接詞(如否定,蘊含等)的處理是至關重要的,它們都被當作是真值函數運算元。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指示一個其主目和值都是真值的函數,如否定是這樣一個函數——將真映射到假上、將假映射到真上,因此,把真值當作所有合式語句所指示的對象,就顯得非常自然。弗雷格的選擇還基於另一個考慮,那就是萊布尼茲律在語句尺度上的應用。萊布尼茲律可以簡稱為同指代換保真原則——一個語句的某一部分被具有相同指稱的表達式代換,語句的真值保持不變。例如,「魯迅是作家」經過同指代換後變成「周樹人是作家」,兩者的真值是相同的。弗雷格希望萊布尼茲律的應用是廣泛性的,可以涵蓋語句的代換。如果我們把語句看作是其真值的名稱(就像「魯迅」是魯迅的名稱一樣),這個代換就是可行的。在弗雷格看來,「A=B」為真,只要「A」與「B」指示相同的對象,無論「A」和「B」是對象詞還是一個完整語句,因此,任何一個語句指示一個對象,即真或假,在弗雷格看來是順理成章的。

進一步的問題是,真和假到底是什麼對象?弗雷格把真值當作對象的主要依據是它們在他的邏輯系統中的作用。就弗雷格的目的而言,真和假可以是任何對象,只要它們的邏輯行為符合區分真語句和假語句的角色:所有的真語句指示同一個對象,所有的假語句指示同一個對象,但真語句和假語句不指示同一個對象。在這個意義上,說真和假分別是1和0、或者魯迅和魯班,是無所謂的。不過,弗雷格最終認定真值是非常特殊的抽象對象,屬於外部領域和主觀領域之外的第三領域。弗雷格的推設不是隨意的,他這麼推設的理由不是邏輯的,而是元邏輯的:

一切科學都以真理為其目標;但邏輯學以一個十分特殊的方式關心「真」,類似於物理學與謂詞「重的」和「熱的」以及化學與謂詞「酸性的」和「鹼性的」打交道的方式。……像倫理學一樣,邏輯學也可以被稱為一門規範科學。……邏輯學是關於真理規律的最一般的科學。(Frege 1997e, pp. 227-228)

儘管在弗雷格的系統或與之等價的系統中,任何對象都可以當作是真值(只要它們的邏輯行為符合該系統的要求),但是,弗雷格這段話的意思是,由於真和假是邏輯領域中的對象,而邏輯領域是規範領域,因此,並非任何對象(如魯迅和魯班這些具體對象)落在這個領域中。1和0這些算學對象,如果弗雷格的邏輯主義方案成立的話,可以還原為邏輯對象。但是,算學對象不具有邏輯上的基本性,因為對這些對象的還原需要用到真。弗雷格認為真值是最基本的邏輯對象,因而是不可定義的。這些元邏輯思想與英國哲學家G. E. 摩爾的元倫理思想有很大的相似性。摩爾在1903年的《倫理學原理》中論證說,善(good)是簡單的、不可定義的柏拉圖式的實體,而上面的引文中對邏輯學與倫理學的相似性的觀察是1897年做出的。總而言之,對弗雷格而言,真值是特別重要和基本的對象,必須在本體論上給予它們獨有的位置。

至此,我們看到,構成一個句子的所有成分都被弗雷格當作名稱。換言之,語言中所有有意味的表達式(significant expressions),在弗雷格那裡,都是指稱表達式(referring expressions)。對一個簡單語句如「魯迅是作家」而言,整個句子是某個真值(即真)的名字,專名「魯迅」是一個對象(即魯迅這個人)的名字,謂詞「是作家」是一個概念(即作家)或一個函數(即,x是作家)的名字。對複合句而言,新增的成分是語句連接詞,它們作為相應的真值函數的名字。當然,自然語言中只有一部分複合句是其子句的真值函數。

問題是,弄清了表達式所指的實體是什麼,是不是就弄清了表達式的意義,或者說,完成了一個意義理論的構造?弗雷格的回答是否定的。

四 理解意義:涵義與指稱

用今天的語言哲學的行話講,對語言表達式如何指稱它們所指稱的東西的說明只是一個指稱理論(a theory of reference)。弗雷格認為,指稱理論決不是關於語言表達式的意義的理論的全部。如果我們問「魯迅是作家」、「魯迅」、「曹沖的父親」這些表達式的意義是什麼,而得到的回答分別是真、魯迅這個人、曹操這個人,那麼,弗雷格會認為這些回答遺漏了表達式的某些不可欠缺的意義成分。

弗雷格提出兩個論證來反駁一個表達式的所指就是其全部意義的觀點。這些論證是通過分析和解決兩個難題來進行的。哲學家們把這兩個難題稱為「弗雷格難題」(Frege』s Puzzles)。

第一個難題涉及到某些同一性陳述如何可能有信息的問題。看下面兩個陳述句:

(1) 魯迅是魯迅。

(2) 魯迅是周樹人。

雖然魯迅和周樹人實際上是同一個人,但這兩個句子有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前者說某個人就是他自己,而這是先天可知的,沒有什麼信息成分;但後者通常與一個新發現有關,需要經驗上的證實,同時提供了前者所沒有的信息內容。可是,如果「魯迅」和「周樹人」是有相同所指的,而一個表達式的所指又是其意義的全部,那麼根據合成性原則,(1)和(2)有相同的意義。問題是,兩個意義相同的句子,怎麼可能一個有信息內容、一個沒有呢?這顯然令人困惑,但弗雷格認為,造成這個困惑的根源在於把表達式的所指當作其整個意義。

第二個難題涉及到命題態度報告下的代換。我們熟悉的、不引起問題的代換是常見的。看下面的語句:

(3) 魯迅是《狂人日記》的作者。

用「周樹人」替換這個句子中的「魯迅」,我們得到

(4) 周樹人是《狂人日記》的作者。

只要(3)為真,並且「周樹人」和「魯迅」是有相同所指的(外延等價),那麼(4)也是為真。但是,假定下面的句子為真:

(5) 張三認為魯迅是《狂人日記》的作者。

同樣用「周樹人」替換這個句子中的「魯迅」,我們得到

(6) 張三認為周樹人是《狂人日記》的作者。

(6)為真嗎?當然不一定。這是因為,假定張三並沒有認識到周樹人和魯迅是同一個人,那麼(6)為假。在現實中像張三這樣的情況並不稀罕,因此這個假定不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們發現,給定三個條件,即合成性原則,萊布尼茲律,以及「魯迅」和「周樹人」是同指稱的,我們從(5)為真可以推出(6)為真。這是怎麼回事?

當今文獻中對弗雷格難題的討論非常多,幾乎每一種解決方案都意味著一種自然語言語義學理論的提出。弗雷格的解決方案是系統性的,用一招破兩難。這就是他的著名的涵義(sense)和指稱(reference)的區分。這個區分最早明確陳述在他的《函數與概念》(1891)中(Frege 1997c),是應用於數學表達式的,後來在其經典論文《論涵義與指稱》(1892)中得到充實和解釋(Frege 1997d)。《論涵義與指稱》不僅是弗雷格的最著名和影響最大的著作,也是分析哲學的歷史上被閱讀得最多的文獻之一。弗雷格指出,涵義和指稱是一個語言表達式的意義的兩個不同的、但有聯繫的方面。當我們談論一個表達式的意義時,我們容易把意義處理為某個單一性的東西(如所指或心中的觀念)。弗雷格要讓我們相信,與一個語詞的意義相關聯的東西不是單一的。按照弗雷格的說法,表達式表達(express)其涵義,並指示(denote)或指向(refer to)其指稱。弗雷格關於指稱的觀點相對而言容易理解一些。一個表達式的指稱是其承擔的語義角色,那就是,該表達式在確定包含它的語句的真值時所做的貢獻。我們在前面看到,各類表達式——名詞短語、謂詞、邏輯常數以及整個從句——都有指稱。弗雷格把表達式與其指稱的關係類比為名字與其承擔者的關係。他關於涵義的看法要複雜得多。弗雷格從未說明涵義到底是一種什麼東西,但他列出了涵義的某些功能和特點。這一方面引起了解釋上的困難,另一方面激發了後人對他的涵義觀的進一步發展。首先,一個表達式的涵義是某種中介物,它將使用該表達式的心靈與該表達式的指稱聯繫起來。弗雷格也說,一個表達式的涵義是其指稱的呈現模式(mode of presentation)。其次,涵義不是心理實體,而是公共的和客觀的。這個觀點是明確區分心理與邏輯之原則的應用例證。儘管心靈領會一個涵義的過程是心理過程,但被領會的涵義不是一個私人的或內部的東西,因為多個心靈可以領會同一個涵義。第四,一個表達式的涵義決定其指稱。這是一個引起巨大爭議的論題。一方面,弗雷格並沒有說明這個「決定」是什麼意義上的,是因果的、邏輯的還是其他形式的。另一方面,它的一個較弱的表述是,兩個涵義相同的表達式的指稱也是相同的,但弗雷格從未討論過在什麼情況下兩個表達式的涵義是相同的,就是說,他沒有提出涵義的同一性標準。

我們看看弗雷格如何處理各種類型的表達式的涵義。弗雷格以最籠統的方式討論專名(proper names),他把所有的單稱詞項都看作是專名,而實際上單稱詞項有多個類型,如日常專名(像「魯迅」、「魯班」等)、確定摹狀詞(像「晨星」[the morning star]、「曹沖的父親」[the father of Cao Chong]等)以及指示代詞(像「這」、「我」等)。根據一種流行的理解,日常專名的涵義是那些與該專名的指稱相符合的描述信息。例如,專名「魯迅」的涵義就包括棄醫從文、創作了《狂人日記》、被尊為新文化運動的主將等信息內容。根據這種解釋,弗雷格持有一種關於專名的「摹狀理論」(Kripke 1980)。謂詞、函數表達式等不飽和表達式的指稱是概念(屬性)或函數,它們的涵義是什麼呢?弗雷格除了說它們一定存在,其他的並沒有多說。這個問題也是當今還在爭論的。語句的涵義是其真值的呈現模式,也是語句表達的思想(thought)。

弗雷格的涵義-指稱學說蘊含著這樣的結論,具有相同指稱的表達式可以有不同的涵義。在專名的情況下,「曹操」和「曹沖的父親」是同指稱的,但兩者以不同的方式呈現這個指稱。基於邏輯的考慮,「曹操」是一個不再進一步分析的「原子」或初始表達式,而「曹沖的父親」卻包含兩個有意味的部分:函數「x的父親」和主目「曹沖」。根據合成性原則,「曹沖」的涵義是「曹沖的父親」的涵義的一部分,但不是「曹操」的涵義的一部分。在語句的情況下,兩個有相同真值的語句可以表達不同的思想。弗雷格用這個結論來解決上面的兩個難題。

針對第一個難題,弗雷格的回應是:由於(1)和(2)兩個語句都是描述一個對象(即魯迅)與自身的同一關係,因而兩者有相同的指稱(即真)。然而(1)與(2)有不同的涵義:(1)中的同一性之成立,是因為同一個對象以同樣的方式被呈現了兩次,而(2)中的同一性之成立,是因為該對象以兩種不同的方式被呈現出來。在領會(2)時,人們學會了一種新的呈現該對象的方式,這就解釋了為什麼(1)和(2)有不同的認識值(cognitive value)。

圍繞弗雷格的第二個難題的討論在當代分析哲學中已經蔚為大觀,遠遠超出了語言哲學的範圍。當代邏輯學、心靈哲學、形而上學中的許多議題都與這個難題有緊密聯繫(見Kripke 1979; Salmon 1986; Fodor 1994)。命題態度報告的一般形式是「A Bs that C」,其中「A」代表一個思維主體,「B」代表一個心理態度類型,常見的有說、相信、認為、斷定、希望等,「C」代表一個命題,也被稱為態度內容。命題態度報告中出現了一個間接語境(oblique context),這個間接語境以態度後面的that從句為其範圍。根據弗雷格的觀點,間接語境中的表達式是以間接的方式登場的,用同指稱的表達式進行代換會改變整個報告的真值。一種反應是,萊布尼茲律對於間接語境是無效的,以此解釋上面的(5)和(6)為什麼有不同的真值。但弗雷格不願意接受這種解釋,因為他希望萊布尼茲律不受間接語境的約束,從而有更廣泛的有效性。弗雷格自己的解釋是,間接語境中的表達式為整個命題態度報告的真值所貢獻的,不是該表達式的直接指稱,而是其普通涵義。因此,整個命題態度報告的真值是其間接語境中的表達式的普通涵義的函數。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5)和(6)為什麼有不同的真值:給定兩個句子的其他部分都相同,(5)中的「魯迅」和(6)中的「周樹人」有不同的涵義,這導致(5)和(6)有不同的真值。反過來說,間接語境中的代換隻有發生在兩個有相同涵義的表達式之間時,整個命題態度報告的真值才會保持不變。

弗雷格對兩個難題的解決在20世紀語言哲學家中得到很高的評價。拉姆齊(F. P. Ramsey)曾說羅素的摹狀詞理論是「哲學的典範」,後來的許多哲學家都認為弗雷格的涵義-指稱區分也配得上這樣的讚美。

五 結語

我們可以把弗雷格語言哲學的骨架總結為以下幾個他所倡導的原則和發展出的論題:對命題的函數-主目範式分析;概念與對象的區分;合成性原則;真值作為基本的邏輯對象;以及涵義與指稱的區分。第一個想法是現代數理邏輯的基石之一,是邏輯課的學生在第一堂課就可能要學習的內容。合成性原則有時被稱為弗雷格原則,因為他被認為是給出其現代表述的第一人。合成性原則對當代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戴維森(Donald Davidson)的語言哲學產生重大影響。弗雷格的標誌性學說——對涵義與指稱的區分以及對涵義的界說——已經成為討論當代語言哲學中的基本問題的背景理論,這些問題包括意義與真理的關係,名稱、摹狀詞以及指示詞的語義性質,語義內容的內部主義與外部主義之爭,等等。由於語言哲學被認為是20世紀分析哲學的基礎分支,對所有這些問題的探討直接左右了形而上學、認識論、心靈哲學甚至倫理學的發展。達米特說得好:「任何人都不會認為弗雷格在任何題目上做出了定論;但考察當代語言哲學中的任何一個活生生的問題,弗雷格的觀點幾乎無不構成最佳起點。」(Dummett 20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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