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當你成了債權人,見識了死皮賴臉的債務人,才知道二十四條也沒那麼差。

二十四條,就是婚姻法解釋(二)的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說實話,我也特別煩這條,民間借貸案中,且有一部分案都是和這個有關。被坑了的債權人,被騙了的配偶,不知蹤的債務人,當然,最重要的還有怎麼判都被罵的法官。

二十四條,現在是飽受群眾詬病,尤其是對於一些相對弱勢的離婚女性來說,已經被很多絕望的主婦納入到了惡法的範疇,她們要求廢止這一條的呼聲很高。這些人普遍認為,這一條是造成他們不得不承擔配偶或者前配偶個人債務的罪魁禍手。

根據這一條的理解,首先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在債權人主張的情況下,原則上是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外的情形就只有兩種,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滿足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實行夫妻財產約定製而且第三人知道的。

而事實上,這兩條基本對於未出現在借條上配偶一方來說基本是不可能證實,或者在現實中基本沒有。因為,在我國實施夫妻財產約定製的本身就很少,而且還要債權人知道更是不可能。而從債權人角度來說,如果事先就約定為個人債務,這種借款債權人應該就不會出借。因為,債權人也害怕債務人分分鐘就把個人名下的財產轉移完了。

所以問題就來了,在這兩種例外情形基本不能證實或者不存在的情況下,意味著所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於是很多善良的老百姓就不同意了,甚至於在一個醫療類的公號上,我看過一篇文章,題目就叫《她躲過了癌症,卻躲不過夫妻共同債務》。大意是說一個女人患有癌症,歷盡千辛萬苦將癌症控制住了,但是卻因為老公的外債而將自己拖入還債的泥潭。然後在這個公號的留言處,一大幫人義憤填膺的高喊要求廢除二十四條。

我是個民事法官,也是個婦女同志,我也深刻地認為,和一個渣渣男離婚本來就夠慘的,如果離婚後再被扯上一屁股債務,那簡真就是慘中之慘。可是,這種慘比起收不回錢來的債權人來說,誰比誰慘還真難說。

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是「大耳窿」,不是所有的不知情都是真話,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非法,

比起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起來偽造或者虛構債務坑配偶,睡在一張床上或者曾經睡在一張床上的兩個人是不是更容易串通起來坑債權人呢?仔細想想,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絕不是毫無道理。

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同樣,也沒有無緣無故的出借與借錢。當人們因為某種利益而出借,或者因為某種目的而借錢的時候,雙方的審查義務究竟到什麼程度,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這麼複雜的現實社會。

確實有被坑的配偶,錢沒見著,債一大堆,但更多地是,債務發生後,離婚的夫妻之間一個死命說錢是我借的,更外一個死命說我什麼都不知道。再看離婚協議書上,啥債務沒有,財產都照顧了婦女兒童。這個時候,很難說一分錢都收不回來的債權人就不是弱勢群體。

今天有個債權人,真金白銀的借給了債務人十萬元用於開廠,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產證都押給債權人了,離婚時這個房子也給了女方,女方在法庭上讓債權人賭咒發誓承認沒有告訴過自己,男女也都指天指地的說女方不知情,看著他們倆個恩愛地攬責任上身,又比翼雙飛地走出法庭,甩給債權人一幅沒錢你能把我怎樣的表情,二十四條該怎麼廢止,得好好想想。

法律有機械的地方,但也絕不是沒來由的僵化。

殺人不一定償命,這段時間的法律人,說得最多。

欠債不一定還錢,就連法律圈外的人,也說得很多。

但法律不是針對某一個個案制定的,它是一種精神導向,一種價值判斷,刑事是,民事也一樣。

PS:

其實,對於24條,我們在處理這種案件時,也絕對不是說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有很多例外情形的。有人認為說,難道是賭債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實際上,如果你有證據證實是賭債,法院是不可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的最初設立的目的是更傾向於保護債權人,因為比起債權人,夫妻之間串通侵害債權人更容易(比如,在夫妻間假意離婚,或者均稱債務為不合法債務而另一方不知情或者均認可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所以法律傾向於優先保護債權人。但,這並不是說沒有舉債的一方當然就一定要負擔償債的義務,仍然需要在證據上證實自己不知情,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比如,雙方分居的證據;雙方均有正當工作,但夫妻一方短期內大額持續借貸借,且款期前後家庭確實沒有相關的大額開銷;夫妻一方有賭博之類的惡習等等)。如果能證實這些,法院也不並不當然的全部都認定是共同債務。也許真得在事實上存在前幾種情形,但未在借條上簽字的一方無法舉證,或者舉證困難,從優先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也是一種舉證責任分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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