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 醉酒駕車、飆車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醉酒駕車、飆車為犯罪本報記者 廖文根 毛磊《 人民日報 》( 2010年08月24日 09 版)

  除對死刑規定的相關修正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對涉及醉酒駕駛、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作出了修改。

  首次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

  草案完善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規定,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徵,並加大懲處力度。

  草案首次明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敲詐勒索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常採取的犯罪形式,草案調低了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將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修改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將敲詐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並增加罰金刑。

  強迫勞動罪法定最高刑提高到7年

  草案將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主要有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的犯罪,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犯罪等。

  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草案將強迫勞動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將為強迫勞動的個人或者單位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明確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的,按照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修改了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規定,調整上述犯罪的構成條件,降低入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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