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個人信息保護應三管齊下

王琳:個人信息保護應三管齊下2008-08-27 09:58:33 來源: 新京報(北京) 網友評論 3 條 點擊查看

  •   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是一個涉及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綜合體系。侵犯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也理所應當地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三大類。
  • 作者:王琳

    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作出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或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新京報》8月26日)

    應當說,送審的刑法修正案(七)因應了時代發展和現實需要。在今天這樣一個信息時代里,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不斷發展,讓個人信息搜集變得越來越簡單。相應地,一些政府部門和行使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越來越多地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如果對這些事關公民個人利益的信息在利用、儲存和銷毀上,不嚴加管理,個人信息便極易失控。事實上,這樣的例子很多。就在8月11日,南京市民魏先生還將可以付費核查居民身份證的「身份網」告上了法庭。鑒於這宗公案已被法院所受理,「身份網」面向公眾開放的公民個人身份查詢是否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還有待法院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對於那些持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惡意出售,甚至採取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如果僅民事賠償而沒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跟進,個人信息買賣產業有可能被迅速催生出來。在當下這個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立法還有待健全的時段里,這樣的跡象已經出現。在刑事立法中對種種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予以刑罰約束,無疑已是時不我待的一項立法設計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的條文看,這一條款還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空間。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制裁首先加諸於「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之上,是因為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較之其他社會人員能更方便地得到公民個人信息,且他們特殊的主體身份要求他們必須恪守職業操守,維護政府公信。對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更嚴格的法律約束,是完全有必要的。刑責的引入從約束官員———而不是從約束公民開始,這在刑事立法上不失為一大進步。它的意義也許比個人信息立法本身還要重要。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除草案所列主體之外的其他人員,在符合此項法條中所規定的行為要件時,就不應受到刑事追究。事實上,前不久廣州就曾爆出一家信息諮詢公司非法盜取了200萬業主資料的事件,讓不少業主驚出一身冷汗。7月底,又有賣家在網上兜售「100多萬高考落榜考生名單」,儘管這一買賣鏈條的出發點仍可追溯到相關教育部門,但這些同樣存在「情節嚴重」的中間環節又該如何懲處呢?

    於刑法條文的細化與完善之外,有必要同步跟進的制度設計還有行政處罰,以及只能依隱私權被侵害來主張權利的民事責任。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是一個涉及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綜合體系。侵犯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也理所應當地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三大類。刑事責任的制度設計已經先行一步,行政責任的建立與民事責任的健全也有必要寫入立法日程。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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