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動組織程序和法律規定
活動策劃階段
從程序上說,大型活動策劃和實施,要按照科學的管理步驟來執行:
第一,立項。就是要把活動作為一個項目確定下來。
第二,進行調查和可行性研究。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第三,提煉主題,進行創意。靠不同學科的組合群體策劃,需要多個學科的綜合和集體的智慧。
第四,方案論證。通常使用定位式優選法,輪轉式優選法和優點移植法。
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待取得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般常見的活動,主要需要報批的主要有文化廳(局)、公安、消防和環衛四個部門,其他的申報行政機關也有可能出現,但通常機會比較少,主要以上面四個機關居多。具體情況如下:
1、需要向地方文化部門報批的方面。
需要向地方文化部門報批的主要是活動中的演出方面,由於大多活動都或多或少帶有一定的表演內容,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任何單位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都應當委託演出公司承辦,並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佔用公園、廣場、街道、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或者其他非營業性演出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有:
(1) 演出申請書;
(2) 與演出相關的各類演出合同文本;
(3) 演齣節目內容材料;
(4) 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出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1) 售票或者包場的;
(2) 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3) 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
(4) 有贊助或者捐助的;
(5) 以其他經營方式組織演出的。
其他有關詳細規定參閱《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關於公安部門的報批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為了保證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舉行活動之前必須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請批准。申請時提交以下文件:
(1) 活動方案和說明;
(2) 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3) 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
(4) 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等;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5)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其中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 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
(2) 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和任務分配、識別標誌;
(3) 場地建築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情況;
(4) 入場票證的管理、查驗措施;
(5) 場地人員的核定容量;
(6) 迅速疏散人員的預備措施。
以上方面最易被人疏忽的是入場票證的管理、查驗措施。特別是在舉辦各種類型的售票演出和活動的時候,入場票證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的防偽監製,即使各種工作人員佩戴的工作證件也須經公安部門查驗。另外在活動的參加人員數量方面,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許可;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許可;跨地區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許可。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對二百人以下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公安報批方面的詳細規定參閱《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3、關於環衛部門的審批
對於環衛部門主要是針對戶外的一些橫幅、豎幅等與市容和環境有關的宣傳方面的審批。其他的詳細規定可到環衛部門諮詢。
4、關於消防部門的審批
消防部門主要針對活動場地的消防設施和措施進行審查,像戶外的空飄、氣球等方面也屬於消防的審查範圍。另外在各種活動中的舞台或展位搭建方案包括效果圖、平面圖、電路圖等都要經過主辦單位或消防部門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詳細規定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到有關消防部門諮詢。
以上只是一些在舉辦活動中最常見的相關法規和申報程序,但在實際過程中一定會遇到更多的問題,在舉辦活動之前應多方考慮,多方諮詢,特別活動中有特殊內容時一定要預先徵得相關部門的同意,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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