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經濟倫理思想

荀子的思想以儒學為宗,又兼容並蓄了其他諸子的部分思想,可謂春秋以來諸子學派的集大成者。他不僅在哲學、倫理、政治、教育等諸多方面卓有建樹,並且對我國封建社會的經濟發展也做出了基礎性的理論貢獻。錢穆先生就認為:「漢代以後的儒家學者對經濟的見解,基本上由此而來。」(《中國文化史導論》)而荀子的經濟思想中,也蘊含著豐富的經濟倫理思想。

荀子的經濟倫理思想同樣是以人性善惡的道德起源論為理論前提的。他指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荀子·性惡》,下引《荀子》只注篇名)因此,「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性惡》)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出,荀子所謂的人性之「惡」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人生來就有求利之心,此乃與生俱來的自然屬性;其二,順從求利之心而有逐利之行,若不加以節制將直接導致利益的爭鬥,從而擾亂社會秩序,阻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以義制利」的價值導向

荀子出於對人性中趨利避害之自然本性的認識,認可了人性中物慾的存在具有客觀性和必然性。他說:「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義也。雖桀、紂亦不能去民之好義,然而能使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大略》)荀子主張「義利兩有」,既確認了人利己的生物性,又肯定了人重「義」(利他、利社會的道德性)的社會性。雖然荀子只賦予人的自然屬性以人性本體的意義,但他「明分使群」的社會組織思想促使他主張「性偽合」,要求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不得分離,而且應當「以義制利」。

「以義制利」強調的是人的自利慾望應當絕對服從於禮義的規範,每一個經濟活動的主體都必須養成「先義後利」的義利觀念。他並且以此為標準,指出「義勝利者為治世,利克義者為亂世」(《大略》),將義利關係問題納入了政治的範疇。於是,在荀子那裡,「義利兩有」與「以義制利」就得到了辯證地統一,同時也成了其經濟秩序建構的一個重要倫理價值導向。

市場經濟理論的基本前提就是「經濟人」的利己性假定。自亞當·斯密在18世紀末期提出這一假定以來,遭受到了不少的質疑,主流經濟學也對之不斷地作了修訂和完善,但「經濟人」的利己性卻一直都得到了基本的肯定。正如恩格斯說:「自從階級對立產生以來,正是人的惡劣的情慾——貪慾和權勢欲成了歷史發展的槓桿。」市場經濟得以有效運轉,荀子所言人「欲利」之「惡」性,即「經濟人」的利己性的推動作用是不可忽視的。但荀子又說:「好利惡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則異矣。」(《榮辱》)利己之心具有普遍性,重要的是求利之「道」的選擇。

可見荀子在他的經濟倫理思想中,既確定了社會經濟生活里人性所表現出來的「經濟人」的利己性,同時更主要強調的是「道德人」對「義」的追求。儘管仍是以「道德人」為主導,但在實質上對於「經濟人」和「道德人」的有機統一還是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可持續發展與民生意識的統一

在荀子看來,社會物質資源畢竟有限,而人性均有利己的爭心,如果率性而為,必然容易引起人與人,以及人與自然和社會的矛盾,從而導致社會物質資源的極度匱乏。由此,作為「度量分界」的禮法就成為了人類經濟活動與物質資源之間維持動態平衡,以及「相持而長」、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

但禮法要如何才能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呢?在荀子看來,最重要、最根本的倫理導向就是統治者在制定與施行經濟制度時常懷「富民」與「養民」之心,以民生為念。荀子在《王制》篇指出:「故修禮者王,為政者強,取民者安,聚斂者亡。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筐篋、實府庫。」

他接著又談到了國家在制定經濟政策、構建經濟秩序應該注意的幾個方面:第一,合理稅收,如收什一之稅,「幾而不征」,「相地而衰政,理道之遠近而致貢」;

第二,注意生態保護,發展生態經濟,強調「以時禁發」,要求「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污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斬伐養長不失其時」;

第三,注重商品交換與流通,使「四海之內若一家」。

除此之外,他在《王霸》篇中還提到「罕舉力役,無奪農時」,要求減輕勞役,解放勞動力,並強調統治者不得好大喜功,窮奢極欲,應當增加勞動力,盡量減少農民負擔,建設和完善各類度量工具與制度,等等。荀子認為唯有如此,方可充分保證「使民夏不宛褐,冬不凍寒,急不傷力,緩不後時,事成功立,上下俱富」(《富國》)的社會理想的實現。

樸素的分配正義觀念

荀子認為「人之生固小人」(《榮辱》),在《富國》篇里又說:「欲惡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則必爭矣」,指出人性生而就有引起社會紛爭,破壞社會秩序的惡質。但同時他又強調「力不若牛,走不若馬」的人類要得以生存,就必須群居,因為「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百技所成,所以養一人也」。認為若不群居,人類社會顯然無法發展,甚至連生存都是問題。

既然確定「人之生,不能無群」,但以人性易爭之「惡」又怎樣才能和諧地群居呢?荀子指出,解決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明分」。他多次提到「分」的作用,譬如,「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富國》)「將以明分達志以保萬世也」(《君道》)等等。他從「分」的角度來解決「群」的和諧與發展問題,與墨子追求「尚同」截然相反。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非十二子》)荀子則既強調了「群」的統一與和諧,也充分肯定了「分」的重要性,指出「群」的組織單元必須多元化,並以之為維繫「群」的團結和穩定的必要條件。

但究竟什麼是「分」荀子卻沒有明確地做出界定,不過從其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分」實質上有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指為所有的社會成員進行明確具體的社會職業、身份等級與職責分工;二是在此基礎上為各個成員的「欲求」做出相應的「度量分界」,也就是給不同階層的人予以不同的權利與資源分配。但這種分配必須以什麼為依據呢?荀子指出:「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並說:「故制禮義以分之,使有貧、富、貴、賤之等,足以相兼臨者,是養天下之本也」,將禮義視為明分的基本原則。

作為分配依據的「禮」,本身就有以德、能為標準進行社會階層與物質資源之「分」的制度公正的倫理內涵。荀子說:「論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德、能的高低就決定了資源分配上的等差。荀子通過禮義對此作出確認,為社會物質資源的分配與個人德、能的對應性提供了保障,試圖以此來有效地控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人們由欲求而「爭」,並由「爭」致「亂」而「窮」所導致的潛在風險。其「禮」從德性要求與制度規範上對人們經濟活動中的分配問題進行倫理價值導向和法律規範,力圖做到符合儒家價值理念的起點公平與過程公正,以實現人類難以「近盡」的物質慾望與自然、社會資源的「相持而長」。

本文原載於《中國紀檢監察報》(作者馮兵),轉載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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