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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棋規則

中國圍棋規則(200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圍棋的棋具  1、棋盤  棋盤由縱橫各十九條等距離、垂直交叉的平行線構成。形成361個交叉點,簡稱為「點」。  棋盤整體形狀以及每個格子縱、橫向相比,橫向稍短,通常為每格2.4厘米:2.3厘米。  在棋盤上標有九個小圓點,稱作「星」。中央的星又稱「天元」,見圖一。

圖一

  2、棋子  棋子分黑白兩色,形狀為扁圓形體。  棋子的數量應能保證順利終局。正式比賽以黑、白各180子為宜。

第2條 圍棋的下法  1、對局雙方各執一色棋子。  2、空枰開局。  3、黑先白後,交替著一子於棋盤的點上。  4、棋子下定後,不再向其他點移動。  5、輪流下子是雙方的權利,但允許任何一方放棄下子權而使用虛著。

第3條 棋子的氣  一個棋子在棋盤上,與它直線緊鄰的空點是這個棋子的「氣」。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這些棋子就相互連接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異色棋子存在,此處的氣便不存在。棋子如失去所有的氣,就不能在棋盤上存在。

第4條 提子  把無氣之子清理出棋盤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二種:  1、下子後,對方棋子無氣,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2、下子後,雙方棋子都呈無氣狀態,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第5條 禁著點  棋盤上的任何一點,如某方下子後,該子立即呈無氣狀態,同時又不能提取對方的棋子。這個點叫做「禁著點」。如圖二的A點都是黑方的禁著點。

圖二

第6條 禁止全局同形  著子後不得使對方重複面臨曾出現過的局面。

第7條 終局  1、棋局下到雙方一致確認著子完畢時,為終局。  2、對局中有一方中途認輸時,為終局。  3、雙方連續使用虛著,為終局。

第8條 活棋與死棋  1、終局時,經雙方確認,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2、終局時,經雙方確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第9條 計算勝負  著子完畢的棋局,採用數子法計算勝負。將雙方死子清理出盤外後,對任意一方的活棋和活棋圍住的點以子為單位進行計數。  雙方活棋之間的空點各得一半。  棋盤總點數的一半180.5點為歸本數。一方總得點數超過此數為勝,等於此數為和,小於此數為負。  採用貼子方式的圍棋競賽,另行制定勝負標準。 中國圍棋業餘段位級位制2007-07-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推動業餘圍棋的發展,建立並規範業餘圍棋等級體系,特制定本段位、級位制。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段位、級位制適用於參加中國圍棋協會或各級體育局所轄的圍棋組織舉辦的圍棋比賽的業餘棋手,業餘段位不與職業段位相銜接。

第二章 段位級位設置

第三條 段位、級位單位

  段和級為圍棋業餘段位級位的基本單位。業餘段位、級位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四條 業餘段位、級位的設置

  業餘段位共分七個等級,最高是7段,以下依次分別為6段、5段、4段、3段、2段、1段。

  業餘段位下設級位,級位可分為1級、2級至25級,1級最高。但級位證書只印製1級、2級、5級、10級、15級、20級、25級等共七個等級。

第三章 段位的授予

第五條 段位授予

  中國圍棋業餘段位的授予方式如下:

  (一)由中國圍棋協會或各級體育局所轄的圍棋組織舉辦圍棋比賽,根據比賽的等級、規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績,授予相應的段位。

  (二)由中國圍棋協會指定的鑒定棋手推薦,經中國圍棋協會審核,授予相應的段位。

  (三) 根據中國圍棋協會確定的其它方式,授予相應的段位。

第六條 證書的製作及頒發

  業餘段位級位證書由中國圍棋協會統一製作,並由其頒發。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解釋

  本規定由中國圍棋協會負責解釋。其他文件和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生效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日本圍棋規則(1989)2007-04-14

  財團法人日本棋院以及財團法人關西棋院對1949年10月制定的日本棋院圍棋規則進行重新修定,制定了日本圍棋規則。本規則必須基於對局者的良知和相互信賴的精神來加以運用。

第1條(對局)

  圍棋的目的是爭奪地的多少,從競技開始至第9條「對局停止」時止。雙方在棋盤上較量技藝,至」終盤「為止的整個過程稱為「對局」。   解說:對局的範圍是指在不重開對局的情況下,對弈雙方從初手到接連放棄著手(俗稱通過)時的「對局停止」時為止。(詳細參照第2、9、10條)

第2條(行棋)

  對局雙方,一方執黑另一方執白,輪流下子行棋。   1、輪流下子行棋是權利;  2、行棋權利的放棄(通過)是放棄者的對局停止宣言,接著對方也通過時,對局即停止,這時不能再往下行棋。

第3條(著點)

  棋盤縱橫十九路,共有361個交叉點,棋子只要符合第4條的規定在棋盤上存在,就能在棋盤上交叉點中空著的(以下稱為「空點」)任何一點行棋。已經行棋落子的點稱為「著點」。  解說:  1、使用縱橫十九路棋盤,是專業棋手的規則。除了初學者使用的九路棋盤外,只要在對局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將來使用二十一路棋盤也是可以的;  2、不符合第4條規定,不能下子的空點:由於下子行棋,結果產生了緊鄰處沒有空點存在的棋形,因而不能在棋盤上著手。

第4條(棋子的存在)

  下子後,一方的棋子在其鄰接點上只要有空點,就可以在棋盤上存在; 如沒有空點,則不能在棋盤上存在。

第5條(提子)

  由於某一方下子,使對方的棋子不能基於前條規定在棋盤上繼續存在時,則應該把對方的這部分棋子全部提取,被提取的棋子稱為「提子」。這時,把棋子提取完畢,這步棋才算結束。

第6條(劫)

  雙方均可以輪流把對方的一個棋子提取的棋形稱為「劫」。被提劫的一方,不能下一步馬上把劫提回來。  解說:  1、不「尋劫材」便在下一步反提回劫,這時根據第14條規定,形成犯規。全局即告負。

第7條-1(死活)

  對方行棋著手後,不被吃掉的棋子,或者即使被提掉又能重新產生出不會被吃掉的棋子,則稱為「活棋」。活棋以外的棋子稱為「死棋」。

第7條-2

  在第9條的「對局停止」後,在確認棋子的死活時,不能反提回同一劫爭。不過,被提劫的一方一旦放棄著手權利後,可以重新反提回那一劫爭。

第8條(地)

  某一方的活棋所圍住的空點稱為「目」,目以外的空點稱為「單官」。有單官存在的活棋稱為「雙活棋」,雙活棋以外的活棋的目稱為「地」,地的一點即為「一目棋」。

第9條-1(終局)

  一方放棄著手權利,接著另一方也放棄時,「對局停止」成立。 解說:放棄著手是對局停止的宣言。接著對方也同樣放棄時,對局即停止。雙方表明放棄著手的意思時,也就是對局停止之時。 第9條-2 對局停止後,雙方確認棋子的死活以及地,並且達成議對局結束,稱之為「終局」。

第9條-2

  對局停止後,一方要求重新開始對局時,必須服從對方有先行下子的權利。  解說:  1、重開對局的要求 即解除對局的停止狀態。再次開始競技。   2、對方有先行著手的權利:   (1)對局再開之前,在停止期間如果有規定外的著手 ,可視其為無效,重新開始對局;  (2)從要求重開對局的對方開始行棋。  3、必須服從本項規定 被要求重開對局的一方,如果認為無繼續著手的必要性,可以放棄著手權利。

第10條-1(決定勝負)

  雙方達成終局協議後,相互把自己地中的對方死棋子取出,加算到提子中。

第10條-2

  用提子互填對方的地,比較雙方地的目數,多的一方為勝。相同時稱之為「和棋」。   解說 :提子數多於對方的地的目數時,以剩下的提子數加算到自己的地的目數中。

第10條-3

  一方對勝負有異議時,必須通過復盤再現等辦法,再次確認勝負。  解說:從第一著起複盤再現,再次確認勝負是義務,不得加以拒絕。

第10條-4

  雙方確認勝負後,不能以任何理由來加以改變。   解說:例如,發現了「提子」的一部分,或在棋譜中發現對方有連續下子、未尋劫就提回劫等犯規事實(如在勝負確認之前,犯規一方在犯規時即時告負……第14條)。但在確認了勝負之後,不能以上述事實為由來改變勝負。

第11條(認輸)

  在對局途中,可以提出自己失敗來結束對局,稱之為「認輸」,對方獲「中盤勝」。

第12條(無勝負)

  對局中出現同一局面反覆的情形時,經雙方同意,為「無勝負」。

第13條-1(雙方負)

  第9條的有關對局停止後,對局者發現了有效手段,因此而關係到勝負,以至於不能達成終局協議時,雙方都為負。

第13條-2

  對局中棋子移動了位置,並又繼續了對弈,把移動的棋子復歸原位後繼續進行對局。這時,如果對局者對此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告負。  解說:對局者就移動的棋子復原不能協調時,或者在原來的位置上已有別的棋子存在,或成為不能在棋盤上存在的棋子等到情況。在規則上不可能復歸原位時,雙方對此都有責任,故均為負。

第14條(犯規負)

  如果在雙方確認勝負之前,一方違反了以上規則時,在犯規時即告負。  解說:在確認勝負前,無論任何情形,當犯規著手出現時即時告負。   註:勝負確認之後發現時,根據第10條-4的規定,勝負不變。應氏規則2007-04-14

絕無判例  幾無和棋

應氏規則提要

著分虛實 除窮任擇氣盡提取 提證死活變窮打劫 劫分爭攪子空皆地 填滿計點

第一章 棋局規則

第一條 著手:著分虛實、除窮任擇

  圍棋:圍棋乃「爭點」之競技,爭得之點,不論子空皆為「域點」。域點較多為勝方。  對局:圍棋之比賽稱為「對局」。對局分黑白兩方,空枰開局,黑先白後,一次一手,稱為「著手」。終局後須填滿計點稱為「計點勝」,無須計點稱為「不計點勝」。  著手:著手簡稱「手」,本規則分實手、虛手。實手以棋子著於著點,有棋形變化及手數增加。虛手無棋子著於著點,無棋形變化僅手數增加。對局以實手開局,虛手終局。  實手:實手之著點選擇,除同型反覆或循環之「變窮」著點外,任意擇點。本規則創「除窮任擇」為擇點唯一限制。顆子自盡、熱子提取、越環再攪,變窮禁著。塊子自盡,變未窮,不禁著。  虛手:單方虛手認輸,著手自然終了。其餘單方虛手如無權爭點之「讓手棋」及無點可爭之「偏單官」必須著手繼續。單官著完各一虛手著手休止。死子清完再各一虛手著手終了。  注一:虛手表示方式見第二章禮節。單官漏著之處理見第二章罰則。

第二條 提取:氣盡提取、提證死活

  氣盡:凡死活有關之棋子,其貼鄰空點稱為「氣點」,簡稱「氣」。氣之類別與死活:恆氣單活、衡氣雙活、虛氣不活、爭氣劫活、換氣攪局、無關互活。棋子之內外虛氣著完稱為「氣盡」。  提取:凡氣盡之棋子,不論被盡或自盡,由盡其氣者,移置於棋枰之外,稱為「提取」,簡稱「提」。雙方同時氣盡,提取對方棋子。  死活:棋子之死活以「可否提取」為準。可以提取為死子,不可提取為活子。清除死子如有歧見,本規則以「提證死活」為唯一死活準則,不得以判例定死活。  注二:1949年10月2日公布之日本規則有盤角曲四無條件死判例。1989年5月15日修正公布之日本規則取消盤角曲四判例,改為第七條第二項特殊提劫規定,一般認為更不合理。

第三條 打劫:變窮打劫、劫分爭攪

  覆子:凡可反覆或循環提取之棋子稱為「覆子」,有單覆子、雙覆子、三覆子。覆子連續提取不加限制為「變窮」,加以限制為「打劫」。  劫型:由覆子所構成之棋形稱為「劫型」。本規則打劫創「劫分爭攪」,任何劫型必有結果,廢無勝負判例。  爭劫:死活未定反覆爭氣稱為「爭劫」。反覆所爭之覆子稱為「熱子」。凡提取熱子必須間隔一實手或虛手。  熱子:所有單覆子提後成為「單熱子」,雙覆子逢雙成為「雙熱子」。爭三劫除單熱子外,另一單或雙覆子視同熱子成為「孿熱子」。  攪劫:死活已定循環換氣稱為「攪劫」。造成攪劫一方稱為「攪方」。攪方迫使對方或利用雙劫循環提取,造成「無熱子」之攪劫。凡越環再攪必須隨時禁止攪方續攪。  注三:雙熱子、孿熱子,雙方連續誤提相等手數後,再按提取熱子規則免罰見第二章罰則。

第四條 計算:子空皆地、填滿計點

  準則:本規則以「子空皆地」為計算準則。雙方域點之和必為棋枰點數,雙方域點之差則為勝負點數。  實務:本規則創「填滿計點」為計算實務,原有棋形一子未移,勝負點數一目了然。應氏量斗棋罐用於填滿計點。  填滿:雙方棋子各自填完後,有餘空稱為「勝空」,有餘子稱為「負子」。鄰界黑白兼有之雙活空,稱為「分空」,雙方各填其半。僅有唯一分空時,雙方不得填子。  區位:勝空應位於角點,如無角點改於邊點。負子填入對方勝空。局差還點、時差罰點,二點折一子,分區填於勝空或分空鄰近之腹點。  計點:勝負之點數以「差值」為準。勝空差值為一點,負子、還子、罰子,每子二點。無差值之棋局,雙方域點相等,稱為「和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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