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促銷活動涉稅分析
06-25
現如今,但凡逛個商場就能看到各種各樣活動,「滿減」、「滿送某禮品」、「積分送禮品」等等,心滿意足買回家了,可是這些促銷活動中商家和個人涉及哪些稅收呢?且待小編詳細梳理:一、折扣銷售: 實務中,折扣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業折扣,另一種是現金折扣。商業折扣,是企業為了促銷而在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企業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即凈額)確定收入;現金折扣,是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 關於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關於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函發[1997] 472號: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二、捆綁銷售 捆綁銷售,也可以稱為搭贈,是在銷售主貨物的同時贈送從貨物,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是買一(多)贈一(多)。用於搭贈的貨物,可能是銷售的同種產品,也可能是不同產品,還有可能是外購商品。 1. 買一贈一 銷政策中的搭贈與稅收法規中的贈送是有本質區別的。對於搭贈來說,購買主貨物是前提,不購買主貨物就沒有贈品,主貨物與贈品不可分割。這裡雖然有「贈」的字眼,但客戶是付貨款才得到的贈品,實際是以貨款換到了主貨物和贈品,是有償的交易,也就是說,此處的「贈」僅僅是一種宣傳的口號。而稅收法規中的贈送,強調的是無償性,贈與者對接受者不能要利益上要求。如《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的規定,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公益事業的行為。可見,促銷政策中的搭贈與稅收法規中的贈送本質區別在於:搭贈是有償的,而贈送是無償的。,出於反映業務實質及避免涉稅風險的目的,對搭贈的會計處理方法,可採取兩種途徑,一是將贈品記入成本,一是將贈品在發票中體現,同時以贈品價格做為商業折扣。 關於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關於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處理時,應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並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對於「滿*減*」的折扣,企業所得稅現行文件不再強調「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否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因此,可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商業折扣的所得稅處理。 關於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中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買一贈一」對贈品的稅務處理,不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均不予以單獨徵稅。 2. 購物滿*元送折扣券*元 關於增值稅,企業的折扣券是在消費者購物付款後才贈送的,且消費者是按照商品的標價據實付款的,對持券的消費者來說,只有再次購物時才能使用折扣券,所以,折扣券並不是對所購商品價款的實質折扣。依照現行稅法,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繳納增值稅,不能扣除折扣券金額。 當消費者使用折扣券抵價購買商品時,如果企業把折扣券視同商業折扣,並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那麼可以按扣除折扣券的金額確認應稅銷售收入並繳納增值稅;消費者使用折扣券抵價購買商品時,如果企業將折扣券視作無償贈送,沒有以折扣形式體現,那麼折扣券抵價金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三、積分有禮 在剛剛過去的天貓雙11購物狂歡中,想必不少買家在形形色色的商家中可以看到「購買積分達到*即送*」的標語,這是商家為增加營業額所祭出的一件法寶,法寶雖小,但卻有不少門道,在此,小編先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稅務問題。 關於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貨物。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所以,電商開展「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的貨物,屬於無償贈送的行為,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電商通過以上方式無償贈送的的禮品,應視同銷售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綜上所述,電商開展「來店有禮」、「積分送禮」、「積分抽獎」等方式贈送貨物的稅務處理上,不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予以徵稅,個人所得稅區別具體情況徵稅或不徵稅。四、平銷返利 平銷返利,就是生產企業以等於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甚至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而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按返利的支付方式,對返利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返還貨款,一種是沖抵後期的貨款。 1.直接返還貨款 關於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場收取的返還收入,應按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上可見,對於商場向供應商收取的返還資金,商場不出具發票,而應由供應商出具紅字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2.沖抵後期的貨款 關於增值稅,如果返利不是在每次銷售時預先提取出來,並且購買方又不想向稅務機關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受稅務機關的制約,就只能以前期返利來沖抵後期的貨款 但是採用這種方法會產生兩個缺陷。第一,由於後期銷售額不確定,若後期銷售額小於前期,可能造成折扣太大、銷售凈額偏低。這就產生了風險:如果打折幅度過大,明顯或者遠遠低於市場平均銷售價格,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要由稅務機關來核定銷售額。第二,如果與經銷商中止業務,剩餘返利的處理面臨難題。此時企業支付的返利,因無法做到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折扣,也就無法在計算增值稅時從銷售額中減除。 關於企業所得稅,按國稅函發[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而收到返利的經銷商,卻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並要按稅法中關於平銷返利的規定計算沖減進項稅額(見國稅發[1997]167號、國稅發[2004]136號)。五、網路紅包 現如今,很多人都喜歡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互相發紅包,特別是逢年過節,「搶紅包」沾沾喜氣已經儼然成為一種新風俗。近期,天貓雙11購物活動就發送了大量的網路紅包,但紅包要不要徵稅,則成了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今年3月份曾在全國兩會期間明確表示,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依法徵稅;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徵稅。「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徵稅,收稅應由發紅包企業代扣代繳。」 關於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悅。 4.各單位要掌握本地區企業派發網路紅包的情況,做好納稅諮詢、政策輔導等納稅服務,指導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切實做好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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