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剝削真相:節儉起家 捨不得吃肉

地主剝削真相:節儉起家 捨不得吃肉
時間:2009/05/05 出處:人民網
  徐家郎(村)有一個姚姓地主,居然一年到頭不吃肉的,節節儉儉的過日子,就想多置幾畝地,將來可以為五個兒子留一點家當。但是他沒來得及等兒子長大,土改來了,評為地主。  因為編撰《三元村志》,所以將建國初期的那些事重新掂量和思考了一下,這一掂量,就掂量出不少的想法來,骨鯁在喉,寫出來,請指正。  半個地主  我在《三元村志》中寫道:建國初,三元地區有二個半地主。培德堂(村)有一個,地主姓趙;徐家郎(村)有一個,姓姚;活絡浜(村)有半個地主,姓陳。 「半個地主」的說法不是幽默,而是當時評定出的成分,既然是半個,大致是有點象、又有點不象的地主,但既是地主,就是專政對象。可以分他的四大財產:土地、耕牛、餘糧和房舍。按土改政策,地主的金銀按理不在沒收之列,但其時農會的權力極大,農會說聲分,也就分了。許多地方順帶還分了地主的女人。  對於地主、富農,我們這一代聽得多了。小說,影視作品,都有大量的描寫。我查閱了1950年8月4日通過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對地主、富農是這樣界定的:  地主: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為生的,叫做地主。(下面還有一些解釋性的話,略去)  富農:富農剝削的方式,主要是剝削僱傭勞動(請長工)。(下面還有一些解釋性的話,略去)  那麼,半個地主是什麼意思呢?  來自政務院的一個補充規定。規定說,「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稱為半地主式富農。」  這就是半個地主的來歷。但這個規定顯然犯了文字上的低級錯誤。按文件的意思,「半地主式富農」的中心詞應該是「富農」,但各地在執行中,都理解為「半個地主 」。地主、富農雖然屬於被打倒的同一等級,但在具體處置上,畢竟是有點差異的。據1947年頒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受,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同意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個人所有。」  可見,按照《中國土地法大綱》,地主的土地將「分田分地」,而富農的政治待遇比地主要好一點,至少,田地是不分的。據1950年6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六條的規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第六條還規定,「但對富農的出租土地將予以全部或一部分徵收。」也就是說,對富農的土地,自耕部分是保護的,出租部分是徵收的。  這就是當時的土改政策。但按照這樣的政策,三元村將無地可分。因為只有兩個小地主。  《三元村志》這樣寫道:  分田分地,是中國共產黨在建國初贏得農民支持的一大法寶。三元村的分田分地,按三元村地少人多的特點,大致分三個等級:  分出戶,平均每人可保留2畝地以內,多餘的分出;  分進戶:平均每人可分到1.8畝地,不能超出;  基等戶:平均每人均攤下來為1.8畝~2畝,既不分進,也不分出。  別以為分的都是地主、富農的田,在蘇州農村,情況很複雜。有的佃農,在成分上是貧農,但手上田多,卻是分出戶。有的農民省吃儉用一輩字,終於有了自己的地,卻成了中農。(中農後來細化了。上中農一不小心就滑成富農,成了革命的對象;而下中農幸運地與貧農為伍,成了天生的革命者與收益者。)  三元村這人均1.8畝土地,是根據總面積除總人口算出來的。中國歷史上的每次農民起義,都有均田地的要求,建國初期在三元村是做到了。不管你是什麼階級成分,只要人均超過2畝,你就準備分出。這樣的做法,也是符合《中國土地法大綱》精神的。土改,就是要「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  地主頭上也有三座大山  建國初期。家有多少畝地,才能評上地主?這個問題,南方與北方,差異太大了。就蘇南而言,也有差異,據我查閱到的資料,大致可確認為40畝。  40畝,是蘇南地主的入門線,是少是多?  民國二年,吳縣曾做了一個統計。全吳縣的有田人家,戶均擁有11畝農田。按這個數字計算,40畝是11畝的3倍強,稱為地主,似乎也夠格的了。  但從勞動生產率看,這個數字就大有問題。以明朝嘉靖年間的生產力水平為例,夫妻兩人可種田25畝到30畝,加上家庭中的輔助勞力(老人或小孩),一個完整家庭種40畝地完全是可行的。充其量是個中農或富裕中農。如果將自耕農硬塞進地主行列,再將他打倒,明顯是不合適和不合理的。  明朝初年,朱元璋為了振興經濟,也實行「計口授田」,由中央「司農司」專管其事。大致北方多一點,南方少一點。但最少不低於15畝,這是國家規定的。在蘇州太倉,有「見丁授田十六畝」的歷史記錄,一家夫妻兩口,起點就是32畝,由官府發給土地執照,承認農民的所有權。所以,在朱元璋時代,國家主張一戶農民耕種幾十畝地,這樣才能保證自耕農的的基本生活和國家稅收。  家有四十畝地,做個自耕農可以過得非常舒服,但做個地主就一點也不輕鬆了。  清朝順治年間,有個叫唐甄的知縣,革職後流寓到吳江定居。在隨後的三十年中,他寫成《潛書》,記錄了他的所見、所聞、所遇、所思。《潛書》的歷史價值很高,歷來被史家所推崇。他在吳江薄有田產,正好也是40畝地。按建國初期的標準,夠得上評為地主。唐知縣每年可收租41石,其中上繳給國家的田賦、加耗、加解以及其他諸項費用為23石。年歲大熟時可餘18石,夠其一家六口半之用;半熟時則納稅後無餘剩,若遇災年只能「典物以納」了。  這是清朝順治年間一個擁有40畝田地的小地主的生活狀況。幾乎就是一個破產地主的模樣。唐知縣最後當不了地主了,將土地賣了,做小本生意去了。  應該說,清朝順治年間的政治尚為清明,稅收比明朝晚期低多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唐知縣尚且混不下去。看來,靠40畝田地,是當不了地主的。  費孝通先生在1948年說:「在吳江,完全靠地租生活至少需四百畝上下。有田二三百畝左右,其生活還趕不上一個有幾十畝田的自耕農。」  為什麼?  原因很簡單,向國家交納的田賦(皇糧國稅)是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地主交的。國家向土地徵收的額外開支,也是地主交的。地方政權向土地徵收的雜項開支,也是地主交的。這三項,可以說是壓在地主頭上的三座大山。以民國37年吳縣斜塘的一份資料為例,每畝田要負擔13項地方費用,有壯丁費,蘇錫公路費,電杆費,慰勞費,自衛自治費,鄉鎮經常費,冬防粥、衣、彈藥費,臨時軍草、保丁、保幹事、保隊附餉費,難民費,船捐等。這13項加起來,每畝田負擔84.8斤白米。注意,這還不是國字型大小的收費,是苛捐雜稅之類的。國家徵收的田賦,也就是農業稅,是多少?以及其他的損耗、加派,最起碼為五斗,也就是半石,75 斤。做了一個地主,還能吃什麼?地主向農民(即佃農)收地租,也就是一畝地 一石米,為150斤。這帳一算就清楚了。  所以,費孝通先生要說,一個二三百畝地的地主,還不如一個有幾十畝田的自耕農。自耕農,是一個外來辭彙。自耕農這個名稱落到中國的土地上,情況變得複雜起來了。因為從晚明以後,蘇州、常州、松江、鎮江、江寧、湖州、以及嘉興、杭州這一帶平原地區的農民通過購買獲得了有效的永佃權,中國的農田出現了田底和田面之分。所以,費孝通先生所指的自耕農應當包含兩類農民。一是自己佔有土地的農民,就是既有田面權,又有田底權的全部佔有,相當於中農。一是自己雖然沒有土地,但是擁有耕種權(田面權)的農民,就是佃農。耕種權不是產權,僅是租地耕種,為地主打工。但國家稅收也與他無關。  中國佃農的前世今生  佃農在身份上應該是僱傭農民,但在中國的土地上,變異了。如果沒有建國初期的劃分農村階級成分,佃農始終被模糊為無地農民,但佃農中也有生活水平超過中農,甚至超過富農和地主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土改專家們不得不生造出一個奇怪的稱謂「佃富農」和「佃地主」,以應對理論和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  中國佃農的地位從宋元時代就有所提高了,佃農地位的提高,其實就是中國農民地位的提高。因為中國的農民,基本上都是佃農。到了明代,朱元璋親自製定的《大明令》、《大明律》、《大誥》等明代基本法典中,看不到地主與佃農同罪異罰的不平等法律規定。朱元璋希望地主能平等地對待佃農,他希望佃農和地主的關係,能融化成弟與兄的關係。所以,他的《大明律》規定,田主不得隨意役使佃戶,役使一天,要追給僱工錢六十文;他不允許佃農成為地主的轎夫,役使佃戶抬轎者要打六十大板。《大誥》還規定,包括佃戶在內的農民,可以綁捆害民豪戶和害民官吏赴京告狀。朱元璋所做的這一切,就是以皇權的最高權威,保護好自耕農。  國家喜歡自耕農,他們是國家財富的創造者。朱元璋是這樣,共產黨也是這樣。土改就是在這樣的歷史文化背景下開始了,從而為革命贏得了巨大的動力。  朱元璋的「土改」,為蘇州無地農民分配的土地是人均16畝,他制訂的人均底線是15畝。建國初期三元村的土改沒有這樣的好日子了,人口的增多和土地資源的日漸貧乏,使人均土地佔有隻能達到1.8畝的水平。  英國歷史學家認為,一個五口之家的江南農民,既要維持人均2.1石(300來斤)的糧食消費和其他生活費用,又要完成國家稅收,那麼,至少他需要耕種10畝土地。  一個中國農民種10畝地可達到什麼樣的生活狀況?我們假設這10畝地是8畝水稻和2畝桑地。現在,我們可以按《沈氏農書》所提供的農事和物價數據,對這10畝地進行經濟測算。  《沈氏農書》成書於明末清初,是浙江湖州一個姓沈的知識型老農,根據自己的勞動實踐,寫成的一部極具經濟歷史參考價值的指導性農業著作。而明末清初,蘇南一帶的農業生產栽種水平已達到一個很高的層面,可以說在小農生產模式下,其先進性為世界第一。  8 畝水稻和2畝桑地能為農民帶來什麼?8畝水稻,每畝產稻米3石,共24石,值銀24兩。加上春小麥,每畝產麥一石,值銀8兩。桑地2畝,以每畝產桑葉80 個(每個20斤),值銀8兩,2畝可賣銀16兩。折算成稻米,為16石。稻麥桑相加,合計48石,付掉地租每畝一石,有38石的積余,合銀38兩。  一年有38兩白銀收入,基本上就是一個中農了,甚至是個富裕中農。完全可以過上「吃魚乾、白米飯」的小康生活了。當然,這是一種純經濟的測算,沒有將其他干擾的因素計算進去。如遭遇災害和瘟疫,遭遇官司和強盜,遭遇戰爭和動亂。  建國初期的蘇南中小地主:捨不得吃肉  我們在三元村調查時,發現一個事實讓人震驚。徐家郎(村)有一個姚姓地主,居然一年到頭不吃肉的,節節儉儉的過日子,就想多置幾畝地,將來可以為五個兒子留一點家當。但是他沒來得及等兒子長大,土改來了,評為地主。  後來我讀到柳亞子先生的自傳。他說:分湖柳家,都是以節儉起家的。  他們的不幸,是不幸在一個不應該節儉的年代。按理,判別一個地主夠不夠地主,除了看田地的多少外,還要看其參不參加主要勞動。但這一條,對許多江南中小地主不適用。我的朋友朱軍先生纂修的《友聯村志》中,就出現了一個經群眾集體公議,由土改工作組審定而評出的勞動地主。  上文寫到的不吃肉的姚姓地主,還勞動得少嗎?他們是非常勤勞的中國農民。同樣,他們勤勞得不是時候。  當我們今天翻開蘇南土改這一頁時,我們還是感受到蘇南區軍事管制委員會和蘇南區政府領導在對待江南中小地主時所採取的比較溫和的姿態。蘇南地區中小地主基本上都是「在村地主」,他們與貧農、僱農和平共處,也很少與農民發生激烈的階級對抗。我們在三元村得知,這個村僅有的兩個地主,被很政策的對待了,他們的四大財產(土地、大農具、餘糧和出租的房屋)被分了,而他們的室內財產一直保留到文革中。  文革前夕,在江南農村進行的四清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流傳著許多荒誕的笑話。被工作隊請上台憶苦思甜的老貧農、老長工常常誇獎農忙時東家準備的鹹肉大得象鐵搭的榫頭,粽子和鹹鴨蛋吃不完,藏在褲腳管裡帶回家。  但是,每一次的社會震動,每一次的改朝換代,都會犧牲一批人。1949年的社會震動,歷史選擇了地主。從表象上看,農民從土改中無償獲得了土地,但新生的共和國從土改中獲得了自耕農,而自耕農是農業經濟中最活躍的成分。自耕農中向國家奉獻出稅收和低廉的農產品,以建設新中國的名義而倍受鼓舞。土改聚集了人氣,並幫助中國共產黨順利完成了第一次五年計劃,中國開始進入工業化。  30年後的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份問題的決定。地主和富農,作為一個階級,經過三十年的煎熬,也完成了他們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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