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問:L-1與EB-5

7問:L-1與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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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還是來看篇,關於L-1的文章。當前EB-5慢了,L-1需求就又起來了。讓我們看看業內律師怎樣回答L-1和EB-5的問題。

做區域中心的EB-5項目還是做L1?

首先澄清一個問題,有移民傾向的中國申請人所講的L1一般是指L1-A,即給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人制定的簽證類別。因此,本文所講的L1也是指L1-A。L1還是EB-5,這個問題回答起來並不簡單,有諸多方面的因素需要考量。 在筆者的執業經驗中,對於希望最終移民美國的中國申請人來說,EB-5往往是更合適的選擇,但是L1聽起來非常誘人。而對於希望儘快赴美開展業務的中國企業家來說,L1往往是更好的選擇。

正在糾結EB-5與L-1之間的申請人應當主要考慮如下問題:

申請人是否有在華工作經驗?

申請人需要在赴美前的3年內為母公司工作超過1年以上。許多中國申請人希望尚未成年或仍在校讀書的孩子申請移民,自己並不移民,這種情況下孩子如果沒有在華工作經歷,不能申請L1。

申請人是否有赴美髮展業務的能力,包括語言能力?

L1簽證是給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人制定的簽證。雖然沒有英語語言能力的要求,但是對於不講英文的申請人來說,在美髮展業務無疑是個很大的挑戰。而L1對美國子公司的業務發展是有要求的,如果美國子公司業績很差,申請人可能會面臨L1無法續簽的風險。

申請人國內公司規模有多大?

儘管移民法中並沒有對國內公司的規模有任何硬性規定,但實踐中,如果國內公司規模過小,移民局可以以公司不需要國際高管為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赴美投資的資本有多少,來源於何處?

由於L1需要國內公司與美國公司存在一定的連帶關係,L1的投資往往來源於國內公司。EB-5則是純粹的個人投資行為。

L1對投資額度並無硬性限制,但實際中,由於需要證明美國公司需要國際高管,投資額度往往大於區域中心的TEA項目。

申請人是否需要立即赴美?

目前EB-5的最大問題是排期,申請人面臨長達數年的等待。如果申請人需要儘快赴美髮展業務,則應當首要考慮L1。

已經做了EB-5,怎麼還要申請L1?

自2015年5月1日起EB-5首次出現排期,投資人必須等到申請優先日在截止日之前,才可以獲得臨時綠卡。雖然依據現有的數據,任何人都無法對於中國投資人具體需要等待的時間作出準確的估計,但是可以預見的是,如果不出現實質性的簽證改革,EB-5投資人將必須經過數年的等待才能獲得臨時綠卡。

簽證公告欄日期

排期截止日日期

前進天數

2015年5月

2013年5月1日

2015年6月

2013年5月1日

0

2015年7月

2013年9月1日

123

2015年8月

2013年9月1日

0

2015年9月

2013年9月22日

21

2015年10月

2013年10月8日

17

2015年11月

2013年11月22日

46

2015年12月

2013年12月15日

24

2016年1月

2014年1月8日

25

2016年2月

2014年1月15日

7

2016年3月

2014年1月22日

7

2016年4月

2014年2月1日

11

2016年5月

2014年2月8日

7

2016年6月

2014年2月15日

7

2016年7月

2014年2月15日

0

2016年8月

2014年2月15日

0

2016年9月

2014年2月15日

0

2016年10月

2014年2月22日

7

2016年11月

2014年3月8日

14

2016年12月

2014年3月22日

14

2017年1月

2014年4月8日

17

在這樣的背景下,投資人開始尋找各種方式來解決等待臨時綠卡期間在美合法居住的途徑。在筆者的執業經驗中,下述途徑較為常見:

簽證類別

主要優勢

主要劣勢

F(學生簽證)

可以在美國上學,配偶及未滿21周歲的子女可以F2身份申請公立學校。

工作受限制,主申請人和受益人在外工作必須有學校出具的CPT或OPT,否則不可工作。一旦被查出有非法打工行為,會危及EB-5申請。

不適合不想按部就班上學或語言學習上有障礙的投資人。掛靠學校屬移民詐騙,會危及EB-5申請。

如果父母因為學習成績過差而造成F1簽證被取消,孩子的F2身份也會被取消,並喪失在公立學校就讀的身份。

L1-A(跨國企業高管簽證,在此文中統稱L1)

無語言能力要求。

無最低投資額要求。

配偶和未滿21周歲的孩子可以獲得L2簽證,在美國工作學習。

可通過併購具有一定規模的美國企業為多個高管獲得簽證。

美國公司必須要有實際運營和收入,對於初次進入美國的中國投資人有相當的挑戰。

申請者必須在過去的三年中,為母公司持續服務超過1年。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E2(條約投資人)

沒有在境外服務母公司一年以上的要求。

美國公司可以是獨立的公司。

無語言能力要求。

無最低投資額要求。

投資人必須首先獲得與美國有投資協定的國家的國籍,如加拿大、比利時等。中國大陸與美國目前無投資協定。

雖然沒有最低投資額度的要求,但投資不能是收入剛好能夠平衡支出的投資。必須能創造出除了支付家庭日常花銷之外的收入。

可以看出,L簽證並不需要申請人參加任何課程,沒有語言上的要求;申請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雖然必須是全職員工,但並沒有一天8小時坐班的要求。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無須先移民其他國家。EB-5申請人往往面對移民美國後無事可做的困境,本來就需要通過在美國拓展業務。由於上述種種優勢,L1成為了EB-5投資人通常會考慮的一種應對排期的方式。但是,很多EB5投資人對L1充滿了誤解。

申請L1有什麼要求?

簡單的說有3個要求。

首先,美國公司須是中國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關聯公司。其中,關聯公司主要是指與中國公司具有共同控制人的公司,如具有同一家母公司的兩家公司。

第二,L1申請人在美國的工作必須是經理人或高管性質的工作。簡言之,申請人在美國做的工作需要是公司高層人員的工作。

第三,L1申請人需要為中國公司持續服務超過1年以上。上述三點都必須有充分的文件證據來證明。

註冊一個公司就可以申請L1簽證?

並不是。實際上,歷史上很長一段時間裡,L1可以說是給大型跨國企業高管使用的「特殊工作簽證」。但是,由於美國移民法的文字中並沒有對L1申請中美國公司的大小有明確限制,L1在經過多年的訴訟後最終向中小公司開放。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儘管理論上講僅有一個員工的美國子公司也可以為員工申請L1,但移民局可依據其它因素來拒絕公司的L1申請。在2016年6月份最新的移民局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以下簡稱AAO)判決中(Matter of M-G-USA LLC),移民局駁回了一家在美國僅有一名員工的公司的L1申請。在判決書中,移民局承認該員工有部分工作職責符合L1要求,但由於公司僅有一名員工,該員工無法在工作中有足夠的時間來行使「高管義務」。需要注意的是,此案中申請人聲稱自己是在管理外國公司的員工和業務,但移民局並未採信這樣的說法。

通俗地講,要想做「高」管人員,那公司必須要有「低」層員工。L1是給高管用的工作簽證,那麼高管必須要做高管做的事情。

給自己安個頭銜,雇倆員工不就行了嗎?

很多申請人甚至律師都有這樣錯誤的想法。在AAO2016年6月份下達的另一個判決中(Matter of K-I Corp),AAO用犀利的語言駁斥了這樣的觀點。AAO認為,如果說申請L1就是給申請人戴高帽子,那麼一份L1申請無非就是抄抄移民法中對高管的定義。在判決中,AAO強調了細節信息的重要性。儘管該案申請人在L1申請中聲稱自己是美國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員,但並未詳細說明公司的戰略計劃,包括如何從一家初創公司成為一家需要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的計劃。有趣的是,這份L1申請是由一家聲稱從事中美貿易的公司提出的。

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L1簽證需要延期。一般來說,如果是來美國開創公司,第一次獲得的L1簽證僅有一年的有效期。在第一年簽證有效期結束前,必須遞交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時申請人需要向移民局顯示自己的公司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到了需要「高級管理人員」的階段。否則,即便第一次獲得L1簽證,如果在延期申請時公司的規模太小或者沒有具體的商業運作,申請延期極有可能被拒,被拒後必須立即離境。

最後,近年來的一個趨勢是移民局會派專員來拜訪有L1高管的公司,審查公司的具體運營狀況。所以,在申請文件上作出不實陳述的申請人,有移民詐騙的風險。

如何架構涉及L1申請的投資?

筆者認為,L1簽證最主要也最關鍵的一步是確立在美國的投資標的和商業計劃。一方面,要從商業上考慮投資風險。另一方面,要考慮如何能夠有效地拓展美國公司的業務。對於有商業運作經驗的EB-5投資人來說,在這個階段需要和投資顧問、會計師、律師一起來商討架構問題。律師不僅應當了解移民法的相關規定,也應熟悉在美投資併購的架構技巧。

由於EB-5投資人自己的企業大部分沒有在美經商的經歷,直接在美國開設新公司有相當大的挑戰,這時候,併購美國公司就非常有吸引力。例如,某EB-5投資人(「甲」)在中國是某中型企業的董事長,在辦理EB-5之後,由於排期,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無法進入美國長期居住。為此,甲開始尋找其他途徑。由於中國目前經濟不景氣,甲的企業本身就有意向境外擴展。為尋找投資標的,甲僱傭了美國的商業經紀人,並尋找到一家美國具有20個員工的目標公司。在盡調結束後,美國公司同意出售51%的普通股,且中國公司可以獲得美國公司董事會兩個席位的任命權。這樣的條件贏得了甲和中國公司董事會的青睞,但是,美國公司要價500萬美元,但中國公司認為企業較小,出於風險防控的考慮,希望先出資100萬美元,之後如果看到商業上的發展,再出資400萬美元。

在這個例子中,有20名員工的企業雖然並不是大公司,但對於L1申請來說,這樣大小的企業通常可以支持一到兩個高管的L1申請。如果甲想獲得L1簽證,則中國公司必須立即收購美方公司51%的股權,這樣才能讓雙方公司成為符合L1規定的關聯公司。但是,美方不可能以100萬美元的價格出售51%的股權。 在這種情況下,中方企業完全可以簽署認購協議,購買美國公司51%的普通股,但在簽署認購協議的同時簽署抵押協議,承諾如果不能在未來三年內繼續投入400萬美元,則自動放棄45%的股權。儘管美國公司因此在使用普通股融資能力方面受到了限制,但並不限制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來融資,另外,如果中方不能繼續投資400萬美元,則美方可以以100萬美元的價格出售6%的股權,所以這樣的架構也可以接受。通過這樣的解決方案,按照目前的移民法,由於甲在中國的公司已經是美國公司的母公司,甲現在可以申請L簽證,而從投資角度,這樣的架構也符合雙方的商業需求。

通過L1獲得便宜的綠卡?

在執業過程中,筆者常常遇到希望通過L1獲得「便宜綠卡」的中國人,希望花兩三萬美元在美國做點小生意來申請L1並獲得綠卡。筆者在此鄭重警告希望移民美國的中國申請人,千萬不要認為L1是獲得綠卡的捷徑! 小生意是不需要「國際高管」的,而L1是給國際高管頒發的簽證。一個需要國際高管的公司,必須是一家有實力、有運營、有充足資金的公司。如果有人兜售這種投幾萬美元就可以獲得美國綠卡的所謂「L1項目」,最好僱傭專業的第三方律師對項目進行調查。在筆者的經驗中,這樣的項目要麼是騙局,要麼銷售人員只是講了前期的部分投入,並未向申請人披露項目後期需要的資金。

正如在本文開篇所講,L1適合的是有意在美拓展業務的中國企業家。的確,很多人通過L1來到美國,在商業上取得成功之後又通過EB-1來申請綠卡。但在通向綠卡的過程中,L1申請人所需要付出的財力和精力,很多時候要大於投資區域中心TEA項目的EB-5申請人。L1與EB-5最大的不同是對申請人參與度的要求。這個過程需要申請人積极參与商業運作,往往需要申請人整合自己的現有資源,來開發美國公司的業務。

原文作者:門漢斯律師,原文出處:eb5投資者雜誌中文版,EB5Sir已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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