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 (Depository Institution):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託管機構 (Custodial Institution):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後文說明具體內容)並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 CRS 關於託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
投資實體 (Investment Entity):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a. 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b. 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c.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
如果某機構受其他 CRS 協議中規定的託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專業管理,並且收入主要來源於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 (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 CRS 參與國,那麼這類實體應當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E)。這類機構與 CRS 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關聯時(例如在 CRS 參與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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