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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法官:不敢判無罪,就把無罪線索藏入案卷

良心法官:不敢判無罪,就把無罪線索藏入案卷

來自專欄抱柱

編者按:

原黑龍江省高院法官、京都刑辯八傑之一的楊照東律師說過:「在90年代,我們的判決書里經常有留有餘地這麼一句話。它出現在什麼情況下呢?就是說一個人比如說要判死刑,但覺得證據上不夠充分,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疑罪從無應該是無罪的。但那會兒沒有人敢去做無罪的判決,只能改為死緩。這個死緩,就是留有餘地。」

作為法官,並不總是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判案,在現實的壓力下,為了盡量把槍口抬高一厘米,很多法官在判決書上用盡了心思。吳春紅案的主審法官正是其中一員,他通過正式筆錄的形式,把無罪的線索藏入了案卷當中。讓這起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卻依舊作有罪判的案件,有了蒙冤昭雪的可能。

當事人吳春紅喊冤了十幾年,從原審審查起訴程序開始,到入獄拒絕學習改造,到協商認罪悔罪減刑,吳春紅都拒絕了,拒絕得是那麼的悲壯——「要麼以清白之身走出監獄,要麼就死在這裡」。

可這十幾年,他仍然沒得到清白;他的申訴,被三個月又三個月的一拖再拖。原審法官出於良心,把無罪的線索留在了案卷當中,讓人感動。什麼時候才會有下一個良心法官,接受吳春紅案的申訴?

☉ 本文長約4800字,閱讀需時10分鐘

2008年10月,吳春紅案原審法官以正式筆錄的形式將下面這段話留在了案卷中。

「經本院三次一審,省高院三次以事實不清發還重審,本案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藥的藥包未找到,吳春紅供述放毒藥的褲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藥強,認定吳春紅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它證據。」

一個月後,法院作出吳春紅有罪判決。

法官的委屈

2016年兩會,海南陳滿案上了兩高報告。最高院院長周強說:「要從錯案中深刻汲取教訓」。不過有媒體文章稱,再審無罪之後,當年主辦陳滿案的法官表示很委屈,說「當年我們認為案子有問題,檢察院還抗訴判得輕,如今又抗訴說無罪。」

感到委屈的還不止陳滿案的法官。被媒體稱為「司法惡例」的安徽周繼坤案。再審無罪後,曾經的主審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當年包括自己在內的法官都覺得周繼坤無罪,但被害人家屬在法院門口自殺,領導很不高興,於是無罪案子就變成了有罪。

河南商丘趙作海案再審無罪後,河南省高院的院長給趙作海鞠躬道歉。但網路上不乏為法官抱屈的聲音——當年趙作海被抓後,檢察院和法院都覺得案件難以下判,可偵查機關不放人。如今趙作海平反了,反倒是法官去鞠躬道歉。

吳春紅的投毒殺人案,同樣發生在河南商丘。

這個案子,商丘中院三次認定吳春紅有罪,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熟悉中國司法的人都應該知道,二審法院對有罪案件反覆發回重審,這代表著什麼。

果不其然,商丘中院法官在案件被第三次發回重審之後,在法院的正式筆錄中承認:關於被吳春紅故意殺人一案,經本院三次一審,省高院三次以事實不清發還重審,本案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藥的藥包未找到,吳春紅供述放毒藥的褲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藥強,認定吳春紅殺人的直接證 據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它證據」。(見法院卷《2008年10月8日詢問筆錄》)

但是,基於命案必破的時代背景,商丘中院的法官在明知案件「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僅僅時隔一個月,就又一次判決吳春紅有罪,而連續三次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河南省高院,這次也「放棄抵抗」,維持了有罪判決。同樣是商丘,同樣是抓了就不放人,同樣是法院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被倒逼作出有罪判決,吳春紅案和趙作海案如出一轍。

我一直在想,原審法官為什麼會在正式筆錄中寫下:「關於被吳春紅故意殺人一案,經本院三次一審,省高院三次以事實不清發還重審,本案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藥的藥包未找到,吳春紅供述放毒藥的褲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藥強,認定吳春紅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它證據。」

作為法官,他一定知道,這樣的筆錄是會被他人看到的。

他沒必要寫這樣的筆錄,更沒必要把這樣的筆錄放在案卷中。想到那些法官們紛紛在事後表達委屈的新聞,我願意善意地相信——吳春紅案法官是故意給吳春紅留下一條申冤的線索,他是要藉此證明自己的委屈,向後人證明自己很清楚吳春紅無罪,卻不得不違心判有罪。

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

事實上,我正是因為看到了這段話,才決定為吳春紅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吳春紅真的太冤了。

正像原審法官故意留下的線索。全案只有被告人供述,其他什麼都沒有。說吳春紅向麵食中投毒,可是被認定為有毒的麵食,被害人家屬自己都說,也給家裡的狗吃了,狗什麼事都沒有。同時,偵查機關鑒定了被害人的胃內容物,可並沒有檢測出被害人吃過該麵食。於是吳春紅案就出現了一個非常荒誕的悖論——狗吃了被認定有毒的麵食,沒事;被害人壓根沒吃,反被認定為食用該麵食而中毒死亡。

或許,偵查機關也覺得沒有在被害人胃內容物中檢測出「有毒麵食」,實在有點說過去。於是,案卷材料中出現一份說明,稱被害人的胃內容物已經全部糜化。

但是,公安部《法醫學》教材指出:「以米飯、蔬菜類食物為例,如果飯粒、蔬菜外形較完整,乳糜減少,只有少量食物進入十二指腸,則一般應當是在飯後1~2小時內死亡的。如果胃內食物全部成乳糜狀,只有極少的飯粒、蔬菜殘渣,食物已進入大腸,則大約是在飯後4小時死亡的。胃內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僅殘存如青菜頭粗皮纖維、海帶皮等硬質蔬菜皮,則在飯後4~6小時死亡。如果胃內容物是肉類或油膩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則進食至死亡的時間的推斷應當相應延長。」公安部於2016年通過中央電視台推出了《法醫密檔》系列紀錄片,其中「死亡時間之謎」部分對胃內容物消化規律的描述,與《法醫學》教材所描述規律是一致的。以此對比吳春紅案,受害人的進食時間與死亡時間僅相隔2小時,怎麼可能全部糜化呢?

在為吳春紅申訴的過程中,我自己曾經按照筆錄的描述,也製作了類似的麵食,食用三小時後把自己扣吐,麵食殘渣清晰可見。在接待法官問我有沒有什麼新證據時,我開玩笑說,要不我再扣吐自己一次,錄個像,算偵查實驗。

荒唐的「現場描述」和「測謊實驗」

偵查機關的荒唐還不止於此,「現場描述」和「測謊實驗」更是看了就讓人感到憤怒。

關於「現場描述」。原審認定吳春紅14日投毒,此後再未進入被害人家中。同時,原審認定被害人一家在15日的做飯過程中反覆移動、使用了廚房中的麵粉、食油、廚具等等。然而弔詭的是,吳春紅筆錄中關於他14日進入涉案現場時的物品擺放描述,竟然與偵查人員一天之後的現場勘查記錄完全一致。

時隔一天,並且受害人家在這一天里反覆移動和使用了廚房物品,吳春紅竟然未卜先知地準確說出了這些被移動、被使用後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在我去監獄會見吳春紅的時候,正好遇到一些到監獄取證的警察。排隊等候時,我和這些警察聊起了吳春紅案。在說到吳春紅的筆錄供述與一天後的現場勘查完全一致時,警察呵呵一笑,說:「這就是照著現場勘查喂口供沒喂好嘛,那麼多東西,怎麼可能用了一天,正好又放回了原處?誰又不是神仙。」

在我辦理申訴案件時,我很喜歡把這些案子和偶遇的公檢法們聊聊。很多時候,你會發現,其實他們什麼都知道,根本不用看材料,只是簡單地一聽,他們就能聽出案子的問題在哪裡。可是,這些人一旦變成了案件承辦人,他們還會如此」明白「嗎?是什麼樣的力量會讓這麼一群「明白」的人屢屢製造出冤案?

吳春紅案最可笑的是測謊實驗。河南省高院三次以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重審,偵查機關也找不到新證據,於是他們給吳春紅做了一次測謊實驗。案卷中關於測謊實驗室這樣記錄的:

四、測謊方法:對吳春紅採用CQT測試法(準繩問題測試法)進行測試。

五、測謊過程:對吳春紅設問(相關問題):『W家廚房裡的葯是不是你下的?』吳春紅回答:『不是。』

六、測謊意見:經過對吳春紅三遍測試,發現吳春紅 在相關問題的回答上,有說謊反應。我們傾向認為:吳春紅所稱的『W家廚房裡葯不是我下的』系說謊。」

此處提及的準繩問題測試法(CQT)(Control Question Test)產生於上世紀四十年代,由美國測謊專家裡德(Reid)提出。該方法主要以被測人對準繩問題的反應與相關問題(主題問題)的反應進行比較,從而 評判被測人對相關問題的回答是否說謊,並作為被測人是否涉案的依據。例如,「你曾經干過XX事嗎?(準繩問題)」與「是你殺死了 X X人嗎?(相關問題)」進行比較。其一套測試題大體由十多道不同性質的問題組成。1、中性問題(I):與案情無關,沒有負擔,不會引起心理壓力和情緒反 應。可以反映被測人在測試過程中的正常反應水平。2、相關問題(R):明確涉及案情的問題,也就是測試所要甄別的問題。3、準繩問題(C):和測試的主題 問題無關,系被測人不願承認的具有一定心理壓力的隱私問題,回答一定是謊言。用準繩問題觸發一個應激反應,以便和相關問題進行比較。4、題外問題 (Sy):與本次測試主題無關,但也屬違法犯罪問題,用來測試被測人是否有其它問題。

準繩問題測試法 (CQT) 題例

序號

題目類型

題目

1 中性(I1) 你是叫張三嗎?

2 中性(I2) 你是廣東人嗎?

3 相關(R1) 財務室保險柜里 3 萬塊錢被盜的事,你知道是誰幹的嗎?

4 中性(I3) 你是 1976 年 3 月出生的嗎?

5 相關(R2) 是你從財務室保險柜里拿走了那 3 萬塊錢嗎?

6 準繩(C1) 從小到大,你偷拿過任何東西嗎?

7 中性(I4) 今天是星期三嗎?

8 相關(R3) 偷財務室錢的事,是你和別人合夥乾的嗎?

9 相關(R4) 當那 3 萬塊錢被偷的時候,你是在財務室嗎?

10 準繩(C2) 為了掩蓋自己見不得人的事,你撒過謊嗎?

11 相關(R5) 你以任何方式參與了偷盜財務室錢的事嗎?

用標準的CQT測試,對比吳春紅案的測謊報告。吳春紅案測謊人員竟然沒有設置任何中性問題、準繩問題、題外問題,僅僅簡單問三遍「是不是你投毒」。

雲南杜培武案、河南馬廷新案、湖北鍾祥學生集體中毒案、安徽蕪湖劉明河殺人案、安徽亳州代克民殺人案、河北警察李久明殺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河南高鐵鋼殺人案……在中國的錯案歷史上,錯誤的測謊意見均對冤案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吳春紅案的偵查人員,乾脆連基本的測謊程序都不顧了。或許正是因為這份測謊報告,假的有些太招搖了,所以原審的公訴人在庭審中就乾脆沒有作為公訴證據。

吳春紅案,偵查機關在案件第三次發回重審後,就補充了這樣一份測謊新證據。而這個荒唐的測謊,公訴人員根本沒有好意思拿出來用作公訴證據。即,法院在根本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原本三次認定事實不清,但偵查機關不放人,原本事實不清的案件,就變成「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周強院長在兩高報告中說要:從錯案中深刻汲取教訓。不知道這種法官明明認為無罪,明明知道「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無其它證據」,卻不得不做有罪判決的案件,留給法院的教訓是什麼。

法官的良心

文章開始,我引用了安徒生的話——我的名字必須閃閃發光,這是我活著的唯一理由。

對於這位從未謀面的原審法官,雖然他判吳春紅有罪,但我還是對他心存感激,畢竟他把這麼明顯的申冤線索白紙黑字地留在了案卷中,讓後來的我們可以通過他留下的線索,滿懷自信地為吳春紅去呼喊。我期待,所有的法官,都與正義相伴,讓自己的名字都能閃閃發光,而不是時不時就和道歉新聞出現在一起。

吳春紅從原審審查起訴程序就開始喊冤,至今喊了十多年了。入獄後的吳春紅不接受學習改造,不認罪悔罪,卻有相關部門來主動和吳春紅協商減刑。吳春紅拒絕減刑,表示「要麼以清白之身走出監獄,要麼就死在這裡」。有人來找吳春紅的家屬,表示只要說服吳春紅不申訴,就可以給錢。

昨天,我又去了巡迴法庭。法官說,他們看了吳春紅的申訴材料,正在審查是否達到再審立案條件。我很期待,正在複查吳春紅申訴材料的法官們,能為冤屈的吳春紅做點什麼,畢竟吳春紅冤的太明顯了。

轉自金宏偉念茲集,作者金宏偉律師

編輯:王蕭東丨 版式:王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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