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不要不知道產假和生育費用報銷
作為一名HR,時常會遇到員工需要請產檢假、產假、陪產假假等情況,這時要如何應對?
事實上,作為利益當事人,不僅員工會遇到請產假、陪產假等情況,HR自身也難以避免。
知識點
女職工在懷孕、產期、哺乳三個特定時期時就是所謂的「三期女職工」。懷孕期、產期我國法律並無規定,只能根據醫學、日常知識進行判斷,哺乳期在勞動法63條有表述:一般理解為從嬰兒出生到一周歲期間。
給懷孕員工要放的假
產前工間休息、產前假、流產假、產檢假、哺乳假、保胎假、產假等,此外,男員工還有陪產假~
必須放的假:
1.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5.流產假:不滿4個月,15-30天;滿4個月,42天。有些地方已經細化。
可以放的假: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給請假員工發的錢
?1、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需要在分娩前連續繳納滿9個月,生育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和生育津貼3項內容均可報銷。
如果不滿9個月,則先報銷產前檢查、分娩等生育醫療費,產假工資由公司墊付。在產後繳滿12個月,可以在單位申請補支生育津貼。若員工在12個月內離職,則產假工資由單位墊付。
在一般情況下生育津貼與員工工資就高領取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好,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生育津貼=上一年企業人均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2、營養津貼
目前參照員工繳費工資的標準,根據員工的年齡、生育情況發放。
?3、生育醫療費
①員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各地詳細項目略有差異);
②員工生育後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③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以北京為例:
如何處理請假員工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法規,不論是因女職工個人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如:不勝任工作或主動提出調整工作崗位),還是因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調整工作崗位(如:部門被撤消),三期女職工絕對不可以被調整勞動報酬。
法律鏈接:
1.《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絕對不可以被調整勞動報酬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放與女職工工作業績、工作表現掛鉤的全部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有嚴格完善的工資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當月工作業績、出勤天數予以發放工資、獎金等。
有以下情形時,可以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期內的女員工如出現以上情形之一,可以被解除合同,同時用工單位並不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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