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醫患關係,還須法律保障
陶家平 張麗
由於種種原因,當前醫患關係緊張,院方和患者及其家屬都各有不易之處。調整醫患關係,解決的良方之一,就是依照法律辦事,注重尊重和保護對方權利,避免醫患糾紛:
泄露隱私需賠償
小雪因小便不適到醫院就診。醫生張某在詢問小雪病情過程中得知小雪在某國家機關工作,患病前曾和網友有過一夜情的經歷。一個偶然的機會,張某和小雪所在單位的同事在一起吃飯。酒足飯飽之後,張某便將小雪一夜情的經歷透露給小雪的同事,以此供大家取樂,結果這個消息在小雪單位傳開了,基本上人人都知道了小雪一夜情的經歷。為此,小雪遭到很多男同事的騷擾,丈夫也跟她離了婚。今年1月,小雪將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法院依法支持了小雪的訴訟請求。
說法:患者的家庭住址、單位、疾病狀況等都是患者的個人隱私。另外,在治療過程中,患者往往還可能透露除疾病以外的其他隱私,對於這一切,醫療機構都負有保密義務。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明確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診療,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對患者的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如果違反保密義務,泄露患者隱私,並造成患者損害的,其行為就構成了侵權,患者有權要求賠償。
醫療造成傷害免責協議無效
2009年4月2日,小梅由於車禍致腿部多處骨折,後被送到醫院搶救。醫生跟小梅說要馬上做手術,並要求小梅在一份「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小梅想都沒想就在上面簽了字。手術後,小梅的傷情不但沒有好轉,反而開始加重。小梅到醫院檢查後得知,原來當初給自己實施手術的醫生在手術中將一枚螺釘的固定位置弄錯了。為此,小梅向醫院索賠,但醫院卻以小梅手術前已和醫院簽訂了免責協議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小梅將醫院告上了法院,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手術同意書」無效,判決醫院賠償小梅各項損失5萬餘元。
說法:手術之前,醫院通常都會和病人家屬簽訂一份「手術同意書」,以此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其實,這種「手術同意書」只能表明醫院將手術的風險告知了當事人,但並不能因此而免除醫院的責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有關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不能通過事先簽訂協議來免除,而「手術同意書」正是通過事先簽訂協議來免除醫院對他人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因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條件不夠應轉診
小蘭因車禍受傷嚴重,被送往當地一家醫院搶救。醫院出於創收目的,在沒有相應治療條件的情況下,隱瞞情況未將小蘭轉院治療,最終導致小蘭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鑒定,傷情嚴重是導致小蘭死亡的重要原因。雖然未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未及時轉診導致錯失手術時機,與小蘭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去年3月,小蘭的父母將醫院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認為,醫院隱瞞情況,使患方喪失了治療時機,違反了法定的轉診義務且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遂判決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餘元。
說法: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根據該條規定,患者在醫療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醫院診療條件不足,應及時告知患者,由患者決定是否繼續在該醫院接受治療,否則便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另外,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由此可見,醫院在接受病人後,在不具備治療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患者轉至具備醫療條件的醫院,是醫院的一項法定義務。
緊急救治要適當
小麗的父親因腦溢血在某醫院住院治療。去年10月2日,小麗的父親突然出現神志不清、呼吸困難、心臟停跳等癥狀。醫務人員在未告知患者家屬的情況下採取氣管插管的呼吸機(有創呼吸機)輔助呼吸等措施全力搶救,但小麗的父親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小麗認為使用有創呼吸機是一種特殊的治療方法,具有一定危險性,醫院採用該治療方法前應告知並徵得患方的同意,於是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院則認為,小麗的父親當時生命垂危,其行使的是法律賦予醫務人員的「緊急救治的權利」,無需告知並徵得患方的同意。
說法: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該條雖然賦予了醫院「緊急救治權」,但醫院的「緊急救治權」僅限於患者的生命權、重大健康權受到緊迫危險,在無法聯繫到患者家屬的情況下方可適用。醫院應首先告知並徵得小麗的同意,只有在無法取得小麗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緊急救治權」,醫院侵犯的是小麗的知情權,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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