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要孩子夫妻"離婚同居" 13年後復婚

為生孩子,一男子與第二任妻子「離婚同居」13年後再復婚;病逝後,離婚期間的財產分配引發爭議。

男方離婚期間買房是遺產而非夫妻財產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彭寧莉通訊員張海志

離異育有雙胞胎女兒的陳某,與第二任妻子黃某為了再生一個孩子,不惜辦理了離婚手續,過上了長達13年的「離婚同居」生活,後來再復婚。多年後,陳某沒立遺囑便突然病逝,因離婚期間的財產分配存在爭議,雙胞胎女兒和黃某對簿公堂。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審結此案時判決,訴爭房產應視為遺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雙胞胎女兒與父親後妻爭遺產

燕燕(化名)和麗麗(化名)是一對雙胞胎姐妹,兩人訴稱,早在1989年,父親陳某就與母親離婚,並與母親各自撫養一個女兒。1991年底,父親與另一女子黃某再婚,1994年又與其離婚,直到2007年才與黃某復婚。2012年7月,父親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產、若干工資餘額以及近8萬元個人住房公積金。但由於其生前沒有立遺囑,目前這些財物都在父親的第二任妻子黃某手中。因雙方為遺產分割問題爭執不下,姐妹倆只好訴至法院。

這對雙胞胎姐妹稱,父親的房產於1997年購買,並於2002年一次性交清房款。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雙胞胎姐妹、黃某以及其女兒清清(化名)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由於從陳某購房到交清房款期間均系獨身生活,故其購買的現住宅為個人遺產,依《繼承法》的規定應由她們4人共同繼承平均分配。而近8萬元住房公積金中,父親與黃某離婚期間所得的1.6萬餘元應視為遺產,之後的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中4.7萬餘元應由4名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

夫妻離異13年原是「假離婚」

不料在法庭上,黃某卻道出了這段曲折的婚姻背後的真相。

原來,陳某與黃某之所以在結婚3年後離婚,又在離婚13年後復婚,都是為了孩子。黃某稱,因陳某與前妻已育有兩個女兒,按相關法規不能再生孩子,但她又十分想有一個自己的孩子。為了滿足她的願望又不影響陳某的工作,兩人決定「假離婚」。

黃某表示,雖然期間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她與陳某的事實婚姻是從1991年一直延續到了2012年7月陳某死亡。因此姐妹倆提出平均繼承房屋是不合理且沒有法律依據的。她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割夫妻一半財產後再由4人繼承剩下的另一半。同時,由於該房屋是她和女兒生活居住的唯一房產,雙胞胎姐妹又都已結婚生子並有自己的居所,就不應爭奪該房屋的所有權。

法院判決房產應視為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陳某遺留的工資餘額系其與黃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其中的50%為黃某所有,其餘應為遺產。

至於住房公積金餘額,因陳某與黃某於1994年7月登記離婚,至2007年8月才登記復婚。故陳某在2007年7月30日以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屬其個人遺產。8萬餘元住房公積金經分割後應由黃某享有4萬餘元,3個女兒則各繼承1.2萬餘元。

而訟爭的房產,因陳某在付清房款時,與黃某處於離婚期間,因此該房屋應視為陳某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應作為其個人遺產予以繼承。從本案的情況分析,黃某提交的證據的確能證實其與陳某共同生活、並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法院予以採信,該情節可在訟爭房屋分割時依法予以考慮。但黃某主張與陳某共同出資購房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的規定,法院最終判決由黃某繼承二分之一的份額,由3個女兒各繼承其餘份額中的1/3,即房屋的所有權歸黃某所有,再由黃某分別向雙胞胎姐妹及女兒清清支付房產補償款即5.7萬餘元。撫恤金、喪葬費是陳某單位對其遺屬的安撫,因此4人對該筆款項均享有平等的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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