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禁毒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
今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在全國禁毒工作會議上強調,應充分認識我國毒品形勢的嚴峻性和做好禁毒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因此,如何採取有力措施全力推進禁毒鬥爭深入開展,以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值得深入研究。
當前禁毒工作中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
1.對毒品種類範圍沒有及時更新。近年來,新型毒品、制毒原料層出不窮,但衛生部於1988年頒布的管制精神、麻醉藥品目錄並沒有收入,導致在實踐中查獲的新型毒品沒有依據進行查處。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五十七條,國務院國發983號文件、衛生部1996年頒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麻黃鹼和偽麻黃鹼不是毒品,是制毒物品或稱「易制毒化學品」。而依據公安部禁毒字199735號《情況通報》精神,麻黃鹼屬於有毒範疇,公安機關在偵破該類案件中往往依據該《通報》精神,將麻黃素、麻黃鹼列為毒品。對搖頭丸是否屬於甲基苯丙胺毒品等,實踐中也難以把握,需要作出明確解釋或者統一執法部門的認識。
2.毒品案件管轄較為混亂。近年來,毒品犯罪集團化、職業化傾向明顯,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具有有組織犯罪、跨地區作案等特點,公安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異地偵查、異地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相應也比較普遍。但由於管轄權異議導致一些案件在司法機關間互相推諉扯皮、久拖不決,有的案件因此造成了嚴重的超期羈押問題,有的案件則被長期擱置。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的省份規定:只要是發生在本省的毒品犯罪,不論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是否在本地,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可在本地批捕、起訴、審判。這一變通做法帶來了新的問題:一些地方把這一針對毒品犯罪管轄的補充措施,演變為打擊毒品犯罪的經常性措施,不加以限制地使用,背離了以此解決少量毒品案件異地處理的初衷。
3.毒品鑒定不夠規範。對查獲的毒品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是獲取證據的基本手段;同時,毒品鑒定結論又是毒品犯罪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證據,直接關係到對毒品犯罪事實認定和對罪犯進行定罪處罰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毒品鑒定結論格式不規範,取材方法、送檢程序不合法,鑒定結論用語模糊等問題,時時困擾著執法部門,造成案件疑點多、起訴質量差。
4.毒品純度和數量有時反差較大。由於毒品的利潤高,不少犯罪分子在購進毒品後都是對毒品進行加工(包括稀釋、摻雜)後才出售,導致毒品的純度不高,越是下家純度越低。按照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據此,毒品的計算不再摺合一定純度的毒品,即查獲一定數量的毒品,不論其純度如何,都以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故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對查獲的數量相同、但純度不同的毒品犯罪均按同一標準定罪處罰的情形。但是,確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重罪或輕罪,該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是主要依據。就毒品犯罪而言,含量高低與對人的危害性成正比。為了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有的省份司法機關提出超過20克毒品要進行複檢,數量較大、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要做含量分析。但這種做法尚沒有刑法上的依據。
5.對毒品數量的認定意見不一。一是對同一種片劑中含有多種受管制的精神、麻醉藥品的數量認定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檢、法之間也存在不同認識。二是對液體毒品的數量認定問題,刑法中對毒品的數量認定是以固體毒品為基礎,以克為單位的,而實踐中已經出現了液體狀的毒品,對其數量認定應如何計算存在不同認識。
6.對毒品案件主觀故意的認定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對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的案件,司法人員只能參照具體案件事實、細節以及其他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例如,對於被指使送貨的從犯,在主犯未被抓獲時,對其主觀故意很難認定。由於理解能力、認識程度、辦案經驗等差異,不同的辦案人員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分歧,容易導致定性錯誤。
7.對外籍犯的國籍確認較為困難。這一問題主要存在於雲南地區,由於緬甸與雲南省接壤的邊境線較長,兩國邊民跨境而居,邊民通婚互市等因素,造成認定緬甸邊民的國籍比較困難。為此,雲南省外辦、省公安廳於1982年對緬甸邊民的國籍認定作出了三條原則規定。2001年3月,雲南省級公、檢、法三長聯席會議和省政府外辦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涉外刑事案件確認國籍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範了外籍犯身份的確認問題。但這只是一般性的內部操作依據,缺乏法律效力,同時由於這些規定本身的不完善又會帶來新的矛盾和問題。如由於國籍不明的原因,出現了大量無國籍犯罪嫌疑人,而批捕無國籍犯罪嫌疑人徵得省外辦的同意較為困難,這就給審查批捕工作帶來新的問題。
8.對使用特情收集到的證據轉換不夠及時、規範。運用特情獲取案件線索、收集證據、偵破案件是當前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實踐中這種手段在證據的收集、轉換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有的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使用了特情手段,但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時並未告知該情況,也不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有的案件公安機關未將來源於特情的證據依法及時轉換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還有的案件公安機關以保護特情安全為由,對檢察機關保密證據的來源,使得那些有疑點、有疏漏、應當收集而未收集的證據,在審查批捕、起訴過程中無法加以調查核實和補充,更無法查明在特情使用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問題,造成有些案件因證據單一、證據不足或無法質證而被降格處理,甚至導致了錯捕、錯訴等問題。
解決禁毒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若干對策
1.對於毒品犯罪可以允許適當的「證據推定」,以改變目前涉毒案件證據過於簡單,缺少充分證明力的狀況。如長期以販養吸的「零包販毒」人員,可對其吸毒史、中毒程度、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收集製成證據材料,結合該時期毒品市場平均價格的證明,推斷口供的真實性,並據此對其供述的販毒數量進行累計計算,在具體量刑時可以認定其屬於坦白而予以從輕處罰。又如,可以借鑒馬來西亞等國「推定」的做法,一是對故意內容(或犯罪性質)的推定,即對持有一定數量以上毒品的,可推定其目的是為了毒品交易;二是對毒品具有「明知」的推定,即在某房屋或交通工具中發現毒品,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實,可推定房主、船長、機長或車主明知該物品是毒品。
2.對毒品犯罪應當適用特殊的證據規格。如對於販毒者不承認販毒,但有多個吸毒者均證實單獨向販毒者購買毒品吸食,且雙方又無利害關係的,應以吸毒者證實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對於販毒者曾有供述,並據該供述查證屬實,但販毒者後來又翻供的,應以查證的證人證言認定。當然,對毒品犯罪實行特殊的證據規格和證據推定,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其合法性和現實性進行研討論證。
3.對毒品犯罪管轄的變通,只能作為打擊毒品犯罪的補充措施,而不能演變為經常性措施。在使用中要加以一定的限制,不能背離以此解決少量毒品案件異地處理的初衷,防止助長越權辦案、違法管轄等問題,甚至出現製造假案的現象,對嚴格公正執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4.既要堅持刑法確定的毒品案件以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的原則,又要考慮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於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應做含量分析,對毒品含量極低的要慎重處理。
5.儘快制定統一的《禁毒法》,切實解決禁毒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充分體現禁毒工作的立法需求,保證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其中,對管制精神、麻醉藥品的種類範圍的重新界定、對毒品數量的明確規定是重要內容,以保證在實踐中查獲的新型毒品有查處的依據。
6.對誘惑偵查行為適用的案件類型、條件和程序要件,特情人員的建立標準、規範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使用特情偵查案件的證據規則等問題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應重點解決來源於特情的證據的全面收集、固定和轉化問題,使之成為在起訴環節可以調查核實和審判環節可以舉證質證的合法有效證據。同時,應明確誘惑偵查的目的主要是獲取毒品犯罪情報線索偵破毒品犯罪案件,禁止使用特情引誘本無犯意的人員進行毒品犯罪。
推薦閱讀:
※印春榮是如何成為一位禁毒英雄的?
※全球禁毒有可能成功嗎?
※美國為什麼會成為世界最大毒品消費市場?
※綠橙絲帶公益禁毒助力天津校園禁毒教育
※吸毒是什麼感覺 真的很舒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