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據規則與證據裁判(五)
從司法審判的規律來看,所有的案件其實都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適用的問題;當並且只有當事實已經確定,才會涉及法律適用問題以及適用何種法律。
那麼,筆者關於證據、證據規則和證據裁判的系列思考,似乎到了柳暗花明之際,也就是應該具體分析:從證據到事實再到判決,律師工作的關鍵點在哪裡?
先簡單地羅列幾個概念:證據、定案根據、定案事實、判決依據、判決理由、規則約束、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這些律師常熟視無睹的概念,每一個解讀起來都內容豐富,這些概念聯繫起來,令人驚訝地發現,一旦運用邏輯把它們聯繫起來,猶如春筍破土:正是這些聯繫揭示了律師工作的根本規律:律師的差異化思維決定著辦案的質量。
或許上面的表述很抽象。
其實,很具體,無非是否有人從哲學的角度、理論的深度去發掘她而已。
因為,法官針對任何案件,首先要確定的是事實,事實才是判決結論的沃土,事實不成立或事實不清的判決,是法定的改判或發回重審的理由。事實必須依賴能成為定案根據的證據(見第一部分論述),此時,定案根據的證據通過內在的邏輯聯繫,便共同組成了定案事實。
定案事實,猶如建房之基,這是法官闡述判決理由、給出判決結論的前提。而判決理由(筆者暫不考量法官主觀的內心世界)的得出,事實上在聽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原被告雙方對定案證據的意見會對法官產生影響。
一句話,若要得到理由被支持的判決,證據意見轉化為判決理由至關重要。而證據意見的形成,恰恰是將證據向定案證據轉化、將單一的證據與事實與法律整合,運用邏輯思維形成代理意見、辯護意見的結果。
從哲學的角度看,證據是客觀存在、法律依據無法更改。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對於客觀事物的認識必然會有著主觀的因素。這也是為何有「主觀歸罪」「有罪推定」等等現象發生的根本原因。如何使主觀的認識與客觀的存在達到一致?如何使律師的意見被法官所採納?那就是:論證說理。
論證說理,必然要求律師付出艱辛勞動,在大腦車間里經過反覆思考才能得出的謹慎結論。所以,律師的工作看似無形,實則時刻難休,每一個案件的辯護思路和辯護意見的形成,無不在痛苦地折磨著律師的大腦。律師職業,既勞心,又勞力,所謂世俗的「律師只是在法庭上說一句話」觀點,充滿著無知。
論證說理,有著思維的差異性。
這也難怪,有些委託人對自己的事情極不負責,對律師又缺乏了解,甚至把自己性命攸關的大事隨便找個地攤「律師」處理,殊不知,對方有可能是一位業務精湛、功力深厚的敬業律師,這些委託人直到敗訴才嶓然醒悟,但為時已晚。
筆者為何主張論證說理是律師最核心的工作?因為,判決結論的背後,隱藏著正當化依據和定案理由,排除非正常因素而言,一個始終難以被推翻的判決之所以能「生效」,就是因為這個判決的理由在案件事實之上枝繁葉茂----它是有生命力的。然而,散亂的證據和凌亂的事實,如果沒有律師進行邏輯的穿聯,審務繁忙的法官要替律師去整理證據和事實嘛?顯然不會,同時,法官也不會喜歡這樣的律師。
論證之所以是論證,就是在證實與證偽之間的思維博弈。說理之所以是說理,就是要把定案根據、定案事實、定案理由緊密地論述成具有生命力的整體。有些時候,業務清湛的律師會讓法官的思維閉合,堵塞「潛規則」漏洞。因為,任何一份判決的產生,都有它的規律。潛規則再強大,一旦脫離了它生存的那個環境也就不復存在了。
理由不是法律,但理由又離不開證據和法律。從法官作出判決的規律來看,理由,是比法官適用法律依據之外還要更加寬泛的邏輯陳述。定案事實→判決依據→判決理由→結論。這是判決的一種公式。所以,律師提升業務能力的根本,其實並不在於能背下多少法條,而在於能否見點成面,把理由說短、說深、說透、說全,縱橫捭闔,這才是律師終身的修為。
法律思維,具有保守性和主觀性。律師在承辦具體案件時也法官的思維根本區別點在於:律師需要提出證明自己觀點的理由;法官要找到適用於判決結論的理由。
那律師與法官的思維都具有主觀性,在哪裡能統一成為判決的理由呢?
請待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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