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殺人案最新進展 媒體打架

李昌奎殺人案最新進展 媒體打架:人民日報斥責雲南高院 央視帶頭救李昌奎 南都為李昌奎鳴冤

「雲南李昌奎案件」再審,「央視」先聲奪人

再審「雲南李昌奎案件」,田成有這樣的大法官說「不能以公眾狂歡方式判李昌奎死刑」

對於「雲南李昌奎案件」,僅管在一片噓唏中要再審了,雲南高院法官還是很強硬的態度:「死刑非靈丹妙藥 民意不能替代審判」。中央電視檯面對「民眾不買賬」「雲南李昌奎案件」又「有態度」了,等待結果的民眾先聽到了「央視」說:要尊重法官的判決,尊重法官的判決就是尊重法律。這等混帳邏輯的話,作為中共中央、政府的喉舌的「中央電視台」也說的出口,也敢說,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韙!

來源於「廣州日報」的文章「雲南高院法官:死刑非靈丹妙藥 民意不能替代審判」。

「縱觀二審,雲南省高院沒有任何程序和實體上的瑕疵或錯誤。如果因為輿論的反對,輕易、草率地說改就改、想變就變,會帶來什麼後果和影響?需要慎重對待。」

「在法治國家,從來不主張法官根據群眾意見或社會的普遍呼聲去裁判。如果把群眾意見或社會觀念作為參照物,法院就會根據同情或義憤,根據政府當時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觀念,或者專欄作家潰漫、武斷的看法修正其判決。如果這樣,他們就不能維護法治。在我們的法院,判決是否具有群眾性並不是判斷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職責的準則。必要的時候,法治必須抵抗公眾意見的力量,抵抗對公眾意見可能產生影響的人的力量。」

「葯、李兩起案件的審判均受到了公眾輿論的一定影響。」

看來,雲南高院法官、中央電視台、「廣州日報」的文章等等在無可「救藥」之後,是要誓死救「賽葯」的李昌奎了。我們一直視為保護「好人」的法律,「人道」之後,可以讓李昌奎狂奸狂殺,絕「不能以公眾狂歡方式判李昌奎死刑」。如果「賽葯」的李昌奎在這樣「高級別」的「禮遇」後得於保命,廣大的中國民眾還被判斷為「不尊重法律」的人。

南都社論:再審李昌奎案,夾縫中雲南高院何去何從

2011年07月22日 08:05

來源:南方都市報作者:南都社論

7月1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啟動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案的再審程序。此前的3月4日,李昌奎在二審中獲判死緩,從而推翻了去年7月15日由法院作出的一審死刑的判決。雲南省高院對李的改判引起了媒體與公眾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葯家鑫案」逐漸平息之後,人們對於「李昌奎案」的聚焦與日俱增。值得一提的是,其間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拋出「李昌奎案十年後肯定成為一個標杆」的說法,成為進一步激化網民不滿的催化劑。

依據媒體對該案的報道,李昌奎的作案手法極為殘忍,除了對一名女子實施姦殺之外,還摔死了被害人年僅3歲的弟弟。這使得民眾在對比了「葯家鑫案」之後,很快給出了「賽家鑫案」的稱號。然而,令人頗感意外的是,在田成有副院長面對媒體極力維護李昌奎案的二審判決不久,雲南省高院又宣布將對該案進行再審。一時間,絕大部分民眾為之叫好,但也不乏以法律業界人士為代表的人群給出了擔憂。

支持者的理由很簡單,雲南省高院既然判錯了,就應該知錯就改,這樣才能維護司法的正義。異議者則表示,儘管李昌奎二審獲得的判決有量刑偏輕之嫌,但此案在審理程序方面,並無明顯瑕疵。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最高檢的抗訴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責令重審,輕易啟動再審,對於司法權威的衝擊和對於司法成本的加重都將是顯而易見的。對於雙方的說法,概而言之,支持再審的人群大抵更注重實質正義,而持保留意見的人則側重程序正義。

一般而言,獲取實質正義的途徑必須要藉助程序正義,即只有在每一個程序都符合正義原則的基礎上,最後得到的結果才可以稱為實質正義;一旦獲取正義的程序不當,就意味著獲得實質正義的不可能。照此說法,以網民為主要代表的再審支持者似乎陷於完敗,但問題遠非這麼簡單。這裡涉及到一個中國式的特殊背景,即由於中國的司法權很容易被認為是行政權的分支。儘管我們必須要看到司法系統本身具備的自主性,但在當前的情形下,司法權受到行政權干涉的事件時有發生,行政權的獨大乃為既定事實。因此,普通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始終較為薄弱,遠遠無法達到經典現代社會中民眾信仰法律的地步。這裡造成的局面就是,民眾一旦面對與自身觀點不符的法院判決時,很容易對司法系統產生不信任。

對於民眾的這一姿態,大部分法學業內人士都認為,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長久穩定的基石,理想狀態的司法權既不能受到行政權的直接干涉,同時也需要避免輿論的干擾。前者原因不必贅言,後者主要是基於輿論本身的可塑性較強:較之法官對案情的掌握程度,輿論相對不夠完整,較之法官專業、嚴謹的判斷,輿論更加容易情緒化。因此,在不少法學家看來,儘管行政權力干涉司法的情況短時期內不能消除,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用輿論力量實施反制,因為無論何種情況的干涉,損傷的都必將是確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義。

不少法學精英與大量網民之間的分裂,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兩種對峙觀點,恰恰將雲南省高院推向了目前所處的尷尬境況。對於雲南省高院而言,堅持二審,面臨的將是網民們的憤怒和不滿,引發的將是公眾對現行司法系統愈發的不信任;啟動再審,感受到的將是法學精英們的質疑,對於終審結果的輕易更改,造成的也將是司法權威的流失。

因此,無論雲南省高院作出何種決定,都將受到在分量上不容忽視的質疑。而究其根因,或許還在於司法審判獨立性的不足,使得普羅大眾始終無法真正信服法院。不過,同樣需要指出的是,大量民眾基於對法院不信任而引發的種種「毫無根據」的猜疑、憤懣,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輿論風潮,也存在影響法院獨立判決的可能性。但更為弔詭的是,在目前中國的權力架構中,輿論對司法可能產生的影響往往也通過行政權力進行傳遞。正是這樣一幅複雜的權力博弈圖景,使得我們得以更為深刻地理解夾縫中的雲南省高院所面臨的處境,甚至,我們也得以從中管窺中國司法建設的重重困境。

《人民日報》:李昌奎案 法律裁判少些「標杆」意識

李昌奎一案二審改判以來,公眾一直在質疑。而近日,雲南省高院副院長回應說:「這個案子10年後肯定是一個標杆、一個典型。」從這個表態能看出一點端倪:雲南省高院改判此案,或許是想在中國廢除死刑的司法進程中「留下一筆」。

然而,此次改判所傳遞出來的價值觀,令人懷疑。

雲南省高院的改判依據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規定: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二是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仔細分析這兩個改判依據,其一,把此案定性為婚姻糾葛和鄰里矛盾,很片面。因為李昌奎還殺死了與所謂的「糾葛」扯不上關係且年僅3歲的孩子。其二,自首情節只是「可以」減輕刑罰,而非「必然」。

雲南省高院強調,「不要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死一個人」,但公眾對本案的質疑在於法院對法律的適用是否正確,並非有意干預司法,不能簡單地概括為「公眾狂歡」。較之於我國目前死刑制度與自首制度的粗疏,法院更需要將其運用「法律邏輯推理」而進行的「自由裁量」嚴謹、充分地呈現給公眾。「不要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死一個人」的理念式表達,顯然無法令公眾信服。

而所謂樹「標杆」,更令人大惑不解。雖然「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的提案漸增,但畢竟尚未寫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並非否定死刑的適用。那麼在國家立法尚未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嚴格依據現行有效法律對案件進行審判,不能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用在個人理念的表達上,並試圖以此「推動」司法「改革」進程,否則將嚴重損害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天亮)

文章評論 [以下網友留言只代表其個人觀點,不代表中華網的觀點或立場]

甘川 2011-08-03 21:10:36.0 這是在踐踏法律 雲海蟠龍 2011-08-03 20:40:02.0 而所謂樹「標杆」,更令人大惑不解。雖然「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的提案漸增,但畢竟尚未寫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慎刑」要求,亦並非否定死刑的適用。那麼在國家立法尚未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嚴格依據現行有效法律對案件進行審判,不能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用在個人理念的表達上,並試圖以此「推動」司法「改革」進程,否則將嚴重損害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不能指望雲南高院這些禽獸生養的所謂法官們能夠公平公正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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