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法官審案提供樣板
醉駕量刑呼喚案例指導
●指導性案例是法官釋法而不是法官造法,具有彌補法律條文過於原則、模糊乃至疏漏的作用
近段時間,「酒駕入刑」引起各方關注。同樣是醉酒駕車,裁判標準有何不同?
5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3起醉駕案,分別是:袁某醉駕案,血液酒精含量為101.6mg/100ml,被判處拘役2個月,罰金1000元;朱某醉駕案,血液酒精含量185mg/100ml,被判拘役3個月,罰金2000元;鄭某醉駕案,血液酒精含量219.4mg/100ml,被判拘役5個月,罰金3000元。
「喝得越多判得越重。因為酒精含量的高低,直接反映其『醉』的程度。含量越高,駕駛員對機動車的控制能力就越差,對公眾可能存在的危害性就越大。」朝陽法院法官辛祖國解釋,法院同時還會根據醉駕者是否有前科,有無超速、無證駕駛等違章行為,認罪態度如何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量刑。
不少基層法官表示,由於醉駕量刑的細則沒有完全統一,希望能儘快出台指導性案例,以期為法官審案提供「樣板」,有效統一各地的法律適用問題。
「指導性案例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範案例,是法官審判執行工作應當參照的楷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介紹,案例指導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獨特價值的案例發現出來、公布出來、樹立起來、推廣開來,充分發揮這些案例獨特的啟示、指引、示範和規範功能,讓廣大法官能夠及時注意到這些案例,及時學習借鑒這些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維,並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處理案件。
胡云騰還表示,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機關不僅是人民法院,還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是旨在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實體現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一致認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案例,也是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
「指導性案例是法官釋法而不是法官造法。」針對有學者把案例指導制度等同於英美法系的「判例」,胡云騰特彆強調,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確、具體和彌補法律條文原則、模糊乃至疏漏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釋法,是總結法律經驗法則而不是創製法律經驗法則。
針對醉駕量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於5月5日向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將轄區內按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第一、二起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候選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下發全國法院參照適用,以統一和規範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發展歷史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目前各地法院正在進行探索
「早在1986年,我還是一名普通法官時,就開始關注案例,並對審判工作如何實際運用案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日前,在江蘇淮安召開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上,曾參與組織起草《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羅東川回顧,1993年籌建中國法院系統的第一個知識產權庭時,他曾為缺少可供參考的資料和案例而發愁,產生了自己編寫案例的想法。1995年,羅東川組織編寫了第一本《知識產權名案評析》,在知識產權界產生較大影響。此後,他始終對案例工作高度關注。
羅東川的經歷,是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發展的一個縮影。據介紹,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創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探索以發布典型裁判文書與裁判摘要的形式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規定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公布指導法律適用問題的典型案件,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二五」改革綱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2009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文件,要求中央政法機關加快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案例指導制度,減少裁量過程中的隨意性。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
與此同時,各地法院也對這一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經驗。
2003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率先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並逐步探索出一套指導性案例的報送、挑選、編寫、發布等操作規程。自建立案例指導制度以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共發布案例27期,發布指導性案例101件。此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定期對已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進行清理和彙編,公開出版發行。
2005年8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加強案例工作的意見》及《關於規範報送案例格式的通知》,提出要及時把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指導性的案件編寫成案例,發揮案例的示範作用,統一裁判尺度。同時,還就案例的編寫重點、編寫體例、組織領導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2008年下半年,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開始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針對大量新類型房屋買賣訴訟涌至法院的情況,北碚區人民法院就適用法律問題和裁判思路組織專題研討,形成了審理新類型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指導性意見,並建立了典型案例發布制度。今年,該院還成立了案例編纂指導委員會,確保工作常態化。
案例指導制度仍需完善
●應強化對基層法院的審級監督,並與司法改革配套而行,未來將設立專家委員會,建立指導性案例庫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案例指導制度雖然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但還有一些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薛兵在調查中發現,部分法院開展案例指導工作存在如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重法律輕案例,一線法官對案例指導制度的價值認同有待提高;二是重編報輕運用,造成指導性案例「寫得多用得少」、「用與不用一個樣」;三是重原則輕技術,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但對「如何」參照,法官們在技術層面認識不一。
薛兵認為,應該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的監督管理,主要通過強化對基層法院的審級監督、中級法院內部審判監督以及司法政務管理的方式保障案例指導工作良性運行。中級法院在審理二審或再審案件時,發現違反指導性案例確定的規則裁判案件且無正當情由的,應通過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方式予以糾正。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認為,案例指導制度應與司法改革配套而行,只有案件審理的機制完善、審理水平達標,高質量的指導性案例才能脫穎而出。「案例指導制度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一個案件如果審判有瑕疵、審判水平不高,那麼由此形成的指導性案例的質量註定難以過關。」宋魚水認為,遴選出高質量的指導性案例應從源頭抓起,要實事求是地彌補司法審判的缺口,也要重視法官個性化的真知灼見,使案例指導制度有更好的發展。
還有學者認為,案例指導制度離不開公眾的參與。「一個案件的裁判能否成為指導性案例,不僅僅是案例的法律與學術含量問題,更重要的是案例所包含規則的社會意義。」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吳英姿認為,一個符合社會多數人利益訴求的規則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產物,結果的形成少不了公眾參與過程。因此,指導性案例的發現與形成,必須發揮公眾的參與作用,包括學者與社會輿論的討論。而且越是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越需要社會參與。這樣的討論有助於司法機關檢視裁判的得失,最終發現有指導價值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蘇澤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將健全相關配套工作制度,如設立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建立指導性案例庫,從而確保廣泛選擇、充分論證、精心編寫、謹慎發布、嚴格參照指導性案例,使案例指導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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