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殺人冤案靠真兇現身?

糾正殺人冤案靠真兇現身?

  ◤歷時18年,法律終究還給呼格吉勒圖一個清白,但一切來得實在太晚。     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接到了兒子的無罪判決書。歷時18年,法律終究還給呼格吉勒圖一個清白。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世間人情來看,這個結果來得實在太晚。據央視報道的最新進展,「呼格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被內蒙古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以20起震驚全國的刑事冤案為樣本進行分析發現,執法、司法方面的原因成為導致刑事案件誤判的主要因素,但20起冤案沒有一起是司法系統主動發現並糾正的,真正洗冤的,反而是「真兇現身」或「被害人復活」這類極其偶然的因素。  如果「真兇」不出現呢?  本報深度記者 寇潤濤實習生 邵魯文          鐵案「呼格案」被真兇捅破  1996年4月9日晚8時,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接到電話報案稱:在錫林南路與諾和木勒大街東北角,一所舊式女廁內發現一具幾乎全裸的女屍。  報案人是呼和浩特毛紡廠二車間工人呼格吉勒圖和閆峰。  1996年,某媒體以《「四九」女屍案偵破記》為題刊發了一篇「呼格案」的文章,文章描寫具有強烈的代入感:「誰發現的?誰先報的案?而眼前這兩個男的怎麼會知道女廁內有女屍?馮副局長、劉旭隊長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一齊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  當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然而,誰也沒想到,呼格吉勒圖被槍決9年後,這個「鐵案」被一個名叫趙志紅的慣犯捅破。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審訊中,他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毛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  這個疑點被新華社內蒙古分社高級記者湯計發現,2005年11月23日,他寫了第一篇題為《內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籲警方儘快澄清十年前冤案》的情況反映,很快引起中央有關領導的關注。  2005年,在歷史的長河中註定不是平凡的一年,除了「呼格案」,一系列震驚全國的刑事冤案接連被媒體披露。  先是河北的李久明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案發2年後,真兇蔡明新在溫州落網。繼而是湖北佘祥林因妻子張在玉失蹤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案發11年後,「被害人」從山東返回家鄉。  幾乎同一時間,湖南省懷化市滕興善故意殺人案、吉林省磐石市王海軍故意傷害案以及山西省柳林縣岳兔元故意殺人案、河南省禹州市王俊超姦淫幼女案等眾多冤假錯案被媒體曝光。刑訊逼供是刑事司法頑症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曾以20起震驚全國的刑事冤案為樣本進行了分析,「佘祥林案」、「李久明案」及「滕興善案」均在其中。陳永生明白,導致刑事案件誤判的原因非常複雜,既有價值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操作實踐方面的原因。不過,就目前情況分析,執法與司法方面的原因是導致刑事案件誤判的主要因素。  其中,刑訊逼供就是刑事司法實踐中一個久治不愈的頑症。  在陳永生研究的20起冤案中,有19起案件存在刑訊逼供。在「佘祥林案」中,偵查人員對被告人進行了10天11夜的刑訊逼供,手段極為殘忍,包括不讓睡覺、毒打、嗆水、蹲馬步等,結果導致佘祥林違心供認殺人。  從《「四九」女屍案偵破記》中,可以對當年呼格吉勒圖的審訊過程略窺一二。  「市公安局局長王智在10日親自來到分局,聽取案件進展情況,當分析案情後,王智局長特別指示:注意審訊環節,從供詞中找出破綻,抓住不放,一追到底。」  在辦案人員貫徹領導意圖的情況下,審訊很快便發生了根本性的扭轉。「熬了48小時之後」,警方便有了呼格吉勒圖交待的「供詞」。  這48小時內,沒有人知道警方對呼格吉勒圖有沒有使用刑訊逼供,到底使用了什麼手段讓呼格吉勒圖「招」了子虛烏有的事實。  在接受一家媒體採訪時,一位曾第一時間趕到「呼格案」現場的警察透露,他勘驗了案發現場,「現場比較簡單,沒有打鬥痕迹,受害者身上沒有傷口。」  案發後不久的一天晚上,這位警察在公安局加班,聽到局長在辦公室大聲喊隔壁的辦案民警,「讓他們去剪呼格吉勒圖的指甲」。這位警察說他當時就不理解,「因為現場勘查沒發現受害者身上哪塊破了。」  陳永生的研究讓他感到震驚,「警察違法取證,隱瞞、偽造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非常嚴重。」  在陳永生研究的20起冤案中,多達11起案件存在警察違法取證。其中既存在警察採用違法手段,包括採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迫使證人作偽證的現象,也有警察造假,如偽造物證、偽造證人證言等現象。辦案機關不理睬準確辯護意見  200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以時任政法委副書記宋喜德為組長的核查組,對案件進行複查。  該核查組一位負責人說,核查組已經有了結論,以法律的術語講,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明顯不足,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冤案。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走法律程序。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不久即組織了調查組,重新調查「四九」命案,結論也報給了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  但法院認為沒有新的物證,僅憑趙志紅的口供不能重啟審判程序,「四九」命案始終沒有開啟重審程序。  在研究同類冤案時,陳永生注意到,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在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全部被推翻或得到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法官才能作出有罪裁判。但許多案件,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沒有被推翻或得到合理解釋,法官就作出了有罪裁判。  在滕興善故意殺人案中,律師指出了案件在證據方面存在的眾多問題:根據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無名碎屍顱骨與「被害人」顱骨不符,不能證明「被害人」確實被害;船工王明正等人證明,在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的上游見過屍塊,這表明偵查機關對犯罪地點認定有誤;「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殺人手段與偵查機關的屍檢報告不符;鑒定結論無法證明出示的斧頭系殺人工具。  這些辯護意見後來被證明都是準確的,但在訴訟過程中,偵查、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未予採信,結果導致被告人被錯判有罪,並被執行死刑。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四九」女屍案。而趙志紅案自2006年開庭後休庭至今,8年沒有再審。極偶然因素糾正冤案  湯計的報道引起國內其他媒體的廣泛轉發,從專家學者到民眾,紛紛對「呼格案」表達看法。有人認為:「不能認定趙志紅是『4·09』案件的真兇,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圖的錯判問題。」也有人認為:「證據不足就是案件存有疑問,按照今天的『疑罪從無』司法理念,呼格吉勒圖應該獲得無罪判決。」  2007年11月28日,湯計寫了第五篇報道:《內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議跨省區異地審理呼格吉勒圖案件》。  媒體的關注、民眾的呼聲沒有撬開所謂「鐵證」的一絲縫隙,「呼格案」甚至連個「漣漪」都沒有。  直至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收到內蒙古高院的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案」進入再審程序。  25天後,呼格吉勒圖在被執行槍決18年後被宣布無罪。  從2006年內蒙古核查組將「呼格案」認定為「冤案」,到2014年內蒙古高院立案再審,8年時間裡,執法、司法機構卻沒有一個人敢於站出來承認錯誤。  陳永生髮現,在20起冤案中,沒有一起是司法系統主動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發現新的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而主動糾正的,所有案件都是因極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糾正。  陳永生分析的20起冤案中,因出現真兇而被糾正的有17起,因故意殺人案中「被害人復活」而被糾正的有3起。  陳永生認為,真兇出現或「被害人復活」在日常生活中是如此罕見,以此作為糾正冤案錯案的線索,不能不讓人對我國刑事司法系統的糾錯能力感到憂慮。  錯案責任追究範圍意味著,一旦某一案件被認定為錯案,此前參與辦理案件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陳永生認為,可以想像,作為現行司法體系中的一員,在發現錯案時肯定不願糾正,甚至可能千方百計加以掩蓋和隱瞞,盡量將錯就錯。  如果冤案錯案沒有發現真兇怎麼辦?
推薦閱讀:

父母糾正孩子撒謊壞習慣的策略
胎位不正,還能糾正嗎?
拿證≠會開車,離開駕校後新手必須糾正的6個習慣
含胸糾正
被孩子氣得火冒三丈?不打不罵糾正錯誤,試試這招

TAG:殺人 | 冤案 | 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