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社會撫養費,什麼情況下需要交社會撫養費
如果違反了計劃生育管條例,多生育了孩子就會要求繳納社會撫養費。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什麼叫社會撫養費,什麼情況下需要交社會撫養費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什麼情況下需交社會撫養費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級機關制定。
不符合上述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同時,依據河北省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因計生人口問題多涉及到地方性的政策規定,所以要結合各省的規定來靈活辦理,應隨政策靈活來交納等,具體各地執行不同政策情況,需考慮實際徵收標準等。如果對徵收社會撫養費不服的,公民可以按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另行處理。
近期,國家二胎政策的放開,但並不等於全面放開生育政策,對於計生問題,落實計劃生育需要各省進一步實施修改相關的條例規定才行,必估也會有一個時間過程,依法生育才是符合規定的,違反生育政策是要交納社會撫養費的,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罰款,生育需要依法,切莫照搬死套,以防止違法生育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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