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拓展|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賠償主體

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中,確定賠償責任主體關係到在民事訴狀中如何列被告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為:

一、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不是基於其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強險保險條例》的規定,這一賠償義務是法定的,不以保險公司的意志為轉移。

只要肇事的機動車購買了交強險,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必須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因為保險公司是按法律規定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在肇事車輛購買有商業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按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間接賠償責任。有時,保險公司在被保險車輛無責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前面的章節中已有介紹,不再贅述。根據《交強險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司機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應當墊付搶救費用。墊付也是一種責任形式,不過墊付後,可以向責任人進行追償,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的賠付不能向被保險人或司機追償。二、車主在現實生活中,被保險人一般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通常稱之為車主。如前所述,對於一般的交通事故,只要在交強險限額內,保險公司「買單」一般沒有問題。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較為嚴重的人身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的,總賠付很容易超出交強險的限額,這時就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來確定責任主體。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過錯的一方為責任主體,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肇事雙方為責任主體,應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應區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責任主體為機動車一方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並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在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內由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其餘90%的賠償責任主體為有過錯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如果傷者只是10級或9級傷殘,即便是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這些經濟發達,平均基數較高的地方,交強險基本上能解決傷者的賠付問題。但不是說交強險能全部賠付,就可以不列車主或肇事司機為被告,因為交強險不是萬能的,醫療費等費用往往還需要有人「買單」。所以,為了能一次性解決糾紛,必須將機動車所有人或肇事司機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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