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隨筆/作品中「角色名稱商品化權利」保護

2015年商標申請的數量將近300萬件,每天商標申請的數量超過了1萬件。由於企業越來越重視商標權,導致現在商標申請成功的難度越來越大。而文學作品、影視作品(包括動漫)存在大量的角色名稱具有很高的顯著性和創造性,很多的企業或者個人將他人創造的角色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導致類似的商標異議、爭議案件增多。那麼角色的名稱是否可以阻止商標的註冊呢?需要看角色名稱是否具有在先的權利,以及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該權利是否是《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

角色名稱並非傳統民法上的權利,沒有一部法律對角色名稱是否享有權利進行過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侵害其角色形象著作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對該角色形象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審查。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不構成作品,但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類別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其經過原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原作品權利人存在其他特定聯繫的,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保護的在先權益,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的案例,對作品的角色名稱進行了保護。其中比較知名的案例為「邦德bond」異議複審案件,具體如下:

謝花珍在第10類「避孕套」等商品上提交註冊第3121466號

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丹橋公司認為:007與JAMESBOND是丹喬公司發行的系列電影主角的代號和名字,具有獨創性,丹喬公司對其享有版權、商標權及角色商品化權。007、JAMESBOND以及相關的電影在中國公眾中產生了巨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是惡意抄襲和摹仿,侵犯了丹喬公司的在先權利。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方面,現有證據表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相關媒體對「007」電影在世界範圍內的流行度和受歡迎度已進行了宣傳介紹,「007」、「JAMESBOND」作為知名電影的人物角色名稱已被相關公眾了解甚至熟知。另一方面,被異議商標由漢字「邦德」、數字「007」、英文「BOND」構成,而「邦德」並非漢語固有辭彙,謝花珍亦並未對其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創意來源作出合理解釋。鑒於「007」、「JAMESBOND」作為電影人物角色名稱的較高知名度,以及被異議商標與「007」、「JAMESBOND」之間的近似程度,法院合理認定謝花珍系明知「007」、「JAMESBOND」人物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和該知名度可能在商業上產生的較高價值而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但上述知名度的取得系他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獲得的,故由此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亦應由他人享有。

從上述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上可以看出,對於角色名稱是會進行保護的,即角色名稱付諸商業性使用的權利,即為商品化權。如果他人將權利人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角色名稱進行商品化,足以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即認為該商品/服務來自於權利人或者與權利人存在關聯,權利人就可以依據商品化權進行維權。但是,對於角色名稱商品化權利的保護,應當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總結如下:

1、在先的角色名稱公開發表日期早於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期;

2、在先角色名稱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爭議商標指定商品與作品具有一定關聯;

4、爭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綜上,對於角色名稱的保護,目前我國採用的是一種有限制的保護,並不是任何的角色名稱都要進行保護,一旦其在中國大陸的知名度不高或者無法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是不能獲得保護的。所以文學作品、影視作品的權利人,除了被動的對他人申請的商標進行提出異議或者爭議保護自己的權利外,更應當根據自身的情況,主動的進行商標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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