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道德、自然法
極致的自由,指的是隨心所欲、無拘無束、無法無天。可事實上,在人類社會卻不存在這樣的自由,甚至在動物世界裡,同族群中也沒有這樣的自由,自由一直被部分限制著。
是什麼限制了極致的自由呢?是政府規定的法律嗎?是人類自己天生的自我約束力嗎?都不是,這些只是表象,根源在於有了分工合作的人類社會,在長期發展和演化的過程中不得不達成的共識,不得不形成的一套互相約束的規則,這些共識和規則即稱之為「自然法」。
比如,你從小被父母教導:不能偷,不能搶,不能打人…… 這樣的教導難道僅僅是因為害怕警察嗎?不盡然。你會發現其實每個人都自覺認為偷、搶、打人是不對的,即使是一個小偷,在被抓住的時候也不會理直氣壯地喊:「我偷東西有什麼錯?」
這樣的自覺意識,其實就是人類社會長期演化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自然法」內化到了每個人的內心,形成道德觀。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道德觀都來自自然法,有些來自他人的傳授以及個人的看法,慢慢也能內化為道德觀。比如:伊斯蘭教認為不應該吃豬肉,無論不吃的原因是什麼,最後都內化為教眾內心的道德觀。但這樣的道德僅適用於伊斯蘭教眾,卻不能成為自然法,因為它只是一部分人的道德觀,不是所有人的道德觀。
可是,這樣一部分人的道德觀卻有可能形成政府法律。比如,在一些政教合一的國家,會將很多教義制定成政府法律,人人必須遵守。若有一天伊斯蘭教政權強大到統治了全世界,繼而頒布一部法律,禁止所有人吃豬肉,這樣的法律對於吃慣了豬肉的「異教徒」來說當然就是惡法。
所以,部分人的道德觀天然就不是自然法,也不要成為政府法律,否則對於沒有同樣道德觀的人來說,就是惡法。
可歷史和現實中卻大量存在這樣的「惡法」。專制政府下,誰掌握權力誰就可以將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法律;民主政府下,多數人的意志就能壓制少數人的意志而上升為法律。然而,這樣的法律卻讓那些沒有同樣道德觀的人破壞得理直氣壯,執行起來也變得困難重重。比如,朱熹提倡的「存天理,滅人慾」被統治階級接受,繼而推導出一個個具體的法律制度。舉一個例子,當年要求女子必須節烈,與人偷情是要被浸豬籠的。可人是有七情六慾的,偷情之事時有發生,隨著時間的演變,這樣的理念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質疑(比較有代表的人物就是王守仁),直到形成今日比較開明的兩性道德觀。
自由是人的天性,而自然法只約束了一部分必須約束的天性,為什麼說是必須約束的呢?因為若不約束,人類社會將會毀滅。比如殺人,自然法就約束了每個人想要隨意殺害他人的自由,因為若不約束,人類早就互相殘殺到滅絕了;再比如偷盜和搶劫,也受自然法的約束,因為若不約束,人類就不會從事生產,都去偷搶,人類也早就餓死光了。
自然法約束了所有人的自由,同時也保護了所有人的自由。
除了這些必須受約束的行為,其他行為均不應受到法律的約束,僅僅可以受到其他人道德的約束,而道德的約束是柔性的,這種約束不能超越自然法對人的保護。比如,你可以看不起那些吸毒的人,你可以用你鄙視的眼光看他,若他是你的親人,你可以用斷絕關係的方式懲罰他,但你絕對沒有權利打她、關他、殺她,因為這些是違反自然法的,而鄙視和斷絕關係是不違反自然法的,吸毒也是不違反自然法的,因此應當受到自然法的保護。
有人會質疑:照你說的,什麼才是自然法?自然法都有哪幾條呢?誰定的呢?難道是你小編說了算嗎?
當然不是,我即使搬出一大堆名人偉人給出的法律條文,說這就是自然法,估計你也不會服氣,連我都不會服氣。
可自然法卻又實實在在地存在,有誰能將它梳理成一條條呈現給世人呢?恐怕不能,即使梳理出來了,也難免遭人詬病,
我的理解是:找出自己最不容他人侵犯的部分,同時約束自己不要去侵犯他人,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行使自己自由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而人類最不容他人侵犯的無外乎自己的身體自由和自己私有財產的自由,對於自己身體和財產的保護是每一個人的迫切需求,是全人類共同的願望,因而,旨在保護這些自由、對所有人形成的約束就可以稱之為自然法。
雖然人類不能制定一部完整的自然法,卻可以將社會中發生的各種事情用這一原則去檢驗是否符合自然法,而不是僅僅拿自己的道德觀去檢驗。自然法內涵被人為擴展不是人類的福音,恰恰是人類新產生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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