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1診斷類別與標準】ICD-11精神與行為障礙(草案)關於人格障礙診斷標準的進展
文章來源:中華精神科雜誌, 2018,51(1) : 5-8
作者:鄭毓? 張天宏 Jared Keeley 謝斌
人格障礙( personality disorder)是較為常見的一類精神障礙,調查顯示其人群中的患病率高於 5%[1-2]。雖然目前臨床常用的精神障礙分類系統 DSM和 ICD中對人格障礙的定義均比較明確和一致[3-4],但歷史上其具體分類卻一直處在變動之中。因此無論在研究領域還是臨床領域,這類障礙都是一大難題。以下就相關研究進展,結合 ICD-11精神與行為障礙(草案)(以下簡稱 ICD-11)中的變化進行介紹和分析。
一、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礙診斷分類存在的問題
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礙診斷都是建立在描述與病因結合的分類方法之上,其分類類型較為接近,以ICD-10和DSM-5為例,其分型都有偏執型(paranoid)、分裂樣(schizoid)、表演型(histrionic)、強迫型(obsessive-compulsive;ICD-10中英文名為anankastic)、邊緣型(borderline)、依賴型(dependent)、迴避型(avoidant;ICD-10為焦慮型, anxious)、反社會型(antisocial;ICD-10為社交紊亂型,dissocial);DSM-5未涉及ICD-10中的衝動型(impulsive),ICD-10未涉及DSM-5中的分裂型(schizotypal)、自戀型(narcissistic)[5]。目前國內外常用人格障礙分類系統見表1。
雖然人格障礙在人群中的總體患病率高於5%[1,2],但精神科患者使用ICD-10診斷人格障礙的比率遠低於5%[6]。分析可能存在以下幾方面原因:
1.現有分類條目不理想:在ICD和DSM診斷系統中,人格障礙的分類長期建立在專家共識之上,支持其作為獨立類別的循證依據較少。另外,分類模型過分簡化,未能將人格當作一個多維、連續的結構對待[7]。而且現有人格障礙亞型之間的定義存在重疊[8],在患者中亦存在過多人格障礙亞型的診斷重疊[9,10]。這些問題給診斷的效度帶來了負面影響,也導致臨床工作者大量採用"未特定的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這樣的模糊診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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