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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泰峰:究竟什麼是憲政

  西方國家不說,即使在我們這個古老的國家,朝野都曾熱議憲政這個問題,也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了。

  世界潮流,浩浩蕩蕩。今後如何實行憲政,還勢必會不斷地成為我國政治生活的中心議題;而弄清楚究竟什麼是憲政,也就成了我國有關憲政的理論和實踐的首要課題。

  那麼,究竟什麼是憲政呢?迄今還眾說紛紜,但一般都言不及義:有些人對憲政如談虎變色,有些人也的確對憲政提出了過多或過急的要求。其實,簡單而又確切地來說,憲政無非就是指良憲的充分實施而已。

  不難看出,憲政包含了這麼兩個層次的內容:一個是國家應該有一部良憲,而非惡憲;另一個是這部良憲必須得到充分的實施,而不能僅僅是一份有時有效但又經常無效的政治文獻,更不能蛻化成為各種荒唐甚至暴虐行為的法律依據。

  我們認為,憲法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規範和限制各種公共權力,從而使各種權力都能夠切實地為公民權利服務的根本大法,而不應該是封建帝王式的當權者用來「治國安邦」的統治工具。正因為如此,所謂良憲就應該是一部其所有的條款,都充分體現了人權、民主、法治等等普世的原則和精神的根本大法。

  所謂良憲的充分實施,就是指一部良憲在實際生活中得到了完全的貫徹和遵守,成了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每個公民的最高或最根本的活動準則,而沒有受到他(它)們的法律、法規、命令、政策、決議和實際活動的任何歪曲、違反和破壞;否則,違憲作為一種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就應該受到憲法或有關法律最為嚴厲的追究和制裁。

  從以上可以明白,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的憲政建設,我們就必須從以下的兩個方面去進行不懈的努力:一方面,就是要儘快地使我國的憲法成為一部真正的良憲。不可否認,自1954年憲法從1949年的《共同綱領》那裡改變了方向,接著又經歷了多次的波折和修改之後,我國的現行憲法與此前的三部憲法相比,在某些方面也確實已經有了一些明顯的進步,例如它在原則上已經確認了所有制的多元化和市場經濟,甚至把以前曾經公開否定、批評過的法治、人權等也都先後寫了進來;但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首先在理念上來一番從為民作主到由民作主、從權力本位到權利本位、從工具主義到法治主義等等的徹底轉變,然後再具體地審視一下哪些內容並不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應該規定的,哪些是有關人身權、財產權、自由權、平等權等等公民的基本權利還亟待進一步地補充和完善,哪些有關對國家權力,對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組織的權利進行規範和監督的內容還根本沒有寫上,等等。只有上述問題都得到了正確的解決,我國才可能有一部真正的良憲即好的憲法。

  另一方面,就是要儘快地建立起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大家都已明白,「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憲法,不一定就會有憲政;即使有了一部良憲,但如果沒有一套切實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去保障它的充分實施和最高法律效力,那麼所謂的良憲,也就必然會成為一張千瘡百孔、起不到任何積極作用的廢紙而已。

  二次大戰之後,西方首先是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鑒於法西斯政權在國內外所造成的慘痛惡果,都紛紛在憲法上加強了對憲法實施的監督,規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構和程序。環顧世界,現在主要有這麼三種違憲審查的機構:一種是以美、日為代表的普通法院,一種是以法、德為代表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還有一種就是以當時的蘇、中為代表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從結果上來看,成效最差的顯然就是那些所謂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究其原因,這不僅僅是因為那些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還擔負著立法等等重要的職責,對自己通過的法律、決議等事實上也很難又輕易地裁決它們違憲和無效,而且更重要的還是因為當時的那些黨和國家的領導人,對民主、法治、憲政和監督等等,往往都是既敵視而又恐懼的,從來都不曾把違憲審查的問題提到他們的議事日程上來。請回憶一下,從蘇聯的歷次肅反擴大化,到中國的歷次大規模的群眾運動,特別是被公認為「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哪一次不是明顯而又嚴重的違憲,又有哪一次曾受到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審批和追究呢?

  最後,還應該指出,憲政,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憲治,就是嚴格地依照良憲去治理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政或憲治,就是整個法治在法律上的基礎和前提。有了真正的憲政或憲治,才會有真正的法治。反過來講,如果沒有良憲,或者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憲政或憲治;而沒有真正的憲政或憲治,所謂法治云云都只能是一些自欺欺人的政治謊言。如此而已,豈有他哉!

  (作者系退休的憲法學教授)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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