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教育]"龐氏騙局"的危害及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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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港澳資訊 日期: 2010-06-17 10:13摘自上海證券報2009年1月22日「龐氏騙局」貽害無窮較之一般的金融詐騙,「龐氏騙局」受害者更多,影響面更廣,危害程度更深,隱蔽性更強,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一是受害者人數眾多。「龐氏騙局」固有的金字塔形投資者結構和欺騙拉攏下線的傳銷方式決定了受害者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方能有效維繫騙局所需的現金流。因此,典型的「龐氏騙局」受害者往往人數眾多,如龐齊當年受騙的投資者達4萬之眾,以非法集資為特點的哥倫比亞「金字塔騙局」受害人數達200萬之多,新近的麥道夫案件受騙人數難以計數,除美國本土,麥氏欺詐案還波及英國、法國、瑞士、西班牙、日本等國。二是受騙金額巨大。「龐氏騙局」的肇始人根本沒有想過償還投資本金,因此他們從不擔心涉案金額過大,並且騙子們認為集資金額的增大,有助於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從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因此,在滾雪球效應累積下的「龐氏騙局」,其涉案金額往往高於一般的金融詐騙。如龐齊當年詐騙了1500萬美元,哥倫比亞非法集資案涉案金額達8億美元,麥道夫案件更是達到了空前的500億美元。三是社會影響面廣,影響層次眾多。「龐氏騙局」的受騙人數和受騙規模決定了其社會影響面遠超過一般的詐騙案件。其影響層次呈現出多元化的走向,既有政府官員和社會名流,也有金融投資從業人員,更有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一般民眾和退休人員,由此造成的社會危害也較為嚴重。如果處置不當,很可能因為民眾情緒而危及金融穩定與社會秩序。例如哥倫比亞金字塔騙局就在一些地區引發了大規模騷亂。四是危及投資信心和金融穩定。鑒於「龐氏騙局」的影響力和危害性,其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是致命的,每次「龐氏騙局」過後,總要用相當長的時間去修復受損的金融秩序,而恢復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更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以麥道夫弊案為例,由於大量的金融機構捲入其中,造成金融機構的客戶對金融機構喪失信任感,引發大規模的連鎖訴訟,使已經遭受金融海嘯重創的華爾街再添新傷。五是騙術的欺騙性和隱蔽性造成監管追查的困難。高明的「龐氏騙局」多採用晦澀難懂的投資技術,使生財之道看上去似是而非,又彷彿切實可行,輔之以穩定的超額回報,能夠有效地欺騙一般投資者甚至專業投資者。「龐氏騙局」的知情者往往掌控著集團的核心信息,任人唯親,並嚴格保守集團的財務秘密,從而降低了被外界揭露或查處的風險。比如,麥道夫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和交易部門分別在不同樓層辦公,麥道夫對公司財務狀況一直秘而不宣,甚至對作為公司高管的子女親戚也從不透露,而投資顧問業務的所有賬目、文件都被麥道夫鎖在保險箱里。缺乏透明度和各種各樣的欺瞞手段使得「龐氏騙局」往往能在監管者的視野外維持相當長時期。「龐氏騙局」防範有術可以預見,麥道夫案件絕對不是最後一個「龐氏騙局」,但從投資者、市場和監管層面可以總結和吸取教訓,建立全方位的甄別審查機制,以防範「龐氏騙局」的發生,或至少降低騙局的危害。一是投資者應學習和培養對投資的規律性認識。「龐氏騙局」存在大量反投資規律的漏洞:低風險、高回報、幾乎不受投資周期影響等。投資者經過細緻甄別,是可以發現這些反常的特徵的,但大多數投資者通常不關心投資清單、分析流程和獲利途徑,他們只關心投資的最終盈虧,從而給騙子提供了可乘之機。聯想到許多國際大投行將大筆金錢交給麥道夫,只為了獲取10%左右的回報,而其自身發行的基金卻向客戶作出20%或30%的回報許諾,這樣的投資是不是又是新的「龐氏騙局」?二是投資者應建立風險防範和管理意識。投資者必須認識到,沒有一項投資是完全無風險的。任何顯赫的名字,哪怕是巴菲特,也並非無可置疑的。投資者應儘可能選擇在監管機構監管下的合格理財機構進行投資。在投資之前,投資者對投資所面臨的風險因素,須加以有效識別、評估,並對風險加以分類,施以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在風險爆發時,應及時保全證據材料和資金財產,避免遭致更大的損失,或為今後的維權做好準備。三是加強對投資理財產品透明度的市場評價與監管。「龐氏騙局」得以成立的一個關鍵條件是,缺乏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即投資者無法核實騙子所聲稱的那些交易或投資是否真的發生了,無法查證投資或交易的獲利途徑與方式。而狡猾的騙子多利用私募產品、對沖基金、衍生產品等遊離於監管體系外的金融工具,利用其不公開披露投資信息的特質從事「黑箱運作」。因此,在對涉及公眾利益的投資理財產品監管上,應施加足夠的透明度要求,雖然這一要求可以比公開發行的證券較低,但至少基金經理和管理者必須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其投資策略、獲利渠道和重要的投資決策。四是完善中介機構對投資理財產品的契約監督。雖然對大多數私募產品和對沖基金沒有強制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受官方的外部監管,但通過有效的契約安排,基金託管方和外部審計機構仍然有效實現對投資理財產品的市場監管。首先,應保證有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託管基金資產,以確保客戶資金、證券等資產不被侵佔或挪用;其次,應保證有獨立的專業審計機構定期對投資理財產品的運作情況作出審計,並向監管機構和投資者提供公正的審計報告;此外,與該項投資產品存在交易關係的中介機構(如麥道夫案所涉及的各大投行),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審慎審查投資管理人的資信、投資策略的可行性和投資可能遭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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