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

簡單案件快速審理,繁難案件精密審理,即符合案件審理規律,也符合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案件繁簡分流中,有些涉及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衝突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社會發展至今,各種利益衝突引出的社會矛盾迅速增多。在解決社會矛盾的各種機制中,司法的作用得以凸顯,越來越多的社會利益衝突通過司法渠道得以解決,司法機關試圖通過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案件的繁簡分流來應對這一司法局面;另一方面,當事人親歷司法,總希望案件能夠得到快速解決,早一點形成裁判的確定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恰逢其時,對於司法的需求和當事人的願望作出了積極的回應。

一、劃分繁簡案件需要考慮的基本要素

簡單案件快速審理,繁難案件精密審理,即符合案件審理規律,也符合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何謂簡單案件、何謂繁難案件,是司法審判繁簡分流制度要加以釐清的問題。《意見》率先就此作出回答,通過案件的事實繁簡程度、社會影響大小、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的指導意義等方面作為劃分繁簡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由於上述劃分繁簡案件的要素較為概括,具體的司法實踐有必要加以細化,因此《意見》提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科學制定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區分標準和分流規則」,以便在司法活動中更好地貫徹執行繁簡案件分流的要求。

許多國家劃分繁簡案件,除上述因素之外,民事訴訟一般以訴訟標的額大小作為劃分繁簡案件的主要依據之一,刑事訴訟一般以案件性質以及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作為劃分繁簡案件的主要依據之一。此種思路和做法也值得我們借鑒。

二、通過訴訟程序改造推動繁簡分流

案件之繁簡確定之後,如何通過訴訟的主要環節達到繁簡分流的目標,是決定繁簡分流改革成敗的關鍵。《意見》用不小篇幅,從立案、送達等環節規定了相關程序作業要點,內容較為具體,頗具操作性。

1.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

案件在立案環節進行分流的方式有兩種:一為法院自主分流。多年來的司法實踐為甄別繁簡案件並隨即進行分流提供了經驗,例如起訴書、答辯狀等可以為甄別提供一定的依據,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係清楚以及當事人爭議不大或者爭議簡單明確的案件,可以歸入簡單案件之列,反之就是複雜案件。二為當事人約定分流。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自己無法自行化解的糾紛,本著自身利益,對於司法程序也會有相應的期望,這種期望之一就是司法處理糾紛的高效率。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符合這種期望,也體現了當事人參與司法程序自主性的增強,也為法院進行案件分流提供了便利。

2.簡案快審

案件分流之後簡單案件的審理,從確定並推廣速裁程序、調整送達程序與方式、多起案件合併集中審理、示範訴訟、庭前會議、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庭審方式簡化等多個方面提高司法審判的效率。

3.調整二審的側重點和功能

二審主要圍繞訴訟各方爭議問題進行審理,放棄複審制,改為續審制,避免二審與一審在庭審和裁判文書方面的不必要重複,強化二審在統一裁判尺度、明確裁判規則等方面的功能。

《意見》帶給我們的啟發是,在我國,借鑒域外刑事訴訟制度,根據案件繁簡不同而設定不同程序,也許不失為改革中可取的方案。如在法國不但將刑事罪名分為重罪、輕罪、違警罪,而且在刑事訴訟法中分別規定了三種犯罪不同的訴訟程序,甚至分別設立了重罪法院(又稱「巡迴法院」)、輕罪法院、違警法院(又稱「警察法庭」),分別審理重罪、輕罪和違警罪。

三、再次審視公正價值之外的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意見》作出了多項制度安排,包括訴訟程序改造之外的多項配套措施,例如審判輔助事務集中管理、裁判文書繁簡分流、訴訟材料的電子化等。

此外,《意見》對於庭審記錄方式也作出規定,期望開發利用智能語音識別技術,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並生成法庭筆錄,以及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意見》還就當庭宣判作出規定,根據繁簡案件不同,分別規定原則上應噹噹庭宣判、一般應噹噹庭宣判和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的要求。

司法案件的繁簡分流應當理解為在不傷及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於訴訟效率的追求。司法改革要解決司法效率問題,但更重要的還是解決司法公正問題,這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真正價值所在。提高司法效率,需要改革妨礙司法效率的司法體制。司法體制的不良設計使司法活動保持低效率的運作狀態,司法的低效率同樣會對司法公正產生損害性的作用——讓法院無法及時消化掉大量案件,讓當事人長期陷入訟累。這種司法,不能認為是健康的司法。為此,在司法體制方面,《意見》提出如下改革思路:

1.科學設定人案配比。在精確測算人員、案件數量和工作量的基礎上,動態調整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的審判力量。根據法院審級、案件繁簡等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置比例,科學界定各自職能定位及相互關係,最大程度地發揮審判團隊優勢。

2.推廣專業化審判。根據法官辦案能力、經驗及特長等因素,以及案件不同類型確定審理類型化案件的專業審判組織,確定專門審理簡單案件與複雜案件的審判人員。這些措施表明,法院對於司法規律有著準確把握,認識到要提高效率必須採行更具效率的司法程序之外,還應當擁有足夠的受過訓練的專業化法官,包括專門辦理簡單案件和複雜案件的專業化法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繁簡分流中,有些涉及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衝突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我國的普通程序審判,絕大多數都在半天審完,很多審判員甚至半天可以開庭審完兩個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其效率不可謂不高。如果要進一步簡化程序,即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法庭審判的各個環節進行簡化,容易使一個本來就很簡易的普通程序幾乎化為烏有,或者使案件含糊了結,不僅在程序上有剝奪被告人辯護權之嫌,而且在實體上有可能發生錯判或出現量刑偏差。

及時懲處犯罪人來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生命等合法權利,是司法追求的目標,而另一方面,公民的財產乃至生命等權利不僅可能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也可能因為國家權力的濫用而遭受損害,因此刑事訴訟應當重視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內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使之得到充分行使,從而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懲罰,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準確、定罪正確、量刑適當。

在法律諸價值中,公正是首要的價值,為效率而犧牲公正顯然是得不償失的。為保證司法公正,《意見》強調發揮律師作用,重視律師對案件繁簡分流和訴訟程序選擇的意見。這一點還不能夠充分保障司法公正,案件繁簡分流,不能不顧及偵查領域司法人權保障狀況還有待進一步改善的現實,案件繁簡分流應當以偵查程序中司法人權保障的充分性為前提,人權條件不具備,匆促推行簡易、速決程序,埋伏著無辜者在「兩害相較取其輕」情況下違心認罪和被迫認罰的可能性。

要不要引入辯訴交易制度,是近來引起關注的話題。辯訴交易制度將案件的實體處理權交給控辯雙方加以實際控制,或者給控辯雙方以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很大權力,這種制度擴大了公訴人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協商不是在法院之內進行的,法官不能對這些條件像他們審理這些案件那樣進行指揮。在當前司法腐敗尚未得到根絕的情況下實行辯訴交易是否會為司法腐敗開闢出新的門徑,以及我國人情化的社會氛圍是否可能會起到助長這種腐敗的作用,值得注意。

在程序正義的口號被廣泛認同的今天,刑事司法程序功用已經無需強調。在確定簡易、速裁程序範圍的時候,必須對其涉及的刑事司法價值進行權衡,采效率優位的原則過度擴大它的範圍,需要慎重。刑事訴訟涉及的主要是公共權利問題,判決的結果直接以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予奪為內容,干係重大。我國刑事審判「走過場」「走形式」的問題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只要被告人認罪無須進行充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論,容易陷入對程序正義的輕視狀態,導致「重實體、輕程序」以效率為名再度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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