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怎麼分 看外國婚姻法咋解決?
06-24
原則一:「凈益平衡」原則
柏林婚姻法律專家托馬斯·奧斯特科恩向《環球時報》解釋說,丈夫的財產和妻子的財產不成為婚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規定也適用於婚姻一方在結婚之後取得的財產。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凈益(結婚時財產價值和離婚時的財產價值之差),其增加部分相互均分即可。德國還規定,任何財產,如不能根據法律規定證明屬於夫妻任何一方,均視為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等。甚至他人贈予的財產也要均分。
2008年英國導演蓋伊·里奇與美國娛樂明星麥當娜離婚的案例就是典型代表。這對明星夫婦辦演唱會、拍片以及倫敦、紐約和洛杉磯所得加上在歐美各地的不動產投資,共有資產3億英鎊。這其中里奇的財產只有2000萬英鎊,分手後,他只帶著這些財產離開,因為英國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夫妻雖然結婚,但財產仍然「各算各的賬」,只要某項財產不是雙方均認可屬於家庭共有,則都是「個人財產」。在法國,情況則完全相反,只要離婚一方無法拿出充分證據,證明某項財產屬於個人,則都會被默認為「家庭共有」予以分割。
原則二:保護女性原則
奧斯特科恩說,德國明確規定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財產時應給予充分考慮。婦女在婚後操持家務、生育子女,甚至放棄職業生涯。因此在財產分割中,法院會更多地照顧女方利益。其中一條規定:年收入高的一方必須把和收入低一方凈收入之差的3/7作為贍養費支付給對方,直到對方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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