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十四個看點

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通知),隨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2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通知和公告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梳理、歸類和明確。除有明文規定外,兩個文件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此次幅度較大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既是基於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出於提高服務質量、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外貿出口的目的,同時也是針對現行退稅政策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範出口退稅管理。不論是對企業出口還是稅務管理都是一大利好。本刊對此進行解讀,希望有助於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    看點之一:文件從600多份精減為60餘份    我國出口退稅始於1985年,其間歷經多次的改革和不斷補充、完善,已成為國家鼓勵外貿發展、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經過27年發展,出口退稅管理成效明顯,退稅規模越來越大,覆蓋範圍越來越廣,退稅申報審批辦法日趨完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文件出台或廢止過多,給企業以及稅務人員掌握和執行政策帶來了困難,容易引發征納爭議;出口退(免)稅文件條款繁雜,影響退稅進度等。    通知和公告對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確的條款進行了清理,對反響強烈和過期的文件進行了調整。據統計,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與各部委聯合以及單獨發文的出口退(免)稅文件約有650餘份,其中聯合下發的有195份。而在國家稅務總局單獨下發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廢止以及自然失效的達395份,佔到單獨發文的86%。本次清理後有效文件剩下60餘份,較為集中地解決了文件繁瑣、管理不便的問題,有利於出口企業和稅務幹部掌握和操作。    看點之二:七類貨物視同出口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礎上,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重新劃分為7類,包括:1.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2.進入特殊區域的出口貨物;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4.中標機電產品;5.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6.銷售用於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7.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這個調整主要是解決視同出口貨物由於政策特殊而不好統一執行的問題。如,原政策對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准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等其他特殊區域雖然與出口加工區的退稅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項政策單獨對出口加工區進行明確,導致各地執行不盡統一。此次調整統一明確了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企業可以辦理退(免)稅。    新政策還增加了國內航空供應公司銷售給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原來只對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實行出口退稅,而銷售給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不能退稅。這次調整統一了政策,對銷售給所有國際航班的貨物都給予退稅。    看點之三:生產企業外購產品可退稅    新政策擴大了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範圍。生產企業外購的貨物,如果是與本企業生產經營同類型和相關的貨物等,可以視同自產產品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這項新政策有利於生產企業擴大出口。舉個例子說,有時候企業生意好,接到的訂單超過企業生產能力,比如一家毛巾廠這個月接到訂單2萬條,但是企業的生產能力只有1萬條。如果在以前,企業老闆可能因為生產不了而推掉多出的訂單,或者向其他企業購買1萬條毛巾再用於出口,但是這買來的1萬條毛巾不能退稅,企業可能沒什麼利潤。而現在,這買來的1萬條毛巾,如果符合條件,企業就可以視同自產毛巾申請出口退稅了。    新政策廢止了生產企業代理出口不予退稅的規定,明確生產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還規定集團內成員企業收購出口的成員企業及集團公司生產的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予以退(免)稅。    看點之四:退稅申報期延長到最長470天    原來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後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並且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申報期限不完全統一,外貿企業必須在「出口之日起90天後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前申報退稅」,生產企業申報期限為「出口之日起90天內,但到期之日超過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的,可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其細微差別在實際操作中容易混淆,引發爭議。對此,公告將兩類企業申報期限統一為「在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憑證申報退(免)稅」。據此推算,從企業報關出口之日算起,新的申報退稅期限最長可達到470天。    申報出口退稅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因為每一單出口涉及的資料很多,收集比較麻煩,以前一些公司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在90天內沒有收齊資料,結果不但稅款不能退,還要按視同內銷徵稅,給企業造成損失。現在申報退稅期限大大放寬了,可以在幾個月甚至一年多的時間裡收集資料,企業的迴旋餘地比較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口退稅損失。但同時也要提醒企業,申報退稅期限放寬後,企業不能無限期滯後申報,更應該督促相關人員在貨物出口後及時收集退稅憑證,儘早到國稅部門申報,才能及時辦理退稅,加快企業資金周轉。    看點之五:小型生產企業、新辦企業當月可申報退稅    新政策取消了小型生產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生產企業的審核期為12個月的出口退(免)稅規定。原政策從審核管理的角度考慮,規定小型出口企業以及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在12個月內內其應退稅款暫不辦理退庫。新政策取消了這項規定,小型企業、新辦企業可以像其他出口企業一樣,當月申報的出口免抵退稅經審批後可直接辦理退稅,而不是再等到第13個月後一次性辦理。這項政策可以讓小型企業、新辦企業及時獲得國家退稅,減輕資金壓力,推動外貿出口。    看點之六:出口貨物免稅範圍擴大至21種    原政策只對小規模納稅人、來料加工出口的貨物,以及出口捲煙和含金產品等若干項目有免稅管理的規定。此次調整,將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貨物等21種情況合併列入免稅管理。規定除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內的企業銷售的貨物之外的免稅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免稅出口貨物,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要按內銷規定徵收增值稅。    新政策還考慮到與國內增值稅免稅規定相一致,增加了出口企業對免稅出口貨物可以放棄免稅、實行徵稅的規定,但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看點之七:出口退稅沒退成,不再按內銷徵稅    新政策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徵稅改為免稅。自2004年以來,對一些未按規定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按規定不予退稅,須視同內銷徵稅,主要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企業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等。企業本該退稅不僅沒拿到還要徵稅,這樣的規定不盡合理,在實踐中也受到了企業的質疑。此次將不予退稅並按內銷徵稅的規定調整為免稅,使政策更加合理,也有助於出口企業降低風險,減輕負擔。    看點之八:「先退稅後核銷」政策調整    新政策調整了憑出口合同和銷售明細賬提前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的範圍和生產企業的條件。將貨物範圍擴大為生產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取消出口規模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條件限制,將企業擁有一定資產改為上年度凈資產大於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將從未發生過出口騙稅改為從未發生逃稅、騙稅、虛開發票和接受虛開發票行為。    看點之九:原材料成本併入加工費退稅    按原規定,外貿企業委託加工的出口貨物,加工費和原材料應分別計算退稅,其中加工費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但在執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額、退稅率等難以確定的問題。新政策對此進行了調整,明確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加工費應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額,並統一按出口貨物的退稅率退稅。    這政策對相關企業退稅會帶來一定影響。舉例說,假設某外貿公司9月份購入一批面料委託A公司加工服裝出口,購入面料的計稅金額為100000元,稅額17000元,收回服裝時加工費計稅金額為50000元,稅額8500元。假設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6%,面料出口退稅率為13%,徵稅率均為17%,其外貿公司的出口退稅=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計算,外貿公司將購進的面料按原價買給A公司,加工收回時,A公司將購入面料成本併入加工費中開票給外貿公司,計稅金額為150000元,稅額25500元。則外貿公司的出口退稅=(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舊兩種不同計算方式下,當原材料與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稅率一致時,對退稅額的影響並不大;但當出口退稅率不一致時,就會出現上例中退稅額的差異。    看點之十:進料加工稅收管理有變    新政策調整了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口料件稅收的管理規定。按原規定出口企業作價銷售保稅進口料件的應徵增值稅,暫不入庫,待收回的貨物出口後抵減應退的出口退稅款。目前,加工貿易由海關監管,海關總署規定保稅進口料件,不允許企業作價銷售,只能採取委託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為了避免衝突,統一管理,新政策規定作價銷售保稅進口料件按內銷徵稅,比照一般貿易委託加工的方式計算退稅。同時,調整了進料加工應稅出口貨物的增值稅計算。原規定對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的貨物,比照小規模納稅人的簡易辦法征繳稅款。新政策調整為恢復按差額徵稅,明確了按差額徵稅的計算公式。    看點之十一:退稅憑證新增一種,出口收匯核銷單取消    新政策調整了外貿企業申報退稅資料。原來出口退稅規定未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退稅憑證,公告在現有申報資料基礎上,增加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這項政策更方便於出口企業收集申報退稅資料。    新政策還對報送出口收匯核銷單進行了規範和簡化。而福建省作為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之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時無需向稅務部門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也不再審核其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此舉簡化了出口企業退稅申報資料,退稅進度明顯加快。    亮點之十二:報表從近80張減為43張    新政策對用於出口退(免)稅的報表進行了調整,將過去所用的近80張報表調整為了43張。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調增報表項目,如在《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增加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的有關內容,以適應試點地區「營改增」業務的處理,為全國推廣打好伏筆。二是合併使用報表,如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等17項不同情況的免稅業務,採取通用一張《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的方式來實現申報,減少報表成本,避開報表多樣,利於申報操作。三是取消報表內容,如許多報表的簽字欄由過去的三欄次變為了兩欄次,以減少審批周轉的環節,利於出口企業退(免)稅。    看點之十三:六種情形不得退稅    新政策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將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而直接視同內銷貨物徵稅: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看點之十四:出口騙稅懲罰力度加大    新政策對出口騙稅行為加大了監管、懲罰和打擊力度。規定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企業,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半年以上、三年以下四個檔次。對出口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退(免)稅期間出口貨物、提供虛假備案單證、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以及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等違規、違法出口,規定不予退稅的同時,還應視同內銷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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