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治高度學習和領會黨的四中全會精神-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作者:中國傳媒大學政治傳播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荊學民
萬眾矚目和期待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大四中全會閉幕了,大會所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然風生水起,成為從主流媒體與學者專家的深度解讀,到普通百姓與一般網民街談巷議的焦點。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中國社會幾十年大踏步發展至今對「依法治國」的深度渴求。那麼,面對這樣的一個既有宏大敘事又有細緻條文的「精神盛宴」,我們該怎樣體會和把握?我覺得黨的四中全會的精神,既要從「法治」與「法制」進步的意義上去學習、理解乃至身體力行,更要從政治的高度來學習和領會。
毫無疑問,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在法治與法制上具有空前的一系列的突破。比如,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把法治建設納入政績考核;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將追責制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等等。這些內容,有些是繼續完善的,但更多的是前所未有,它們從立法、司法、思維、決策、監督等,無縫隙、全過程地展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與操作領域。它不僅僅需要我們在思想、理論上學習、認同和內化,更需要我們用今後扎紮實實的行動來踐行。
學習四中全會精神,僅從上述法學和法律的角度來領會和把握是不夠的,作為中國共產黨政治領導中的里程碑,我們還需要從政治的角度和高度,把「依法治國」置放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政治發展的大背景中來考量和認知。
第一,《決定》在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領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依法治國」,不僅是「國家」作為治理主體在「依法治國」,而首先是中國共產黨在依法治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動力是中國共產黨。所以,依法治國的決定在黨的政治領導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從黨的全會歷史上看,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我們黨執政以來第一次以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並通過這方面《決定》的黨的全會。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共召開的37次全會,所通過的《決定》多為經濟建設、改革、黨的建設、文化建設等類文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文件僅此一份。
第二,這次四中全會並不是就「依法治國」談依法治國,而是首先把「依法治國」提到政治的高度,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政治地位。
《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公報在指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規範作用之前,首先指出了法治對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引領作用」,這一闡述具有重要的理論創新意義,是我黨第一次把「依法治國」提到「引領作用」如此之高度。在過去,我們更多的時候可能把依法治國僅僅理解為一種區別於「人治」的「治理之道」,甚至被下沉到「法律制度」的層面。現在看來,作為「引領作用」的依法治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改革與建設、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能力、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三個層面的偉大事業中,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是我們在今後整個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中須臾不可離開的法寶。
第三,全會《決定》對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關係的精準闡述,回答了長期以來對這個重大理論認識問題的爭論,澄清了在這個重大理論認識問題上的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
四中全會召開之前,在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係上,學術界、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有激烈的爭論。可以說,整個社會期待著四中全會的解答。這次《決定》中並沒有迴避這個重要而又敏感的問題。《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
第四,全會《決定》對「依憲執政」這個重大的問題予以定性,澄清了長期以來學術理論界圍繞著「憲政」的紛爭,拓寬了在這個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上研究和探索的空間,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決定》明確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就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從理論上講,堅持依憲治國,解決的是中國作為一個穩定有序的現代大國,國家領導權的歸屬與運行方式問題。現代國家的治理,無論是就人心而言,還是就政治來看,都需要有一個公民個人、社會機構和政治組織都認同的國家基本法規。這個基本規則,就是憲法。但是,我們知道,西方講憲政,也強調「依憲執政」,這就帶來一個認識問題:我們的以憲執政與西方的憲政有什麼不同?
認真研讀全會精神,它講清楚了我們的依憲執政與西方憲政的最大的不同:如果說,西方的憲政是體現在權力運行與操作層面,那麼,我們的依憲執政則著力於權力的來源,強調法治規則與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由於黨性與人民性的高度一致,依憲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才可能是以其執掌國家權力的憲法地位,嚴格按照憲法程序治國理政的政治組織。這個時候的依憲執政,就保證了中國共產黨是在憲法精神、憲法制度和憲法程序之下執掌國家權力的政黨。
第五,全會《決定》第一次提出了「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這樣的理論命題,從而把依法治國理論提到政治哲學的高度,彰顯了依法治國理論的社會正義的本色與價值。
全會《決定》在繼續強調「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前提下,又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的命題。從價值哲學角度看,「信仰」是高於「道德」的價值訴求,信仰有多種形態,無疑這裡對依法治國的信仰,在中國社會的背景中屬於「政治信仰」範疇。因此,「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是比「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更深的一種政治認識,也是更高的一種政治要求。
當代美國法哲學家伯爾曼早年就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的獻身,以及他的信仰。」他的這種理論在政治學界、法學界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是我們特別值得借鑒的西方政治學理論。
我們還應進一步注意到:全會《決定》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與「善治」是法學與政治學在依法治國上的完美結合與現實體現,是我們深刻領會全會精神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中就指出:「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該包含兩種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見,把依法治國訴諸於政治信仰的高度,為依法治國從「外部條文」濡化為人民的內心信念提供了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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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epaper.tianjinwe.com/tjrb/tjrb/2014-11/24/content_71975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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