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標點符號使用

·公文中的標點符號是公文語句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在實際的公文寫作中,標點符號常常出現重複多餘的現象,即在不該標點的地方用了標點符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不該用的地方加用標點符號包括在公文標題和文中章節標題中使用標點符號,造成標點符號多餘。(一)公文標題。標題是公文的眉目,概括公文的基本內容。按公文處理規定,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用書名號,授予榮譽稱號用引號外,一般不用加標點符號,但有些公文標題卻加上逗號、頓號、引號、括弧、書名號等。此種病誤除亂用逗號、頓號外,以非法規性公文加書名號居多。如:例1:關於對2005年「條令條例學習月活動」的安排例2:××總隊《批轉省〈關於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報告〉》上述例子中,例1加了引號,例2加了兩個書名號,均是多餘應去掉。(二)公文中的章節標題。公文中的章節標題或某些不該用標點符號的段標題加句號或冒號。如:例3:一、加強第四季度部隊安全管理工作。例4:一、檢查內容:,二、檢查要求:,三、檢查方式:,四、檢查時間:例5:(一)、嚴密組織固定目標執勤。例6:(1)、加強分類指導,提高勤務質量和戰備水平。例3句的句號和例4句中的四個冒號均應去掉。例5和例6在帶括弧的序碼之後不能加頓號,均應去掉。二、不該停頓的地方加用標點符號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表示句子內部的停頓一般用逗號、頓號、分號。但在實際寫作中,常常在不該停頓的地方用標點符號。主要有:(一)某些提示語、短語和並列連用語加標點符號。標點符號的使用規則中規定提示語、短語和並列連用語無須停頓,也不用加標點。如:例7:……顯得重複累贅,可精鍊為:「物送到基層」。例8:五、六十人,七、八百噸例7句中的冒號屬提示語,無須停頓,冒號應去掉。例8句中是並列連用表示概數的鄰近數字,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應用頓號隔開,所以句中的頓號是多餘的。(二)某些連詞前或動詞後面加標點符號。連詞起著聯接作用,中間不需停頓;動詞後一般應跟一些賓語才算完整,所以不需加標點符號。但在一些公文語句中,卻違反這些標點符號的使用規則。如:例9:發現違反部隊條令條例、或者院校教育管理規定的應當……例10:加強昂揚精神的培養,以及軍人氣質的塑造。例11:它說明,時間的寶貴,在較短的時間內要提高效率。例12:官兵們深深感到:這次任務的光榮和艱巨。例9和例10中的「或者」和「以及」均是連詞,前面不需停頓,因此前面的頓號和逗號應去掉;例11和例12中的「說明」後的逗號和「感到」後的冒號應去掉。(三)在標點的管轄範圍加符號。句中的標點符號有一定的提示範圍和管轄範圍,如果不注意這點,很容易造成標點符號的多餘。如:例13:公文中的下行文文種:「決定」、「通知」、「通報」、「批複」等,是機關經常使用的文種。例14:聯合行文要嚴格遵守《辦法》:「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型大小」的規定,不允許出現「一文多號」的情況。例13句中的冒號只能管幾個文種名稱,而不能管到「等,是……文種」;例14句中的冒號只提示《辦法》的有關規定,後面是作者的話,冒號也管不到句尾。兩句中的冒號均應去掉。三、重複使用標點符號每種標點符號在句中都表示停頓、語氣以及詞語的性質和作用,不能出現標點符號連用的現象,從而造成重複多餘。如:(一)在省略號前或後加逗號或句號等。省略號前後的標點符號有個正確使用問題。省略號前面若不是完整句子,說明它和省略的文字的意思緊密相連,其他點號應連同文字一起省略,否則是錯誤的。如:例15:戰士們從廣西、湖南、山東、河南,……8省區來到這裡聚集在一起。上述例句中省略號前的逗號應去掉。(二)在「等」和「等等」前或後加省略號。比較常見的是「……等」和「……等等」,應刪去省略號;若保留省略號,則應刪去「等」和「等等」。省略號的作用和「等」、「等等」基本相同,不可同時使用。(三)句內括弧前或後加點號。句內括弧由於是對句中一部分詞語的注釋或補充說明,因而前括弧應緊貼這一詞語,中間用點號隔開是錯誤的。如:例16:……共計安排警衛力量12人,(一排3人,二排5人,三排4人)……例16句中括弧前的逗號多餘,應去掉。(四)不適當地使用復標點。如「?芽?芽」、「?選?選」、「?芽!」等。在文學作品中,為了增強某種特殊的感情和語氣,恰到好處地使用復標點是可以的,但在嚴肅的公文中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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