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修正案》考點精講——by粉筆課件于越
一、增加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規定
性質:屬於保安處分(非刑罰處罰措施)
內容: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 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 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 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 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考點:a.此處的職業包括職務,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判處刑罰的同時,可以宣告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b.對象:出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人人外,還應包括被判管制、無期、死緩的人。
c.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3~5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時間更長甚至終身的,人民法院要依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特殊規定宣告職業禁止。
d.後果:一般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修改死緩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法律後果
內容: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考點:重新計算,從新犯的故意犯罪的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對酌情減免罰金的規定作了修改
內容: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 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 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考點:1.原因的範圍擴大;2.增加「經人民法院裁定」的程序 3.增加了延期繳納的選擇
四、新增對主刑分別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數罪併罰的規定
內容: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刑法分則的修改一、將資助恐怖活動罪修改為幫助恐怖活動罪
內容: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 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 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 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 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考點:將幫助行為的正犯化,其他人教唆行為可以構成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教唆犯
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內容: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 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极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考點:構成預備犯的實行行為化
三、對危險駕駛罪增加了特定機動車的兩類行為,並對兩類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亦規定了刑事責任
內容: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 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 速行駛的;(抽象危險犯)只要有此行為即可構成犯罪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 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犯)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 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 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侮辱罪
————將本罪對象由「婦 女」改為「他人」
考點:1.有性意圖的侮辱,不同於侮辱誹謗罪中的「侮辱」。不要求有公然性,除非丈夫對妻子。2. 婦女不可成為強姦罪的直接實行犯,但可成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直接實行犯。3.指任何年滿 14 周歲的人,猥褻不滿 14 周歲的人構成猥褻 兒童罪。4.主觀要求故意,但是不要求具有滿足性刺激的目的。
五、取消了綁架致被綁架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將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規定為新的結合犯,修改了綁架殺人結合犯的絕對死刑,增加了無期徒刑作為可選擇的法定刑
考點:綁架殺害被綁架人,故意傷害被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的只定綁架罪
今年重點:若綁架他人後傷害他人未造成傷害結果或僅造成 輕傷的,應以綁架罪的基本犯與故意傷害罪並罰,若傷害他人造成重傷、死亡,以綁架罪一罪論處,並適用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升格法定刑。
六、取消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 罰阻卻事由,改為從寬處罰條件
七、新增對被害人的因利用網路實施侮辱、誹謗罪(親告罪)舉證困難可由司法機關提供協助的規定
內容: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八、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合併新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九、在虐待罪告訴才處理的規定中增加了轉為公訴案件情形
內容: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十、新增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 人、殘疾人等負有監 護、看護職責的人納入虐待罪的打擊範圍(單位也可以適用,前提是:情節惡劣)
十一、將「多次搶奪」(三次以上)但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 的情形列為搶奪罪的行為類型之一
note:批註 [A23]: 注意:有多次搶奪,多次搶劫,但無多次詐騙
十二、將暴力襲警的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罪 的從重處罰情節
十三、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修改為偽造、 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將證件的範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 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入罪
十四、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
考點:1.真正的不作為犯;2.身份犯:主體是網路服務提供者;3.單位可構成犯罪
十五、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增加醫鬧行為
十六、增加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等相關犯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
note:目前在考場上單純抄襲不構成犯罪
十七、新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的內容是: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注意與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區分
十八、將盜竊侮辱屍體罪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
十九、新增虛假訴訟罪,將捏造事實提起虛假 民事訴訟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必考)
內容:[虛假訴訟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 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往往可能同時構成詐騙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都可能同時構成。想像競合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往往與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競合)
考點:訴訟詐騙屬於三角詐騙,可以構成詐騙罪
二十、新增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將 司法工作人員、訴 訟參與人泄露案件信息的行為規定為犯罪;(cf:主體不同)
內容:[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 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 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 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
新增披露、不報到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將新聞媒體違 法披露、報道案件信息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二十一、將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修改為非法生產、 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將生產、運輸制毒化學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注意性規定)
二十二、取消了強姦後迫使賣淫的結合犯,以及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注意性規定)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定協助組織賣淫罪——幫助行為的正犯化)
二十三、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後凡是明知為不滿14周歲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是否為賣淫幼女,均以強姦罪論處
二十四、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犯貪污受賄罪,如 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 避免、減少損害結果 發生的,可以從寬處理; 對被判死緩的貪污 賄賂犯罪分子可同時決定終身監禁
內容: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 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 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十五、新增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將利用影 響力受賄罪中的行 賄方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內容:[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 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 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去只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對向犯)
二十六、修改對行賄人的處罰優惠
內容: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檢察機關的刑事立案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十七、取消了九個罪名的死刑
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取消死刑
note: 目前刑法中還有 46 個死刑罪行,需要了解
PS:花了大半個上午整理的,差不多刑九新增考點全部可以囊括,有需要者可以反覆看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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