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裕生:論斯賓諾莎的「實體」說與「人的目的性存在」思想 (第7頁)

」(46)

   在斯賓諾莎這裡,一切情感都不過是我們身體上的某種感觸。而任何感觸就像任何事物一樣,實際上都是有原因的,這些原因都是我們的心靈所能理解或認識的。因為根據前面的實體學說(神學),心靈或理性所能理解的最高東西就是神,也就是作為自由因的絕對無限存在者。既然我們的心靈能理解自由因,也即第一因,那麼,它當然也能洞察所有其他原因。所以,對於任何情感,我們都能形成一個清楚明晰的觀念。而這也就是說,我們能夠通過中止一切被動情感的被動性來調控一切情感,因而能夠擺脫一切情感的支配與奴役。

   能夠從被動情感支配中擺脫出來,這在根本上意味著,我們能夠遵循理性的命令而生活,也就是能夠最大限度地去實現每個個人的最高目的——保持與維護自己的存在,同時也就是能夠走上知神的道路。如果說保持與維護自己的存在是每個人的目的本身,那麼,我們也可以說,知神(去理解神)是每個人的使命。因為知神的道路就是理性的道路,因而也就是實現每個個人的最高目的的道路。

   基於上面有關人的目的性存在的思想,斯賓諾莎引發了幾個重要倫理概念的變化。

   首先是善與惡。在斯賓諾莎這裡,善惡其實不再是倫理學裡的一級概念,也即不再是從善惡概念推演出其他倫理概念或倫理定理,相反,善惡是建立在目的概念基礎上,它們首先與每個個人的存在的目的性相關。

   既然每個人自己就是他存在的目的本身,那麼,在斯賓諾莎看來,所謂善就是我們確知其對我們的存在有用的東西,或者說就是對我們的存在的保持與維護有用的東西(47);而惡則是妨礙或不利於保持我們存在的東西。

   根據這個定義,最高的善也就是最有利於保持我們存在的東西。那麼,這東西是什麼呢?就是理解神-實體。因為正如前面的分析表明,遵循理性指導的生活也就是理解神的生活,正是這種生活使我們能夠在共同本性基礎之上相互團結合作,從而最有利於保持我們每個個人的存在。在這個意義上,最高的善就是理解神。在這裡,最高的善,也就是最高的目的。這並不否定我們每個人保持其存在就是其存在本身的目的。因為理解神的生活,實際上也就是最能保持自己的存在的生活。

   斯賓諾莎引起變化的另一對重要概念是「德性」與「幸福」。在斯賓諾莎這裡,德性乃是一種力量,人的德性就是人身上一種能按其本性的法則去行動的力量(48),這裡,實際上也就是能按理性所理解與認識的那些必然法則行動的力量。而這些理性所能認識的必然性法則,也就是理性法則,或理性命令。所以,德性實際上不是別的,就是能按理性命令行事的力量。而我們知道,人正是通過遵循理性命令來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也只有通過遵循理性的命令才能真正最好地保持自己的存在。

   因此,「德性的基礎即在於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個人的幸福即在於他能夠保持他自己的存在。」(49)

   實際上,我們也可以替斯賓諾莎說,德性就是按理性行事的力量,因而也就是一種「保持自我存在」的力量。人越有按理性行事的力量,也就越有德性。而這也就意味著他越能保持自己的存在,因而,他也就越幸福,因為幸福就在於能夠保持自己的存在。

   但是,前面的討論表明,越能按理性行事,一定也就是越能擺脫情感的支配,而這意味著越能對情感形成清楚明晰的概念,簡單說,就是越能清楚明晰地了解、認識自己和他人的情感。否則,就不可能擺脫情感的支配。而「凡是清楚明晰地了解他自己和他的情感的人,必定愛神,而且愈了解他自己和他的感情,那麼他便愈愛神。」(50)因為一方面對自己的任何了解、洞察都必定伴隨著愉快,另一方面對自己情感形成清楚明晰的概念,也就是對自己情感的原因的認識,而對任何原因的認識都是對神的認識與接近,因為神是一切原因的最後原因。這種伴隨著愉快而對神的接近和認識就是對神的愛。這意味著,依理性命令行事,必定愛神。

   現在,如果幸福就在於能夠保存自己的存在,那麼,越能保存自己的存在也就越幸福。而最有益於保存我們自己存在的,就是依理性命令行事,也就是愛神。於是,我們發現,幸福就在於愛神。這正如我們前面指出過的那樣,實現保持自己的存在這一目的與知神是同一事件,同一過程。

   不僅如此,如果如前所說,德性就在於依理性行事的力量,而按理性行事在實質上就是愛神,所以,作為依理性行事的力量,德性也就是愛神的量度。

   因此,在斯賓諾莎這裡,幸福甚至直接就是德性本身,而不是德性的酬償。也就是說,我們並不是因為克制了情慾-情感,才享有了幸福,倒是因為我們享有了幸福(愛神而最大限度地保持了自己的存在),所以我們能夠剋制情慾(51)。這既取消了幸福與德性之間的界限,也完全顛覆了傳統倫理學在幸福與德性之間通常設置的酬償關係。

   斯賓諾莎的實體學在實踐領域的貫徹並不只體現於引起了一些重要的倫理概念及其關係的變化,而且體現在他對政治社會領域的討論——在那裡,「實在說來,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52)。

   收稿日期 2013-05-29

   注釋:

   ①這方面分析可參見作者的《真理與自由:康德哲學的存在論闡釋》一書導論部分的討論,或參見專論《亞里士多德的實體說及其真理觀》一文,載北大《哲學門》2000年第2輯。

   ②笛卡爾:《第一哲學沉思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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