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2014)桂刑一終字第35號原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黎明東,男,漢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於廣西平南縣,高中文化,捕前系廣西平南縣六陳鎮安樂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平南縣看守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世彪,男,漢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於廣西平南縣,初中文化,農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平南縣看守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全初,男,漢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於廣西平南縣,小學文化,農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平南縣看守所。原審被告人覃國(曾用名覃國偉),男,漢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於廣西平南縣,初中文化,農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平南縣看守所。原審被告人姚世森,男,漢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於廣西平南縣,小學文化,農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平南縣看守所。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蒙芬芳、肖芳、李立冰、黃品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貴刑一初字第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審被告人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閱案卷材料,審查上訴人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的上訴意見,提訊上訴人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認為本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黎明東懷疑曾騎摩托車車牌號碼尾數為064的兩名陌生男子有入村偷狗的嫌疑,經與被告人姚世彪、覃國等人商議,決定於次日上午在村中守候並抓住該兩名男子。次日8時許,黎明東得知被害人肖某和李某華入村後,即通知其他村民,並和被告人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等人一起守候、追尋和攔截肖某和李某華,後在平南縣六陳鎮旺沖村鐵零沖山嶺朝翁路口處將共乘一輛車牌號碼為桂RE6064二輪摩托車的肖某和李某華攔下。經盤查後,五名被告人和其他村民認定肖某、李某華是偷狗賊,便欲教訓肖某和李某華一番,遂就地撿來木棍、樹枝毆打二人的背、手、腳等身體部位,致二人全身大面積皮下、肌肉淤血,其中肖某當場死亡,李某華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肖某、李某華均系鈍器打擊導致創傷性、出血性休剋死亡。案發後,黎明東、陳全初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蒙芬芳、肖芳分別是被害人肖華的母親、女兒,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立冰、黃品芳分別是被害人李建華的父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及《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字計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蒙芬芳、肖芳因肖某死亡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881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立冰、黃品芳因李某華死亡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5757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黎明東的親屬自願賠償人民幣40000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蒙芬芳、肖芳、李立冰、黃品芳,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的親屬各自願賠償人民幣20000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蒙芬芳、肖芳、李立冰、黃品芳,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120000元。被害人肖某、李某華親屬均對五被告人表示諒解。原審判決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陳某宏、覃某蓮、陳某、吳某某、黎某某、覃某新、蒙某榮、李某炎、陳某宏、蒙某宏、蒙芬芳、肖壽全、李立冰、甘某某、江某某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照片,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檢驗報告書、平南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報告及屍檢照片,貴港市公安局生物物證鑒定書、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報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平南縣六陳中心衛生院傷情介紹、搶救記錄,戶籍證明,被告人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的供述等。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五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五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犯故意傷害罪致二人死亡,且均是主犯,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內量刑,其中黎明東提出犯意並積極組織實施犯罪,對其處罰應比其他被告人要重;姚世彪、覃國參與策劃並積極實施犯罪,對其二人處罰應比只積極實施犯罪的姚世森、陳全初要重。黎明東、陳全初作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姚世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五被告人積極賠償二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二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對五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因其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五被告人賠償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撫養費,不屬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不予支持。五被告人通過他們的親屬自願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蒙芬芳、肖芳人民幣60000元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立冰、黃品芳人民幣60000元,予以准許。綜上,根據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後果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告人黎明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姚世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覃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姚世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陳全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黎明東、姚世彪、覃國、姚世森、陳全初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蒙芬芳、肖芳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黎明東、姚世彪、覃國、姚世森、陳全初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立冰、黃品芳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黎明東上訴提出,二被害人攜帶槍支及含有氰化物的肉塊入村違法,在本案中存在嚴重過錯;其沒有提出犯意,也沒有積極組織犯罪,二被害人受到傷害是村民合力作用的結果;其積極賠付二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有自首情節,一審對其量刑過重,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姚世彪上訴提出,其行為應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不是故意傷害,其在本案中沒有動手打被害人,案發後及時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一審對其量刑過重。陳全初上訴提出,其不是主犯,沒有參與商量,在共同犯罪中沒有起到帶頭作用;其有自首情節,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上訴人黎明東懷疑曾騎摩托車車牌號碼尾數為064的兩名陌生男子有入村偷狗嫌疑,經與上訴人姚世彪、原審被告人覃國等人商議後,決定於次日上午在村中守候並抓住該兩名男子。次日8時許,黎明東得知被害人肖某和李某華入村後,即通知其他村民,並和上訴人陳全初、姚世彪、原審被告人姚世森、覃國等人一起追尋、攔截、守候肖華和李建華,後在平南縣六陳鎮旺沖村鐵零沖山嶺朝翁路口處將共乘一輛車牌號碼為桂RE6064二輪摩托車的肖某和李某華攔下。經盤查後,黎明東、姚世彪、覃國、姚世森、陳全初和其他村民認為肖某、李某華是偷狗賊,欲教訓肖某和李某華一番,遂就地撿來木棍、樹枝毆打肖某、李某華的背、手、腳等部位,致肖某、李某華因被鈍器打擊導致創傷性、出血性休克而死亡。案發後,黎明東、陳全初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2年10月14日10時30分,平南縣公安局六陳派出所接到平南縣六陳鎮旺沖村支書陳某宏報警,在六陳鎮旺沖村塘化屯鐵零沖三叉路口處有兩名男子被打傷,傷勢嚴重。接警後,六陳派出所迅速組織人員在陳某宏的帶領下趕赴現場,在現場發現有兩名受傷男子躺在路中,民警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並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在救護車到達現場後,經醫生檢查發現有一名男子因傷勢過重已經死亡,另一名男子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後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2、抓獲經過證實,公安機關於2012年10月14日將姚世森、姚世彪、覃國抓獲;黎明東於2012年10月14日到平南縣公安局六陳派出所投案;陳全初於2012年10月16日到平南縣公安局六陳派出所投案自首。3、戶籍證明證實,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的身份情況,他們作案時均已達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蒙芬芳、肖芳分別是被害人肖某的母親和女兒;李立冰、黃品芳分別是李某華的父母。4、證人陳某宏證實,2012年10月14日10時28分,陳全初打電話給其稱有兩個人在其村鐵零沖表處被打,叫其通知派出所。其接了電話後,馬上打電話到六陳派出所報警,並在村委會等候派出所的民警。派出所的民警來到後,其帶民警去現場。到現場後,看見有兩名男子仰睡在路上,旁邊側翻有一輛摩托車,地上有一個包,包里有一支槍管伸出來,包的旁邊有一個鐵鎚。派出所的民警了解情況後就打電話到醫院叫救護車。醫院的救護車來到後,經醫生檢查,年紀大的男子已經死亡,年紀小的男子被醫生抬上救護車送醫院搶救,後來聽說年紀小的那個男子也死亡了。5、證人覃某蓮證實,2012年10月13日晚上,其帶女兒到姚某冰家吃狗肉。在吃狗肉過程中,其和黎明東、姚世彪、覃國等人聊到近段時間村中的狗經常被人偷,這幾天有兩個生面孔的人開著一輛紅色125C摩托車到村中,這兩個人肯定是來偷狗的,如果他們再到村中來大家一定要留心看,黎明東還講他已經和派出所的人講過了,如果發現他們偷狗就報警。次日早上7時許,其得知那兩名陌生男子從其家門前經過後,其就打電話通知黎明東。6、證人陳某證實,2012年10月14日7時許,其在自家屋背摘欖果時看到黎明東等五六個人開摩托車來到其家。當時黎明東問其是否見到有陌生人經過,其說沒有。黎明東就說到近日有人來偷狗,其估計他們是去找偷狗的人。到了下午三、四點的時候,其聽說中午的時候在鐵零沖坳有偷狗賊被打死。7、證人吳某某證實,2012年10月14日8時許,其開車經過鐵零沖表三叉路口附近的坡頂時,看見有一輛紅色摩托車跟在後面,車上有兩名男子,坐車的男子胸前掛有一個袋,袋上露出一支十多厘米的黑色鐵管,看形狀似一支長槍。大約10點30分,其運木片回到旺沖村紅泥屯鐵零沖表三叉路口時,看見路口跌有一輛摩托車,早上其看見的兩名男子一個睡在地上,一個坐在地上,看起來傷得很重,周圍有十多人在觀看。8、證人黎某某證實,2012年10月14日8時許,其得知有偷狗賊入村後,開摩托車追到付竹化的地方見到覃國、黎明東、陳全初、姚世森等人,他們在討論如何追偷狗賊。黎明東提出分開守,讓一部分人去其他方向追。其就與一部分人往水庫表方向追,一部分人在鐵零沖三叉路口守。他們追到紅泥沖一個三叉路口時得知鐵零沖表那邊已經守得人了,就回到鐵零沖三叉路口。其見到覃國、黎明東、陳全初、姚世彪、姚世森等人站在兩個睡在地上的男子的附近,那兩名男子挨著側睡在地上,附近立有一輛摩托車。其看到有些群眾用木棍毆打那兩名男子。其見睡在地上的兩個男子被打得這麼嚴重,就問黎明東是否已經報警,黎明東講已經叫陳全初報警了。9、證人覃某新證實,2012年10月14日大概7時40分,其開摩托車去百銀山抓蜜蜂。其剛到百銀山就接到安樂村支書黎明東的電話說有兩個偷狗的人出現在其屋那邊。其把蜜蜂抓了後就原路返回,途經鐵零沖表的時候,看見兩邊的路上停有很多摩托車,站了很多人。到了下午4點多,其聽說鐵零沖有偷狗賊被打死。10、證人蒙某榮證實,2012年10月14日上午11時許,其騎摩托車去六陳鎮趕圩,經過鐵零沖表時看到道路上躺著兩個成年男子,看起來都受傷了,旁邊有一部紅色的125C兩輪摩托車側翻在地上。其到了之後約五分鐘六陳派出所的民警就來到現場。民警到來的時候,躺在地上的兩個男子都沒有死,其中年紀較大的還發出呻吟講要飲水,民警給了礦泉水那個人飲後立即打電話通知醫院。大約過了一個多小時,六陳衛生院的醫生就趕到現場,之前講要飲水的那個人已經死了,救護車將年紀較輕的受傷的男子拉去救治。11、證人李某炎證實,2102年10月14日11時許,其開摩托車途經旺沖村鐵零沖表時,看見有兩名男子,一個仰睡、一個趴著在通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在兩名男子旁邊側翻有一輛紅色男裝摩托車,車尾有一個黑色的尾箱,另一側放有一個長型的布袋。旁邊有幾個人蹲在附近的桉樹木根處觀看。其在那裡看了大約半個小時,派出所的警車就來到現場,後六陳衛生院的救護車也來到了。12、證人陳某宏證實,2012年10月14日10時30分許,支書陳某宏電話告訴其在鐵零沖表有人被打成重傷,叫其在村委會等醫院的救護車。救護車到村委後,其就帶路到鐵零沖表。到那裡後,發現有一人已經死在現場,另一個被抬上救護車送去六陳衛生院。其到鐵零沖表時,派出所的民警已經先期到了,附近有七、八個群眾圍觀。現場有一輛二輪摩托車,車牌數字是6040,岔路口的地面上有一個帆布袋。13、證人蒙某宏證實,2012年10月14日11時許,其途經鐵零沖表的三叉路時,見到六陳派出所的民警在那裡,有兩個男子睡在路上。現場有一輛紅色125C兩輪摩托車倒在地上,岔路口上有一個帆布袋,派出所民警打開那個包時,見到有一支槍。過了約半個小時,又見到救護車來到,醫護人員來到檢查了那兩個睡在地上的男子後,將其中一個男子抬上救護車,之後其就開車回家了。下午2時28分,支書陳某宏打電話通知其到案發現場,看見公安民警還在那裡,還有一個跌睡在地上的男子,聽說已經死了。其聽說那兩名男子是因為偷狗被打的。14、證人蒙芬芳、肖壽全證實,肖某是蒙芬芳的兒子,是肖壽全的弟弟。肖某在平南縣六陳鎮被人打死了,經肖壽全認屍,確認肖華已經死亡。15、證人李立冰證實,李某華是其兒子。2012年10月14日晚上9點左右,其得知李某華在平南縣六陳鎮被人打了。次日早上,去到六陳派出所了解情況後,得知李某華和社坡鎮的另一名男子已經被人打死了。16、證人甘某某、江某某證實,2012年10月14日11時許,六陳衛生院接到六陳派出所的電話稱在六陳鎮旺沖村有兩人被打傷,要求衛生院出車處理。接到電話後,其二人一起前往處理。中午12時許,其二人去到案發現場發現有一輛紅色的男裝摩托車跌倒在地上。經檢查後,有一名傷者心跳呼吸已經停止,另一名傷者躺在公路邊的地面上直喊肚子疼。後來他們和民警將傷者抬上救護車送往衛生院搶救,經搶救無效後該名男子於當天13時45分宣告死亡。17、平南縣六陳中心衛生院傷情介紹、搶救記錄證實,李某華被人打傷致全身多處疼痛,經搶救無效後於2012年10月14日13時45分宣布臨床死亡。18、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照片證實,案發現場位於平南縣六陳鎮旺沖村鐵零沖山嶺朝翁路口處。公安機關技術人員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提取了在桂RE6064二輪男裝摩托車前輪600厘米靠朝翁村道東南側路沿處地面上的木棍一根及木棍上的可疑血跡一份和在距屍體頭部東北側165cm、距朝翁村道西北側路沿5cm地面上的樹枝一根及樹枝上的可疑血跡一份,還提取了綠色帆布袋側袋內的可疑肉塊四塊和氣槍一支等物品和痕迹。19、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技術人員分別提取了肖某、李某華的腦、心、肺、肝、脾、腎、胃組織及心血各一份;提取了李立冰、黃品芳、蒙芬芳指血各一份。20、貴港市公安局生物物證鑒定書證實,在桂RE6064二輪男裝摩托車前輪600cm靠朝翁村道東南側路沿處地面上的木棍上提取的可疑血跡檢出男性成分,所檢出男性成分基因座的基因型與死者肖某的心血相應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在距屍體頭部東北側165cm、距朝翁村道西北側路沿5cm地面上的樹枝上提取的可疑血跡檢出男性成分,所檢出男性成分基因座的基因型與死者李某華的心血相應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從死者肖某的心血檢出的基因座的基因型與蒙芬芳的血樣相應基因座的基因型之間符合孟德爾遺傳規律;從李某華的心血檢出的基因座的基因型與李立冰、黃品芳的血樣相應基因座的基因型之間符合孟德爾遺傳規律。21、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檢驗報告書、平南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報告及屍檢照片證實,肖某、李某華均系因鈍器打擊導致創傷性、出血性休剋死亡。22、貴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報告證實,經檢驗,在綠色帆布袋側袋內提取的四塊可疑肉塊檢出氰化物。23、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實,經公安機關組織辨認,陳全初分別辨認出同案被告人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是在平南縣六陳鎮旺沖村塘化屯鐵零沖表處毆打兩名疑似偷狗的人的男子。24、黎明東供述,2012年10月13日8時許,其在家中看見有兩個陌生人開一輛摩托車從其家中經過,坐車的男子手裡拿有一支槍。因為近段時間村中丟失了幾條狗,其意識到那兩名男子可能是來偷狗的,並記下摩托車車牌的後幾位數字「064」。那兩名男子開車離開後,其就打電話向派出所反映這個情況。下午17時許,其和姚世彪、覃國、覃某蓮等人在姚世冰家中吃狗肉時,其提到早上有兩名陌生男子來到其家中附近,估計是來偷狗的,明天早上大家看看是否那兩名男子還來。接著大家就商議決定如果看到那兩名偷狗的男子,就對他們進行攔截,抓到就打一頓再報派出所。次日6時許,其和姚世彪就在其家附近守候。到了8時許,其接到覃某蓮電話後得知偷狗的那兩名男子已經出現,就打電話給陳全初等人告訴他們有兩名持槍的男子開一輛摩托車來偷狗,讓他們注意一下。打完電話後,其開摩托車搭姚世彪開往新百村方向,途中遇見覃國、覃某新、姚世森、陳全初,後陳全初等人就開車往白銀路段,覃某新、姚世森等人就開車先往鐵零沖表的三叉路口,其和姚世彪稍後出發。當其和姚世彪來到旺沖村鐵零沖表的三叉路口處時,看見覃某新將他的摩托車橫著停放在通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還有三、四條桉樹木丫放在摩托車上伸出來攔住路口。其和覃某新、姚世森、姚世彪等人在旁邊伏擊守候了大約十多分鐘,看見有一名男子開一輛男裝摩托車搭著另一名男子從新百村朝翁屯往三叉路口方向開來。當他們開到路口處,在此伏擊的幾個人就衝上前將他們圍起來,姚世森抓住那名年輕的男子的衣領並質問那兩名男子,他們沒有出聲。於是姚世森用木棍打了兩棍那名年輕的男子的腳,那名年輕的男子就說是來這裡打雀的。接著姚世彪也用手中的木棍打了兩棍那名年輕男子的腳,那名年輕男子就當即坐在地上,褲袋處掉出兩小包用黑色塑料袋裝住的東西,經打開查看,是燒鴨肉。在此過程中,姚某冰、陳全初等人已經來到三叉路口處了。後有人用木棍將車尾箱砸爛,發現裡面有狗血、狗毛、雨衣。於是就質問那兩名男子為何身上有燒鴨,車尾箱又有狗毛和狗血。這時其用手中的木棍打了四、五棍那兩名男子的臀部和腳部,接著姚世森、姚世彪、覃國、陳全初等人你一言我一語地質問那兩名男子,並用手中的木棍毆打那兩名男子。其記得姚世森打他們的手、背、腳等部位,姚世彪打身和腳部位。之後,其拿出一部相機拍下那輛摩托車的前後車牌以及車尾箱的狗血、狗毛、雨衣,還拍下那兩名男子的相貌以及他們拿來的槍支、燒鴨。此時,路過的群眾圍了十幾個人在那裡,有些村民就拿起木棍來毆打那兩名男子。其在旁邊說:「你們不能夠打他們的頭部。」並叫在場的陳全初打電話報警。後來,姚世彪和覃國先開車離開,其隨後就離開。其走的時候,看見現場有二、三十村民圍在那裡觀看。25、姚世森供述,2013年10月13日,其在村中的小賣部處聽黎明東說他看見有兩名疑似偷狗的男子開摩托車從他屋邊過,明天要找人去村中的路口守那兩名男子,見到的話就抓住他們。次日早上7、8點鐘左右,其得知那兩名男子出現後就開摩托車與黎明東、覃國、姚世彪等人一起往付竹化方向追。當其開到六陳鎮旺沖村鐵零沖表的三叉路口處時,看見覃某新的摩托車攔在朝翁村的叉路口,旁邊還橫放著一些桉樹樹丫攔著路口。其和黎明東、姚世彪等人在三叉路口守候了十多分鐘,就聽到從朝翁路口方向傳來摩托車聲音,於是每人都在旁邊就地找一根桉樹木棍拿在手上。接著,看見偷狗的那兩個人共開一輛摩托車從朝翁村方向往三叉路口開來,坐在後面的那個人背著一個包,包里好像有一支槍。那兩個人開車到路口後大家就圍了上去。那兩名男子下車後,其走到年輕的男子後面,抓住他的衣領質問他們來這裡幹什麼。年輕的男子就說來這裡打雀。其聽了不信就叫他們把車尾箱打開,但他們說沒有車尾箱鑰匙。後來不知道是誰打開了車尾箱,說裡面有鮮血,可能是狗血。還有人叫他們把身上的東西都拿出來,發現有他們用來毒狗的燒鴨及一些物品。因為他們不承認偷狗,大家十分氣憤就開始打他們。其拿桉樹木棍打了兩棍年輕男子的右小腿,還打了一棍他的左小腿。其打那名年輕男子後,在場的人都打有幾棍那兩名男子。後來陳全初等人就回來到,接著其又去打了兩棍年紀較大的男子的屁股。打完一輪後,黎明東就拿出相機出來拍照。當時還陸續有村民趕來,大概有二十多人在現場,圍觀的很多人也拿木棍去打那兩名男子及拿木棍敲打摩托車。在那二名男子的摩托車護駕那裡還有一把鐵鎚,有人就用那把鐵鎚去砸那輛摩托車。其還聽有人說:「打就打,但不要打死他們,打傷就得了。」26、姚世彪供述,2012年10月13日下午三四點,在覃某蓮的小賣部黎明東對其講:「今天早上有兩個陌生人開一輛摩托車在我家附近經過,坐車的男子雙手拿有一支槍,那兩名男子可能是偷狗的,那輛摩托車車牌號碼後三位尾數為『064』,我打電話到派出所反映過這件事,明天早上大家就去守那兩名偷狗的可疑男子。」當晚其和黎明東、覃某蓮、覃國等人在姚某冰家中吃狗肉。次日早上6時許,其來到黎明東家,7時許,黎明東接到電話得知偷狗的男子已經過了覃春蓮的小賣部。黎明東就打電話對其他人講偷狗的男子已經入村了。接著黎明東就開一輛摩托車搭其到木圭山看見覃國、姚世森等人,接著又往前開遇到陳全初。當其和黎明東來到鐵零沖坳的三叉路口時,看見覃某新已經將他的摩托車橫著停放在通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了,並放了三、四條桉樹木丫在摩托車上伸出來攔住路口。後其和黎明東、覃某新、姚世森、覃國等人在旁邊伏擊守候,並撿有桉樹木丫持在手上。等了大約有十多分鐘,就看見一個30多歲左右的男子開著一輛摩托車搭一名50多歲左右的男子從新百村朝翁屯三叉路口方向開來,大家就衝上去喝令他們停車,並質問那兩名男子來這裡幹什麼,他們說是來這裡打雀的。黎明東就喝令他們將身上的物品拿出來檢查,年輕的男子拿物品出來的時候掉出兩小包用黑色塑料袋裝的東西,後經打開查看是燒鴨肉。接著有人用木丫將他們開來的摩托車的車尾箱打爛,發現裡面有狗血、狗毛。這時姚世森和覃國等人覺得那兩名男子不老實,就用手中的木丫打了三、四下那兩名男子的雙腳,那兩名男子就坐在地上。其就走到旁邊的桉樹林撿了一條桉樹木丫走回來,黎明東將那個帆布袋打開,發現裡面有一支槍。接著黎明東將那包燒鴨放到帆布袋裡面,用相機拍下照片,後又將那支槍拿出來放到年紀大的男子懷裡拍照片。其走近後就打了三、四棍年輕的男子的臀部。當時在場的黎明東、覃國、姚世森都動手打過那兩名男子,毆打他們的雙腳及臀部,他們質問幾句又打幾棍。過了一會兒,陳全初等人返到三叉路口,他們就到桉樹林用手摺斷樹上的木丫走過來你一言我一語地質問那兩名男子,並用手中的木棍毆打那兩名男子的雙腳和臀部。之後,陸陸續續又來了十多人,有的村民就質問那兩名男子,問問又用木棍打那兩名男子。在此過程中,有人喊只准打下半身,不準打上半身和頭部。後來其得知黎明東已經叫陳全初報警就走了。27、覃國供述,2012年10月13日晚上,其和黎明東、覃某蓮等人在姚某冰家中吃狗肉的時候,大家聊到近期村中失狗多,發現有兩個人開一輛摩托車帶槍入村偷狗,就商議去守偷狗賊,見人就要抓住。次日8時許,其得知那兩個偷狗賊入村後,就騎摩托車到姚世森的小賣部,在小賣部見到姚世森、姚世冰。黎明東、姚世彪和覃某新先後來到。黎明東接到電話得知那兩個偷狗賊的去向後,其六人就開車往旺沖村付竹化屯方向走,其到達旺沖村鐵零沖表的三叉路口處時,見到覃某新、姚世森、黎明東、姚世彪、姚某冰、陳全初及幾個其不認識的人在那裡了。覃某新已經將他的摩托車橫著停放在通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中央,旁邊還放兩條桉樹木攔住該路。大約守了十分鐘,聽到新百村朝翁屯方向傳來摩托車聲音,覃某新、姚世森、黎明東、姚世彪就在三叉路口的山嶺地上各拿一條長約三、四尺長的木棍。接著其看見一輛摩托車來到,車上有兩個人,年紀較輕的男子開車,年紀大的搭車,搭車的男子背有一個綠色包。那兩名偷狗賊被攔停後,說是來打雀的。接著覃某新就叫他們交出車鑰匙,但他們一直用手翻口袋並交不出鑰匙,覃甲新就用木棍將車尾箱打爛。姚世森打了兩三棍年輕的偷狗賊,姚世彪朝年輕偷狗賊的背部打了兩棍。後來黎明東將搜出來的燒鴨、鐵鎚、槍支及綠色包擺放在地上,並叫兩個偷狗賊蹲在這些物品旁邊,用照相機將那兩個偷狗賊和他們攜帶的那些物品照相。在黎明東照相過程中,姚某冰、陳全初等人陸陸續續來到,約有十幾二十個人,陳全初等人就用木棍毆打那兩個偷狗賊,他們都是打手和腳部。在他們打的過程中,黎明東站在路邊喊:「不要打頭。」其見到一個其不認識的村民撿起從車上搜出的鐵鎚朝偷狗賊的摩托車車頭部位打去,黎明東撿起氣槍放進偷狗賊帶來的綠色包中。其離開現場的時候大概是上午9點多,現場大概還有二十多人。28、陳全初供述,2012年10月14日8時許,其開摩托車跟著黎明東等人往前追偷狗的人,到旺沖村鐵零沖坳的三叉路口後,其和一部分人往新百村方向開去。大約十多分鐘,與其一起去的其中一個男子接到電話,得知偷狗的人已經被攔截了,於是就調頭,其開到三叉路口處時,看見有四、五個人在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處攔住兩名開摩托車的男子,其中一名約30歲,另一名約50歲。那四五個男子手持木棍質問那兩名男子並叫那兩名男子給鑰匙打開摩托車的尾箱。後來有人用手中的木棍敲打摩托車的尾箱,將摩托車的尾箱打爛,看見尾箱有狗血、狗毛等物品。那四五名男子就用手中的木棍用力打向那兩名男子的雙腳。與其一起來到的五六個人也走到旁邊的桉樹林用手摺斷桉樹的樹枝,用樹枝毆打那兩名男子的雙腳,那兩名男子被打倒坐在地上。當時其用一根桉樹枝毆打了五棍其中一名男子的右小腿。那兩名男子被十多人打得表情很痛苦。其打了幾棍後就將木棍丟棄在現場,開車往新百村白銀山方向去幫吳達釗裝木上車。大概一個多小時,其就沿原路開車回家,途經旺沖村紅泥屯鐵零沖表的三叉路口時,看見路旁的桉樹根處有十多個村民坐在那裡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看。其下車後看到被打的兩名男子已經躺在地上,其中年輕的男子躺在側翻的一輛摩托車旁,年紀大的男子躺在路中間,那兩名男子臉色有點黑,傷勢很嚴重,側翻的摩托車被砸得很爛。其看了十多分鐘,害怕那兩名男子可能會被打死,其就打電話給旺沖村的支書陳德宏叫他快點報警了。經過公安機關組織其辨認,其辨認出黎明東、姚世森、姚世彪參與毆打了那兩名男子,黎明東還叫其打電話報警。上述認定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關聯,相互印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並經原審開庭舉證、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上訴人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原審被告人覃國、姚世森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致被害人肖華、李建華死亡,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覃國、姚世森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後,黎明東、陳全初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姚世森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審理期間,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覃國、姚世森通過他們的家屬自願賠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20000元(其中蒙芬芳、肖芳60000元,李立冰、黃品芳60000元),被害人肖某、李某華的家屬對五人均表示諒解,故對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覃國、姚世森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黎明東提出二被害人攜帶槍支及含有氰化物的肉塊入村違法,在本案中存在嚴重過錯的辯解意見,經核查,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實在現場的帆布袋裡提取了可疑肉塊四塊和氣槍一隻,可疑肉塊經鑒定檢出氰化物,氣槍和含有氰化物的肉塊經證實是二被害人攜帶入村的,但本案並沒有證據證實二被害人使用槍支及含有氰化物的肉塊實施了偷狗及危及他人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雖然二被害人攜帶以上物品入村的行為欠妥,但二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故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對黎明東提出其沒有提出犯意,也沒有積極組織犯罪,二被害人受到傷害是村民合力作用的結果以及陳全初上訴提出其不是主犯,沒有參與商量,在共同犯罪中沒有起到帶頭作用的辯解意見,經核查,黎明東因懷疑騎摩托車尾號數為064的兩名男子有入村偷狗嫌疑,與姚世彪、覃國等人商量於次日在村中守候並抓住該兩名男子,商量的事實有證人覃某蓮的證言以及同案人覃國的供述證實,姚世彪、姚世森供述案發前一天聽黎明東說看到被害人開摩托車在他家附近經過,黎明東說次日找人去守那兩名男子;案發當日,黎明東獲悉二被害人入村後,召集、通知村民攔截被害人,並持木棍毆打二被害人,在本案中組織作用明顯,是本案的主犯及犯意提出者;陳全初雖然沒有參與事前商謀,但其積极參与攔截、毆打二被害人,亦是本案的主犯;黎明東、陳全初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故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對姚世彪提出其行為應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不是故意傷害,其在本案中沒有動手打被害人的辯解意見,經核查,姚世彪參與事前商量,案發當日積极參与攔截被害人,並用木棍毆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其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明顯,應是故意傷害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姚世彪毆打被害人的事實不僅有同案人黎明東、姚世森、覃國、陳全初均供述姚世彪參與毆打被害人,還有姚世彪在公安偵查階段亦供述毆打被害人,與同案人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故姚世彪提出沒有動手打被害人的意見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對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辯解意見,經核查,原審判決對黎明東、陳全初的自首情節和黎明東、姚世彪等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所具備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在量刑時已給予從輕處罰,且原審判決對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所科處的刑罰並無不當,故對黎明東、姚世彪、陳全初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 判 長  鄒忠來代理審判員  楊 波代理審判員  林國華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書 記 員  陳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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