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錄音錄像法規大全(收藏經典)

同步錄音錄像法律規範大全(收藏版)

來源:微信公號「刑事法律圈」


【引言】

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嫌疑人、被告人提起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案件中有重要作用,編者全面收集現行法律中關於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法律規定,包括刑訴法、最高法關於刑訴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重要規定,便於司法人員、辯護律師審查判斷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目錄】

1.2005年11月1日,最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

2.2006年12月4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

3.2006年12月4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規範(試行)

4.2010年6月24日,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5.2010年6月24日,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6.2012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刑事訴訟法

7.2013年1月1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8.2013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9.2013年1月1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10.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11.2014年5月26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

12.2014年10月1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

13.2016年7月1日,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重要內容提示】

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像不一致、複製粘貼筆錄的法律規定:

2014年5月26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

第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內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記錄人員原封不動複製此前筆錄中的訊問內容,作為本次訊問記錄。

2014年10月1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

第十三條 在製作訊問筆錄時,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常用法律提示】

1.2005年11月1日,最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

該規定已被2014年5月26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替代,該規定與《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後者為準。

2.2006年12月4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

第四條 錄製的起止時間,以被訊問人員進入訊問場所開始,以被訊問人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捺印手印結束後停止。

第五條 在固定場所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應當以畫中畫方式顯示,主畫面反映被訊問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訊問人的體態、表情,並顯示同步錄像時間,輔畫面反映訊問場所全景。

3.2006年12月4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規範(試行)

該規定主要規定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的參數標準。

4.2010年6月24日,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基本吸納該規定的相關內容,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5.2010年6月24日,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基本吸納該規定的相關內容,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6.2012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7.2013年1月1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8.2013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條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訊問的時間、地點,訊問人的身份、人數以及訊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二)訊問筆錄的製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註明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訊問時是否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是否核對確認;

(三)訊問未成年被告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辯解內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無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以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必要時,可以調取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被告人進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筆錄,並結合錄音錄像、記錄、筆錄對上述內容進行審查。

第一百零一條 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公訴人提交的取證過程合法的說明材料,應當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未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上述說明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取證過程合法的根據。

9.2013年1月1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第四百四十六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審判人員認為需要進行法庭調查的,公訴人可以根據訊問筆錄、羈押記錄、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看守管教人員的談話記錄以及偵查機關對訊問過程合法性的說明等,對庭前訊問被告人的合法性進行證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訊問錄音、錄像,必要時可以申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證據的情形,需要進行法庭調查的,公訴人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

10.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11.2014年5月26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每一次訊問的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

訊問錄音、錄像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規範訊問行為、保證訊問活動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訊問錄音、錄像應當保持完整,不得選擇性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第三條 訊問錄音、錄像,實行訊問人員和錄製人員相分離的原則。訊問由檢察人員負責,不得少於二人;錄音、錄像應當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特別情況下,經檢察長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檢察人員負責。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的規定適用於錄製人員。

第五條 訊問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進行。訊問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觀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訊問室進行。

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的訊問室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等地點訊問的,訊問錄音、錄像應當從犯罪嫌疑人進入訊問室或者訊問人員進入其住處時開始錄製,至犯罪嫌疑人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捺指印,離開訊問室或者訊問人員離開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等地點時結束。

第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除特殊情況外,檢察人員應當著檢察服,做到儀錶整潔,舉止嚴肅、端莊,用語文明、規範。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進行訊問。

第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內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記錄人員原封不動複製此前筆錄中的訊問內容,作為本次訊問記錄。

12.2014年10月1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

第四條 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或者供述不穩定,翻供可能性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和辯護人可能作無罪辯護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難以區分犯罪嫌疑人相關責任的;

(六)引發信訪、輿論炒作風險較大的;

(七)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情形。

第十三條 在製作訊問筆錄時,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13.2016年7月1日,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該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以下六種情況下視音頻記錄。六種情況分別為: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當場盤問、檢查;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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